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比较研究2535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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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比较研究近十年来,国内学者撰写的有关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论文不下数十篇,各类涉及国际商事仲裁的著作、教材中通常设立专章,详细论述法律适用问题,有关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专著也已问世 ,但国内已有的著述只是单纯地论述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未能分析、比较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的异同。尽管如此,数量如此之多的这些著述本身就说明了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绝非一回事,倘若两者相同,这些论文、专著的学术价值何从体现?笔者曾就这个问题与多位国内著名的国际私法、仲裁法专家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的
2、资深仲裁员进行探讨,在理论上达成了共识: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有别于国际民事诉讼。然而,这一问题并非如此简单,深究下去,将引发实践中颇为棘手的一系列难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合同法第126条有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定是否必须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5条关于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一律适用中国法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在触及这些敏感问题时,理论界较为激进,不少人持否定态度,而仲裁实务部门的同志大多犹豫不决,或持保留态度,但提出的法律依据难以令人信服。笔者认为,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中国实施至今已近半个世纪,
3、一些表面看来似乎已成定论的问题,深究下去,可能是似是而非的。作为法学工作者,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直面实践中存在的难题,积极探索学术真谛。有鉴于此,本文拟对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中存在疑义的一些问题进行学理探讨,希望能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一、国际商商事仲裁法律律适用的复杂杂性在国际民事事诉讼中,法法律适用相对对简单,无例例外地适用法法院地的程序序法与冲突法法,并且按照照法院地的冲冲突规范确定定所应适用的的实体法。而而在国际商事事仲裁中,法法律适用可以以逸出仲裁地地法律的控制制,当事人可可以自主地选选择程序法、冲冲突法与实体体法。一起国国际商事仲裁裁通常面临三三个方面的法法律
4、适用问题题:1、仲裁协协议的法律适适用问题仲裁协议是是当事人自愿愿接受仲裁的的唯一书面证证据,也是仲仲裁机构取得得管辖权的法法律依据 .根据19558承认及及执行外国仲仲裁裁决公约约(以下简简称19588年纽约公公约)第22条的规定,仲仲裁协议主要要有两种,一一种是当事人人在合同中载载入的表示愿愿意把将来可可能发生的争争议交付仲裁裁解决的仲裁裁条款,另一一种是在主合合同之外,当当事人双方另另行签订的或或包含在往来来函电中有关关将争议交付付仲裁的仲裁裁协议。有关关仲裁协议的的法律适用事事关仲裁协议议是否有效、仲仲裁机构是否否能够行使管管辖权,主要要涉及当事人人的缔约能力力、仲裁协议议形式上的有有
