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范本bspm.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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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范本二 年 月目 录一、前言1二、释义2三、合同当事人2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3五、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11六、集合计划的分级12七、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12八、集合计划的成立12九、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14十、集合计划资产托管14十一、集合计划的估值15十二、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15十三、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16十四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17十五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17十六、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17十七、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21十八、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23十九、集合计划的展期24二十、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25二十一、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26二十二、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31二十三、风险揭示33二十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36二十五、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36二十六、或有事件37一、前言为规范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
3、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二、释义 三、合同当事人委托人
4、个人填写: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其他: 机构填写: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 管理人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其他: 托管人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其他: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一)名称: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二)类型: (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包括: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三)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亿份/不
5、设规模上限,存续期上限为 亿份/不设规模上限。(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1、投资范围【非限定性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本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主要为国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较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
6、的百分之二十,并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注:集合计划的投资范
7、围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详细确定,但不得超过前述规定的范围。)2、资产配置比例(1)固定收益类资产(如有): (2)权益类资产(如有): (3)现金类资产(如有): (4)其他资产(如有):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7%。(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交易完成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
8、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五)管理期限不设固定管理期限/管理期限为 年。(六)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1、封闭期:不设封闭期/封闭期为 ,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2、开放期:不设开放期/开放期为 ,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参与、退出业务。3、流动性安排: (七)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八)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
9、额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元。(九)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本集合计划属 产品,适合 投资者。(十)本集合计划的推广1、推广机构: 2、推广方式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以 方式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中
10、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十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1、认购/申购费(如有): 2、退出费(如有): 3、管理费(如有): 4、托管费(如有): 5、业绩报酬(如有): 6、其他费用(如有): 四、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一)集合计划的参与1、参与的办理时间(1)推广期参与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2)存续期参与投资者在集合计划开放期内的工作日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
11、计划的业务。2、参与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存续期参与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3)在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4)投资者参
12、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5)投资者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T+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4、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1)参与费率: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5、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二)集合计划的退出1、退出的办理时间退出在开放期办理。2、退出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T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1)退出申请的提出 (2)退出申请的确认 (3)退出款项划付 4、退出费及退
13、出份额的计算(1)退出费用 (2)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 (3)收取方式 5、退出的限制与次数 6、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1)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 (2)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申请和处理方式 7、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1)巨额退出的认定 (2)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3)告知客户的方式 8、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2)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9、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14、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3)其他: 五、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管理人是否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1、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 2、自有资金的参与方式和金额: 3、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 4、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 5、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 6、自有资金退出的条件: 7、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 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募集期投入且承担责任的自有资金在约定责任解除前不得退出;8、为应对巨额退出,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参与的自有资金参与、退出可不受
15、上述限制,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9、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措施: 10、风险揭示: 11、信息披露: 六、集合计划的分级本集合计划是否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 本集合计划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的:(一)分级安排: (二)份额配比: (三)杠杆比例: (四)风险承担: (五)其他: 七、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一)管理方式 (二)管理权限 八、集合计划的成立(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2人
16、(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3千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2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或资产托管机构的募集专户,不得动用。(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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