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的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效力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应用3461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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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e degrree offMaster of Enngineeering论合同的法律约约束力与效力力及合同的成成立与生效赵旭东关键词: 合同约束力力/合同效力力内容提要: 本文指出出合同成立与与合同生效具具有不同的法法律要件,合合同成立产生生合同的法律律约束力,而而合同的生效效产生狭义上上的合同效力力。合同的效效力包括广义义与狭义的两两种含义,广广义的合同效效力指合同对对当事人的一一般约束力,狭义的合同同效力又称履履行效力,仅仅指合同约定定的具体权利利
2、义务的发生生。所谓合同同的有效与无无效是指广义义的合同效力力的有无,而而非合同生效效中所称的狭狭义合同效力力。在合同法颁颁布之前,合合同的约束力力与效力、成成立与生效被被许多学者论论及。这既是是一个实体的的问题,也是是法律概念间间的逻辑问题题。合同法的的颁布,不仅仅未能解决这这一问题,相相反,使这一一问题变得更更为突出和尖尖锐。合同法法第8条规定定:“依法成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具有法律约束束力”。同时时,该法第三三章又以“合合同的效力”为为题,在第444条规定:“依法成立立的合同,自自成立时生效效”,“应当当办理批准、登登记等手续生生效的,依照照其规定”,附生效条件件或期限的合合同,自条件件
3、成就或期限限届至时生效效。这意味着着,有的合同同在成立时并并不生效,但但却已经具有有了法律约束束力。在此,法律约束力力与合同的效效力已不等同同,那么二者者的内涵如何何?同时,合合同法在“合合同的效力”一一章中又对合合同的有效与与无效问题作作了系统的规规定,这里所所称的有效与与无效,又指指何意,是指指合同没有效效力还是指没没有法律约束束力?其实,这并并非合同法提提出的新问题题,在合同法法颁布之前,无论在民法法通则中还是是在三部合同同法(经济合合同法、技术术合同法和涉涉外经济合同同法)中,都都存在着同样样的问题。合合同法关于法法律约束力的的规定,不过过是从民法通通则第57条条“民事法律律行为从成立
4、立时起具有法法律约束力”引引伸而来,并并与三个合同同法中关于合合同法律约束束力的条文几几乎完全相同同,可谓沿袭袭而成。不过过三部合同法法尚未为合同同的效力问题题作单独的系系统规定,而而只在合同总总则部分的订订立或履行规规定中涉及到到合同的有效效与无效问题题。新合同法法的颁布,使使学界不得不不把它作为一一个重要问题题予以关注,并对其作出出全面深入的的阐述和论证证。一、 合同同的约束力合同的法律律约束力,应应是法律赋予予合同对当事事人的强制力力,即当事人人如违反合同同约定的内容容,即产生相相应的法律后后果,包括承承担相应的法法律责任。约约束力是当事事人必须为之之或不得为之之的强制状态态,约束力或或
5、来源于法律律,或来源于于道德规范,或来源于人人们的自觉意意识,当然,源于法律的的法律约束力力,对人们的的行为具有最最强迫约束力力。合同的约约束力主要表表现为:088当事人不不得擅自变更更或者解除合合同;当事事人应按合同同约定履行其其合同义务;当事人应应按诚实信用用原则履行一一定的合同外外义务,如完完成合同的报报批、登记手手续以使合同同生效。不得得恶意影响附附条件法律行行为的条件的的成就或不成成就,不得损损害附期限法法律行为的期期限利益等。合同从成立立时起,具有有法律约束力力,是无可怀怀疑的法律判判断。合同是是当事人之间间关于设立、变变更和终止民民事权利义务务关系的协议议。无论民事事权利,还是是
6、民事义务,都是法律强强制力保护之之下人们为某某种行为或不不为某种行为为的可能性或或必然性,因因而,以民事事权利和民事事义务为内容容的合同当然然应具有法律律的约束力,否则合同就就成了儿戏或或与“君子协协议”无别。同同时,合同也也只能从其成成立时起具有有法律约束力力,成立之前前合同尚不存存在,当然不不存在合同的的约束力问题题,虽然在合合同成立前,可能会有复复杂的订约过过程,在此过过程中,亦存存在着当事人人的先契约义义务或产生缔缔约过失责任任,但它们都都不属合同本本身的约束力力,而是订约约过程中的要要约、承诺行行为的约束力力以及先契约约义务的法律律后果。这里里应予特别指指出,合同从从成立时起,具有法
7、律约约束力,并不不意味着在合合同成立之前前,没有任何何法律约束力力的现象发生生或存在。其其实,要约、承承诺行为同样样是具有一定定法律约束力力的行为,如如要约一经发发出即不得随随意撤回。在在要约有效期期内,要约人人受其要约的的约束。此外外新合同法第第42、433条所规定的的先合同义务务同样也构成成了对订约人人的法律约束束力。只是,这种约束力力属要约、承承诺行为的约约束力,它与与合同本身的的约束力不同同。合同从成立立时起,具有有法律约束力力,当然是附附有前提条件件的,只有依依法成立的合合同,才能取取得法律约束束力,这也是是法律概念和和法理的逻辑辑结论。如同同法律只承认认合法的民事事行为才为民民事法
