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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摘 要:环境影响评价是当今世界各国环境保护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目的在于预防、控制和减轻拟从事的开发行为对环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而公众参与是该制度中的核心问题,贯穿环境影响评价的全过程。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来保障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权利,但相关的法律对公众参与的方式、时机、程序等的规定还不能令人满意。本文通过分析p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机制的缺陷,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立法和实践的先进经验,对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建议。【关键词】:p :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亦称环境质量预断评价
2、、环境质量评估,是指在环境的开发和利用之前,对该开发或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和建成后将对周围可能产生的影响、拟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最终不可避免的影响所进行的调查、预测和评价,并制定防止和减少环境损害的最佳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则是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程序、法律后果等事项的法律规则系统。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在移植外国法律,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的模式下逐步发展起来的。该制度首创于美国,我国是继瑞典、澳大利亚后在环境保护中最早移植美国法律的发展中国家之一。我国1979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试行),原则规定了扩、改、新建工程时,必须要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这标志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正式确立。19
3、81年的基本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环境评价的评价内容、范围、程序及审批等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1981年和198_年又两次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环境保护法律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1998年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实施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该条例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适用范围、程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20_2年12月28日,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建设项目扩展到各类开发建设规划,预示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20_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
4、法,该办法不仅明确了公众参与环境评价的权利,而且规定了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范围、程序、方式和期限。除此之外,我国还通过各种具体立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例如,1982年颁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1987年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1988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中对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大气环境影响评价、野生动物环境影响评价等作了明确规定。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机制的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关于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规定主要是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境保护法对于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规定是第五条和地五十三条。 第五条将公众参与列为环境保护的原
5、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公众享有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并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环境影响评价法对于公众参与的规定主要有第五条、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一条,即规定了我国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主体,参与的时间是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或建设单位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参与的方式是听证会、论证会等。暂行办法 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进一步完善,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内第一部关于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暂行办法对公众参与范围、参与的一般性要求、参与的组织形式以及参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公众参与的主要缺陷1.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缺乏前提。1.1在信息公开的内容方面,我国
6、信息内容的公开缺乏技术层面的帮助。由于环境问题是多学科交叉的复杂问题,往往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所以环境信息的通俗易懂显得尤为重要。1.2在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途径方面,我国环境公示主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等不定期公示方式为主,而且主要表现为一些环境动态及立法动态,但对于与公众健康密切相关的环境因素状况的公示却明显不足。2.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时机滞后。纵观我国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关于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最早阶段”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这就说明在公布报告书前的时段中公众几乎没有参与的可能性,特别是在判断规划和开发建设项目是否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决定环
7、境影响报告书内容范围时没有吸收公众意见。3.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方式及程序设计未强制化。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该法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一条提出,有关单位应该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各方面意见,但并没有对吸收意见的主要方式和该方式的具体程序设计进行强制规定,这就给了主管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利。三、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1.完善信息公开制度。1.1为环境信息提供技术支持。由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目前仅限于建设项目,仅仅靠政府公告、报纸、电视等公示方式有时不能完全反应环境信息,所以环境主管部门和企业在公示相关信息的同时应提
8、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使公众全面掌握、充分理解环境信息,更有效的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去。1.2优化信息公示平台。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十一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布信息公告:(1)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2)公开免费发送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3)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2.提前公众参与时间,实现公众全程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机制是环保法中最具有执行力的机制,因为该机制能够吸收和借鉴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更好的预防和减少拟建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因此,公众的全程参与显得尤为重要。分析p 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美国联邦政府
9、机关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角色定位应该是程序的引导者而不是主导者。而我国恰好相反。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在这方面借鉴美国的相关制度设计,让公众实质性地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全过程,成为环境影响评价的真正的决定者。3.强制化听证制度,完善听证程序。通过研究美国的预备听证会的设计,笔者认为,我们在听证会正式举行前进行预备会议,通过议定将要进行的听证程序的有关事宜,总结、归纳在争论点,给当事人提出有关文书、证据及协商的机会,从而简化争端甚至避免不必要的时间和财政上的浪费等。其次,关于听证会具体程序中的相关设计也应该完善。例如,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听证事项”应当明确包括听证会的目的、有关听证会公示的具体方式等。四、结语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既是环境保护的基础,也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正处于不断摸索阶段,在借鉴外国先进立法司法模式的过程中不应该照抄照搬,而是要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和法律制定规则,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推动我国管饱事业的发展。【参考文献】:p :1周珂:生态环境法论.法律出版社.20_1.2郜凌:.略论我国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为例.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1(3).3黄曉慧:环境影响评价法制的移植与超越中国政法法学出版社.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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