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司法制度bvbh.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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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第一节 司法机构一、中国古古代的司司法机关关 (一)中央央司法机机关 中国历史上上无论是是奴隶社社会还是是封建社社会,司司法制度度的一个个基本特特点是司司法隶属属于行政政,国家家元首(国国王或皇皇帝)掌掌握最高高司法权权,拥有有最高审审判权,其其实现途途径主要要有二: 一是对重大大案件的的最后裁裁决权。 二是一些皇皇帝亲自自审理重重大案件件。中国国古代中中央司法法机关主主要有: 1.司寇 司寇作为中中央最高高专职司司法官员员上起西西周晚期期,下迄迄春秋战战国。西西周时正正式设大大司寇,辅辅佐周王王处理全全国的法法律和司司法事务务,大司司寇下设设属官小小司寇、士士师、司司刑、掌掌
2、囚等司司法属吏吏,负责责具体司司法工作作。 2.廷尉 廷尉作为中中央常设设司法审审判机关关和最高高专职司司法官始始于战国国,历经经秦汉和和三国两两晋南北北朝时期期。战国国时廷尉尉为最高高专职司司法官员员。秦统统一后,廷廷尉为九九卿之一一,成为为常设的的中央司司法审判判机关,下下设正和和左右监监等属官官,协助助办理具具体司法法事务。廷廷尉的职职责: 一是审理皇皇帝交办办的案件件,即所所谓诏狱狱; 二是审理地地方上移移送的重重大疑难难案件。 3大理寺寺 魏晋南北朝朝时的北北齐,最最先将廷廷尉正式式改名为为大理寺寺,之后后历代除除元朝外外,隋、唐唐、宋、明明、清均均以大理理寺为中中央三大大司法机机构
3、之一一,但其其职责却却前后有有所变化化。 隋唐时的大大理寺为为中央最最高审判判机关,其其主要职职责: 一是负责审审理中央央百官犯犯罪及京京师徒刑刑以上的的犯罪案案件,但但对徒刑刑案件所所作的判判决,必必须送刑刑部复核核,死刑刑案件则则须奏报报皇帝核核准; 二是对刑部部移送的的地方死死刑案件件拥有重重审权。 北宋前期,大大理寺职职权被削削弱,只只负责依依法断决决地方各各州县报报请复审审的狱案案,宋神神宗元丰丰改制后后,恢复复了大理理寺的职职权。 元朝取消大大理寺,明明朝虽恢恢复大理理寺,但但却从主主审机关关变为慎慎刑机关关,职责责由唐宋宋时的审审判转变变为复核核驳正。 清朝时的大大理寺与与明朝一
4、一样,仍仍为复核核机关,但但地位下下降,主主要职责责仅为复复核刑部部拟判的的死刑案案件和主主持热审审。 概括大理寺寺的职权权变化:隋唐宋宋时为中中央最高高审判机机关,专专掌审判判权。元元代被取取消,明明朝虽恢恢复,但但职责却却由审判判转为复复核,权权力渐轻轻,清朝朝时更是是职权萎萎缩。 4.刑部 刑部的前身身为三公公尚书和和都官尚尚书。晋晋初以三三公尚书书“掌刑狱狱”,南朝朝宋以都都官尚书书“兼管刑刑狱”;北齐齐都官尚尚书专掌掌“诏书律律令勾检检等事”,是隋隋唐刑部部的雏形形。 隋初定官制制,刑部部为六部部之一,为为中央最最高司法法行政机机关,与与中央最最高审判判机关大大理寺共共掌司法法,首创
