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新旧对照2199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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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新旧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前后对照表修订前发发票管理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 修订后发发票管理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修改内容 第一条 为为了加强强发票管管理和财财务监督督,保障障国家税税收收入入,维护护经济秩秩序,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税收征征收管理理法,制制定本办办法。 第一条 为为了加强强发票管管理和财财务监督督,保障障国家税税收收入入,维护护经济秩秩序,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税收征征收管理理法,制制定本办办法。 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税收征征收管理理办法第第二十一一条规定定,制定定修改本本办法。 第二条在在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境内内印
2、制、领领购、开开具、取取得和保保管发票票的单位位和个人人(以下简简称印制制、使用用发票的的单位和和个人),必须须遵守本本办法。 第二条 在在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境内内印制、领领购、开开具、取取得、保保管、缴销发发票的单单位和个个人(以以下称印印制、使使用发票票的单位位和个人人),必必须遵守守本办法法。 增加了“缴缴销发票票” ,完完善了原原办法的的内容。 第三条本本办法所所称发票票,是指指在购销销商品,提提供或者者接受服服务以及及从事其其他经营营活动中中,开具具、收取取的收付付款凭证证。 第三条本本办法所所称发票票,是指指在购销销商品,提供或或者接受受服务以以及从事事其他经经营活动动中,开具具、
3、收取取的收付款款凭证。 无变化 第四条国国家税务务总局统统一负责责全国发发票管理理工作。国国家税务务总局省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分分局和省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地地方税务务局(以下统统称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税税务机关关)依据各各自的职职责,共共同做好好本行政政区域内内的发票票管理工工作。 财政、审审计、工工商行政政管理、公公安等有有关部门门在各自自职责范范围内,配配合税务务机关做做好发票票管理工工作。 第四条 国国务院税税务主管管部门统统一负责责全国的的发票管管理工作作。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国国家税务务局和地地方税务务局(以以下统称称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税税务机关关)依据据各自的的职责,
4、共共同做好好本行政政区域内内的发票票管理工工作。 财政、审审计、工工商行政政管理、公公安等有有关部门门在各自自职责范范围内,配配合税务务机关做做好发票票管理工工作。 简化、规范范了“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国国家税务务局和地地方税务务局”。 第五条发发票的种种类、联联次、内内容及使使用范围围由国家家税务总总局规定定。 第五条发发票的种种类、联联次、内内容及使使用范围围由国家税税务总局局规定。 无变化 第六条对对违反发发票管理理法规的的行为,任任何单位位和个人人可以举举报。税税务机关关应当为为检举人人保密,并并酌情给给予奖励励。 第六条对对违反发发票管理理法规的的行为,任任何单位位和个人人可以举举
5、报。税税务机关关应当为为检举人人保密,并并酌情给给予奖励励。 无变化 第七条发发票由省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税税务机关关指定的企企业印制制;增值值税专用用发票由由国家税税务总局局统一印印制。禁禁止私印印、伪造造、变造造发票。 第七条 增增值税专专用发票票由国务院院税务主主管部门门确定的企企业印制制;其他他发票,按按照国务务院税务务主管部部门的规规定,由由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税税务机关关确定的的企业印印制。禁禁止私自自印制、伪伪造、变变造发票票。 删除了“发发票由省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税税务机关关指定的的企业印印制”。 第八条发发票防伪伪专用品品由国家家税务总总局指定定的企业业生产。禁禁止非
