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土地管理规定1620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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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valuation Warning: The document was created with Spire.Doc for .NET.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总 则 第一条 为为加强土土地管理理,保护护土地资资源,合合理利用用土地,切切实保护护耕地,促促进社会会经济的的可持续续发展,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土地管管理法、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土地管管理法实实施条例例和广广东省实实施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土地管管理法办法等等有关法法律、法法规规定定,结合合本市实实际,制制定本规规定。 第二条本本市行政政区域内内的土地地规划、利利用及保保护活动动,应遵遵守本规规定。 第三条 市市国土资资源局
2、是是本市土土地管理理的行政政主管部部门,负负责本市市行政区区域内土土地的管管理和监监督工作作以及本本规定的的组织实实施。 国土资源分分局是市市国土资资源局的的派出机机构,负负责所在在镇(区区)的土土地管理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会应设立立机构或或指定专专职人员员协助国国土资源源分局负负责辖区区内的土土地管理理工作。 市计划、建建设、规规划、环环保、房房产、林林业、农农业、水水利等行行政管理理部门,按按各自职职责权限限协助实实施本规规定。 第二章 地地籍管理理 第四条 本本市行政政区域内内的土地地依法实实行登记记发证制制度。 土地登记的的申请人人必须是是土地权权利人。土土地权利利人是法法人的,由由其
3、法定定代表人人申请;土地是是共有的的,由共共有人共共同申请请。 申请土地登登记,申申请人可可依法委委托代理理人。 第五条 国国有土地地使用者者、集体体土地所所有者、集集体土地地使用者者和土地地他项权权利者应应向市国国土资源源局提出出土地登登记申请请,由市市人民政政府登记记造册,核核发国国有土地地使用证证、集集体土地地所有证证、集集体土地地使用证证或土土地他项项权利证证明书,确确定使用用权、所所有权或或他项权权利。 确认林地所所有权或或者使用用权,确确认水面面、滩涂涂的养殖殖使用权权,分别别依照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森林法法、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渔业法法的有有关规定定办理。 第六条 集集体土地地所
4、有权权依法确确认给各各农村集集体。依依法属于于村农民民集体所所有的土土地,由由村集体体经济组组织经营营、管理理;已经经依法属属于村民民委员会会、村民民小组或或分别属属于村内内两个以以上农村村集体经经济组织织的农民民集体所所有的,由由村民委委员会、村村民小组组或村内内各该农农村集体体经济组组织经营营、管理理;已经经属于镇镇(区)农农民集体体所有的的,由镇镇(区)农农村集体体经济组组织经营营、管理理。 集体土地所所有权的的登记发发证工作作由市国国土资源源局根据据本市的的用地资资料、技技术条件件等具体体情形制制定方案案并组织织实施。 第七条 依依法改变变土地权权属或者者因依法法转让地地上建筑筑物、附
5、附着物等等而致土土地使用用权转移移的,以以及依法法改变土土地用途途或其他他土地登登记内容容的,必必须向土土地管理理部门申申请土地地变更登登记。 第八条 土土地权利利人应当当在规定定期限内内向土地地管理部部门申请请土地登登记。 城镇范围(城城镇中心心区内居居委会的的管辖范范围)内内的国有有土地登登记按下下列情形形办理: (一)未确确认土地地使用权权的商品品房,土土地权利利人应到到土地管管理部门门办理土土地登记记手续。 (二)非商商品房屋屋的土地地变更登登记,按按下列不不同情况况办理: 1、地上建建设工程程项目未未竣工或或地上无无建筑物物、构筑筑物的,土土地权属属或用途途发生变变更,直直接到土土地
6、管理理部门办办理土地地变更手手续。 2、地上的的建设工工程项目目已竣工工,土地地连同地地上建筑筑物、构构筑物权权属或用用途变更更的,土土地权利利人先到到土地管管理部门门办理土土地变更更登记手手续,后后到房产产管理部部门办理理房产变变更手续续。 房产管理部部门在受受理上述述房产登登记申请请后,应应将土地地使用证证送同级级土地管管理部门门查验核核实,土土地管理理部门查查验核实实后送回回房产管管理部门门。房产产管理部部门办理理房地产产权证书书时,在在土地使使用证上上注明“已换领领房地产产权证”字样,将将土地使使用证发发还土地地权利人人。 (三)以出出让方式式取得土土地使用用权的权权利人,申申请改变变