5、创司法行行政与司司法审判判分立体体制。自自此,刑刑部作为为中央三三大司法法机构之之一历经经宋、元元、明、清清相沿无无改,但但其职掌掌却有所所变化。 隋唐时的刑刑部,其其职责主主要有: 一是掌管司司法行政政事务; 二是复核大大理寺判判决的流流刑以下下案件及及地方州州县判决决的徒刑刑以上案案件,发发现问题题,徒流流以下案案件驳回回原审机机关重审审,死刑刑案件则则移送大大理寺重重审; 三是负责全全国的狱狱囚管理理,受理理各地在在押囚犯犯的申诉诉案件。宋宋朝时刑刑部职能能与隋唐唐比变化化不大。 元朝由于大大理寺被被取消,其其部分职职能归于于刑部。致致使刑部部既为中中央司法法行政机机关,又又为最高高审判
6、机机关。 明朝虽恢复复了大理理寺,但但只专掌掌复核,刑刑部继续续执掌审审判职能能。而且且明初废废宰相制制度后,刑刑部地位位提高,其其组织机机构亦相相应扩大大。具体体职能有有四:其一是审理理中央百百官和京京师地区区的案件件;其二是受理理地方上上诉案件件;其三是审核核地方徒徒刑以上上重案;其四是代表表皇帝去去各地录录囚,审审理大狱狱。 清朝刑部仍仍为中央央最高审审判机关关,但其其权力远远大于明明代,而而且组织织机构也也大为扩扩展,包包括十七七清吏司司、司务务厅、秋秋审厅、提提审厅和和律例馆馆,实际际权限包包括: 第一,行使使中央最最高审判判权。 第二,司法法行政权权。 第三,立法法方面的的职权。
7、概括刑部的的职权变变化: 隋唐时为中中央司法法行政机机关,主主掌与复复核和刑刑罚执行行有关的的司法行行政权; 元代时职能能扩展,既既掌司法法行政权权,又掌掌审判权权; 明朝时虽主主要掌审审判权,但但地位提提高,组组织扩大大; 清朝时仍为为中央最最高审判判机关,但但权限日日宽,几几乎包揽揽了包括括最高审审判权、司司法行政政权和立立法权等等全部最最高司法法权力。 5御史台台和都察察院 监察机构御御史台创创始于西西汉初期期,两汉汉时,作作为最高高监察长长官的御御史大夫夫、御史史中丞就就广泛参参与司法法审判,三三国两晋晋南北朝朝时期逐逐步完善善了御史史台建制制,使其其成为国国家司法法的重要要组成部部门
8、。 隋唐宋时期期,御史史台与大大理寺和和刑部共共同构成成中央三三大司法法机关。内内设台院院、殿院院和察院院,并分分别设侍侍御史、殿殿中侍御御史和监监察御史史若干人人。其主主要职责责: 一是纠察、弹弹劾百官官违法之之事; 二是监督大大理寺和和刑部的的司法审审判活动动; 三是参与重重大或疑疑难案件件的审理理; 四是受理行行政上诉诉案件。 元朝御史台台的地位位提高,司司法监察察权有所所扩展。同同时,元元朝还在在地方上上设了南南台和西西台两个个行御史史台,作作为中台台的派出出机构,着着重监察察地方官官吏。 明初洪武年年间扩大大监察机机构,改改御史台台为都察察院,其其职掌: 一是纠察百百司; 二是监督刑
9、刑部的审审判和大大理寺的的复核; 三是审理官官吏犯罪罪; 四是参加会会审。 清朝沿袭明明制,仍仍称都察察院,但但其监察察职能却却弱于明明朝。另外: 1审刑院院 审刑院是宋宋太宗淳淳化二年年(公元元9911年)在在宫中设设置的司司法审判判机关,其其职责主主要是复复核大理理寺所裁裁断的案案件。审审刑院设设置的目目的在于于加强皇皇帝对司司法的控控制。神神宗熙宁宁三年(公公元10070年年),诏诏令撤消消审刑院院。 2大宗正正府 元初设置了了大宗正正府作为为中央司司法审判判机关之之一。主主要由蒙蒙古王公公贵族掌掌管,其其地位颇颇高,不不受御史史台监察察,司法法审判完完全独立立进行。 3宣政院院 宣政院