6、法法制造发发票防伪伪专用品品。 第九条 印印制发票票应当使使用国务务院税务务主管部部门确定定的全国国统一的的发票防防伪专用用品。禁禁止非法法制造发发票防伪伪专用品品 由原第八条条修改为为第九条条,印制制发票依依法使用用发票防防伪专用用品。 第九条省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税税务机关关对发票票印制实实行统一一管理的的原则,严严格审查查印制发发票企业业的资格格,对指指定为印印制发票票的企业业发给发发票准印印证。 第八条 印印制发票票的企业业应当具具备下列列条件: (一)取取得印刷刷经营许许可证和和营业执执照; (二)设设备、技技术水平平能够满满足印制制发票的的需要; (三)有有健全的的财务制制度和严
7、严格的质质量监督督、安全管管理、保密制制度。 税务机机关应当当以招标标方式确确定印制制发票的的企业,并并发给发发票准印印证。 (1)调整整条文顺顺序;(2)将原实施细则中印制发票企业的五个条件精简为三条,并突出其印刷经营许可、技术水平、财务规范、质量控制、保密制度等重要标准;(3)明确合格的印刷发票企业由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条发发票应当当套印全全国统一一发票监监制章。全全国统一一发票监监制章的的式样和和发票版版面印刷刷的要求求,由国国家税务务总局规规定。发发票监制制章由省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税税务机关关制作。禁禁止伪造造发票监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条发发票应当当套印全全国统
8、一一发票监监制章。全全国统一一发票监监制章的的式样和和发票版版面印刷刷的要求求,由国家家税务总总局规定定。发票票监制章章由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税税务机关关制作。禁禁止伪造造发票监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无变化 第十一条印制发发票的企企业按照照税务机机关的统统一规定定,建立立发票印印制管理理制度和和保管措措施。 发票监监制章和和发票防防伪专用用品的使使用和管管理实行行专人负负责制度度。 第十一条印制发发票的企企业按照照税务机机关的统统一规定定,建立立发票印印制管理理制度和和保管措措施。 发票监监制章和和发票防防伪专用用品的使使用和管管理实行行专人负负责制度度。 无变化 第十二条印制
9、发发票的企企业应当当按照税税务机关关批准的的式样和和数量印印制发票票。 第十二条印制发发票的企企业应当当按照税税务机关关批准的的式样和和数量印印制发票票。 无变化 第十三条发票应应当使用用中文印印制。民民族自治治地方的的发票,可可以加印印当地一一种通用用的民族族文字。有有实际需需要的,也也可以同同时使用用中外两两种文字字印制。 第十三条发票应应当使用用中文印印制。民民族自治治地方的的发票,可可以加印印当地一一种通用用的民族族文字。有有实际需需要的,也也可以同同时使用用中外两两种文字字印制。 无变化 第十四条各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内内的单位位和个人人使用的的发票,除除增值税税专用发发票外,应应
10、当在本本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范范围以内内印制;确有必必要到外外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印印制的,应应当由省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税税务机关关商印制制地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税税务机关关同意,由由印制地地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税税务机关关指定的的印制发发票的企企业印制制。 禁止在在境外印印制发票票。 第十四条各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内内的单位位和个人人使用的的发票,除除增值税税专用发发票外,应应当在本本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范范围以内内印制;确有必必要到外外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印印制的,应应当由省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税税务机关关商印制制地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税税务机关关同意,由由印制地地省
