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1262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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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民办办职业培培训学校校管理办办法(试试行)第一章 总总 则 第第一条 为规规范民办办职业培培训学校校办学行行为,促促进我省省职业技技能培训训事业健健康发展展,根据据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民民办教育育促进法法、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民办教教育促进进法实施施条例等等国家有有关法律律法规,结结合我省省具体情情况,制制定本办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区域内国国家机构构以外的的社会组组织或个个人,利利用非国国家财政政性经费费,面向向社会举举办的实实施以职职业技能能为主的的职业资资格培训训、职业业技能培培训、新新职业(工工种)培培训的民民办职业业培训学学校,按按照本办办法的规规定进行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法
2、所称职职业资格格培训,是是依据国国家职业业标准开开展的、对对劳动者者从事某某一职业业所必备备的学识识、技术术和能力力的培训训。包括括职业资资格五级级(初级级)、四四级(中中级)、三三级(高高级)、二二级(技技师)、一一级(高高级技师师)和其其他各类类专业从从业资格格能力的的培训;职业技技能培训训是为劳劳动者适适应某一一岗位需需要开展展的、以以提高技技能水平平为主的的职业性性培训;新职业业(工种种)是国国家已正正式颁布布职业名名称,但但职业分分类大典典中未收收录的职职业。第四条 民办职职业培训训学校是是职业培培训体系系的重要要组成部部分,依依法享有有办学自自主权,其其教师和和学生依依法享有有与国
3、家家举办的的教育机机构的教教师和学学生平等等的法律律地位。各级人力资资源和社社会保障障行政部部门应按按照“适适应需求求、适度度规模、优优化结构构、提高高质量”的原则,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纳入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职业培训规划,采取措施予以扶持,鼓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依法发展、资源统筹、开放创新、办出特色。第二章 职责与与审批权权限第五条 省人力资资源和社社会保障障行政部部门负责责全省民办职职业培训训学校的的管理和和监督检检查工作作。具体体负责:(一)根据据法律法法规和国国家以及及本省的有关关规定,制制定本省省民办职职业培训训学校的的发展规规划和办办学标准准,组织织开展民民办职业业培训学学校的评评
4、估和评评优工作作,负责责推进民办办职业培培训学校校师资队队伍的建建设。(二)负责责指导民办办职业培培训学校校的审批批工作;按照国国家要求求公布民办办职业培培训学校校职业(工工种)设设置标准准和民办办职业培培训学校校开设培培训的职职业(工工种)范范围。(三)组织织指导对对民办职职业培训训学校职职业(工工种)设设置资格格进行评评审。各州、地、市市人力资资源和社社会保障障行政部部门按省省人力资资源和社社会保障障行政部部门授权权,负责责本辖区区内民办办职业培培训学校校的管理理工作。具具体职责责是:(一)按权权限负责责辖区内内民办职职业培训训学校的的审批工工作。(二)负责责对所审审批民办办职业培培训学校
5、校的教学学、师资资、培训训、鉴定定、学生生管理、广广告、收收退费等等工作进进行指导导和管理理。(三)负责责所审批批民办职职业培训训学校的的日常监监督检查查。第六条 设立民民办职业业培训学学校按以以下权限限审批:(一)举办办国家职职业资格格五级、四四级(初初、中级级)职业业(工种种)培训训的民办办职业培培训学校校,由省人人力资源源和社会会保障行行政部门门根据每每年度培培训机构构教学评评估检查查情况,授授权各州州、地、市市人力资资源和社社会保障障行政部部门审批批。审批后后报送省人力资资源和社社会保障障行政部部门备案案。(二)举办办国家职职业资格格三级(高高级)及及以上职职业(工工种)、国国家统考考