10、是元元朝设置置的全国国最高宗宗教管理理机关与与宗教审审判机关关。主要要司法职职能是,掌管审审理重大大僧侣案案件和僧僧俗纠纷纷案件。 4理藩院院 理藩院是清清朝特设设的中央央管理少少数民族族事务的的最高权权力机关关,其中专专设理刑刑司负责责对各少少数民族族地区重重大案件件的审判判。 (二)地方方司法机机关 1奴隶社社会夏、商商和周的的地方司司法官员员 奴隶社会时时期地方方与基层层司法审审判官通通常称作作“士”。负责责审理所所在地区区的民事事和轻微微的刑事事案件。 2封建社社会时期期的地方方司法机机关 中国古代自自战国时时起便确确立了地地方行政政长官兼兼理司法法的体制制,一直直延续到到清末始始终未
11、改改。 秦汉时期地地方司法法审判由由郡守、县县令兼理理,一般般案件可可自行判判决,但但重大疑疑难案件件则须报报中央处处理。另另外,在在郡设专专职司法法官吏决决曹掾、县县设县丞丞协助郡郡守、县县令处理理具体司司法事务务。县之之下基层层还设有有啬夫、有有秩、游游徼等乡乡官,负负责基层层的诉讼讼和赋税税事务,调调解和处处理民事事纠纷和和轻微的的刑事案案件。 三国两晋南南北朝时时期基本本沿袭汉汉制。 隋唐时期州州专职司司法官吏吏增多。隋隋在州设设司户书书佐和司司法书佐佐,唐则则称司户户参军和和司法参参军。司司户者掌掌理民事事纠纷,司司法者专专理刑事事诉讼。宋朝地方政政权分路路、州、县县三级。在在路一级
12、级专设提提点刑狱狱司,是是为中央央在各路路的司法法派出机机构,负负责复核核地方审审断的案案件,而而非一级级司法审审判机构构。元朝地方有有行省、路路、府、州州、县等等地方行行政机构构,均兼兼司法职职能。各各行省设设理问所所,各路路设推官官,专掌掌刑狱。 明朝省一级级设专门门的司法法机构提提刑按察察使司,掌掌一省的的司法审审判与监监察,明明朝还于于州及乡乡之里社社设立申申明亭,申申明亭以以调处为为主要手手段解决决民事纠纠纷,明明朝在普普通司法法机构之之外,还还特设特特务司法法机构厂厂、卫组组织,厂厂、卫虽虽不是正正式的司司法机构构,但却却在皇帝帝的特许许下,侦侦缉巡捕捕,自设设特别法法庭,直直接参
13、与与司法审审判,且且权力远远远大于于正常的的司法机机构。 清朝省按察察司为专专职司法法机构,督督抚为中中央派驻驻地方的的最高行行政兼司司法长官官。另外外,清朝朝还专设设了审理理满人或或旗人案案件的机机构。 二、清末及及民国时时期的司司法机关关 (一)清末末司法机机关的改改革 清末改刑部部为法部部,掌管管全国司司法行政政事务,不不再兼理理审判;改大理理寺为大大理院,作作为全国国最高审审判机关关;在地地方一改改行政长长官兼理理司法体体制,州州县设置置初级审审判厅,府府设地方方审判厅厅,省设设高等审审判厅,均均为专门门的审判判机关;在各级级审判机机关中设设置相应应的检察察厅,实实行审检检合署。检检察
14、厅的的职责主主要为:对刑事事案件进进行侦察察、提起起公诉,实实行审判判监督,参参与民事事案件的的审理,充充当诉讼讼当事人人或公益益代表人人。 (二)中华华民国北北京政府府的司法法机关 1普通司司法机关关中央设设大理院院作为全全国最高高审判机机关,地地方上设设高等、地地方和初初级三级级审判厅厅,并在在大理院院和各级级地方审审判厅中中设立相相应的检检察厅。 2特别司司法机关关包括两两类:一一是军事事审判机机关;二二是特别别区法院院。 3平政院院北京政政府采用用大陆法法系的司司法制度度,与11914419923年年在首都都设立平平政院,作作为专门门的行政政诉讼机机关,将将行政诉诉讼与普普通的民民、刑
