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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救助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2应急救助委办公室及职责 3灾害预警响应 4信息报告和发布 4.1灾情报告 4.2信息发布 5应急响应 5.1级响应 5.2级响应 5.3级响应 5.4启动条件调整 5.5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6.1灾后救助 6.2恢复重建 6.3灾害救助工作评价 7附则 7.1预案管理 7.2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
2、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时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下,各村(居)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3)部门密切配合,
3、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政府主导、社会动员。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街范围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周边街道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街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救助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1.1应急救助委员会组成 街道应急救助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救助办)为全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领导全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
4、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研究制定全办应急救助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推进应急救助交流与合作。 应急救助委员会主任: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应急救助委员会副主任:司法所所长 成员部门:党政办、民政所、武装部、中心校、派出所、财政所、城建办、农业站、计生服务站、卫生院、供电、电信部门等其他部门。 应急救助委员会根据救助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增加其他成员部门。 2.1.2成员部门职责 (1)党政办负责统一协调办事处及其他部门工作 (2)民政所:收集、汇总、核实、评估、报告和发布灾情;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负责救灾款物的筹集、分配和管理;组织救灾捐赠;组织灾区开展因灾损毁房屋的恢复重建;储备救灾物资;指
5、导基层制定、修订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检查、督促灾区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3)武装部:民兵参加抢险救灾。主要担负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重点是救灾物资)等任务。必要时,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4)中心校: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和因灾停课情况;协助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重建。 (5)派出所:参与灾区紧急救援;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灾区安全。 (6)财政所:安排镇级自然灾害救济支出预算;会同民政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拨付救灾资金;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7)城建办:组织
6、开展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检测,对重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处理;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 (8)农业站:组织、协调防汛抢险;负责水情、汛情、旱情监测,参与旱灾、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保障灾区生活、生产用水的供应;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对农作物灾害预测预报;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指导畜牧养殖、水产养殖采取相应的不就措施;配合财政部门落实灾害减免政策。 (9)卫生院:参加灾区救灾救助、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传染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监督测,做好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测预警;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
7、和食品卫生;组织心理卫生医生赴灾区开展心理危机干预。 (10)林业站:参与相关灾害评估;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范工作。 (12)供电、电信部门:指导和组织灾区抢救和恢复电力、通讯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和通讯畅通。 2.2应急救助办公室及职责 应急救助办公室设在应急办,为街道应急救助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陈宏远同志兼任。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单位、村、社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灾民安置转移、生活安排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统一发布灾情信息,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灾害预警响应 (1)根据水利、水文、地质灾
8、害、林业、森林火险、有害生物灾害、农作物病虫害草鼠害、动物疫情等部门预警预报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全镇发布预警预报。 (2)民政办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及时提出灾情评估意见,向办事处有关专项指挥部报告,同时向有关部门和村(社区)通报。 (3)办直有关部门和各村应根据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预警预报,提前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4信息报告和发布 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要求,及时收集、汇总灾害信息,各有关单位应主动及时向街道
9、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报送各类灾害信息。 4.1信息报告 4.1.1灾情报告 (1)自然灾害发生后,各村、相关部门必须迅速组织调查核实,及时向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2)灾情初报。发生突发特大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各村(社区)及其有关部门应在灾害发生1小时内向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办事处应立即向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对灾情进行初步汇总、核实,报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 (3)灾情续报。灾情稳定之前,民政部门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村、社区每天8:30之前将前24时的灾情向民政部门报告,民政部门每天9时前向区民政局报告。
10、 (4)灾情核报。各村(社区)在灾情稳定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民政所报告。民政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处汇总数据向区民政局汇报。 4.1.2灾情报告内容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范围、程度。灾害后果(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2)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11、(3)因灾需救济情况:需口粮救济人口及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及户数。 (4)已救济情况:投靠亲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数量,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和已安排伤病救济款数量,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和已恢复住房户数。 4.2信息发布 4.2.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2.2灾情数据以民政所与有关部门会商的统计数据为准,由民政所报办事处批准后发布。中灾、大灾、特大灾的灾情对外发布和新闻报道,须经民政所核实并报办事处批
12、准。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三级。本预案启动后,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相应设定三个响应等级。一旦灾情损失达到设定响应标准,即启动相应响应措施。 5.1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1)全处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a.死亡1人以上,2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000人以上,10000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50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2)办事处决定
13、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办事处应急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办事处应急救助委员会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由办事处应急救助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应急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立即向区民政局报告灾情,协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并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带
14、队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申请和调拨救灾款物。 根据办事处或民政及财政部门申请,民政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财政所同意后,及时下拨到灾区。如有需要,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调拨救灾物资。必要时,民政所会同财政所向区民政局、财政局申请应急资金。 (5)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 与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编发灾情快报,报市民政局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5.2级响应 5.2.1启动标准 (1)全办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
15、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a.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000人以上,30000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500户以下。 (2)办事处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应急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应急救助委员会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由应急救助委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 5.2.3响应措施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领导小组组长或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领导小组副组长
16、负责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迅速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会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村的情况汇报,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2)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民政所全体动员,投入救灾工作。 (3)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领导小组第一时间率处直有关部门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4)申请和调拨救灾款物。 民政所立
17、即会同财政所,向区民政局、财政局申请应急资金,必要时由办事处向市政府申请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持。根据办事处或民政、财政部门申请,会商财政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及时下拨到灾区。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5)视情况组织社会救灾捐赠。 (6)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立即编发灾情快报,报市民政局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5.3级响应 5.3.1启动标准 (1)全处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a.因灾死亡5人以上;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3000人以上; c
18、.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0000以上。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 (2)办事处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应急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应急救助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应急救助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由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与有关成员单位沟通灾害信息,以办事处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与市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
19、关镇情况汇报,向灾区紧急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2)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民政所保持与区民政局联络畅通。 (3)灾情发生12小时内,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领导小组组长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灾民,视察灾情,同时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抗灾救灾工作。必要时,可在灾区实施紧急状态。 (4)由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分析灾区形势,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5)有关成员单位每日8时前向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灾害信息。 (6)调拨救灾款物 办事处向市政府申请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持,民政所会同财政所立即向市民政局、财
20、政局申请应急资金;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8)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 每4小时与民政部门联系一次,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立即编发灾情快报,报送市民政局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9)组织救灾捐赠 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处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 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5.4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
21、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5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办事处应急救助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灾后救助 办事处应在全面核实灾情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灾民生活安排方案。对缺粮面比较大的灾区要组织对口支援,开展互助互济,通过发展生产和组织劳务输出等措施,增强抗灾自救能力;对既缺粮又缺钱的贫困受灾群众,及时给予政府救济,确保受灾群众每人每天至少1斤口粮,保障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 6.1.1每年10月开始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
22、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统一上报至市民政局。 6.1.2民政所不定期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1.3民政所应根据情况向办事处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财政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和财政配套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基本生活困难。 6.2恢复重建 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市政府组织实施。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
23、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2.1开展灾情评估,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民政所立即组织灾情评估和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并上报房屋毁损等情况。 6.2.2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处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6.2.3民政所根据各受灾村(社区)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财政所下拨中央和省、市救灾资金,专项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6.2.4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6.2.5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6.2.7教育、财政、建委、交管、水利、农委、卫生院、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和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讯、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6.3灾害救助工作评价 民政所应针对灾害救助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等进行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修订、完善预案。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街道办事处应急救助办公室制订,报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应适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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