8、律行为为一样,法律律也只能赋予予合法的合同同以法律约束束力。非法成成立的合同不不应该受到法法律的承认和和保护,因而而也不可能取取得法律的约约束力。二、 合同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力是一个看起起来简单,实实际上异常复复杂的法律概概念。在对它它的内涵进行行界定之前,有必要首先先对附条件或或附期限的合合同以及合同同的有效与无无效问题作一一分析。所谓附条件件或附期限的的合同,系指指当事人对合合同的生效约约定条件或期期限,合同虽虽已签订成立立,但并不立立即发生效力力,而待条件件成就或期限限到来时合同同才生效。在在此,所谓合合同的效力显显然已不是指指合同的约束束力,因为合合同的约束力力此前已在合合同成立时发发
9、生。这里的的合同效力实实指当事人约约定的权利和和义务的发生生,在合同生生效前,这种种权利和义务务虽由合同约约定,但却只只是一种可能能性(附条件件的合同)或或是将来发生生的必然性(附期限的合合同),只有有在条件成就就、期限到来来,即合同生生效后,它们们才变成为一一种现实性。民民法通则也好好,合同法也也好,在规定定附条件或附附期限的民事事法律行为或或合同时,所所称“效力”、“生生效”和“失失效”显然是是指此种意义义上的效力。陈陈丽萍、黄川川在论先契契约义务 1一文文中,称此种种效力为“履履行合同之效效力”。合同同生效发生的的正是此效。所谓合同的的有效与无效效,是指合同同因符合或不不符合法定条条件而
10、发生的的法律后果,有效者,即即合同具有法法律效力,亦亦即具有法律律的强制力,能够实现当当事人预期的的合同目的。无无效者即合同同不具有法律律效力,亦即即不具有法律律的强制力,不能实现当当事人预期的的合同目的。在在此,有效与与无效中的“效效力”显然非非指当事人对对合同权利与与义务的实际际享有与承担担,而是指合合同的法律约约束力。对于于附条件或附附期限的合同同而言,如果果这种合同因因违法或意思思表示不真实实而无效,应应是指合同从从成立时起不不具有法律约约束力,而不不只是合同权权利义务的不不发生。换言言之,对此种种无效合同,在约定的条条件发生或期期限到来前,当事人完全全可以有意地地阻碍条件的的成就或处
11、分分期限利益,而此种行为为并不为法律律所禁止,因因为此种合同同原本无效。由由此可见,民民法通则也好好,合同法也也好,在规定定有效合同与与无效合同时时,所称的“效效”或“效力力”,其实就就是合同的法法律约束力,这正是合同同法第56条条“无效的合合同或者被撤撤销的合同自自始没有法律律约束力”的的立法根据。问题和矛盾盾已经显现,同一个合同同效力的概念念,在不同的的场合和不同同的法律条文文中已经被赋赋予了不同的的涵义。一种种涵义是指履履行合同之效效力,即合同同约定的权利利义务之发生生或消灭。另另一种涵义是是指合同的一一般法律约束束力,二者究究竟何为合同同的效力?无无论从传统民民法学理探讨讨,还是根据据
12、现行民事立立法,看来都都很难对其中中任何一种涵涵义予以全面面否定。合同同的有效与无无效问题,是是民法及合同同法上最基本本的民事制度度和理论,恐恐怕谁也不能能怀疑其存在在的必然性和和合理性。同同时,我们也也不可能将合合同的有效与与无效作狭义义的理解,即即不可能把它它拖后解释为为权利义务的的是否发生,否则将会出出现违法的附附条件或附期期限合同以及及违法的待批批准或待登记记合同仍具有有法律约束力力的荒唐结果果。同时,因因为附条件或或附期限合同同的存在,因因为法律、法法规对某些合合同需经批准准或登记方能能生效的强制制规定,使合合同的成立及及其法律约束束力与合同权权利义务之存存在肯定会出出现过程上的的分
13、离和时间间上的先后,在此种意义义上对合同效效力的理解和和使用同样既既有深远的法法理传统,又又有着现实的的立法根据,要完全摒弃弃合同效力的的此种涵义同同样也是不可可能的。由此此看来,我们们在此问题上上的作为十分分有限,但仍仍可有所作为为,即在发现现对合同效力力理解和使用用上的矛盾的的基础上,能能否建立这样样的理论判断断:合同的效效力,包括广广义和狭义的的两种涵义,广义的合同同效力,指合合同的约束力力,它存在于于合同自成立立至终止的全全过程,合同同的有效与无无效系指此意意。狭义的合合同效力,指指合同约定的的权利义务之之发生或消灭灭,它存在于于合同自生效效至失效的全全过程。附条条件或附期限限生效或失
14、效效的合同、需需办理批准、登登记等特别手手续才生效的的合同中的效效力系指此意意。至于合同的的效力与合同同的法律效力力,二者之间间不存差异,应是涵义完完全相同的概概念。合同的的效力,无论论是广义上的的法律约束力力,还是狭义义上的权利义义务的发生与与消灭,都是是指在法律上上所具有的强强制力和效果果,此与法律律效力的涵义义并无区别。因因此合同的法法律效力与法法律约束力之之间的关系,在广义上说说,二者涵义义相同,并无无实质差异,有的学者对对此加以区别别和分析,不不仅过于勉强强和论证无力力,反过来倒倒证明了二者者的同一。有有文章 22认为:合合同的法律约约束力根源于于法律效力,合同约束力力发挥作用,必须
15、以法律律效力为基础础;法律效力力是法律自身身规定性的集集中表现,是是国家强制力力通常采取的的较文明的状状态,合同的的约束力是法法律赋予的,是法律效力力较高级的形形态;合同效效力在法律允允许范围内具具有较大伸缩缩性,可由当当事人逐步加加以改变,法法律效力一般般不具有此种种属性;合同同约束力既要要依赖于国家家的强制力,又要尽量避避免或减少它它的直接介入入,而法律效效力则不具备备此特点。三、 合同同的成立与生生效与合同的法法律约束力和和合同的效力力直接联系的的是合同的成成立与生效,按民法通则则和合同法的的规定,合同同的成立产生生合同的法律律约束力,合合同的生效产产生合同的效效力(狭义上上的合同效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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