15、事事诉讼分分开。 (三)中华华民国南南京政府府的司法法机关 1普通司司法机关关 (1)地方方法院。设设于县或或市。 (2)高等等法院。设设于首都都、省、特特别区和和行政院院直辖市市。 (3)最高高法院设设于国民民政府所所在地。 (4)检察察机关的的设置。实实行“审检合合署制”。 2特别司司法机关关 (1)特别别刑事法法庭。 (2)军事事审判机机关。 3行政法法院 设立于19933年年6月,隶隶属于司司法院,负负责全国国行政诉诉讼审判判事务,仅仅设于首首都。 三、人民民民主政权权的司法法机关 (一)工农农民主政政权时期期的司法法机关 1临时最最高法庭庭 2地方所所 4检察各各级裁判判部 3军事裁
16、裁判机关关 工农民主政政权采取取“审检合合一制”,在各各级审判判机关内内设检察察员,负负责对刑刑事案件件的侦察察、预审审和起诉诉事宜。 (二)抗日日民主政政权的司司法机关关 1边区高高等法院院 2高等法法院分庭庭 3县司法法处 4边区政政府审判判委员会会 5检察机机关 (三)人民民民主政政权时期期的司法法机关 1人民法法院 分大行政区区、省、县县三级,分分别隶属属于同级级政府。 2人民法法庭 人民法庭是是土改中中设立的的临时司司法机构构,土改改结束人人民法庭庭便被撤撤销。第二节 诉讼审审判制度度一、起诉形形式及限限制 (一)起诉诉形式 中国历史上上自西周周时起对对起诉形形式已有有了较具具体的规
17、规定。西西周时以以财货相相告称“讼”,即民民事诉讼讼;以罪罪名相告告称“狱”,即刑刑事诉讼讼。说明明当时已已有民、刑刑诉讼之之划分。无无论民事事还是刑刑事诉讼讼,大都都由原告告或当事事人起诉诉,类似似当今之之自诉,轻轻微的案案件以口口头起诉诉即可,重重大案件件则须提提交书状状,民事事案件书书状称“傅别”,刑事事案件书书状称“剂”。起诉诉须交纳纳诉讼费费,民事事诉讼双双方须交交纳“束矢”(一百百支箭),刑刑事诉讼讼双方须须交纳“钧金”(三十十斤铜),如如不交纳纳则被认认定“自服不不直”,或不不予受理理,或判判以败诉诉。 中国古代自自秦朝起起便建立立了较为为完善的的起诉制制度,其其起诉方方式根据据
18、起诉主主体之不不同主要要有两类类: 一是官吏代代表官府府对罪犯犯的起诉诉,类似似今之公公诉; 二是当事人人及其家家属直接接对罪犯犯的起诉诉,类似似今之自自诉。 汉代称起诉诉为“告劾”,与秦秦朝一样样,分当当事人自自诉与政政府官员员公诉两两种形式式,但其其公诉人人主要是是监察官官吏。由由于汉代代起诉形形式更接接近近世世,且基基本定型型,所以以一直沿沿袭至清清末。只只是有些些朝代称称谓不同同或有些些特殊规规定。 (二)自诉诉的限制制 1限制亲亲属相告告,尤其其严禁卑卑幼控告告尊长,奴奴妾控告告主人 早在西周时时期便规规定父子子不得相相讼,下下级贵族族不得控控告上级级贵族。 秦朝在限制制子告父父母、
19、奴奴告主方方面有更更为具体体的规定定。秦朝朝将自诉诉案件分分为“公室告告”与“非公室室告”:公室室告是指指控告与与自己无无血缘关关系的他他人盗窃窃和杀伤伤等行为为,此控控告司法法机关必必须受理理;非公公室告是是指父母母控告子子女盗窃窃自己财财产或子子女控告告父母、奴奴妾控告告主人肆肆意加诸诸自己各各种刑罚罚,此控控告官府府不予受受理,如如果坚持持控告,则则控告者者有罪。 汉朝时确定定了“亲亲得得相首匿匿”的刑法法原则,规规定亲属属之间可可以互相相首谋隐隐匿犯罪罪行为不不予告发发。同时时,严禁禁卑幼控控告尊长长,违者者以不孝孝死罪论论处。 自此至清的的历朝历历代基本本都有卑卑幼不得得控告尊尊长的
