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3118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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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例分解第一节 工程施工合同效力一、施工合同无无效 案例一于萍、吕禹昕、吕吕家麒、吕坤坤、冯聪、吕吕飒与沈阳市市大东区人民民政府建设工工程施工合同同纠纷案来源:沈阳市中中级人民法院院网,依据判判决书整理(本本案案号22001沈沈民初字第554号)原告:于萍 吕吕禹昕 吕家家麒 吕坤 冯聪 吕飒飒被告:沈阳市大大东区人民政政府 原告诉称,吕洪洪杰(系于萍萍的丈夫,吕吕禹昕、吕家家麒、吕坤、冯冯聪、吕飒的的父亲,于22002年55月8日病故故)与被告所所属的沈阳市市大东区建民民小区联建办办公室于199
2、94年3月月订立一份口口头协议,约约定由吕洪杰杰承建沈阳市市大东区东祥祥小区综合办办公楼工程,包包括住宅、网网点及办公楼楼三部分,总总面积为155,090平平方米,按二二级取费标准准计算。按约约定吕洪杰组组织人员进行行了施工,至至1996年年末工程完工工 。按沈阳阳市建筑工程程预算审查中中心对双方争争议的工程造造价进行鉴定定,工程总造造价为11,191,8823元,建建民小区联建建办公室实际际拨付工程款款为7,8115,1000元,尚欠工工程款3,3376,8223元至今未未付。因建民民小区联建办办公室是被告告于19922年4月122日以沈大东东政办发(11992)222号文件批批准成立的,又
3、又于19955年9月222日以沈大东东政办发(11995)445号文件撤撤销,因而该该欠款应由被被告承担,故故请求判令被被告支付尚欠欠的工程款并并赔偿利息损损失。 被告沈阳市大东东区人民政府府未予答辩。 一审法院经审理理认为,吕洪洪杰为原建民民小区联建办办承建综合楼楼的事实存在在,但吕洪杰杰作为无建设设工程施工的的企业法人营营业执照及相相应资质的自自然人,承建建该项工程,双双方行为违反反了法律、行行政法规的强强制性规定,应应确认为无效效,造成本案案纠纷,双方方均有责任。鉴鉴于该工程已已实际建成,双双方业已对工工程造价经核核算确定为99,635,988元,应应按此金额结结算。对于建建民小区联建建
4、办已付工程程款、材料款款,原告已自自认无争议部部分为7,8815,2449.60元元,但对建民民小区联建办办已经支付的的税金32,400元,水水费2万元,电电费415,437.228元,以房房屋及车折款款50万元,原原告虽不予认认可,但税金金、水、电费费系属实际发发生,理应由由原告承担的的款项,而以以房屋及车折折款50万元元原告已承认认系折抵其先先行垫付的工工程款,应视视为建民小区区联建办的投投入,故以上上款项合计为为8,7833,086.88元应为为建民小区联联建办已付工工程款的金额额。综上,原原建民小区联联建办尚欠原原告工程款8852,9001.12元元应给付原告告,并赔偿原原告利息损失失
5、。因原建民民小区联建办办系被告开办办并已撤销的的不具备法人人资格的临时时机构,故对对该笔债务应应由被告承担担。吕洪杰因因病死亡后,应应由其第一顺顺序法定继承承人即六原告告继承。 案例二兰太公司与鑫蓝蓝公司建设工工程施工合同同纠纷案2004年5月月6日,兰太太实业有限责责任公司(以以下简称兰太太公司)与鑫鑫蓝建筑公司司(以下简称称鑫蓝公司)签签订了建设工工程施工合同同。由鑫蓝公公司承建兰太太公司名下的的多功能酒店店式公寓。为为确保工程质质量优良,兰兰太公司与天天意监理公司司(以下简称称天意公司)签签订了建设工工程监理合同同。 合同签订后后,鑫蓝公司司如期开工。但但开工仅几天天,天意公司司监理工程
6、师师就发现施工工现场管理混混乱,遂当即即要求鑫蓝公公司改正。一一个多月后,天天意公司监理理工程师和兰兰太公司派驻驻工地代表又又发现工程质质量存在严重重问题。天意意公司监理工工程师当即要要求鑫蓝公司司停工。 令兰太太公司不解的的是,鑫蓝公公司明明是当当地最具实力力的建筑企业业,所承建的的工程多数质质量优良,却却为何在这项项施工中出现现上述问题?经过认真、细细致地调查,兰兰太公司和天天意公司终于于弄清了事实实真相。原来来,兰太公司司虽然是与鑫鑫蓝公司签订订的建设工程程合同,但实实际施工人是是当地的一支支没有资质的的农民施工队队(以下简称称施工队)。施施工队为了承承揽建筑工程程,挂靠于有有资质的鑫蓝