5、效性、仲裁裁协议实质上上的有效性等等问题。仲裁裁协议法律适适用的难点在在于:当仲裁裁协议是以主主合同中的仲仲裁条款的形形式出现时,能能否适用主合合同的准据法法?传统占主主导的做法是是“用一根线将将主合同与仲仲裁条款栓在在一起” ,仲裁条条款顺理成章章地适用主合合同的准据法法。然而,按按照正常的仲仲裁程序,主主合同的准据据法应当是仲仲裁机构受理理案件后确定定的,在尚未未确定仲裁协协议是否有效效的情形下,仲仲裁机构何以以确定主合同同的准据法?随着仲裁协协议独立性(SSeveraabilitty of Arbittratioon Agrreemennt )原则则的确立,这这种“主从关系说说”已被当代
6、仲仲裁立法所摈摈弃。即使是是传统做法的的集大成者英英国也顺应了了时代潮流,以以立法方式接接受了仲裁协协议独立性的的原则 .2、仲裁程程序的法律适适用。仲裁程序的的法律适用即即指仲裁程序序法的适用。仲仲裁程序法通通常被称为仲仲裁的“法庭法”(curiial laaw)或“仲裁法”(lex arbittri) ,系系指支配仲裁裁庭与仲裁程程序的法律。仲仲裁程序法有有别于仲裁程程序规则,仲仲裁法不但调调整仲裁机构构或仲裁庭的的内部程序,而而且确立进行行仲裁的外部部标准,而仲仲裁程序规则则只是调整仲仲裁内部程序序的规则 .当代国际仲仲裁立法与实实践普遍承认认仲裁程序法法体系的独立立性,即仲裁裁程序法所
7、属属的法律体系系可以独立于于实体法所属属的体系。从从仲裁程序法法的发展来看看,更是出现现了强烈的“非国内化”(de-nnationnaliseed)或“非本地化”(de-llocaliizatioon)趋向。3、仲裁实实体法的适用用仲裁实体法法是确定当事事人权利与义义务、判明是是非曲直、解解决争议的法法律依据,实实体法的适用用无疑是国际际商事仲裁法法律适用的核核心问题。在在国际商事仲仲裁中 ,实实体法适用中中令人关注的的问题是:仲仲裁与诉讼在在实体法适用用方面究竟有有哪些不同?仲裁实体法法的适用是否否可以不受仲仲裁地冲突法法的掣肘?当当事人是否可可以通过意思思自治排除强强行法规则的的适用?在一
8、起仲裁裁案件的审理理中,上述三三种法律既可可以是同一国国家的法律,也也可以是分属属不同国家的的法律 ,这这就使得国际际商事仲裁的的法律适用远远比国际民事事诉讼的法律律适用复杂、多多变。本文着着重探讨国际际商事仲裁实实体法适用的的有关问题,有有关仲裁协议议、仲裁程序序方面的法律律适用问题不不作进一步的的展开。国际商事仲仲裁法律适用用另一复杂问问题是,各国国有关国际商商事仲裁法律律适用的立法法规定极为分分散,归纳起起来,大致有有以下几种模模式:第一,在仲仲裁法中明确确规定法律适适用规则。尽管国际商商事仲裁制度度在世界范围围内得到广泛泛的运用, 但并非所有有国家都制定定专门的仲裁裁法对具有高高度自治
9、色彩彩的国际商事事仲裁制度作作出立法规定定,即使是专专门制定仲裁裁法的国家,在在仲裁法中规规定法律适用用规则的国家家也为数不多多。我国19995年9月月1日施行的的仲裁法亦亦未对仲裁的的法律适用作作出规定。当当然,也有部部分国家在仲仲裁法中对有有关法律适用用问题作出相相应的规定,其其中有的国家家的仲裁法仅仅规定仲裁程程序法的适用用规则,有的的国家的仲裁裁法除仲裁程程序法以外,还还规定了仲裁裁协议的准据据法、仲裁实实体法的适用用规则。第二,在国国际私法中专专门规定仲裁裁的法律适用用规则。有些国家在在本国的国际际私法中专门门规定国际商商事仲裁的法法律适用规则则。如19889年1月11日生效的瑞瑞士
10、联邦国际际私法不但但在第九编债债权部分详尽尽规定了合同同、侵权行为为等债权、债债务关系的法法律适用规则则,而且另辟辟专编,在第第十二编“国际仲裁”中系统规定定了国际商事事仲裁事项,其其中第1822条规定了仲仲裁程序的法法律适用规则则,第1877条则规定了了仲裁裁决适适用实体法的的规则。这种种法律适用的的“双轨制”规定显示了了国际商事仲仲裁的法律适适用有别于国国际民事诉讼讼。第三,在民民事诉讼法中中规定仲裁的的法律适用规规则。一部分国家家未制定单行行的仲裁法,而而是在民事诉诉讼法中对仲仲裁制度作出出规定。如经经修订于19998年1月月1日生效的的德国民事事诉讼法第第十编关于仲仲裁程序的规规则具有
11、独立立的体系,共共分十章,其其中第10442条第3款款规定了仲裁裁程序法的适适用规则,第第1051条条规定了仲裁裁实体法的适适用规则。除了国内立立法以外,一一些重要的有有关国际商事事仲裁的国际际公约、各主主要国际商事事仲裁机构的的仲裁规则大大都就国际商商事仲裁的法法律适用问题题作出详尽的的规定。国际商事仲仲裁法律适用用的多样性以以及法律规定定的分散性,无无疑使其比国国际民事诉讼讼的法律适用用更为繁复。二、国际民民事诉讼与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实体法适用用的主要区别别纵观各国立立法,在有关关解决国际民民、商事争议议的方式上几几乎无例外地地采用裁审自自择的原则,由由于国际商事事仲裁具有缓缓释冲突主体体敌
