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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法(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 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 下简称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 公正、合理、精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 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认定办 法。第二章认定范围和原那么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校注册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 通本专科学生。第三条 本方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 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
2、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 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对全校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基本情况的总体把握,是实施各项资助政策的重要依 据,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那么,通过科学合理、 要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 不能搞简单的划比例、“一刀切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 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 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 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以到达各种资助手段协调运 用,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有效的资助。第二十二条 各学
3、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 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第二十三条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 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采用隐性的方式,避 免大张旗鼓的发放款式相同、规格统一的资助物品,把困难 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要引导学生积极受助。要通过讲解 国家制定资助政策的目的,为保证资金投入所做出的努力等 背景情况,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明白,国家资助是实现教育 公平、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制度安排和重要举措。要帮助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 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第九章附那么第二十五
4、条 本方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5月1日人性化的方式,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并以 学生家庭经济因素作为主要认定依据,不添加其他非经济类 因素,严格按照量化测评、民主评议的程序开展工作。第三章认定机构和职责第五条我校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资助中心主要职责包括:(一)在规定时间,全面、认真部署全校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工作。(二)审核各学院通过的家庭经济困
5、难学生初审名单, 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三)接收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咨询和投 诉,并及时进行处理和答复。第八条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各学院成立以学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学管副主 任任副组长,系资助工作人员和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 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二)认真审核认定班级(或专业)学生评议小组申报 的初步评议结果,并给出初审意见。(三)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予以公示。(四)对接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质疑及时进行答 复和处理。第九条 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 长,学生代表为成员
6、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困难生认定民主 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和 代表性,不得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并且学生 干部与普通同学组成比例要适当。原那么上班级每个宿舍都应 有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 单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 后开始开展班级(或年级)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工作。学生认 定评议小组主要职责包括:(一)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 简称调查表),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学校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测评表(以下简称测评表)。(二)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
7、(或专业)各档次的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三)负责调查了解学生日常消费情况和诚信表现。第十条各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各班级辅导员为认定 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各学院各班认定工作负责。假设各学院 各班违反相关规定,由学生管理工作责任事故认定小组进行 认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从严从重处理。第四章认定方法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采取定量分析与定 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即将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学生在 校期间的表现由认定小组综合评定。第十二条各学院根据影响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测 评指标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进行测评,测评指标主要包 括区域经济差异、家庭成员组成和健康
8、状况、经济收入来源 和能力、多子女在学、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和民主 评议等。同时根据影响家庭经济的各种因素的影响程度,按 照测评表给每一项测评指标进行打分,得出家庭经济测 评分,最高分100分。第十三条各学院各班级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 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定学生家庭 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第五章认定标准第十四条参照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 困难三档。依据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 明和相关佐证材料,三档的认定标准分别为:(一)特殊困难学生: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
9、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 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同时学生基本生活费用 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我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 水平。经量化测评,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 在70分以上(含),且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1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 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2 .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 儿;.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3 .家庭经济困难的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家庭无收入(指父母双方均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4 .家庭
10、经济困难的重病户学生(指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 主要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5 .来自遥远少数民族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 生;.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并造成重大 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6 .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家庭的子女。(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 .来自艰苦遥远地区的困难家庭子女。2 .父母一方残疾、患重大疾病、局部或全部丧失劳动 能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3 .单亲或父母离异且未再婚,家庭收入低于家庭所在 地最低生活保障线。4 .多子女上学,除学生本人外,有2人以上(含)在 接受非义务教育,且家庭收入有限、难以支付在校学习、生 活费用。5 .双下岗(指父母均
11、下岗)且未能实现再就业。6 .纯农户(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 庭),耕地少,环境恶劣,收成差。(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在校学生中,除上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和困难学 生外,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 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均可被认定为家 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各学院应结合量化测评结果(量化 测评得分三50分)予以认定把关。第六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所需材料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按照本 方法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认定标准的要求,由学生和 学生家长如实提供并填写以下材料:(一)申请表,由各学院组织学生填写;(二)调查表,由学生自
12、己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的 原因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 政部门加盖公章,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并提供有效联系 。 往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 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申请表;注:调查表由乡镇或街道任何一级民政部门盖章证 明即可。(三)测评表,由班级(或专业)评议小组填写;(四)其他能证明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佐证材料。第七章认定程序第十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认定按以下程序实施:(一)困难生认定工作原那么上在每年9月开展实施,资 助中心统一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整个认定工作应在9月 底前完成。(二)各学院组织申请学生填写申请
13、表,并负责收 集调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同时由各班级(或专业)认 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照测评 表对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量化测评。(三)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上述测评结果,计算出申 请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并根据认定标准 审核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然后将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 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系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 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 有效方式向资助中心提请复议。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 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
14、实并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公示结束后,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困难等级、公示照片和认定工作总结报送资助中心。(四)资助中心负责审核、汇总各学院报送的家庭经济 困难生名单和等级等材料,假设发现认定不规范或认定结果不 公正、不准确,那么要求相应系认定工作组重新认定,系认定 工作组在接到重新认定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 并将结果报送资助中心。(五)资助中心对各学院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审核无异议后,形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报学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与各学院共同建立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第八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监督及后续管理第
15、十七条学校和各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如果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 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第十八条学校和各学院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 、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 核实,并将抽检过程和结果进行详实的记录。如发现弄虚作 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 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 载不诚信记录。第十九条 学校和各学院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 消费、学习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 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 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 难,全面推进和加强学校资助工作顺利进行。第二十条学生申请认定时,应老实守信,如实填写调 查表和申请表。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如果发生了显著变化,应 当及时告知学校。第二十一条学校在进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相关资助对象评定工作时 参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分配资助资金和名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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