6、职业(工工种)的的民办职职业培训训学校,由省人力力资源和和社会保保障行政政部门审审批,抄抄送省教育行行政部门门备案。(三)行业业、企业业及个人人举办技技工学校校,统一由由省人力力资源和和社会保保障行政政部门审审批,抄抄送省教教育行政政部门备备案。州州、地、市市人力资资源和社社会保障障行政部部门应向省人力力资源和和社会保保障行政政部门推推荐所属属办学条条件和业业绩良好好的民办办职业培培训学校校申办技工学学校。第三章 民办职职业培训训学校的的设立、变变更、延延续、终终止第七条 以社会会组织名名义举办办民办职职业培训训学校的的,社会会组织应应当具有有法人资资格,有有与其培培训项目目相适应应的办学学资
7、金。 以个人名义义举办民民办职业业培训学学校的,举举办者应应当具有有政治权权利和完完全民事事行为能能力。联联合举办办民办职职业培训训学校的的,应当当视出资资比例及及经公证证机关公公正的联联合出资资协议书书,确定定一方为为举办者者。第八条 民办职职业培训训学校的的名称应应当符合合有关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的规定定,不得得损害社社会公共共利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应当包括其所在行政区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专有名词。民办职业培培训学校校只能使使用一个个名称,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学校统一使用“州(地、市)职业培训学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统一使用“青海省职业
8、培训学校”。学校名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学校名称相同或相近,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民办职业培培训学校校只开展展某一特特色职业业(工种种)培训训或关联联性强的的职业(工工种)培培训的,经经审批机机关批准准后,可可以使用用职业名名称冠名名。第九条 举办民办办职业培培训学校校应当符符合青青海省民民办职业业培训机机构设置置标准(见见附件11)及相相应的职职业(工工种)设设置标准准。第十条 申请正正式设立立民办职职业培训训学校应应提交以以下材料料:(一)民民办职业业培训学学校申办办报告(格格式要求求见附件件2)一一份;(二)青青海省民民办职业业培训学学校审批批表(见见附件33)三
9、份份; (三)拟办办民办职职业培训训学校的的章程:(四)单位位办学应应出具举举办者的的法人资资格证明明及复印印件,有有上级主主管部门门的,要要有上级级主管部部门同意意办学的的证明文文件。公公民个人人申请办办学的应提交交完全民民事行为为能力证证明(户户籍所在在地县以以上医院院出具的的无精神神疾病证证明和申申请人身身份证及及复印件件);(五)拟办办民办职职业培训训学校董董事会、理理事会或或者其他他形式决决策机构构人员、拟拟任校长长、财会会人员、职职工的身身份、学学历、资资格证书书等证明明材料的的复印件件;(六)拟聘聘理论教教师、实实习指导导教师的的身份、学学历、资资格证明明材料的的复印件件;(七)
10、拟办办民办职职业培训训学校的的资产及及经费来来源的证证明文件件。具有有资质的的验资机机构出具具的验资资报告,其中以以货币资资金以外外的方式式出资的的,还应应提交具具有评估估资质的的机构出出具的评评估报告告;(八)适合合用作办办公、培培训和实实习场地地证明。自自有场地地的民办办职业培培训学校校,提交交场地产产权证明明,租借借场地的的提交具具有法律律效力的的租借契契约及场场地产权权证明;(九)满足足教学和和实操培培训需要要的主要要设施、设设备的清清单;(十)开展展相应职职业(工工种)培培训的教教学计划划、教学学大纲和和相应的的教材(教教材提供供目录及及编者)。有关证照、证证书、证证件、教教材等除除
11、提交复复印件(目目录)外外,还应应提供相相应原件件供人力力资源和和社会保保障行政政部门核核对。第十一条 民办职职业培训训学校章章程应当当包括以以下事项项:(一)学校校名称、校校址;(二)办学学宗旨、办办学规模模、职业业(工种种)设置置、培训训层次和和形式;(三)学校校资产的的数额、来来源、性性质等;(四)董事事会、理理事会或或者其它它形式决决策机构构的产生生方式、人人员构成成、任期期、议事事规则等等;(五)法定定代表人人、负责责人产生生和罢免免的程序序;(六)组织织管理制制度、财财务管理理(使用用)制度度、教师师管理制制度、学学籍管理理制度、学学员考核核鉴定制制度、安安全管理理制度等等;(七)
