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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动司法视域下农村犯罪预防工作的路径分析p 作者简介:许家华(1987- ),男,广西靖西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法官,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摘 要:目前我国农村犯罪的现状已严重妨碍了社会和谐社会的构建。近些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陇县经验”,植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立足于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司法审判的公信力不高,涉诉涉访案件居高不下的现状,适应广大群众解决纠纷的需要,是构筑社会和谐稳定、积极推进司法改革的有益探索,是人民司法的宝贵财富。在能动司法视域下,农村犯罪预防工作必须逐步建立起独立的国家预防民间预防知识理论体系,在预防措施上必须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
2、统一。【关键词】:p :能动司法;农村犯罪预防;陇县经验;路径分析p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_)01-0078-03202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明确提出了能动司法的主张要求。由此,能动司法这一概念正式进入我国司法主流话语,并被认知为我国司法的基本理念与基本方式。然而早在20_7年,地处陕西西部边陲的陇县就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提出了“能动司法”,演绎出了基层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生动实践。一、“陇县经验”的基本内容“陇县经验”的“能动司法模式”以稳妥有力地化解社会矛盾、恢复社会和谐为目的,将“坐堂问案”与调查研究相结合,依据法律原则和要
3、求,充分运用法律智慧,采取灵活多样、因案制宜的审判方式,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促进了社会和谐,保障了科学发展。据陇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县法院院长冯华的介绍,“陇县能动司法模式”的主要内容:一是目标四为民,强调司法关注民生、促进民主、服务民建、保障民享的作用,着力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二是理念四转变,强调由真理至上向公平至上、由认知理念向实践理念、由辨法析理向案结事了、由法律智慧向司法智慧转变。三是方式四联动,强调上下联动,实现基层化解纠纷与法院审判衔接互动;左右联动,实现其他解决纠纷机制与法院审判衔接互动;内外联动,实现法官主导审判与当事人主导审判衔接互动;心物联动,实
4、现法官自由心证(主观判断)与法律严密论证的逻辑演绎衔接互动。四是审理四结合,强调法院审判与群众路线、司法政策与法律规则、庭外理案与开庭问案、法律认知与社会认可相结合。五是机制四能动,强调审监、审执、审立、审管能动。六是保障四强化,强化法官调查取证、法官主导庭审、法官修复社会关系、法官促进稳定和谐的作用。七是监督四到位,强调质量考评、法纪监督、道德自律、责任查究到位。八是效果的四统一,强调法律效果与维护执政地位的要求相统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统一,与天理国法人情的要求相统一,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相统一。1“一村一法官”的工作机制是落实“能动司法模式”的核心。陕西陇县法院对20_520_7
5、年来的所有案件进行统计后,按照“驻村法官+参审员+调解员”的模式,在年平均发生纠纷20件以上的村,每村设立一个法务庭,确定一名法官负责联系指导参审员、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在年平均发生纠纷20件以下的村,4至7个村设立一个法务庭,确定一名法官负责联系指导;每村均设立一个法务中心,受法务庭指导。目前陇县法院在全县158个行政村,2个社区建起了38个标准化法务庭,聘请了160名参审员和358名调解员。法务庭的设立使法院职能前移,为参与指导化解基层纠纷建立了新阵地。在各村设立的法务中心,由参审员任主任,驻村法官和民警担任指导员,真正把工作任务和维稳责任落实到村组。驻村法官在具体工作中担任八大角色:了解
6、社情民意的信息员、联系基层组织的联络员、落实司法惠民的协调员、指导基层调解的督导员、理顺情绪的“消防员”、提供法律服务的咨询员、负责法律宣传的宣传员、做好息诉罢访的防控员。“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的建立,创造了一个完善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法务庭和法务中心的工作体系,而这种全新的工作体系对于增强预防农村犯罪的工作能力提供了一种可能。二、“陇县经验”的犯罪学启示目前我国的农村犯罪已严重妨碍了社会和谐社会的构建。我国是一个有6.7亿多农民的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50,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我国农村犯罪涉及的地域广、人口多,治理农村犯罪的任务艰巨。因此,加强
7、新形势下农村犯罪预防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由于农村犯罪环境、犯罪主体、犯罪原因具有特殊性,按照一般的犯罪预防措施加强农村犯罪预防工作显得力不从心,加上有些部门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力度不够,因而工作实效不大。近些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陇县经验”,植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立足于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司法审判的公信力不高、涉诉涉访案件居高不下的现状,适应了广大群众解决纠纷的需要,是构筑社会和谐稳定、积极推进司法改革的有益探索,是人民司法的宝贵财富。能动司法是缓解我国社会基础性社会矛盾、应对我国社会纠纷的必要措施。2而“陇县经验”式的能动司法,恰恰给变革预防农村犯罪方式方法提供了一种有益的启示。
8、1.建立能动的预防农村犯罪的模式预防农村犯罪工作的“能动”体现在预防农村犯罪理念上的主动,指导思想上的推动,具体操作上的互动和社会配合上的联动。“陇县经验”给我们的经验就是要进一步坚持预防农村犯罪的群众路线,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预防犯罪职能作用,积极推动对农村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双重矫治的相衔接,消除各种犯罪隐患和萌芽,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犯罪预防工作机制闯出新路子。因此,预防农村犯罪工作必须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预防农村犯罪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坚持司法化与大众化相结合。在笔者看来,“能动司法”就是要创造性地建立能动的农村犯罪预防工作