7、国有有土地使使用权宗宗地出让让合同约约定的建建设条件件、土地地用途或或规划要要点的,必必须办理理土地变变更手续续,土地地管理部部门相应应调整土土地使用用权出让让金和变变更土地地登记内内容。 土地权利人人凭变更更后的土土地使用用证和出出让合同同到房产产管理部部门申请请办理房房产登记记。房产产管理部部门在受受理登记记申请后后,应将将土地使使用证送送同级土土地管理理部门查查验核实实,根据据土地管管理部门门出具的的审核意意见,办办理房地地产权证证,并在在土地使使用证上上注明“已换领领房地产产权证”字样,将将土地使使用证发发还土地地权利人人。 城镇范围以以外的,应应由土地地管理部部门、房房产管理理部门依
8、依据各自自的职责责,分别别核发土土地使用用证、房房屋所有有权证。 第九条 城城镇范围围内的国国有土地地使用权权依法进进行出租租、抵押押,已办办理土地地登记的的,应向向土地管管理部门门申请办办理出租租、抵押押登记。 第十条 申申请土地地登记应应向土地地所在地地的土地地管理部部门提交交下列资资料: (一)申请请人的身身份证明明; (二)土地地权属来来源证明明或者权权利证书书、地上上物权属属证明材材料; (三)土地地权属变变更或者者土地他他项权利利的合同同书或者者批准文文件; (四)缴纳纳有关税税费的证证明; (五)土地地登记申申请表; (六)法律律、法规规规定的的其他证证明文件件。 第十一条 土地
9、登登记后,发发现错登登或者漏漏登的,土土地管理理部门查查证核实实后应当当办理更更正登记记;有关关权利关关系人也也可以申申请更正正登记。 土地权利人人隐瞒事事实,采采取欺骗骗手段非非法骗取取土地登登记的,土土地管理理部门查查证核实实后应予予以撤销销该登记记,注销销相应的的土地证证书。 第十二条 市国土土资源局局应建立立、健全全地籍管管理档案案,地籍籍档案实实行查询询有偿使使用制度度。档案案查询的的有偿使使用标准准由市国国土资源源局会同同物价部部门制定定。 第十三条 土地证证书是土土地权利利人拥有有合法土土地权利利的法律律凭证,任任何单位位和个人人不得非非法扣留留、涂改改或销毁毁。土地地证书破破损
10、、灭灭失的,土土地权利利人可向向原土地地登记发发证机关关申请换换发、补补发。 第十四条 实行土土地证书书的定期期查验制制度。市市国土资资源局应应根据土土地管理理的需要要,确定定土地证证书查验验的范围围和时间间并发布布通告。土土地权利利人应当当如实提提供土地地权属和和使用现现状等资资料,不不得隐瞒瞒和阻挠挠土地证证书查验验工作。 第十五条 市国土土资源局局应依照照有关规规定和本本市实际际,统一一制定规规程和技技术标准准,组织织实施本本市辖区区内数字字化地形形测量和和建成区区、规划划建设区区数字化化地籍测测量,并并及时更更新资料料和完善善地籍管管理制度度,建立立地籍管管理信息息系统。 第三章 土土
11、地利用用总体规规划 第十六条 市、镇镇(区)土土地利用用总体规规划应当当依据上上级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编制,实实行分级级审批。市市土地利利用总体体规划由由市人民民政府组组织市国国土资源源局和其其他有关关部门编编制,上上报省人人民政府府批准;镇(区区)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由镇人人民政府府(区办办事处)编编制,上上报市人人民政府府批准。 镇人民政府府(区办办事处)编编制的镇镇(区)土土地利用用总体规规划中的的建设用用地总量量、耕地地保有量量、基本本农田保保护区面面积和占占补耕地地量应符符合市级级土地利利用总体体规划确确定的控控制指标标。 镇(区)土土地利用用总体规规划应当当划分土土地利用用区,
12、根根据土地地使用条条件,确确定每一一块土地地的用途途,并予予以公告告。 第十七条 经批准准的市、镇镇(区)土土地利用用总体规规划是实实行土地地用途管管制制度度的依据据,需修修改或者者调整的的,应当当按法定定程序报报原批准准机关批批准。编编制土地地利用年年度计划划、审核核城镇建建设规模模、审批批农用地地转建设设用地、划划定基本本农田保保护区、编编制土地地开发整整理专项项规划等等,应当当以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为依据据。 城市总体规规划、交交通建设设规划、环环保规划划等专业业规划,应应当与土土地利用用总体规规划相衔衔接。 第十八条 市、镇镇人民政政府(区区办事处处)应严严格执行行上级下下达的土土地
13、利用用年度计计划,实实行建设设用地总总量控制制。 市国土资源源局应当当根据上上级人民民政府下下达的农农用地转转用指标标、占补补耕地指指标和土土地开发发整理计计划指标标,按年年度拟定定执行方方案,报报市人民民政府批批准后,分分解下达达各镇人人民政府府(区办办事处)。各各镇人民民政府(区区办事处处)应严严格执行行市人民民政府下下达的年年度用地地计划,建建立年度度各项用用地指标标台帐制制度。 第十九条 镇人民民政府(区区办事处处)负责责土地利利用总体体规划确确定的本本镇(区区)内耕耕地占补补平衡指指标任务务,并执执行耕地地保护任任期目标标责任制制。 第二十条 建立土土地调查查、统计计制度,对对全市土
14、土地利用用状况实实行动态态监测。 土地管理部部门应当当根据国国家土地地调查和和统计的的规定,会会同有关关部门进进行土地地调查和和统计,每每年开展展一次土土地变更更调查并并进行统统计汇总总,每五五年进行行一次土土地利用用现状调调查,更更换工作作图件,保保持土地地管理资资料的现现势性。土土地所有有者和土土地使用用者应按按照有关关规定配配合调查查、统计计、监测测,如实实提供有有关资料料,不得得虚报、瞒瞒报、拒拒报、迟迟报。 土地调查结结果经批批准后,应应向社会会公布,作作为编制制土地利利用总体体规划的的依据。 第四章 耕耕地保护护与开发发 第二十一条条 加强耕耕地保护护,严格格控制耕耕地转为为非耕地
