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自治要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村民bflh.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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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要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村民自治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至少区分地方自治、私人自治和社员自治。我国的村民自治从广义角度看,实际上涉及到上述三方面的自治。地方自治即指社区自治,公共事务领域的村民自治即属于此范畴。它实际上是社区内私人作为公民共同参与社区自我管理,属于狭义的村民自治。私人自治指的是私人在其私域内享有并行使其主权。比如:私人可以依法开设企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其
2、私人自治权利;农民承包一块土地,在法律政策以及承包合同的框架内他享有私人的自治权利;农民在法律框架内对家庭事务的处理也属于私人自治。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也是自治组织,合作社框架内的自治介于社区自治和私人自治之间,属于社员自治,实行社员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实行村民自治,对维护农民权益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也为我国的城市基层民主建设和地方自治提供可贵的经验参考。从我们目前对一些农村地区的调查情况来看,农民参与村民自治是利益驱动的。草根民主的实践活动本身是一个学习和提高的过程。任何事物本身有着一个渐趋完善。我国在村民自治和维护农民权益和维护农民权益方面就是这样,还存在一些尚需改进之处。我们
3、根据在北京、浙江和安徽调查的情况,认为可以在十个方面考虑做出改进。第一,传统的村经济合作社应实行改制,明晰产权。比如可以把产权量化到村民个人,但限定产权直接分配给个人的特定条件。自人民公社解体之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农户家庭替代了原来的生产队作为土地的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多采取经济合作社的形式。目前全国农村经济合作社大多属于行政化的组织,应该对之加以改制,以恢复其活力。村经济合作社框架内的集体经济资产(包括土地)应该量化到个人才能使得村民有着参与村庄民主管理的积极性,才能使得村民珍惜其民主权利和经济权利。这并不是说要把这些资产分配到各家各户,但是净资产可以通过股份化,即分成股份,并把股份分摊
4、到各家各户。每家每户可以获得一份股权证书。从逻辑上看,量化分为三种途径,一为合作制,二为股份合作制,三为股份制。与股份制不同的是,合作制的自身特点是一人一票制度,每位社员股份大小相同,即对合作社资产拥有相同的权利。目前,上级党政机关直接控管村经济合作社的意图之一就是为了保障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改制后实际上也是可以设置一些机制保证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其社区性的。国际上合作社的基本做法是,政府对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合作社的资产只能存在于合作社当中,当合作社解体时,合作社的这部分资产归社区所有,而不是分配给社员个人。合作社实行入社退社自由,如果退社,该成员根据其认缴的份额退股,但没
5、有资格获得合作社中那部分不可分配的剩余或者要求分配合作社不可分的资产。在国外,正因为合作社有着这种社区性特点,政府才愿意鼓励其发展,并向其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在明晰产权和净资产规模基础上案上述思路进行改制,改制后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使之成为真正的独立行使经济行为的法人。其益处为村经济合作组织由此可以拓展其对外经济往来,更易获得银行担保贷款,从而能够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第二,彻底推行村务公开,细化村务公开程序、内容和罚则。我国多数村庄目前治理结构主要呈现为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如经济合作社)三驾马车结构。这三者之间关系一般难以摆平。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三者的事权划分只是原则性的,实
6、际操作性较差: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村集体经济(包括集体土地);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公共产品的提供,要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党支部负责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支持村经济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因此,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上是只管集体经济的经营和收入、不管集体经营支出之外其他支出的组织。村民委员会负
7、责本村公共产品的支出,其资金来源为对村民家庭的收费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负责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这说明了村民委员会在依法处置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方面应拥有决定权。这里的法律限制尤其是包括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因此,村民委员会的村务公开是制约三套班子的重中之重,可在村民自治建设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从我们在北京市的调查结果来看,许多村干部对村务公开抱有抵触或者畏惧情绪。比如,北京望京开发区征占来广营乡某村土地欠付补偿款4000万元,邻村改造从该村“借”资 1000万元,共计 5000万元。对于这两笔欠
8、资,乡村干部担心引起群众上访,不敢公开。又如,一些村干部由于从乡镇一级拿到一些工资或者奖金,不愿公开自身的收入,担心村民“眼红”。从表面上看,村务公开会暴露出许多原先隐藏的问题,造成一些上访,影响村领导班子甚至乡镇领导班子的形象。但是,村务公开的实行可以使得党和国家在长远获得基层民众的坚决支持。而且没有村务公开就谈不上村民自治、村民民主决策或者合作社社员自治管理。应制定具体的村务公开规定范本,细化村务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程序以及罚则,交付村民会议讨论、修订和通过。比如,凡是公开的内容都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经过村民理财小组、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的审议、审核或审定后,才能向群众公布,以确保公
9、开内容的真实性和权威性。村务公开应该作为一种法定的制度。无论村民委员会部分干部是否公布了真帐假帐,村务公开使得村庄的法治成为可能。因为即便某些干部只公开了假帐或者隐瞒了重大财务事项,只要取得证据,村干部个人就应该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整个村民委员会参与其事,则整个村民委员会必须引咎辞职,其成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可对主要村级组织干部采取最长任期制限制。规定村支书、同一个干部担任同一职务的最长任期限制。比如最长2个任期。如果2个任期期满,必须通过党内选举改选支书,通过村民委员会选举改换村民委员会主任。主要村级组织领导人离任之前必须进行离任审计。这种做法容易暴露村内可能存在的腐败弊端。村干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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