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曹洪川dtt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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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的通知【颁布部门】财政部【法规文号】财金200723号【颁布日期】2007-03-30【实施日期】2007-03-30【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失效日期】【全文】 财政部部关于印印发金金融企业业财务规规则实施指指南的的通知 财金220077233号国务院有有关部委委、有关关直属机机构,各各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计计划单列列市财政政厅(局局),新新疆生产产建设兵兵团财务务局,财财政部驻驻各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计计划单列列市财政政监察专专员办事事处,各各中央管管理金融融企业:为为贯彻落落实金金融企业业
2、财务规规则(财财政部令令第422号),实现新新旧金融融企业财财务制度度的充分分衔接,我部制制定了金金融企业业财务规规则-实施指指南,现予印印发,自自印发之之日起施施行。各各有关部部门、金金融企业业应当认认真组织织实施金金融企业业财务规规则(财财政部令令第422号)及及金融融企业财财务规则则-实实施指南南,财财政部文文件结合合具体情情况开展展宣传和和培训工工作,各各金融企企业还应应当按照照金融融企业财财务规则则(财财政部令令第422号)的的规定健健全内部部财务管管理制度度,确保保新旧财财务制度度顺利转转换。执执行中如如有问题题,请及及时反馈馈我部。附件件:金融融企业财财务规则则-实实施指南南中华
3、华人民共共和国财财政部二七年年三月三三十日附件:金融企业业财务规规则-实施指指南一、金金融企业业财务规规则的的适用范范围金金融企业业财务规规则(财财政部令令第422号,以以下简称称规则则)第第2条规规定:“在在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境内内依法设设立的国国有及国国有控股股金融企企业、金金融控股股公司、担担保公司司,城市市商业银银行、农农村商业业银行、农农村合作作银行、信信用社(以以下简称称金融企企业)适适用本规规则。其其他金融融企业参参照本规规则执行行。“(一一)关于于国有及及国有控控股企业业。国有有企业是是指依照照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公公司法设设立的国国有独资资公司;由两个个及两个个以上的的国有独独
4、资公司司或者各各级人民民政府及及其部门门、机构构或者其其他国有有单位出出资设立立的有限限责任公公司和股股份有限限公司。国国有控股股企业是是指国有有资本占占实收资资本500%以上上的有限限责任公公司和股股份有限限公司;国有资资本占实实收资本本的比例例虽然不不足500%,但但国有资资本投资资者享有有的表决决权已足足以对股股东(大大)会的的决议产产生重大大影响的的有限责责任公司司和股份份有限公公司;国国有资本本占实收收资本的的比例虽虽然不足足50%,但通通过投资资关系、协协议或者者其他安安排,国国有资本本投资者者能够实实际支配配金融企企业行为为的金融融企业。(二)关于金融企业。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
5、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目前尚未明确其金融业的性质,但本质上属于金融企业。因此,这两类公司也适用规则。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也纳入金融企业的范围。(三)关于其他金融企业。其他金融企业是指外资金融企业和民营金融企业等。二、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特点规则第3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
6、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一)关于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1.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金融企业基本的财财务制度度以及关关于资金金管理、资资产管理理、成本本管理、费费用管理理、营业业外收支支管理、收收入管理理等方面面的内部部规定和和办法。2.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为归口管理财务事项,便于分清职责,金融企业应当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金融企业经
7、营者的财务管理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3.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从事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是熟悉财务、会计知识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二)关于财务管理的基本方法。财务管理的基本方法包括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这是区分财务管理与会计管理的基本标志之一。(三)关于财务管理的基本要素。规则将财务管理的要素归纳为风险防控、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等六个方面,并逐一提出规范性要求。三、财务管理工作的管辖和登记规则第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
8、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金融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金融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印件。“(一)关于财务管理工作的管辖。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管辖总体上按照出资关系区分:国务院及其部门、直属机构出资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由财政部直接负责;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相应分别由省、市、县级人民政
9、府财政部门负责;不同级次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均出资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已明确的,按规定办理,未明确的,由出资额相对多的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没有出资,或者出资额不致其占控股地位的金融企业,按照相应的行政管理级次确定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管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是指,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政部的授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二)关于财务登记。金融企业到财政部门进行财务登记是为了便于财政部门掌握金融企业的基本情况,其性质是备案登记
10、,而非核准登记。本条中“分支机构“是指直属金融企业总部的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本条“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是指金融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四、关于金融企业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的规定规则第7条规定:“金融企业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一般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行使财务管理职权“;“投资者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部分授予经营者“;“金融企业按规定可以向其控股的企业委派或推荐财务总监“。(一)关于财务管理职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金融企业投资者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拥有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决定部门设置、决定重大财务事项、决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聘用或解聘社会中介机构的权力。已经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金融企业,由投资者依法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以上职权;尚未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金融企业,国家财政部门作为金融企业的投资者,按国家现行有关文件的规定,将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部分授予经营者。经营者通过行长办公会或总裁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形式行使财务管理职权。其他尚未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金融企业,投资者通过理事会等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行使财务管理职权。(二)关于财务总监的规定。金融企业要积极探索财务总监委派制,对分支机构委派财务总监,充分发挥财务总监在强化财务管理
12、和财务监督中的职能作用。五、关于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等方面的要求规则第10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保持业务规模与资本规模相适应,在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方面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条所称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主要包括: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小于100%。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其固有财产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系人的授信及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资本净额的10%;对全部关系人的授信及投资余额不得超
