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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河南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建议【摘要】:p 作为一个农业大省,河南省的农村人口在总人口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及传统养老方式功能的弱化,亟待通过立法完善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解决我省农民的基本养老问题,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关键词】:p 河南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2021年1月12日,河南省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在21个试点县同时发放。这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由此可以看出中央和地方对农村养老问题的关注与重视。但同时也必须指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制建设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尚不成熟,受全
2、国大环境的影响,河南省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尚需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以下是对完善河南省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一、出台相应地方性法规,加快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制建设从全国范围内看,在养老保险的整个改革规程中,国家权力机关至今没有颁布针对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的法律法规,国务院除了发布几个重要决定外,也没有养老保险方面的行政法规出台。在养老保险制度方面,有1995年民政部下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民办发19922号)和2021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32号)两个重要的规定。河南省还未出台有关农村养老保险的地方性法规,仅存在着1995年和2
3、021年由省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搞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两个重要的地方政府规章。这种立法上的滞后状况,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障产业发展的要求,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市场经济本身是法治经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其实施,而不仅仅是社会政策的形式。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应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河南省可作一先导,出台规范农村养老保险的地方性法规。另外,西方发达国家在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方面有许多完备的经验及做法,可根据河南省的实际,予以借鉴,并结合财政、金融和税收体制改革,尽快制定并健全适应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农村社会养
4、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对资金来、运用方向、增值渠道甚至保障标准、收支程序等都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规范其操作行为,以法制的形式将农民的这项合法权利确定起来,从根本上解决我省各地市的农民养老问题。二、在立法上明确价值取向,真正实现公平与效率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充分表明,养老保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国家社会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险,也确立了建立完善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宪法、法律赋予国家、政府的一项重大职责。我国的社会保障改革中,曾把它的价值取向于更多的注重效率而轻视公平。河南省是农业大省,农村经济相对落后,农村养老保险
5、是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一个重要方面,必须引起政府的重视。政府应更多的关注公平,消除效率取向,全面发挥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我省各地市的客观功能,促进社会和谐。三、在立法上明晰农村养老保险实体及程序规范,使我省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符合社会保险法定性原则河南省除了规定的21个试点县适用新农保外,其他的县仍然根据基本方案实行老农保,而基本方案中并没有规定统一的支付标准、管理机构、经办机构等,如交保费后,应按什么系数给农民发放养老保险金,以每个县为单位,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各地对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长官的意愿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
6、契约,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同时,由于多种形式的保险并存,形成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各自为政,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导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资金更加分散,缺乏规模效应及权威性,影响农民参保的积极性1。因此,政府应该通过立法程序建立统一的农村养老保险规范,使河南省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符合保险法定性原则,从而使农村养老保险平等的适用每一个人,切实解决广大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四、建立多样化的农村养老保险形式要建立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从法律上打破现有制度的安排。因此,我们建议:建立多样化的农村养老保险形式。由于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使农村的
7、家庭趋于小型化,传统的土地养老、家庭养老受到一定的威胁。因此,要在发挥传统养老方式的优势下,建立多样化的农村养老保险形式。多样化的农村养老保险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 并根据不同的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建立相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五、建立健全养老保险法律的监督机制好的法律制度必须得到好的实施才能使人们真正得到实惠。因此,建议建立健全在政府领导下的养老保险法律监督机制,以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运营的规范性,防范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并通过合理运作使其不断增值,以更好的满足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建设的需要。【参考文献】:p 1彭希哲,宋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研究综述.人口学刊,20_2,(05).2王凡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缺失的原因及制度“解锁”研究.社会科学论:学术研究卷,20_7,(12).作者简介张惠芳(1988),河南焦作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靳继星(1988)河南焦作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史斐(1988)河南南阳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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