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dly.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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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1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样本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护公司、股股东的合合法权益益,规范范公司的的组织和和行为,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公司法法(以以下简称称公司司法)和和其他有有关法律律、行政政法规的的规定,制制订本章章程。第二条 公司名名称: (以以下简称称公司)第三条 公司住住所:第四条 公司营营业期限限:永久久存续(或或:自公公司设立立登记之之日起至至 年年 月月 日日)。第五条 董事长长为公司司的法定定代表人人(或:经理为为公司的的法定代代表人)。第六条 公司是是企业法法人,有有独立的的法人财财产,享享有法人人财产权权。股东东以其认认缴的出出资额为为限对公公司承担担责任。
2、公公司以全全部财产产对公司司的债务务承担责责任。第七条 本章程程自生效效之日起起,即对对公司、股股东、董董事、监监事、高高级管理理人员具具有约束束力。第二章 经营营范围第八条 公司的的经营范范围:(一)办理理各项小小额贷款款; (二)办理理小企业业发展、管管理、财财务等咨咨询业务务; (三)其他他经批准准的业务务。 (以上经营营范围以以公司登登记机关关核定为为准)。第三章 公司注注册资本本第十条 公司由由 个个股东共共同出资资设立,注注册资本本为人民民币 万元。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注:出资资方式应应注明为为货币出出资)第十一条 股东东应当在在缴纳出出资后
3、,经经依法设设立的验验资机构构验资并并出具证证明。第十三条 公司司可以增增加或减减少注册册资本。公公司增加加或减少少注册资资本,按按照公公司法以以及其他他有关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的规定定和公司司章程规规定的程程序办理理。第十四条 公司司成立后后,应当当向股东东签发出出资证明明书。第四章 股东第十五条 公司司置备股股东名册册,记载载下列事事项:(一)股东东的姓名名或者名名称及住住所;(二)股东东的出资资额;(三)出资资证明书书编号。记载于股东东名册的的股东,可可以依股股东名册册主张行行使股东东权利。第十六条 股东东享有如如下权利利:(一)按照照其实缴缴的出资资比例分分取红利利;公司司新增资资本时
4、,优优先按照照其实缴缴的出资资比例认认缴出资资;(二)参加加或委托托代理人人参加股股东会,按按照认缴缴出资比比例行使使表决权权;(三)优先先购买其其他股东东转让的的股权;(四)对公公司的经经营行为为进行监监督,提提出建议议或者质质询;(五)选举举和被选选举为公公司董事事或监事事;(六)查阅阅公司会会计帐簿簿,查阅阅、复制制公司章章程、股股东会会会议记录录、董事事会会议议决议、监监事会会会议决议议和财务务会计报报告;(七)公司司终止后后,按其其实缴的的出资比比例分得得公司的的剩余财财产;(八)法律律、行政政法规或或公司章章程规定定的其他他权利。第十七条 股东东承担如如下义务务:(一)遵守守法律、
5、行行政法规规和公司司章程,不不得滥用用股东权权利损害害公司或或者其他他股东的的利益;(二)按期期足额缴缴纳所认认缴的出出资;(三)在公公司成立立后,不不得抽逃逃出资;(四)国家家法律、行行政法规规或公司司章程规规定的其其他义务务。第十八条 自然然人股东东死亡后后,由合合法继承承人继承承其股东东资格,其其他股东东不得对对抗或妨妨碍其行行使股东东权利。第五章 股股权转让让第十九条 股东东之间可可以相互互转让其其全部或或部分股股权,毋毋须征得得其他股股东同意意;第二十条 股东东向股东东以外的的人转让让股权,应应当经其其他股东东 半数同同意。股股东应就就其股权权转让事事项书面面通知其其他股东东征求同同
6、意,其其他股东东自接到到书面通通知之日日起三十十日内未未答复的的,视为为同意转转让。其其他股东东半数以以上不同同意转让让的,不不同意的的股东应应当购买买该转让让的股权权;不购购买的,视视为同意意转让。第二十一条条 经经股东同同意转让让的股权权,在同同等条件件下,其其他股东东有优先先购买权权。两个个以上股股东主张张行使优优先购买买权的,协协商确定定各自的的购买比比例;协协商不成成的,按按照各自自认缴的的出资比比例行使使优先购购买权。第二十二条条 依依本章程程第十九九条、第第二十条条、第二二十一条条的规定定转让股股权后,公公司应当当注销原原股东的的出资证证明书,向向新股东东签发出出资证明明书,并并
7、相应修修改公司司章程和和股东名名册中有有关股东东及其出出资额的的记载。对对公司章章程该项项修改不不需再由由股东会会决议。第六章 股东会会第二十三条条 股股东会由由全体股股东组成成,是公公司的权权力机构构,行使使下列职职权:(一)决定定公司的的经营方方针;(二)选举举和更换换非由职职工代表表担任的的董事、监监事,决决定有关关董事、监监事的报报酬事项项;(注:董事事长由股股东会指指定的,此此处应增增加“在董事事中指定定董事长长”)(三)审议议批准董董事会的的报告;(四)审议议批准监监事会的的报告;(五)审议议批准公公司年度度财务预预算方案案、决算算方案;(六)审议议批准公公司年度度利润分分配方案案
8、和弥补补亏损方方案;(七)对公公司增加加或者减减少注册册资本作作出决议议;(八)对公公司的合合并、分分立、解解散、清清算或者者变更公公司形式式作出决决议;(九)修改改公司章章程;(十)决定定聘用或或解聘承承办公司司审计业业务的会会计师事事务所;(十一)国国家法律律、行政政法规和和本章程程规定的的其他职职权。第二十四条条 股股东可以以自行出出席股东东会,也也可以委委托代理理人出席席股东会会并代为为行使表表决权。委委托代理理人出席席会议的的,代理理人应出出示股东东的书面面委托书书。第二十五条条 首首次股东东会会议议由出资资最多的的股东召召集和主主持。第二十六条条 股股东会会会议分为为定期会会议和临
9、临时会议议。定期会议每每年召开开一次,并并于上一一会计年年度完结结之后三三个月之之内举行行。经代代表十分分之一以以上表决决权的股股东,三三分之一一以上董董事,监监事会提提议,应应当召开开临时会会议。第二十七条条 召召开股东东会会议议,应当当于会议议召开十十五日前前通知全全体股东东。经全全体股东东一致同同意,可可以调整整通知时时间。 股股东或者者其合法法代理人人按期参参加会议议的,视视为已接接到了会会议通知知。该股股东不得得仅以此此主张股股东会程程序违法法。第二十八条条 股股东会会会议由董董事会召召集,董董事长主主持;董董事长不不能履行行职务或或者不履履行职务务的,副副董事长长主持;副董事事长不
10、能能履行职职务或者者不履行行职务的的,由半半数以上上董事共共同推举举一名董董事主持持。董事会不能能履行或或者不履履行召集集股东会会会议职职责的,由由监事会会召集和和主持;监事会会不召集集和主持持的,代代表十分分之一以以上表决决权的股股东可以以自行召召集和主主持。第二十九条条 股股东会会会议由股股东按照照认缴出出资比例例行使表表决权。第三十条 股东东会会议议对所议议事项作作出决议议,须经经代表过过半数以以上表决决权的股股东通过过。但是是对公司司修改章章程、增增加或者者减少注注册资本本以及公公司合并并、分立立、解散散或者变变更公司司形式作作出决议议,须经经代表三三分之二二以上表表决权的的股东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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