13、过自身资本净额的50%。主营担保业务的企业,对单个客户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责任总额一般不超过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企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得超过资资本总额额的1000%;资本总总额不得得低于风风险资产产总额的的10%。属于于财务公公司性质质的金融融企业,资本充充足率不不得低于于10%;拆入入资金余余额不得得超过资资本总额额的1000%。六、关于金融企业支付能力的要求规则第11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保障相关各方利益、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资产负债比例,足额提留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
14、。“本条所称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注册资本的20%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指定的银行,除金融企业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主营担保业务的企业,应按注册资本的10%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指定的银行,除金融企业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挪作他用。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企业,对同一承租人的租赁加贷款融资余额最高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5%;对承租人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租赁合同金额的60%;租赁资产(含委托租赁、转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
15、的60%。属于财务公司性质的金融企业,应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七、关于金融企业受托业务风险管理的要求规则第16条规定:“金融企业依法受托发放贷款、经营衍生产品、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买卖黄金、管理资产以及开展其他业务,应当与自营业务分开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承担责任,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转嫁经营风险。“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必须将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根据委托书载明的内容,按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金融企业,应在指定结算银行开立客户保证金账户专门存放客户保证金,与自有资金分户存放。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应将
16、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主营担保业务的企业,应为受托运作的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并将担保基金业务与自身业务分开管理、核算。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金融企业,自身资产与基金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企业,应对受托经营的委托租赁财产和作为转租人经营的转租赁财产单独建账,分别管理。从事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企业,受托管理资产应独立于自有资产分开管理、核算。八、关于金融企业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要求规则第17条规定:“金融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付能力
17、,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及时跟踪监督。“金融企业对外提供担保要在充分评价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付能力的基础上;对已提供的担保,金融企业要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规范操作规程,明确执行权限,控制担保范围,严格办理担保涉及的资产手续,落实相关责任,实行跟踪监督。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不得为其投资者或投资者的关联人提供担保。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金融企业,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以固有财产提供担保或拆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企业,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200%。属于财务公司性质的金融企业,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九、关于
18、金融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管理的要求规则第38条规定:“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应当据实列入成本(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金融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一)关于职工福利费。规则实施后,金融企业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金融企业按规定发生的职工福利支出,直接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金融企业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
19、,金融企业应付职工福利费账面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1.余额为赤字的金融企业,应当将职工福利费余额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盈余公积金和法定盈余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2.余额为结余、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将职工福利费余额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未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将职工福利费余额全部转入应付职工工资(职工福利)。对于应付职工福利费的结余,金融企业应当遵循职工福利费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的基本规定,逐步消化,可用于支付以前年度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
20、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也可根据形势发展综合考虑职工福利计划,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投资者决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用,或支付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等等其他职职工福利利方面的的支出。(二)关于企业年金。金融企业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年金的列支渠道如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年金制度,所需费用在冲减职工福利费结余后,作为社会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但金融企业每年列支成本(费用)的年金费用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4%。十、关于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规定规则第39条规定:“金融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
21、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拨交工会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一)关于工会经费。金融企业工会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交工会使用。(二)关于职工教育经费。金融企业可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金融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金融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列支范围按有关规定办理。金融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当由个人承担,不得挤占金融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对于金融企业高层管理
22、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当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不得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十一、关于金融企业利润分配的规定规则第44条规定:“金融企业本年实现净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应当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分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关于一般准备金的提取。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应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一般准备金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准备金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从事
23、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总准备金,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风险的补偿,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5%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主营担保业务的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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