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论合同的相对性4616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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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利明论合同的相对性(原载于中国法学1996年) 作者在文文中分析了合合同相对性规规则的产生、发发展及其在现现代合同法中中的重要性;研究了合同同相对性规则则的内容,认认为它是由合合同主体的相相对性、内容容的相对性、责责任的相对性性三方面构成成的;并结合合我国立法和和司法实践探探讨了合同相相对性规则的的正确运用及及在合同立法法上的完善问问题。 合同是当事事人之间设立立、变更或终终止债权债务务关系的协议议。作为一种种民事法律关关系,合同关关系不同于其其他民事法律律关系(如物物权关系)的的重要特点,在在于合同关系系的相对性。合合同关系的相相对性是合同同规则和制度度赖以建立的的基础和前提提,也是我国国
2、合同立法和和司法所必须须依据的一项项重要规则。鉴鉴于合同的相相对性规则在在合同法中的的极端重要性性,本文拟就就此谈几点看看法。一、比较法的分分析合同的相对对性,在大陆陆法中称为债的相对性性,该规则则最早起源于于罗马法。在在罗马法中,债债( oblligatiio )被称称为法锁( jurris viinelumm),意指当事人之间间之羁束(GGebunddenheiit)状态而而言。11换言之,是是指债能够且且也只能对债债权人和债务务人产生拘束束力。 由于于债本质上是是当事人之间间一方请求他他方为一定行行为或不为一一定行为的法法律关系,所所以债权不能能象物权那样样具有追及性性,而只能对对特定人
3、产生生效力。尤其其是在对两种种权利的侵犯犯和司法保护护之上,债权权和物权是不不同的。物物权可能受到到任何人的侵侵犯,但是人人们不可能预预先(ab initoo)准确地知知道谁可能侵侵犯它,也没没有想到必须须通过诉讼来来保护自己的的权利;相反反, 债权则则可能受到同同其发生关系系的人的侵犯犯, 而且一一开始( aab oriigine)就就知道将可能能针对该人行行使诉权。2在罗罗马法中, 物权的绝对对性决定了维维护物权的诉诉讼是绝对的的,它可针对对一切人提起起诉讼,且是是对物的诉讼讼(actiio in rem);而债权的相相对性决定了了债权乃是对对人权(juux in persoonem),
4、并且维护债债权的诉讼只只能针对特定定的并在原告告请求中提到到的人,这种种诉讼叫作对对人的诉讼(aactio in peersoneem)。33为了体现现债的相对性性原理,在合合同法领域,罗罗马法曾确立立了(缔约约行为)应该该在要约人和和受约人之间间达到( iinter stipuulanteem et promiittenttem neegotiuum conntrahiitur),任何人人不得为他人人缔约(Allteri stipuulari nemo potesst)等规规则,因此第第三人都不得得介入合同关关系。依罗马马法学家的观观点,行使诉诉权也必须有有直接的利益益,而由于第第三人与债务
5、务人之间并无无直接利益关关系,因此不不能对债务人人提出请求。此此种限制也使使当事人不能能缔结利他合合同。然而,随随着交易的发发展,罗马法法逐渐承认了了一种适用债债的相对性规规则的例外情情况,即当缔缔约人与第三三人有利害关关系时,更准准确地说当向向第三人给付付是一种本来来就应该由缔缔约人履行的的给付时,合合同当事人为为第三人利益益缔约是有效效的。4罗马法确立立的债的相对对性规则对现现代大陆法系系的债法产生生了重大影响响。德国民民法典第2241 条规规定:债权权人因债的关关系得向债务务人请求给付付。法国国民法典第第1134条条规定,依依法订立的契契约,对于缔缔约当事人双双方具有相当当于法律的效效力
6、。债的的相对性,概概括了债的本本质特征,并并且与物权关关系的绝对性性形成了明显显的区别。正正如王泽鉴先先生所指出的的:债权人人得向债务人人请求给付,债债务人之给付付义务及债权权人之权利,乃乃同一法律上上给付关系之之两面。此种种仅特定债权权人得向特定定义务人请求求给付之法律律关系,学说说上称之为债债权之相对性性(Relaativittat deesFordderunggsrechhts ), 与物权所具具有得对抗一一切不特定人人之绝对性(AAbsoluutheitt)不同。55由于债权权是相对权,因因此债权人只只能请求特定定的债务人为为一定行为或或不为一定行行为,这种请请求不能对债债务人以外的的
