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等级量化动态评定机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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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等级量化动态评定机制实施方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促进 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等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由县委政法委与县司法局共同组织相关专业人员 成立县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 作。每年开展一次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并于当年11月底前 完成。第三条等级人民调解员共设三个等次:一级人民调解员、二 级人民调解员、三级人民调解员。第四条 全县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凡 符合条件的都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第五条 等级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拥护中
2、国共产党的领导,作风正派、为人公道、联系群 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威望和法律、政策水平;(二)能独立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能按司法部的要 求规范制作卷宗;(三)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期间,没有发生因调解不当导致民 转开卜案件、非正常死亡、集体上访、群体性械斗等引发的社会 不稳定事件;第六条等级人民调解员从综合素质、调解能力、工作成效、 日常表现等四个方面要求进行评定,设定具体标准9项共100分 (见附件1) o评定指标分值到达85-89分的为三级人民调解 员;分值到达90-94分为二级人民调解员;分值95分(含本数) 以上的为一级人民调解员。第七条 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
3、认为基本 符合评定条件的,可向当地司法所提出评定等级人民调解员的申 请要求,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评定条件,向当地司法所提出 推荐名单。由司法所初审后于当年11月10日前报县人民调解员 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基层科)。第八条 提出申请或推荐进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的,应当 提供以下材料:(一)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申请(推荐)表(附件2);(二)申请人一寸照片两张;(三)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四)相关获奖证书复印件;(五)申请人独立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复印件等。第九条授予等级资格的人民调解员,按全县行政村(社区) 总数计,一级人民调解员一般在1%左右,二级人民调解员一般 在3%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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