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doc 48页)ggl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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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盘点征收与优惠一、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征管(国税发200828号、国税函2009221号)(一)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1、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2、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3、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
2、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4、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二)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预缴计算1、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所得税额。2、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 3、再分别按
3、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4、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5、预缴计算分摊比例时,三因素即收入、工资、资产,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的数据。6、实例讲解跨省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相关资料机构名称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三因素已预缴税款营业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视同分公司300251000180500015上海分公司300181500350450040天津分公司501580010025005沈阳分公司200253000320800060合计8506300
4、95020000120(1)总机构计算各机构应纳税所得额 300+300+50+200=850万元 (2)计算分配比例 视同分公司:1000/63000.35+180/9500.35+5000/200000.3=0.1969 上海分公司:6300/15000.35+350/9500.35+4500/200000.3=0.2798 天津公公司:800/63000.35+100/9500.35+2500/200000.30=0.1187 沈阳分公司:3000/63000.35+320/9500.35+8000/200000.30=0.4046 (3)分摊应纳税所得额 视同分公司:8500.1969
5、=167.365 上海分公司:8500.2798=237.83 天津分公司:8500.1187=100.895 沈阳分公司:8500.4046=343.91 (4)计算各分支机构应纳所得税额 视同分公司:167.36525%=41.841上海分公司:237.8318%=42.8094 天津分公司:100.89515%=15.134沈阳分公司:343.9125%=85.9775(5)计算总分机构应纳所得税 41.84125+42.8094+15.13425+85.9775=185.7624 6、计算总机构应分摊税额185.762450%=92.8812 7、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 视同分公
6、司:92.88120.1969=18.2883上海分公司:92.88120.2798=25.98815 天津分公司:92.88120.1187=7.567125沈阳分公司:92.88120.4046=37.57975 (三)汇缴计算 1、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二、如何认定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标准
7、税务确认条件的批复(国税函2009342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其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时均应视为已经完工。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 三、非营利组织如何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企业申请享受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应当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一)非营利组织
8、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的申请程序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直接向省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市或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向市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
9、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三)非营利组织的登记与申报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0933号明确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盘点收
10、入总额一、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和国债利息,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银行存款利息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二、某小区改造过程中,政府委托“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拆迁企业签订搬迁协议,拨付补偿费,搬迁企业取得的补偿费是否可按照国税函2009118号进行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相关规定
11、,如其搬迁属于因政府行为而进行的政策性搬迁,能够提供政府搬迁文件、公告、政府确定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总额以及实物补偿方案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并且“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给搬迁企业的补偿费来源于政府,则搬迁企业可以按照国税函200911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三、在就地安置拆迁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原住户按政府拆迁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内的面积部分不需缴纳房款,超过部分应按规定缴纳房款,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应如何确认?成本应如何扣除?1、拆迁补偿可以采用房屋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2、对于房地产企业,如果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该项支出作为“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成
12、本中的土地成本中;3、如果被拆迁户选择就地安置房屋补偿方式,对补偿的房屋应视同对外销售,相当于被拆迁户用房地产企业支付的货币补偿资金向房地产企业购入房屋,视同销售收入应按其公允价值或参照同期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同时应按照同期同类房屋的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4、另外,以按公允价值或同期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以“拆迁补偿费”的形式计入开发成本的土地成本中。 案例:某房地产企业就地安置拆迁户5000平米,市场售价8000元,土地成本2亿元,建筑施工等其他开发成本8000万元,总可售面积8万平米。 拆迁补偿费支出:500080004000万元 视同销售收入:500080004000万元 单位可
13、售面积计税成本(2亿+8000万+4000万)/80000平米4000元/平米 视同销售成本:400050002000万元 视同销售所得:4000 20002000万元 需要在拆迁当期确认视同销售所得2000万元。四、免费提供零配件要视同销售缴税企业生产的电机销售给客户时,与客户签订了保修期一年的合同,明确在保修期内电机如发生故障,由公司负责免费维修和免费提供零配件。按合同规定免费提供的零配件,是否要作视同销售处理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
14、销售确定收入。包括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第三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五、以实物进行的促销活动,比如买车赠油等,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经销商的买车赠油,不属于捐赠行为,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六、劳务收入的确认(国税函2
15、008875号)1、跨年度劳务。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2、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3.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4.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5.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6.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
16、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7.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8.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9.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七、财政拨款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
17、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立法本意是对地方盛行的给予企业的各种财政返还奖励予以征税,一定程度上抑制各地象市场买菜一样低价倾销以招商引资的恶劣行为,因此财政拨款只提到是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拨付,但不知为何,用了个等组织,结果2009年6月16日财税(2009)87号文出台了,到2010年底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
18、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这个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这里要注意,如果企业对该资金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未单独进行核算,显然就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有人想当然将其列作免税收入,其实免税收入是列举式四项,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分为居民企业取得的和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非营利组织收入,因此只能作为征税收入。例:取得符合条件的100万元财政补贴,当年支出80万,当年其他项目应纳税所得额160万,应纳所得税40万.如果未单独核算,按照免税收入处理,则支出可增加扣除80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80万,应纳所得税20万
19、.如果未单独核算,按照征税收入处理,则收入增加100万,支出增加80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80万,应纳所得税45万.如果说不征税收入不单独核算即可列为免税收入的话,相信就不会存在不征税收入这个概念了,大家都往免税收入上靠去了!特别提醒:不征税收入到手后要在五年内把它用掉,否则五年后就要被作为征税收入了,国家给钱,是要让企业投入生产增加供给,用于支出促进内需。八、用于市场推广的样品视同销售问题不能机械的理解只要是用于市场推广的样品均应视同销售,视同销售的前提是资产所有权属的改变,打个比方某个酒厂把酒装在玻璃柜子里用于展览会推介活动,活动完了还拿回厂里用于日后销售,就不能视同销售,反之如果是将酒拿
20、出来让客户品尝,喝光了(没喝光估计也被销售人员偷着喝了或者拿回家了)就要视同销售。九、关于无偿将自有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没有关联关系)举例:出售货物117万,作应收帐款处理,实质上就是商业信用,销售方暂借117万给购买方,能对这117万核定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吗?显然不能!为什么?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销售方暂不收钱为了促进销售,赊销比现销更好卖!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
21、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联)比如老总看自己亲戚的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大笔一挥,借他1000万,不收利息,你说老总会借我1000万不要利息吗?他根本就不会借给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盘点税前扣除一、解读国税发200988号:关注七大变化(一)对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采取“正列举”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
22、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二)延长了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与13号令相比,有两个重大变化:其一,将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由原来的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延期至年度终了后的第45日。其二,对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作了例外的规定,即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
23、准,可以适当延期申请。 (三)扩展了外部证据的范围将确认资产损失的合法证据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两大类。 该办法第11条,将13号令的外部证据范围由8个扩展至10个,增加了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和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四)量化了“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规定对“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损失”进行了明确的量化界定:即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损失,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对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损失,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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