7、第三人主张张,即使第三三人的行为使使债务人无法法履行债务,债债权人也仅得得依侵权行为为请求损害赔赔偿。6 而由于物物权乃是由特特定主体所享享有的、排斥斥一切不特定定人侵害的绝绝对权,因此此除权利人以以外,任何不不特定人都负负有不得侵犯犯权利人对某某项财产所享享有的物权之之义务,即不不特定人都是是义务主体。任任何人侵害物物权人享有的的物权,权利利人可以向侵侵权人提出请请求和提起诉诉讼。在大陆法中中,债权的相相对性与物权权的绝对性原原理,不仅确确定了债权与与物权的一项项区分标准,而而且在此基础础上形成了债债权法与物权权法的一些重重要规则。例例如,债权法法中有关债的的设立、变更更、移转制度度均应适用
8、债债的相对性规规则,而物权权法中的登记记制度、物上上请求权等制制度是建立在在物权的绝对对性基础上的的。可见,不不理解债权的的相对性,也也就不可能理理解债权法与与物权法的各各自特点及内内在体系。尤尤其应当看到到,债权的相相对性与物权权的绝对性,决决定了侵权行行为法的内容容、体系及与与合同法的根根本区别。由由于合同债权权乃是相对权权,而相对权权仅发生在特特定人之间,它它不具有社社会典型公开开性(Soozialooypiscch offfenkunndig KKeig),尤尤其是权利的的实现须借助助于义务人的的履行义务的的行为,因此此合同债权人人只能受到合合同法的保护护。而物权作作为一种绝对对权,能
9、够而而且必须借助助于侵权法的的保护才能实实现,所以物物权乃是侵权权法的保障对对象。侵权法法正是在对物物权等绝对权权的保障基础础上,形成了了自身的内容容和体系。应当指出,现现代大陆法国国家,债权的的相对性和物物权的绝对性性的区分只是是相对的,随随着债权的物物权化、责任任竞合等现象象的发展,债债权的相对性性已有所突破破。例如在产产品责任领域域,为加强对对消费者的保保护,法国法法承认消费者者可享有直直接诉权,对对与其无合同同关系的生产产者、销售者者提起诉讼。而而德国法则承承认了附保保护第三人作作用的契约以加强对消消费者的保护护。不过,这这些措施的使使用,仍然只只是合同相对对性规则适用用的例外。在英美
10、法中中,因为法律律上并不存在在债的概念及及体系,所以以大陆法中的的债的相对对性规则在在英美法被称称为合同的的相对性(pprivitty of contrract)。其其基本内容是是:合同项下下的权利义务务只能赋予给给当事人或加加在当事人身身上,合同只只能对合同当当事人产生拘拘束力,而非非合同当事人人不能诉请强强制执行合同同。7这这一规则最早早起源于18860 年的的一个案例。在在该案中,甲甲与乙订立一一个合同,甲甲同意支付给给丙200英英磅, 乙同同意支付给丙丙100英磅磅,当时丙(乙乙的儿子)与与甲的女儿有有婚约。 合合同有条款规规定丙有权在在普通法法院院或衡平法法法院向甲或乙乙提出诉讼,追
11、追讨承诺的款款项。后来丙丙控告甲,法法院裁定丙败败诉,认为现代的案件件推翻了旧的的判例,约因因必须由有权权就合同提出出诉讼的人提提供。88 在英美美法中,合同同相对性规则则包含几项重重要内容:第一,只有合同同当事人可以以就合同起诉诉和被诉。由由于合同通常常被界定为(对同一权权利或财产)有有合法利益的的人之间的关关系,因此此合同权利利只对合同的的当事人才有有约束力,而而且,只有他他们才能行使使合同规定的的权利。99例如在11915年的的一个案例中中, 原告作作为车轮胎的的制造商,将将其轮胎出售售给批发商。合合同中要求批批发商不得低低于某价格转转售,并要求求批发商以原原告代理身份份从买方取得得书面
12、承诺,同同意维持原告告的标价。被被告从其批发发商购入一批批货物,签署署了承诺。原原告就被告违违反承诺、以以低于指定价价格出售货物物为由提出诉诉讼。法院判判决原告败诉诉,因为原告告与被告之间间并无合同关关系,原告对对被告的行为为没有提供约约因,所以无无权对被告提提出请求。110第二,合同当事事人可以为第第三人设定权权利,但第三三人不能请求求合同当事人人履行合同111。在这这一点上与大大陆法的规则则是不同的。112形成此此种规则的原原因在于,第第三人与合同同当事人之间间不存在对价价关系。当然然,当事人一一方可以为第第三人利益而而申请强制执执行合同,但但第三人只能能通过合同当当事人一方提提出请求,而
