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寻求法律平等的基础hq.docx
《(下)寻求法律平等的基础hq.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下)寻求法律平等的基础hq.docx(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寻求法律平等的基础(下)(三)以科学自居并以追求规律为己任的我国法学的弱点我把它归结为这样几点:1. 缺乏伦理思维中国的法学到现在没有伦理维度,它的目标是寻找规律而不是寻找正义,它的基本理论框架是描述,而不是寻找应然理论规范,它不是一种规范学而是一种社会科学。2. 缺少实证精神和普适精神实证精神和普适精神是作为科学的两个必备的支点,而我们中国没有。造成了法学中缺乏一般的“人”的概念,一般的“人”被批判成是资产阶级的唯心观点。在这个理论框架里,人是阶级的人,人是对立为你死我活的人。这个理论作为批判那些行尸走肉式的坏的法律是很有意义的,但是把它作为建构自己法律的基础那就有太大的问题了。我所讲的平等
2、问题就是指出我们法学理论中的这个根本性的错误。3. 只见规律不见人因为法学追求的是规律而不是规范的善,学者们的注意中心是在法律之外,即社会变迁及其原因,法律对人的统治和压迫,法律对人(部分人)的工具性价值就成为中国法学关注的核心。在这样的理论体系中关注的只是规范本身的作用而不是规范的良恶,人成为法律的对象。其结果就是人成为历史长河中的泡沫,尽管我们天天讲人民群众创造历史,但是在法律理论中人却成为法律发展史的客体。三、法学如何追求良善(一)求真的法学方法存在的问题对现在的法学方法的解构1. 混淆应然与实然,将应然等同于实然。在许多学者那里,一个实然的描述是真的,这意味着它所包含的应然的成分也是对
3、的,或者根本不管其对错。2. 重实然轻应然。真假只对实然的描述命题有意义,对于规范性的应然命题而言,只有正当与否的问题。所以法学研究“真的定位”必然导致忽略应然的研究。例如,对不同历史阶段的法的历史类型的描述,得出一个结论:社会主义法是最高的,而最高的就是最善的、最好的,就是一个由真到善的理论逻辑。3. 将人工具化。求真的法律理论是一个纯粹工具合理性的理论,它最大的缺憾是将人工具化。法学的最终指向是如何统治人,或者说如何管理人。如何统治人? 这里有一个预设的前提是:有一部分人在上面,一部分人在下面, 在上的人统治在下的人。怎样使这样的统治结构正当化、永恒化? 我们采取的办法就是将在台上的人的利
4、益加以最大化、永恒化、永久化,我的利益就是你的利益,我的利益就代表着社会的发展方向,我就是社会,将统治者的利益加以最大化、永恒化和永久化。据此,法学所寻找的基地就是利益,而这种利益又被预设为由两个对立的集团所掌控,因此法学的目的不在于合理的分配人间的利益,而在于以利益的对抗为原因,来论证维护特权的法律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二)规范学的基本方法作为规范学, 它的目标是追求善。这个“善”是建立在“真”的基础之上的,“真”作为一种方法是必不可少的,一个虚假的东西很少是善的东西。但是,真的东西也可能是很可恶的,比如: 奴隶制、一夫多妻制在历史上就都是“真”的,但是这些制度很好吗? 因此,对真的追求要服从
5、对善的追求,这决定了作为规范学科的方法当兼容实证与价值评判方法。同时,在法学当中,价值评价具有终极意义。比如说:人的尊严具有不可侵犯性,但是这很难讲出什么道理,就是这样的。我讲的是在伦理意义上的方法,追求何者为善的方法。在法学方法中,还有一个如何实现善的规范的方法问题,价值评价的方法,一个兼具工具合理性和伦理合理性的方法。1. 价值评价方法价值评价是法学的首要方法,古罗马人把法律定义为公平善良的意志,这个定义是非常适当的。对于法学、法律我们首先要问的不是科学与否、不是真理与否、不是合规律与否,而是正当与否,善还是恶、公平还是不公平。法学的价值评价与一般的伦理学评价是有所不同的,法学的价值评价除
6、了一般的伦理学的价值评价方法以外,还包括规范的评价,也就是说法学的评价方法有两个层面:一个是一般伦理层面的评价,另一个是规范以内的评价。这是建立在规范等级意义上的评价方法,也就是说法律的价值评价可以分为两个层面:实证规范的层面和超越实证规范的层面。人需要对实证的规范表示尊重,这是社会本身的表现形态。什么是社会? 规范是社会的神经系统,没有规范的地方就没有社会。但是现实规范又未必都是善的,因此人需要不断的超越实证的规范,对实证的规范进行评价,在思维与实践当中追求更高的善,这是一个永恒的追求,人的永恒追求就是善。2. 实证的方法价值评价本身需要遵守实证的一些基本的方法,同时,法学也具有科学的某些层
7、面,法学的方法具有实证的精神。当然,法学的方法也具有社会科学意义上的一种科学的成分。法学的科学方面包括这样几个:第一,法学中有关史的内容以及有关法律的信息知识的成分与真理有关,要求的是真,主要使用的是实证的方法,用实证的方法寻求法律存在与发展的真实面貌及常态;第二,应然的建构中的经验基础部分,以及法律实践的描述与总结部分,这一部分要求真诚的叙述人类的经验,以作为建构善良规范的基础;第三,规范的建构与评价部分的内容要求适度的价值中立,贯彻的是一种实证的科学精神。所谓适度中立,是指作为价值的研究的一种要求,完全的价值中立是不可能的,而完全以自己的价值代替一般的价值又是不允许的,因此法律规范的建构与
8、评价必须在体认人的基本价值的基础上进行社会的建构,同时在价值宽容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价值批评。这些法学的科学部分所使用的方法就是实证的方法。实证的方法有很多,可以分为:社会实证、经济实证、逻辑实证等等。实证分析的对象有很多,其对象也可以是价值问题。上述两种方法中,价值评价的方法是最高的,因为实证的经验主义的东西它本身可能有问题。四、法学的逻辑起点(一)历史上的各种法律的正当性基础及其缺陷在法学史上,有很多人寻找法律的正当性基础,归纳起来有如下四种方法:1. 在规范体系内论证,如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的方法。2. 各种中立的、对所有人都有用的东西,如康德的绝对命令、近代的程序方法。3. 外在于人的主宰,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寻求 法律 平等 基础 hq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