11、、自自治区、直直辖市税税务机关关指定的的印制发发票的企企业印制制。 禁止在在境外印印制发票票。 无变化 第第十五条条依法法办理税税务登记记的单位位和个人人,在领领取税务务登记证证件后,向向主管税税务机关关申请领领购发票票。 第十五条 需要领领购发票票的单位位和个人人,应当当持税务务登记证证件、经办人人身份证证明、按按照国务务院税务务主管部部门规定定式样制制作的发发票专用用章的印印模,向向主管税税务机关关办理发发票领购购手续。主主管税务务机关根根据领购购单位和和个人的的经营范范围和规规模,确确认领购购发票的的种类、数数量以及及领购方方式,在在5个工作作日内发发给发票票领购簿簿。 单位和和个人领领
12、购发票票时,应应当按照照税务机机关的规规定报告告发票使使用情况况,税务务机关应应当按照照规定进进行查验验。 (1)将原原十五、十十六条合合并为一一条;(2)简化申领发票的步骤,取消“申请”环节,明确税务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发票领购簿;(3)明确税务机关应当查验单位和个人的发票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申请领领购发票票的单位位和个人人应当提提出购票票申请,提提供经办办人身份份证明、税税务登记记证件或或者其他他有关证证明,以以及财务务印章或或者发票票专用章章的印模模,经主主管税务务机关审审核后,发发给发票票领购簿簿。 领购发发票的单单位和个个人应当当凭发票票领购簿簿核准的的种类、数数量以及及购票方方
13、式,向向主管税税务机关关领购发发票。 第第十七条条需要要临时使使用发票票的单位位和个人人,可以以直接向向税务机机关申请请办理。 第第十六条条 需要临时时使用发发票的单单位和个个人,可可以凭购购销商品品、提供供或者接接受服务务以及从从事其他他经营活活动的书书面证明明、经办人人身份证证明,直直接向经经营地税税务机关关申请代代开发票票。依照照税收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规定应应当缴纳纳税款的的,税务务机关应应当先征征收税款款,再开开具发票票。税务务机关根根据发票票管理的的需要,可可以按照照国务院院税务主主管部门门的规定定委托其其他单位位代开发发票。 禁止非非法代开开发票。 由原第十七七条修改改为第十十六
14、条。增增加了临临时使用用发票的的法定条条件、代代开发票票的程序序及禁止止非法代代开发票票等规定定。 第十八条临时到到本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行行政区域域以外从从事经营营活动的的单位或或者个人人,应当当凭所在在地税务务机关的的证明,向向经营地地税务机机关申请请领购经经营地的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临时到到本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行行政区域域以外从从事经营营活动的的单位或或者个人人,应当当凭所在在地税务务机关的的证明,向向经营地地税务机机关申请请领购经经营地的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
15、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由原第十八八条改为为第十七七条。 第十九条税务机机关对外外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来来本辖区区从事临临时经营营活动的的单位和和个人申申请领购购发票的的,可以以要求其其提供保保证人或或者根据据所领购购发票的的票面限限额及数数量交纳纳不超过过1万元的的保证金金,并限限期缴销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第十八条 税务机机关对外外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来来本辖区区从事临临时经营营活动的的单位和和个人申申请领购购发票
16、的的,可以以要求其其提供保保证人或或者根据据所领购购发票的的票面限限额及数数量交纳纳不超过过1万元的保证金金,并限限期缴销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原第十九条条改为第第十八条条。第三三款修改改为:“税务机机关收取取保证金金应当开开具资金金往来结结算票据据。”根据财财政部关关于印发发行政政事业单单位资金金往来结结算票据据使用管管理暂行行办法的的通知(财综2201001号)规规定,将将原“收据”改为“资金往往来结算算票据”。 第二十条销售商商品、提提供服务务以及从
17、从事其他他经营活活动的单单位和个个人,对对外发生生经营业业务收取取款项,收收款方应应向付款款方开具具发票;特殊情情况下由由付款方方向收款款方开具具发票。 第十九条销售商商品、提提供服务务以及从从事其他他经营活活动的单单位和个个人,对对外发生生经营业业务收取取款项,收收款方应应向付款款方开具具发票;特殊情情况下由由付款方方向收款款方开具具发票。 由原第二十十条改为为第十九九条。 第二十一条条所有有单位和和从事生生产、经经营活动动的个人人在购买买商品、接接受服务务以及从从事其他他经营活活动支付付款项时时,应当当向收款款方取得得发票。取取得发票票时,不不得要求求变更品品名和金金额。 第第二十条条所有