12、对情绪的的特殊作用,因因而倍受青睐睐。从法律上上看,诉讼与与仲裁在管辖辖权、法律适适用、判决/裁决的承认认与执行等诸诸方面存在显显著的区别,其其中实体法适适用的区别应应该引起足够够的重视。根根据19588年纽约公公约第2条条第1款、联联合国国际贸贸易法委员会会国际商事事仲裁示范法法第7条的的规定,国际际商事仲裁适适用于“契约性与非非契约性争议议”,我国仲仲裁法第22条也规定仲仲裁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和其他财产权权益纠纷”,本文限于于篇幅,仅就就具有典型意意义的合同争争议的实体法法适用问题进进行比较研究究。根据各国国的立法与实实践,国际民民事诉讼与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在实体法的的适用存在以以下几方面的
13、的区别:(一)、规规范准据法的的法律载体不不尽相同在国际民事事诉讼中,合合同之债的准准据法无例外外地由各国的的国际私法加加以规范,即即根据法院地地国的冲突规规范确定合同同应适用的实实体法。而在在国际商事仲仲裁中,准据据法通常是由由仲裁法,尤尤其是仲裁机机构的仲裁规规则规定的,也也有一些国家家在本国国际际私法中专门门就仲裁的实实体法适用作作出规定,即即前述法律适适用的“双轨制”状况 .(二)、确确定准据法的的法律原则大大相径庭在国际民事事诉讼中,法法院无条件地地依照法院地地国际私法中中的冲突规范范确定准据法法。各国确定定合同之债准准据法的原则则大致相同,通通常都以意思思自治原则为为主,以最密密切
14、联系原则则为辅,即以以当事人明示示选择的法律律为合同准据据法;当事人人没有明示选选择时,根据据合同的条款款、性质和案案件的有关情情况推定当事事人意图适用用的法律;当当事人意图不不明,又无法法推定其默示示的选择,则则合同受与其其有最密切、最最真实联系的的法律支配 .与国际民事事诉讼相比,国国际商事仲裁裁中实体法的的适用异常错错综复杂,主主要有以下几几种情形:1、当事人人依照意思自自治原则选择择实体法仲裁是当事事人双方以协协议的方式创创设的一种解解决争议的机机制,几乎所所有有关国际际商事仲裁的的国内立法与与国际立法都都将意思自治治原则作为实实体法适用的的基本原则。11961年欧欧洲国际商事事仲裁公
15、约第第7条第1款款规定:“当事人有权权通过协议自自行选择确定定仲裁员应适适用于争议实实体事项的法法律”。19655年华盛顿顿公约第442条第1款款亦规定:“法庭应依照照双方当事人人可能同意的的法律规则判判定一项争端端。”在国际商事事仲裁领域具具有重大影响响的19766年联合国国国际贸易法法委员会仲裁裁规则第333条第1款款、19855年联合国国国际商事仲仲裁示范法第第28条第11款、19888年国际际商会仲裁规规则第133条第3款都都采纳了意思思自治原则。2、依照冲冲突规范确定定仲裁实体法法如当事人未未选择实体法法时,在诉讼讼情形下,法法院通常依照照法院地的冲冲突规范选择择准据法。而而在仲裁情
16、形形下,仲裁庭庭选择法律的的方法错综复复杂,但依照照冲突规范选选择准据法是是最常用的方方法,仲裁庭庭适用冲突规规范有相当大大的自由度,可可以在下列冲冲突规范中作作出选择:(1)适用用仲裁地的冲冲突规范依照传统的的“领域理论”(Terrritoriial Thheory)或或司法权理论论(Juriisdicttionall Theoory),仲仲裁庭适用仲仲裁地的冲突突规范选择实实体法曾是一一种最普遍、最最基本的方法法。尽管对这这一方法褒贬贬不一,但在在国际商事仲仲裁中仍广泛泛采用 .(2)适用用仲裁员本国国的冲突规范范鉴于仲裁员员最熟悉其属属人法,一些些学者主张适适用仲裁员本本国的冲突规规范
17、.由于于仲裁员本国国与争议未必必有实际联系系,且仲裁庭庭可以由来自自不同国家的的仲裁员组成成,采用这一一方法不尽合合理。(3)适用用仲裁执行地地的冲突规范范为保证仲裁裁裁决得以执执行,一些学学者主张适用用被请求执行行仲裁裁决地地国家的冲突突规范,但由由于仲裁庭在在作出裁决前前有时难以预预见裁决将在在何国执行,更更何况有时执执行地不止一一个国家,这这一主张受到到颇多非议 .(4)适用用与争议有最最密切联系国国家的冲突规规范在国际商事事仲裁实践中中,仲裁庭有有时适用与争争议有最密切切联系国家的的冲突规范确确定实体法。瑞瑞士联邦国际际私法典第第187条规规定:在当事事人未选择法法律时,仲裁裁庭应适用
