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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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 某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_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社名称:_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第三条 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四条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体职责为:1.
2、保护和管理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和水面资;2.经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组织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3.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4.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5.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本社在_镇党委和_村党支部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_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局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成员第六条 成员资格界定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第七条 201_年_月_日零时为本社成员资格界定基准日。经界定本社共有成员_名。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3、员,自动取得本社成员资格:1.201_年_月_日户籍在本村的常住居民;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女方为招婿、男方为婚娶)户籍在本村的,且201_年12月31日零时前出生的子女;3.在201_年12月31日前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男方为入赘、女方为婚嫁)户籍未迁入的,须提供其未在户籍地村委会享受股权的证明,否则不予登记;4.社员合法收养未落户的本村居民;5.与本村社员结婚十年以上,离婚后户籍关系未迁出且未再婚的妇女及其依法判决随母的子女;6.因读书、购房、工作等需要将户籍迁出的;7.户籍关系未迁出的本村出嫁女,须提供其嫁入地村委会出具的未在该村享受股权的证明,否则不予登记;8.符合法律、法规、规
4、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有争议人员,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保留其本社成员资格:1.户籍迁出本村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2.户籍迁出本村的全日制大、中专学校在校学生;3.正在服刑人员。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其本社成员资格自动丧失:1.死亡的;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3.进入国家公务员(含事业单位)序列的;4.自户口迁入时起,未在本社生产、生活,未与本社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本社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1.凡年满18周岁并享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选举权和被
5、选举权;2.对本社经营管理活动享有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3.享有对本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4.按股份享受股利分红的权利;5.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应承担以下义务:1.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定);2.关心支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3.根据所持股份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4.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第十三条设立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加设其它经营管理机构。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股份合
6、作社成员代表大会是发展本村集体经济的最高决策机构。该机构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集体组织成员组成。成员代表大会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成员代表大会职权。第十五条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章程; 2.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3.决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4.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应由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第十六条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大会由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
7、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经村党支部理事会或十分之一以上社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大会。第十七条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3.审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它事项;4.审议业务经营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5.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6.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人选和薪酬;7.审议、决定理事会或1/10以上合作社成员提出异议的事项;8.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审议的事项。第十八条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
8、召集,实行一户一票、一事一议的表决方式。第十九条理事会是本村发展集体经济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由 5人组成,设理事长 1 名。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村党支部委托或指定其他理事成员主持工作。第二十条理事会成员原则上由村支两委集体研究后,提出建议,由村民代表会议以直选差额方式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支两委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后,理事会成员需在村(居)换届完成后的30天内重新选举。第二十一条理事长人选由村支部提名,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原则上理事长由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担任。因任期届满或其它原因,不再担任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职务时,其所
9、担任的理事长职务自然免除。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本村人员,年龄在18周岁至55周岁,具有一定(高中或中专以上)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第二十三条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1.筹备组织召开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大会、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议;2.起草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规划、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大会审议;3.起草财务预决算、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审议;4.管理资产和财务,保障财产安全;5.提名本村集体经济发展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人选,决定聘任或解聘其他工
10、作人员;6.签订承发包合同,监督、督促承发包者履行合同;7.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或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8.拟订本章程修改草案;9.履行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大会、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它职责。第二十四条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1.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2.组织实施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大会、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并检查决议实施情况;3.代表理事会向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大会、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4.代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合同;5.本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它职责。第二十五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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