15、地。各级级人民政政府应严严格执行行占用耕耕地补偿偿制度。非非农业建建设经批批准占用用耕地的的,按照照“占多少少,垦多多少”的原则则,由占占用耕地地的单位位负责开开垦与所所占用耕耕地的数数量和质质量相当当的耕地地;没有有条件开开垦或者者开垦的的耕地不不符合要要求的,应应当按规规定缴纳纳耕地开开垦费,该该项专款款用于开开垦新的的耕地。 第二十二条条 各级人人民政府府应严格格执行基基本农田田保护制制度。已已划定的的基本农农田保护护区,任任何单位位或个人人不得侵侵占或擅擅自改变变其用途途。 各级人民政政府应当当采取措措施,维维护排灌灌工程设设施,改改良土壤壤,提高高地力,防防止基本本农田水水土流失失和
16、污染染土地。 禁止占用基基本农田田建窑、建建坟或者者擅自在在基本农农田保护护区内建建房、挖挖砂、采采石、采采矿、取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基本农田田发展林林果业或或挖塘养养殖。 第二十三条条 各级人人民政府府应当按按照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组织农农用土地地开发。市市农用土土地开发发年度计计划由市市国土资资源局会会同计划划、农业业、财政政等部门门编制,报报市人民民政府批批准后实实施。 各镇人民政政府(区区办事处处)应当当有规划划、有计计划地组组织土地地整理工工作。凡凡通过整整理道路路、河涌涌、荒丘丘等或改改造、搬搬迁村庄庄而新增增耕地的的,经有有关部门门验收合合格,其其新增耕耕地可按按国家规规定折抵
17、抵建设占占用耕地地的补偿偿指标。 不具备耕地地开发条条件的,应应向市国国土资源源局申请请,统一一安排参参加省国国土资源源厅组织织的易地地开发补补充耕地地,享受受易地开开发补充充耕地指指标、耕耕地保有有量指标标和农用用地转用用奖励指指标。 第二十四条条 新增建建设用地地的土地地有偿使使用费和和耕地开开垦费中中地方留留成部份份,纳入入市土地地开发资资金管理理,用于于土地开开发和土土地整理理。 因挖损、塌塌陷、压压占等造造成土地地破坏的的,用地地单位或或个人应应按有关关规定进进行复垦垦或缴纳纳土地复复垦费。复复垦的土土地应优优先用于于农业。 第二十五条条 禁止任任何单位位或个人人闲置、荒荒芜耕地地。
18、对不不再用于于农业生生产、不不履行土土地承包包合同而而弃耕的的土地,应应依法收收回承包包权。 第五章 建建设用地地 第二十六条条 建设占占用土地地,应符符合市土土地利用用总体规规划和土土地利用用年度计计划。年年度建设设用地指指标优先先安排国国家和省省的重点点建设项项目用地地、市人人民政府府确定的的重点建建设项目目用地和和高科技技建设项项目用地地。属国国家禁禁止供地地项目目目录的的建设项项目,不不予提供供建设用用地;属属国家限限制供地地项目目目录的的建设项项目,应应先取得得国土资资源部或或省国土土资源厅厅许可,才才予办理理有关用用地审批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条 建设项项目需要要占用土土地利用用总体
19、规规划确定定的国有有未利用用土地55公顷以以下的,农农村集体体经济组组织进行行非农业业建设使使用本集集体所有有的未利利用地55公顷以以下的,或或在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确定的的城镇、村村庄建设设用地范范围内为为实施城城镇、村村庄规划划使用建建设用地地的,由由市人民民政府审审批;将将农民集集体土地地征为国国有的,须须报省人人民政府府或国务务院批准准。 第二十八条条 建设项项目需使使用国有有土地的的,除按按国家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方式供地地外,应应以有偿偿出让方方式取得得土地使使用权。经经营性房房地产项项目用地地,实行行招标、拍拍卖出让让,具体体办法按按市人民民政府的的有关规规定执行行。 第二十九条
20、条 建设用用地审批批应遵循循“城镇进进圈、工工业进园园、民宅宅进区”的原则则。 城镇居民住住宅、商商业、文文化教育育及其他他生活设设施等城城镇建设设用地,应应在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划定的的城镇建建设用地地区内安安排;工工业建设设用地,应应在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划定的的市、镇镇(区)工工业园区区内安排排;农村村居民住住宅、生生活设施施等用地地,应在在土地利利用总体体规划划划定的村村庄建设设用地区区内安排排。 能源、交通通、水利利、矿产产、军事事设施等等建设项项目,确确需使用用上述范范围以外外的土地地的,应应按照依依法批准准的建设设用地文文件和土土地利用用总体规规划的布布局合理理安排。 市、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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