13、而自己并不能能够以合同当当事人的名义义向义务人提提出请求,11319337年,英国国的一个法律律委员会曾建建议:假如如合同明文声声称直接授予予第三者某些些利益,第三三者可以以自自己的名义强强制执行合同同,但受制于于合同当事人人之间的可以以援引的任何何抗辩。但但迄今为止,英英国法对此并并未作出改革革。14不过近几十十年来,英国国法发展了第第三人引诱违违约制度,允允许第三人依依据侵权行为为法对合同一一方当事人提提起诉讼,从从而可以避免免使用第三人人不能申请强强制执行的合同相对性性原则。第三,如果订立立合同的允诺诺是向多人作作出的,则受受允诺人或其其中的任何一一人都可以就就许诺提起诉诉讼。允诺人人与
14、两个或两两个以上的受受允诺人订立立合约,则任任何一个受允允诺人都可以以就强制执行行该允诺提起起诉讼,尽管管在这种情况况下,其他受受允诺人可能能必须以共同同原告或共同同被告身份参参加诉讼。115第四,合同中的的免责条款只只能免除合同同当事人的责责任,而并不不保护非合同同当事人,换换言之,非合合同当事人不不能援引免责责条款对合同同当事人的请请求提出抗辩辩。在19224 年Ellder , Dempsster & co. V. Paatersoonzochhonis & co.一案中,就就免责条款是是否保护第三三人的问题,法法院曾有不同同意见,但是是以后的一些些案例中,英英国法院仍然然确认第三三者不
15、可从与与他无关的合合同条款取得得保障。116不过,自自50年代以以来,一系列列案件表明原原告可以依据据侵权行为提提起诉讼,从从而回避了合合同中的免责责条款,例如如,客运票上上虽载有免除除承运人的旅旅客伤害责任任条款,但旅旅客仍能凭过过失侵权行为为诉船方受雇雇人,即使免免责条款涉及及受雇人,结结果一样,因因为受雇人非非合同当事人人,他不能援援引合同规定定事项以保护护自己。117当然,在在英美法中,合合同相对性原原则在实践中中也存在许多多例外。例如如,合同相对对性原则不适适用于承诺付付款给第三者者的保险合同同、信托合同同。再如,在在委托人以明明示或默示的的方式同意受受托人与第三三者订立的合合同中,
16、委托托人受该合同同所包含的免免责条款的约约束。尤其应应当看到,现现代英美法在在产品责任领领域为了充分分保护广大消消费者的利益益,发展了对对利益第三人人的担保责任任,如美国统统一商法典第第2318条条规定,卖卖方的明示担担保或默示担担保延及买方方家庭中的任任何自然人或或买方家中的的客人,只要要可以合理设设想上述任何何人将使用或或消费此种货货物或受其影影响,并且上上述任何人因因卖方违反担担保而受到人人身伤害。在美国,自自1936年年的一个判例例确立以后,美美国的一些州州同意即使原原被告之间无无合同关系,但但如果原告的的损害是被告告可以预见的的,合同的履履行将会对原原告产生影响响等情况,被被告应赔偿
17、原原告的纯经经济损失。118总之,合同同相对性或债债的相对性原原则,自罗马马法以来,一一直为两大法法系所确认,尽尽管两大法系系关于合同相相对性规则的的内容有所区区别,但基本本上都认为,合合同相对性是是指合同主要要在特定的合合同当事人之之间发生法律律拘束力,只只有合同当事事人一方能基基于合同向对对方提出请求求或提起诉讼讼,而不能向向与其无合同同关系的第三三人提出合同同上的请求,也也不能擅自为为第三人设定定合同上的义义务,合同债债权也主要受受合同法的保保护。合同的的相对性,是是合同规则和和制度的奠基基石,在债法法或合同法中中具有十分重重要的地位。二、合同相对性性规则的确定定尽管合同相相对性规则包包
18、含了极为丰丰富和复杂的的内容,且广广泛体现在合合同中的各项项制度之中,但但概括起来,我我认为主要包包含如下三个个方面的内容容:(一)主体的相相对性所谓主体的的相对性,是是指合同关系系只能发生在在特定的主体体之间,只有有合同当事人人一方能够向向合同的另一一方当事人基基于合同提出出请求或提起起诉讼。具体体来说,首先先,由于合同同关系仅是在在特定人之间间发生的法律律关系,因此此,只有合同同关系当事人人彼此之间才才能相互提出出请求,与合合同关系当事事人没有发生生合同上的权权利义务关系系的第三人,不不能依据合同同向合同当事事人提出请求求或者提起诉诉讼19。其次,合合同一方当事事人只能向另另一方当事人人提