12、出资资人是否否要求取取得合理理回报;(八)学校校自行终终止的事事由;(九)章程程修改程程序及其其它必须须由章程程规定的的事项。第十二条 人力力资源和和社会保保障行政政部门在在受理举举办者申申请材料料后,按按以下程程序审批批:(一)举办办者按规规定向人人力资源源和社会会保障行行政部门门提交有有关材料料后,符符合要求求的,工工作人员员应出具具书面受受理凭证证;对材材料不全全的,工工作人员员不予受受理,但但需书面面告知补补充材料料。(二)对受受理的材材料,人人力资源源和社会会保障行行政部门门自受理理后300个工作作日内组组成专家家评审小小组,对对举办者者提交全全部材料料的真实实性、有有效性和和办学可
13、可行性进进行评审审,并形形成专家家小组评评审意见见。(三)人力力资源和和社会保保障行政政部门依依据专家家小组评评审意见见,做出出是否批批准的决决定。批批准的,下下达正式式批复;不批准准的,向向申请者者书面说说明理由由。州、地、市市人力资资源和社社会保障障行政部部门审核核批准办办学机构构后,应应将正式式书面批批复及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一份)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同时领取办学许可证空白件。(四)经批批准的民民办职业业培训学学校,持持正式批批复在审审批办学学的人力力资源和和社会保保障行政政部门办办理办学许许可证(正、副副本填写写要求见见附件44)。第十三条 已取
14、取得办学许许可证的民办职职业培训训学校,申申请增加加职业(工工种)培培训资格格或在原原有职业业(工种种)培训训资格的的基础上上申请上上一级职职业资格格的,应应向原审审批办学学的人力力资源和和社会保保障行政政部门提提出申请请,提交交下列材材料:(一)青青海省民民办职业业培训学学校审批批表三三份;(二)本办办法第十十条第(六六)、(九九)、(十十)款要要求材料料;(三)人力力资源和和社会保保障行政政部门按按本办法法第六条条、第十十二条要要求进行行审批。其其中,州州、地、市市审批民民办职业业培训机机构在原原有职业业(工种种)培训训资格的的基础上上申请上上一级职职业资格格的,由由原审批批机构向向省人力
15、力资源和和社会保保障厅出出具推荐荐函。第十四条 民办职职业培训训学校应应根据学学校性质质,持办办学许可可证,按按事业业单位登登记管理理暂行条条例和和民办办非企业业单位登登记管理理暂行条条例等等有关规规定,到到相应的的机构编编制或社社团管理理办公室室办理法法人登记记;同时时还应到到有关部部门办理理组织代代码证书书、税务务登记证证、银行行开户等等相关手手续。第十五条 办学学许可证证是民办职职业培训训学校办办学的合合法凭证证,正、副副本具有有同等法法律效力力,正本本应放置置在民办办职业培培训学校校的主要要办公场场所明显显位置,副副本在审审批机关关监督、检检查和办办理相关关手续及及开展社社会活动动时使
16、用用。民办办职业培培训学校校遗失办办学许可可证应立立即登报报声明,并并持声明明向原发发证的人人力资源源和社会会保障行行政部门门提交补补办申请请,经人人力资源源和社会会保障行行政部门门审核后后补发。第十六条 民办办职业培培训学校校应在经批准的的办学地地址开展展教学活活动。民民办职业业培训学学校需要要变更学学校地址址的,应应重新办办理审批批手续。(一)民办办职业培培训学校校需在本本区域内内变更办办学地址址的,应应向人力力资源和和社会保保障行政政部门提提交下列列材料:1、青海海省民办办职业培培训学校校变更(延延续)审审批表(附附件5)三三份;2、本办法法第十条中(八八)、(九九)款要要求材料料;人力
17、资源和和社会保保障行政政部门应应在受理理材料之之日起,220个工工作日内内做出决决定。同同意变更更的,应应换发新新的办学学许可证证。(二)民办办职业培培训学校校需要在在本区域域外变更更办学地地址的,应应到拟变变更地人人力资源源和社会会保障行行政部门门,按照照本办法法第六条、第第七条、第第十条、第第十一条、第第十二条要要求,重重新办理理审批手手续,同同时向原原人力资资源和社社会保障障行政部部门提出出终止申申请。第十七条 民办办职业培培训学校校需要在在批准的的办学地地址以外外增设教教学地点点的,按按以下要要求办理理:(一)民办办职业培培训学校校在经批准的的区域内内增设教教学地点点的,应应填写青海省