20、规规定,视视告发尊尊长或证证言尊长长为犯罪罪行为。 直到近代的的中华民民国南京京政府,都都有对直直系尊亲亲属和配配偶不得得提起自自诉的规规定。 2严禁诬诬告 中国历史上上自秦朝朝起便有有严禁诬诬告的诉诉权限制制。秦律律规定,故故意捏造造事实陷陷害他人人者,按按其所诬诬陷的罪罪名,对对诬告者者处罚。之之后历代代法律中中,均有有诬告反反坐的规规定。而而明朝则则加重了了对诬告告的惩处处,明永永乐年间间还专定定诬告告法。 3严禁越越诉 为了严格诉诉讼程序序,汉律律规定,人人们必须须按照司司法审级级逐级告告诉,除除有冤狱狱一般不不准越级级上诉。唐唐律也规规定,诉诉讼必须须自下而而上向有有管辖权权的官衙衙
21、提起,否否则构成成越诉罪罪,起诉诉者和受受理人均均要处笞笞四十。之之后,宋宋、元、明明、清诸诸朝法律律均有越越诉之禁禁。 4严禁在在押囚犯犯控告 为了防止罪罪犯诬告告他人或或陷害原原告,中中国封建建社会法法律禁止止未决犯犯告发犯犯罪,秦秦律、西西晋、北北齐、唐唐律、宋宋刑统和和清律都都有禁止止在押犯犯告举他他事的规规定。 5民事诉诉讼的时时间限制制 为了避免因因诉讼影影响农业业生产,唐唐律规定定,在每每年三月月三十日日至十月月一日的的农忙季季节,官官府不得得受理涉涉及田宅宅,婚姻姻,债务务等方面面的民事事诉讼;宋朝则则专门定定有“务限法法”,规定定有关民民事诉讼讼仅在农农历十月月一日至至次年正
22、正月三十十一日的的四个月月内受理理,最晚晚可延至至三月三三十日;清朝也也规定,地地方司法法机关在在每年四四月一日日至七月月三十日日间,除除重大犯犯罪外,一一般户婚婚,田土土细事,概概不受理理。另外外,宋朝朝还规定定了民事事诉讼的的时效,超超过时效效的诉讼讼,官府府不受理理。二、上诉与与直诉 (一)上诉诉 中国古代自自西周就就有了称称作“乞鞫”的上诉诉制度。按按当时的的规定,审审判官作作出判决决后,要要向当事事人宣判判,称为为“读鞫”;宣判判后若当当事人及及其亲属属对判决决不服,可可要求重重新审理理,称为为“乞鞫”。乞鞫鞫时限,据据距离远远近而有有所不同同,乞鞫鞫案件由由司寇审审理并作作出判决决
23、。重大大案件要要上报天天子裁决决。秦、汉汉基本沿沿承了西西周的“乞鞫”制度。 曹魏时为简简化诉讼讼,防止止拖讼,改改汉代乞乞鞫上诉诉制度,晋晋代又恢恢复。北北魏律则则明确规规定,对对案件判判决有疑疑问或诉诉说冤屈屈者,应应重新审审复。 唐代时上诉诉制度已已较完备备。断断狱律规规定,徒徒刑以上上案件审审结后,当当事人对对判决的的意见,若若不服提提出申诉诉的,先先由原审审机关重重审,原原审机关关不予改改判的,即即可逐级级上诉,直直至皇帝帝。唐代代还规定定了严格格的上诉诉程序,受受理上诉诉案机关关由下至至上有州州司、尚尚书省、三三司和皇皇帝四级级。 宋代的上诉诉案件,先先由同级级审判机机关内部部异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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