19、出合同上上的请求和提提起诉讼,而而不能向与其其无合同关系系的第三人提提出合同上的的请求及诉讼讼。例如,甲甲、乙之间订订立一个出售售某物的合同同,在规定的的交付期到来来之前,甲不不慎丢失该物物被丙所拾到到。数日后,乙乙在丙处发现现该物。本案案中,甲、乙乙之间订立买买卖合同,在在该物未交付付以前,甲仍仍为标的所有有人,甲在规规定期限到来来之前,如不不能交付该物物,则应向乙乙承担违约责责任。对乙来来说,他有权权请求甲交付付该物与承担担违约责任。但但由于其并未未对该物享有有物权,其权权利不能对抗抗一般人,因因此,他无权权要求丙返还还该物,只能能由甲向丙提提出请求,要要求其返还原原物。应当指指出的是,随
20、随着社会经济济生活的发展展,法律为保保护某些合同同关系中的债债权人,维护护社会经济秩秩序,也赋予予了某些债权权以物权的效效力,例如根根据我国的经经济合同法第第23条的规规定:如果果出租方将财财产所有权转转移给第三方方时,租赁合合同对新的所所有方继续有有效。这种种规定在理论论上称为买买卖不能击破破租赁,实实际上是赋予予租赁权具有有对抗第三人人的物权效力力。当然这种种债权物权化化的情形只是是例外的情况况。(二)内容的相相对性所谓内容的的相对性,是是指除法律、合合同另有规定定以外,只有有合同当事人人才能享有某某个合同所规规定的权利义义务,并承担担该合同规定定的义务,除除合同当事人人以外的任何何第三人
21、不能能主张合同上上的权利。在在双务合同中中,合同内容容的相对性还还表现在一方方的权利就是是另一方的义义务,而因为为另一方承担担义务才使一一方享有权利利,权利义务务是相互对应应的。由于合合同内容及于于当事人,因因此权利人的的权利须依赖赖于义务人履履行义务的行行为才能实现现。从合同关系系内容的相对对性原理中,可可以具体引出出如下几项规规则:第一,合合同规定由当当事人享有的的权利,原则则上并不及于于第三人。合合同规定由当当事人承担的的义务,一般般也不能对第第三人产生拘拘束力。例如如,甲、乙之之间订立旅馆馆住宿合同,甲甲方(旅馆)承承诺照看旅客客的贵重物品品,但要求物物品必须存放放于甲方指定定的地点,
22、乙乙方的朋友丙丙携带某物至至乙处,将该该物存于乙寄寄宿的房间内内,后被窃。乙乙丙对甲提起起诉讼,要求求赔偿。本案案中,甲对乙乙所承担的保保管义务并不不及于丙,同同时,即使是是物品为乙所所有,也必须须存于甲指定定的地点,因因此,甲对丙丙的财物失窃窃不负有赔偿偿责任。当然然,随着现代代产品责任制制度的发展,许许多国家立法法扩大了产品品制造商、销销售商对许多多与其无合同同关系的消费费者的担保义义务和责任,有有关这方面的的问题,我们们将在后文中中进一步探讨讨。第二,合合同当事人无无权为他人设设定合同上的的义务。一般般来说,权利利会对主体带带来一定利益益,而义务则则会为义务人人带来一定负负担或使其蒙蒙受
23、不利益。如如果合同当事事人为第三人人设定权利,法法律可以推定定,此种设定定是符合第三三人意愿的,但但如果为第三三人设定义务务,则只有在在征得第三人人同意之后,该该义务方可生生效,若未经经第三人同意意而为其设定定义务,实际际上是在损害害第三人利益益,因此,合合同当事人约约定的此种义义务条款是无无效的。在实实践中,即使使是当事人一一方与第三人人之间存在着着某种经济上上的利害关系系(如长期供供货关系等),或或是总公司与与其有独立法法人地位的子子公司之间的的关系等,也也必须征得第第三人同意才才能为其设定定义务。第三三,合同权利利与义务主要要对合同当事事人产生约束束力。在一般般情况下,合合同之债主要要是
24、一种对内内效力,即对对合同当事人人之间的效力力,但是法律律为防止因债债务人的财产产的不当减少少而给债权人人的债权带来来损害,允许许债权人对债债务人和第三三人的某些行行为行使撤销销权及代位权权,以保护其其债权,这两两种权利的行行使,都涉及及到合同关系系以外的第三三人,并对第第三人产生法法律上的拘束束力。因此,合合同的保全也也可以看作合合同相对性的的例外现象。(三)责任的相相对性违约责任是是当事人不履履行合同债务务所应承担的的法律后果,债债务是责任发发生的前提,而而责任则是债债务人不履行行其义务时,国国家强制债务务人履行债务务和承担责任任的表现,所所以责任与债债务是相互依依存不可分离离的。由于违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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