18、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增设教学地点备案表(附件6),向批准办学的行政部门备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增设的教学地点,不得直接使用学校名称,应使用学校教学分部字样。(二)民办办职业培培训学校校在经批准的的区域外外增设教教学地点点的,应应按照本本办法第第六条、第第七条、第第十条、第第十一条、第第十二条要要求,重重新办理理审批手手续。第十八条 民办办职业培培训学校校合并、分分立的,在在民办职职业培训训学校进进行财务务清算后后,由民民办职业业培训学学校的决决策机构构向人力力资源和和社会保保障行政政部门提提出申请请,并提提交下列列材料:(一)法定定代表人人或举办办者签署署的,并并经民办办职业培培训学校校决策机机构
19、同意意的合并并或分立立申请(合合并的需需提供双双方申请请);(二)财务务清算情情况报告告;(三)民办办职业培培训学校校章程(民民办职业业培训学学校合并并、分立立后,形形成新的的学校章章程)。州、地、市市人力资资源和社社会保障障行政部部门应在在受理之之日起33个月内内以书面面形式答答复,并将结结果报送送备案。第十九条 民办办职业培培训学校校举办者者变更的的,应向向原审批批办学的的人力资资源和社社会保障障行政部部门提出出申请,并并提交下下列材料料:(一)青青海省民民办职业业培训学学校变更更(延续续)审批批表三三份;(二)原举举办者提提出变更更的申请请及民办办职业培培训学校校决策机机构同意意的书面面
20、材料;(三)新举举办者接接受变更更的申请请。新举举办者为为单位的的应提供供单位法法人证书书原件及及复印件件;新的的举办者者为个人人的,应应提供本本人身份份证原件件、复印印件以及及完全民民事行为为能力证证明;(四)财务务清算报报告及新新的举办办者重新新提供的的办学资资金证明明。人力资源和和社会保保障行政政部门应应在受理理材料之之日起220个工工作日内内做出决决定。州、地地、市人人力资源源和社会会保障行行政部门门办理的的要将核准结果果向省人力资资源和社社会保障障行政部部门备案案。第二十条 民办职职业培训训学校变变更校长长的,应应符合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中校长的条件,向原审批办学的人力资源
21、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青青海省民民办职业业培训学学校变更更(延续续)审批批表三三份;(二)民办办职业培培训学校校决策机机构变更更校长的的决议书书及申请请;(三)拟任任校长的的身份、学学历、资资格等证证明材料料原件及及复印件件。人力资源和和社会保保障行政政部门应应在受理理材料之之日起,220个工工作日内内做出决决定。核核准的,应应换发新新的办学学许可证证,州、地地、市人人力资源源和社会会保障行行政部门门办理的的,要将将结果报报省人力资资源和社社会保障障行政部部门备案案。第二十一条条 民办职职业培训训学校变变更学校校名称的的,应向向原审批批办学的的人力资资源和社社会保障
22、障行政部部门提出出申请,并并提交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延续)审批表三份。人力资源和和社会保保障行政政部门应应在受理理材料之之日起,220个工工作日内内做出决决定;批批准的,应应换发新新的办学学许可证证,并将将结果报报市人力资资源和社社会保障障行政部部门备案案。第二十二条条民办职职业培训训学校董董事会、理理事会或或者其他他形式决决策机构构人员变变更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及时将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职业资格证明等材料及加盖学校公章的决议文件报审批办学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条 民办职职业培训训学校需需要延续续依法取取得的办办学许可可证有效效期的,应应当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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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 职业培训 学校 管理办法 1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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