9、机制。在制度设计中,要着眼于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挽救,会同政法各部门,主动派出法官、警察与调解员、村干部共同联手,形成农村犯罪预防工作的联动机制,将各种犯罪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化解在最基层,从头上消除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具体说来,我们可以参考“陇县经验”,借鉴其“驻村法官+参审员+犯罪预防员”的预防农村犯罪的模式,建立农村犯罪预防庭聘请村干部作为参审员,聘请德高望重的村民作为犯罪预防员,使法院的预防犯罪职能前移,扩大预防农村犯罪层面;在各村设立的法务中心,由参审员任主任,驻村法官担任指导员,真正把预防农村犯罪工作的任务和维稳责任落实到村组。“陇县经验”模式下农村犯罪预防工作的一个鲜
10、明特点是法官到村里直接参与纠纷矛盾的解决,将“坐堂问案”与庭外理案相结合,就地办案、公开办案,架起一道司法通向群众、通向基层的桥梁。由于村干部、德高望重村民的参与,增强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村民乐于接受调解,就极大地促进了纠纷矛盾的就地解决,从而减少了农村犯罪问题的发生。2.从动员干部到动员人民群众预防农村犯罪工作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些年来,法院应对农村犯罪问题的基本对策是动员干部参与预防,但在人员编制有限、工作数量和压力不断加大的情况下,这种对策根本无法适应。全面审慎地反思这些年来的农村犯罪预防工作,出路就在于将人民群众动员起来,使他们团结在国家权力的周围,做好预防农村犯罪
11、工作。“陇县经验”的“一村一法官”制度给农村犯罪预防工作的启示,就在于走出一条让人民群众参与农村犯罪预防工作的路子。陇县的“一村一法官”制度的精神实质是将法官与村民自治组织结合起来,从而实现国家权力与村民自治组织的有机结合。人民法院有国家的强制力和法律专业知识,但不定熟悉地方民情;而村民自治组织对纠纷矛盾具有较强的地方性认识,但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和国家的权威性。因此,两者的结合能有机地将国家权力、专业知识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地方性认同结合起来。面对高发态势的农村犯罪,人民法院必须主动建构以人民法院为核心的农村犯罪预防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村干部和德高望重的村民的作用,使他们成为农村犯罪预防工作的有生力量
12、,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化解于民间。建立农村犯罪预防工作的“一村一法官”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农村犯罪预防的能动性。人民法官进驻各村,能够及时了解农村刑事案件的发生情况,便于总结犯罪规律,也有利于为审理农村刑事案件提供可以预防犯罪的判决参考。而总结犯罪规律又可以进一步促进农村中矛盾纠纷的解决,将刑事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农村犯罪预防的社区性。“一村一法官”制度,其实就是社区型的罪犯预防模式。在这种制度下,由代表国家权力的人民法院结合农村的地方性特点,充分利用民间的规则、风俗习惯和道德规范,让群众自治性组织发挥其功用,吸引和号召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到农村犯罪的预防工作中来。在农村“熟人社会”
13、,人与人之间的情感要比城市亲近得多,因而民众的参与将会显著地促进犯罪预防的实效性。三是农村犯罪预防多元性。相比于一般意义上的司法预防,“一村一法官”制度更能体现农村生活与人际关系的温和性和多元性。对于一般性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可以用人民群众可以理解和喜闻乐见的形式予以预防;对于相对严重的犯罪行为,可以联合多部门和村民联合开展调查分析p ,为预防农村犯罪提供可行的对策。3.制度的整合与完善“陇县经验”的启示就是要对农村犯罪预防工作进行制度的整合与完善。“陇县经验”表明,社会力量,特别是民间力量不仅可以借助,其潜在的能力也是不可低估的。在“一村一法官”的农村犯罪预防工作机制中,法官进村,也就是国家
14、权力介入的目的不是取代民间社会力量在调整社会规范、管理民间社会和预防犯罪中的作用,而在于积极培养、扶持和努力提高基层干部与村民的法治意识和参与犯罪预防工作能力,在基层建构起预防犯罪和早期介入社会纠纷的第一道控防线,实现民间预防犯罪机制与国家司法预防犯罪的衔接。这是一种制度上的整合。与此同时,法官深入农村,有利于在心理上超越对规则至上、国家权力中心的迷信,形成对民间社会规范、地方习惯、人情、常理等的认识与尊重,这会使他们在裁决案件时考量犯罪人所具有的地方性属性,从而作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裁决。而法官对这种地方性知识的尊重,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强村民对国家司法的信任,从而为人民群众积极参与
15、预防农村犯罪工作提供支持。当然,我们在学习“陇县经验”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司法能动是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提出的。在新的形势下,预防农村犯罪机制必须积极回应社会的需求,追求社会的预防效果,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但是,能动并不意味着司法万能,也不意味着可以罔顾司法规律。二是司法能动需要形成民间社会和司法之间的合理分工和协作。“陇县经验”的要求就是更好地动员预防农村犯罪的社会力量,使之与司法预防形成联动。三是“陇县经验”具有鲜明的地方性,学习“陇县经验”必须因地制宜。能动司法当前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司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话题和现实课题。3在能动司法视域下,学习和借鉴“陇县经验”,就是要研究各地农村的社情、民情,逐步建立起独立的国家预防民间预防知识理论体系,在预防措施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参考文献】:p :1探索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司法制度陇县法院“能动司法模式”研讨会专家发言【摘要】:p N.中国法院网,2021-07-27.2顾培东.能动司法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21(4).3江必新.能动司法:依据、空间和限度N.光明日报,2021-02-04.责任编辑:钱国华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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