18、有单位和和从事生生产、经经营活动动的个人人在购买买商品、接接受服务务以及从从事其他他经营活活动支付付款项时时,应当当向收款款方取得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由原第二十十一条改改为第二二十条。 第第二十二二条不不符合规规定的发发票,不不得作为为财务报报销凭证证,任何何单位和和个人有有权拒收收。 第第二十一一条不不符合规规定的发发票,不不得作为为财务报报销凭证证,任何何单位和和个人有有权拒收收。 由原第二十十二条改改为第二二十一条条。 第二十三条条开具具发票应应当按照照规定的的时限、顺顺序,逐逐栏、全全部联次次一次性性如实开开具,并并加盖单单位财务务印章或或者发票票专用章章。
19、第第二十二二条 开具发发票应当当按照规规定的时时限、顺顺序、栏栏目,全全部联次次一次性性如实开开具,并并加盖发发票专用用章。 任何单单位和个个人不得得有下列列虚开发发票行为为: (一)为为他人、为为自己开开具与实实际经营营业务情情况不符符的发票票; (二)让让他人为为自己开开具与实实际经营营业务情情况不符符的发票票; (三)介介绍他人人开具与与实际经经营业务务情况不不符的发发票。 由原第二十十三条改改为第二二十二条条。由原原来的“加盖单单位财务务印章或或者发票票专用章章”,规范范为“加盖发发票专用用章”。新增增三条虚虚开发票票行为的的认定条条件,是是新办办法的的重大变变化之处处。 第二十四条条
20、使用用电子计计算机开开具发票票,须经经主管税税务机关关批准,并并使用税税务机关关统一监监制的机机外发票票,开具具后的存存根联应应当按照照顺序号号装订成成册。 第二十三条条 安装税税控装置置的单位位和个人人,应当当按照规规定使用用税控装装置开具具发票,并并按期向向主管税税务机关关报送开开具发票票的数据据。 使用非非税控电电子器具具开具发发票的,应应当将非非税控电电子器具具使用的的软件程程序说明明资料报报主管税税务机关关备案,并并按照规规定保存存、报送送开具发发票的数数据。 国家推推广使用用网络发发票管理理系统开开具发票票,具体体管理办办法由国国务院税税务主管管部门制制定。 (1)将原原二十四四条
21、、四四十三条条合并为为一条;(2)税务务机关鼓鼓励纳税税人通过过税控装装置开具具发票,便便于控制制虚开发发票行为为,不必必再依赖赖记账联联和存根根联;(3)对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第四十三条条国家家根据经经济发展展和税收收征收管管理的需需要,提提倡使用用计税收收款机,具具体办法法另行制制定。 第二十五条条任何何单位和和个人不不得转借借、转让让、代开开发票;未经税税务机关关批准,不不得拆本本使用发发票;不不得自行行扩大专专业发票票使用范范围。 禁止倒倒买倒卖卖发票、发发票监制制章和发发票防伪伪专用品品。 第二十四条条 任何单单位和个个人应当当按照发发票管理理规定使使用发票
22、票,不得得有下列列行为: (一)转转借、转转让、介介绍他人人转让发发票、发发票监制制章和发发票防伪伪专用品品; (二)知知道或者者应当知知道是私私自印制制、伪造造、变造造、非法法取得或或者废止止的发票票而受让让、开具具、存放放、携带带、邮寄寄、运输输; (三)拆拆本使用用发票; (四)扩扩大发票票使用范范围; (五)以以其他凭凭证代替替发票使使用。 税务机机关应当当提供查查询发票票真伪的的便捷渠渠道。 由原第二十十五条改改为第二二十四条条。关于于非法代代开发票票由原来来第二十十五条提提高到第第十六条条规定即即禁止非非法代开开发票。 对违规使用发票的行为进行补充和完善,新增“介绍他人转让发票”、
2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及“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违规行为;强调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六条条发票票限于领领购单位位和个人人在本省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内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五条条 除国务院院税务主主管部门门规定的的特殊情情形外,发票限限于领购购单位和和个人在在本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内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由原第二十十六条改改为第二二十五条条。表述述更加严严谨,排排除特殊殊情况。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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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新旧 对照 2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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