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6号令)beo.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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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6号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柴松松岳二四年年十二月月二十七七日承装(修、试试)电力力设施许许可证管管理办法法第一章 总 则则第一条为为了加强强承装(修、试试)电力力设施许许可证的的管理,维维护承装装、承修修、承试试电力设设施的市市场秩序序,规范范承装(修、试试)电力力设施许许可行为为,根据据电力力供应与与使用条条例和和国家有有关规定定,制定定本办法法。第二二条承承装(修修、试)电力设设施许可可证的申申请、受受理、审审查、颁颁发、管管理和监监督,适适
2、用本办办法。国国家另有有规定的的,从其其规定。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称许可机关)负责辖区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第五条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业务,受法
3、律保护。第二章 分类与分级第六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取得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业务。取得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业务。取得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业务。第七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取得一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取得二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取得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
4、证的,可以从事 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取得四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取得五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第三章 申 请第八条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许可机关提出。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单位,在取得许可机关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营业范围。第九条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
5、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三)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职称,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五)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规定年限内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具备本办法附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规定的具体条件。第十条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许可证申请表;(二)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三)主
6、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五)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及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六)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供规定年限内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合并后新设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合并后新设单位的许可证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方中同类许可证的最高等级。合并后新设单位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除提供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合并的证明材料;(二
7、)合并前各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第十二条分立后新设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机关根据资产、人员和设备等情况,认定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续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业务的业绩。分立后新设单位的许可证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按照本办法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分立前单位同类许可证等级。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除提供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分立的证明材料;(二)业绩证明材料;(三)原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第四章 受理、审查与决定第十三条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8、法定形式进行审查。许可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就申请事项作出解释或者说明。第十四条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许可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第十五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审查,并按以下规定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一) 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
9、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二)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第十六条许可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第十七条许可机关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第十八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是指许可证类别、许可证等级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
10、指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第十九条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增加许可证类别或者提高许可证等级的,一年内不予受理:(一)申报业绩不属实的;(二)在合同规定的质保期内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三)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四)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的;(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第二十一条申请许可事项变更,除提供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至(六)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许可事项变更申
11、请表;(二)原许可证。第二十二条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许可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后,被许可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的变更手续。变更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变。第二十三条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被许可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二)原许可证;(三)变更后的法人执照;(四)涉及修改单位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单位章程。变更后的住所与原住所属于不同许可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变更后住所地的许可机关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许可机关应当
12、自收到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通知申请人。变更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变。第二十四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许可机关实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许可机关应当对辖
13、区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的被许可人建立管理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履行监督责任。第二十七条许可机关应当督促被许可人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将自检结果报送许可机关。第二十八条许可机关可以采用现场检查或者通过核查被许可人提供的反映其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情况的有关材料,对被许可人实行检查。被许可人在检查过程中,应当配合许可机关的工作。许可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被许可人在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第二十九条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监督检查的情况,作出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监督检查结论定为不合格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
14、格的,应当根据其实际具有的条件重新核定许可证。第三十条许可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第三十一条被许可人资产、专业人员、设备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许可证等级标准的,应当自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许可机关报告。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其实际具有的条件重新核定。第三十二条被许可人在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报告。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违法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举报,
15、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注销手续:(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延续的或者未被准予延续的;(二)被许可人因解散、破产、倒闭、歇业等原因而依法终止的;(三)许可证依法被撤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被许可人不具备从事许可事项的能力的;(五)按照本办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被许可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许可机关不
16、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事项变更申请。第三十六条被许可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被许可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变更许可事项的,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事项变更,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事项变更申请。第三十七条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未依法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相关的经营
17、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被许可人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相关的经营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被许可人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许可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在规定限期内仍未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许可证等级。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向许可机关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材料,或者向许可机关
18、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许可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统一印制。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附件:承装(修、试试)电力力设施许许可证等等级标准准第一章章 承装装类承装装(修、试试)电力力设施许许可证等等级标准准第一条承承装类承承装(修修、试)电电力设施施许可证证等级分分为一级级、二级级、
19、三级级、四级级和五级级。第二二条取取得一级级承装类类承装(修修、试)电电力设施施许可证证的,可可以承担担所有电电压等级级输电、供供电、受受电电力力设施的的安装。一一级承装装类承装装(修、试试)电力力设施许许可证的的申请人人应当具具备下列列条件:(一一)具备备法人资资格和完完善的组组织机构构;(二二)注册册资本不不低于440000万元,净净资产448000万元以以上;(三)55年内承承担过下下列工程程2项以以上,且且工程质质量合格格:113330千伏伏以上送送电线路路3000公里或或者2220千伏伏以上送送电线路路5000公里;23300千伏以以上电压压等级变变电站22座或者者2200千伏以以上
20、电压压等级变变电站55座;32220千千伏以上上电缆线线路800公里或或者跨越越塔标高高1000米以上上的跨越越工程11个。(四)33年内从从事电力力设施安安装业务务最高年年工程结结算收入入1亿元元以上;(五五)技术术负责人人具有110年以以上从事事电力设设施安装装管理工工作经历历,具有有电力专专业高级级工程师师以上专专业技术术任职资资格;(六)具具有不少少于1660人的的专业技技术人员员和经济济管理人人员,其其中工程程技术人人员不少少于1000人;工程技技术人员员中,具具有电力力专业中中级以上上专业技技术任职职资格的的人员不不少于660人;(七七)具有有不少于于15人人的电力力专业一一级注册
21、册建造师师或者电电力专业业一级资资质项目目经理;(八八)在册册持进网网作业证证上岗电电工不少少于600人,其其中高压压电工不不少于330人;(九九)具有有建设设企事业业单位专专业管理理人员岗岗位证书书的预预算员不不少于55人、安安装工长长不少于于20人人、专职职质检员员不少于于3人、施施工合同同管理员员不少于于3人;(十十)具有有专职的的安全管管理机构构和健全全的安全全管理制制度,安安全工程程师具有有电力专专业工程程师以上上专业技技术任职职资格,专专职安全全监督人人员不少少于3人人;(十十一)具具有与可可承担工工程范围围相适应应的施工工机械和和质量检检测设备备;(十十二)具具有健全全的技术术档
22、案管管理制度度。第三三条取取得二级级承装类类承装(修修、试)电电力设施施许可证证的,可可以承担担2200千伏以以下输电电、供电电、受电电电力设设施的安安装。二二级承装装类承装装(修、试试)电力力设施许许可证的的申请人人应当具具备下列列条件:(一一)具备备法人资资格和完完善的组组织机构构;(二二)注册册资本不不低于220000万元,净净资产224000万元以以上;(三)55年内承承担过下下列工程程2项以以上,且且工程质质量合格格:112220千伏伏以上送送电线路路4000公里或或者1110千伏伏以上送送电线路路5000公里;22200千伏以以上电压压等级变变电站44座或者者1100千伏以以上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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