18、与与案件有最密密切联系的法法律规则判定定争议。该条条款被视为是是一条以“最密切联系系”为连接因素素的一般性质质的冲突规范范 .(5)适用用仲裁员认为为适当的冲突突规范在当代国际际商事仲裁实实践及不少仲仲裁立法中,都都允许仲裁庭庭适用其认为为适当的冲突突规范,如联联合国国际贸贸易法委员会会国际商事事仲裁示范法法第28条条第2款规定定,如当事人人各方没有选选择实体法律律的任何约定定时,“仲裁庭应适适用它认为可可适用的冲突突规范所确定定的法律。”这一条款赋赋予仲裁庭根根据案件的实实际情况灵活活选择冲突规规范的权力,仲仲裁庭可以在在上述各种冲冲突规范中作作出选择。除此以外,在在国际商事仲仲裁实践中,仲
19、仲裁庭还可以以重叠适用与与争议有关的的冲突规范、国国际私法公约约中的冲突规规范、交货共共同条件中的的冲突规范以以及国际私法法的一般原则则 .3、直接适适用国内实体体法鉴于依照冲冲突规范确定定实体法的传传统方法使仲仲裁庭选择冲冲突规范的自自由裁量权过过于宽泛,且且冲突规范具具有其固有的的缺乏针对性性、预见性、稳稳定性等弊端端,当代国际际商事仲裁实实践、立法及及一些仲裁机机构的仲裁规规则摆脱了冲冲突规范的桎桎梏,直接适适用有关国内内实体法解决决争议。这种种“直接适用方方法”更为适应国国际商事仲裁裁灵活简便的的特性,代表表了当代国际际商事仲裁法法律适用制度度的发展趋势势。4、适用非非国内法规则则与国
20、际民事事诉讼法律适适用炯然不同同的是,国际际商事仲裁领领域的法律适适用不囿于国国内实体法,仲仲裁庭可以适适用下列非国国内法规则:(1)国际际法实践表明,当当代国际商事事仲裁领域的的法律适用已已摆脱了国际际法仅适用于于国家之间关关系的窠臼。在在国际商事仲仲裁领域,特特别是关于国国际投资争议议、特许协议议争议的仲裁裁实践中,允允许当事人选选择国际法解解决争议的案案件屡见不鲜鲜。19588年沙特阿拉拉伯诉阿拉伯伯美洲石油公公司(ARAAMCO)一一案即以国际际法作为裁决决的依据 .(2)一般般法律原则在国际商事事仲裁领域,尤尤其是国家作作为一方当事事人的契约性性国际商事仲仲裁实践中,允允许当事人援援
21、引一般法律律原则,单独独或与其他法法律体系合并并适用于争议议。所谓一般般法律原则缺缺乏明确、具具体的法律规规范,其内涵涵存在严重歧歧义,最初是是在可适用的的国内法难以以适用的情况况下予以适用用。在19551年石油开开发有限公司司诉阿布扎比比仲裁案中,当当事人未选择择法律,仲裁裁庭原先按照照冲突规范应应适用东道国国法律,但以以东道国法律律不发达为由由,转而适用用了一般法律律原则 .由由于一般法律律原则过于笼笼统,而且适适用时带有强强烈的主观色色彩,争议较较大。(3)并存存法鉴于在国际际商事仲裁中中适用国际法法或一般法律律原则颇具争争议,并且受受到发展中国国家普遍抵制制,在国际商商事仲裁实践践中出
22、现了一一种将国际法法或一般法律律原则与国内内法融合,合合并适用的法法律体系。这这一法律体系系被我国一些些学者称为“并存法”或“合并适用法法”(conccurrennt laww) .19965年华华盛顿公约便便采用了这一一并存法律体体系,该公约约第42条第第1款规定,在在当事人未选选择法律时,仲仲裁庭“应适用争端端一方的缔约约国的法律(包包括其冲突法法的规则)以以及可适用的的国际法规则则。”根据这一条条款,无论是是当事人还是是仲裁庭,在在选择可适用用的法律时,可可以双重适用用国内法体系系与国际法体体系。(4)现代代商人法随着国际商商事仲裁制度度日益普及,其其法律适用制制度也日趋灵灵活,在国际际
23、商事仲裁实实践中出现了了适用现代商商人法(Moodern Lex MMercattoria )的趋势。现现代商人法又又称跨国法、国国际合同法、国国际贸易法等等,通常指从从事国际贸易易活动的各国国商人在实践践中共同认可可并遵守的规规范国际贸易易活动的规则则与惯例。有有关现代商人人法的概念、渊渊源、内容、性性质及在国际际商事仲裁中中的地位存在在较大歧义,我我国有学者将将其界定为“国际商法中中得到世界公公认且已发展展成为具体明明确规则”的国际条约约、国际贸易易惯例以及标标准格式合同同三类 .5、适用非非法律标准仲裁制度发发轫于以自愿愿和公平原则则解决民事或或商事纠纷的的民间方式,其其本质属性为为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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