7、蓝公司。为了了规避相关法法律、法规关关于禁止挂靠靠的规定,该该施工队与鑫鑫蓝公司签订订了所谓的联联营协议。协协议约定,施施工队可以借借用鑫蓝公司司的营业执照照和公章,以以鑫蓝公司的的名义对外签签订建设工程程合同;合同同签订后,由由施工队负责责施工,鑫蓝蓝公司对工程程不进行任何何管理,不承承担任何责任任,只提取工工程价款5%的管理费。兰兰太公司签施施工合同时,见见对方(实际际是施工队的的负责人)持持有鑫蓝公司司的营业执照照和公章,便便深信不疑,因因而导致了上上述结果。兰兰太公司认为为鑫蓝公司的的行为严重违违反了诚实信信用原则和相相关法律规定定,双方所签签订的建设工工程合同应为为无效,要求求终止履
8、行合合同。但鑫蓝蓝公司则认为为虽然是施工工队实际施工工,但合同是是兰太公司与与鑫蓝公司签签订的,是双双方真实意思思的表示,合合法有效,双双方均应继续续履行合同;而且,继续续由施工队施施工,本公司司加强对施工工队的管理。对对此,兰太公公司坚持认为为鑫蓝公司的的行为已导致致合同无效,而而且本公司已已失去了对其其的信任,所所以坚决要求求终止合同的的履行。双方方未能达成一一致意见,兰兰太公司遂诉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明后认为,被被告鑫蓝公司司与没有资质质的某农民施施工队假联营营真挂靠,并并出借营业执执照、公章给给施工队与原原告签订合同同的行为违反反了我国建建筑法、合合同法等相相关法律规定定,原告兰太
9、太公司与被告告鑫蓝公司签签订的建设工工程合同应当当认定无效。评析上述案例认定建建设工程施工工合同无效的的基本依据是是合同法第第五十二条第第五项的规定定,即“违反法律、行行政法规的强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效。 “行为人人具有相应的的民事行为能能力;意思表表示真实;不不违反法律和和社会公共利利益”是合同生效效的一般要件件,同样也是是衡量建设工工程施工合同同是否生效的的基本标准。基基于建设工程程施工合同的的复杂性以及及对社会的重重要性,依照照法律、行政政法规,建设设工程施工合合同的生效对对合同主体要要求有具体规规定,其中建建设工程施工工合同的承包包人应具有承承包工程的施施工资质。建筑法第二二十六条第
10、二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施工企业超越越本企业资质质等级许可的的业务范围或或者以任何形形式用其他建建筑施工企业业的名义承揽揽工程。禁止止建筑施工企企业以任何形形式允许其他他单位或者个个人使用本企企业的资质证证书、营业执执照,以本企企业的名义承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审理建建设工程施工工合同纠纷案案件适用法律律问题的解释释第一条第第(一)、(二二)项规定“承包人未取取得建筑施工工企业资质或或者超越资质质等级的;没没有资质的实实际施工人借借用有资质的的建筑施工企企业名义的,建建设工程施工工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关于适用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的解释(一)第第四条规定,合合同法实施以
11、以后,人民法法院应当以全全国人大及其其常委会制定定的法律和国国务院制定的的行政法规为为依据确认合合同效力。根根据建筑法法,建筑企企业应当按其其资质能力从从事承建的经经营活动,超超越本企业资资质或没有资资质借用有资资质建筑企业业名义的合同同无效。很明明显,上述案案件中的建筑筑施工合同当当然无效。法律常识专栏栏专栏一:建筑企企业的资质管管理在我国,对建筑筑企业实行严严格的资质管管理,只有依依法核准拥有有从事建筑施施工经营资格格的企业法人人,才有权在在其资质范围围内从事承包包经营活动。建设部在20001颁布的建建筑业企业资资质管理规定定和建筑筑业企业资质质等级标准对对建筑企业的的资质分类和和分级标准
