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案件中的法律适用4345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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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案件中的法律适用一、如何认定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条件,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法第十条对婚姻无效规定了四种情形:(一)重婚婚的指一方有配配偶又与他人人登记结婚或或者与他人以以夫妻名义共共同生活;以以及明知他人人有配偶又与与之登记结婚婚,或者以夫夫妻名义共同同生活的行为为。重婚包括括两种行为方方式:一是法法律上的重婚婚,即行为人人在婚姻关系系存续期间,又又与他人结婚婚的行为。二二是事实上的的重婚,即有有配偶虽然未未与他人登记记结婚,但确确与他人以夫夫妻关系同居居关系。(二)
2、有禁禁止结婚的亲亲属关系的指禁止直系系血亲和三代代以内的旁系系血亲结婚(三)婚前前患有医学上上认为不应当当结婚的疾病病,婚后尚未未治愈的指婚姻当事事人婚前患有有性病、严重重精神病患者者未经治愈、先先天性痴呆以以及某些已被被实践证明的的、不应结婚婚的其他传染染性疾病、遗遗传性疾病或或其他疾病(1950年年婚姻法规定定的“有生理理缺陷不能发发生性行为”的的不在禁止之之列),在结结婚登记时采采取欺骗、隐隐瞒等手段进进行登记并取取得结婚证,婚婚后所患病症症未治愈的。(四)未到到法定婚龄的的指婚姻法第第六条规定的的:结婚时男男不得早于222周岁,女女不得早于220周岁二、如何认认定可撤销婚婚姻可撤销婚姻
3、姻是指婚姻当当事人一方违违背另一方的的真实意愿,胁胁迫另一方与与之结婚,受受胁迫的一方方可在法定期期限内向婚姻姻登记机关或或人民法院请请求撤销该婚婚姻。婚姻法第十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婚的,受胁迫迫的一方可以以向婚姻登记记机关或人民民法院请求撤撤销该婚姻。受受胁迫的一方方撤销婚姻的的请求,应当当自结婚登记记之日起一年年内提出。被被非法限制人人身自由的当当事人请求撤撤销婚姻的,应应当自恢复人人身自由之日日起一年内提提出。所谓“胁迫迫”,指婚姻姻当事人一方方采取暴力、威威胁、恐吓等等手段,以给给对方或对方方的亲友的自自由、身体、健健康、荣誉、名名誉、财产等等造成损害为为要挟,迫使使对方违背自自己的
4、真实意意愿作出虚假假的意思表示示而与之结婚婚的行为。三、无效婚婚姻与可撤销销婚姻的共同同点和区别(一)共同同点:1、婚姻被被宣告无效或或者被撤销,自自结婚登记之之日起即无效效,而且双方方当事人不具具有夫妻的权权利和义务。2、同居期期间所得的财财产,由当事事人协议处理理;协议不成成时,由人民民法院根据照照顾无过错方方的原则判决决。对重婚导导致的婚姻无无效的财产处处理,不得侵侵害合法婚姻姻当事人的财财产权益。当当事人所生的的子女,适用用本法有关父父母子女的规规定。(二)区别别1、结婚时时欠缺的结婚婚条件不同。可撤销婚姻姻所欠缺的是是婚姻当事人人违反“结婚婚必须男女双双方完全自愿愿”。而无效婚姻姻是
5、指当事人人因违反结婚婚的禁止性规规定,登记结结婚时欠缺结结婚的实质条条件。2、时效不不同宣告无效婚婚姻是绝对无无效,只要符符合宣告无效效婚姻的几种种情形即无效效,不因时间间的经过而消消灭(例外情情形:司法实实践中主要包包括,因未未到法定婚龄龄而结婚,起起诉离婚时双双方年龄均已已在法定婚龄龄之内。有有禁止结婚亲亲属关系的已已生有子女或或不能生育的的。这属于最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婚姻法法若干问题题的解释(一一)第八条规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依依据婚姻法第第十条规定向向人民法院申申请宣告婚姻姻无效的,申申请时,法定定的无效婚姻姻情形已经消消失的,人民民法院不予支支持。)。而可撤销婚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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