12、进进行了科学的的设置。建筑业企业资资质管理规定定第三条规规定:“建筑业企业业应当按照其其拥有的注册册资本、净资资产、专业技技术人员、技技术装备和已已完成的建筑筑工程业绩等等资质条件申申请资质,经经审查合格,取取得相应等级级的资质证书书后,方可在在其资质等级级许可的范围围内从事建筑筑活动。”第五条规定:“建筑业企业业资质分为施施工总承包、专专业承包和劳劳务分包三个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总承包资质的的企业,可以以对工程实行行施工总承包包或者对主体体工程实行施施工承包。承承担施工总承承包的企业可可以对所承接接的工程全部部自行施工,也也可以将非主主体工程或者者劳务作业分分包给具有相相应专业承包包资质或者
13、劳劳务分包资质质的其他建筑筑业企业。获得专业承承包资质的企企业,可以承承接施工总承承包企业分包包的专业工程程或者建设单单位按照规定定发包的专业业工程。专业业承包企业可可以对所承接接的工程全部部自行施工,也也可以将劳务务作业分包给给具有相应劳劳务分包资质质的劳务分包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分包资质的企企业,可以承承接施工总承承包企业或者者专业承包企企业分包的劳劳务作业。”建筑业企业资资质等级标准准对施工总总承包企业、专专业承包企业业和劳务分包包企业的资质质等级标准进进行了具体化化。其中施工工总承包企业业资质等级标标准包括122个标准,专专业承包企业业资质等级标标准包括600个标准,劳劳务分包企业业资
14、质标准包包括13个标标准。专栏二:挂靠所谓挂靠行为,是是指建筑施工工企业或个人人以其他建筑筑施工企业的的名义承包工工程的行为。挂挂靠企业和个个人本身不具具备施工工程程的相应施工工资质,极易易造成工程质质量低劣和安安全事故隐患患,造成社会会财产损失和和引起社会纠纠纷,历来为为我国法律、法法规所禁止。建筑法规定定:“禁止建筑施施工企业以任任何形式允许许其他单位或或者个人使用用本企业的资资质证书、营营业执照,以以本企业的名名义承揽工程程;凡转让、出出借资质证书书或者以其他他方式允许他他人以本单位位名义承接工工程任务的,均均属挂靠承接接工程。”根据建筑法的的规定以及现现实中的挂靠靠行为,挂靠靠行为具有
15、以以下特征:1、挂靠单位或或个人本身没没有从事建筑筑活动的主体体资格,或者者挂靠单位虽虽有从事建筑筑活动的主体体资格,但不不具备施工项项目相适应的的资质等级。2、挂靠单位或或个人向被挂挂靠企业缴纳纳一定数额的的“管理费”。3、被挂靠的企企业对挂靠单单位和个人不不实施管理,或或仅停留在形形式上,双方方整体上不存存在人事关系系,彼此人员员独立。4、挂靠单位或或个人以被挂挂靠企业的名名义承接工程程,签订、履履行合同。 案例三赣州林业工程公公司诉信丰创创丰置业有限限公司、第三三人信丰县房房产管理局建建设工程施工工合同纠纷案案来源:赣州法院院网,依据判判决书整理(本本案案号22005赣赣中民初一字字第5
16、2号)原告:赣州林业业工程公司 被告:信信丰创丰置业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信信丰县房产管管理局 原告诉称:20005年1月月28日,原原、被告签订订建设工程程施工合同。合合同约定,由由原告承建被被告创丰大厦厦图示土建项项目(基础管管桩除外),开开工时间为22005年33月6日,竣竣工时间为同同年12月331日,同时时约定桩基础础由被告提供供验收资料。合合同签订后,原原告即投入资资金做好施工工准备。但被被告却迟迟不不提供基础管管桩验收资料料并办理交接接手续,致使使原告无法履履行施工合同同。20055年8月3日日,原告收到到被告发来的的通知,称“建筑合同已已发生法律效效力,可你公公司长期以来来迟迟未
17、开工工,已严重违违约,并由你你公司承担违违约经济损失失。”而实际上,原原告为施工已已做了大量准准备工作,投投入了大量的的资金,被告告不按约定提提供基础管桩桩验收资料并并办理交接手手续才是不能能开工的根本本原因。被告告的行为给原原告带来极大大的经济损失失。为维护原原告的合法权权益,特提起起诉讼,请求求依法判令被被告赔偿原告告因终止合同同造成的经济济损失8444870元,并并承担诉讼费费用。 被告辩称:1.2002年年,信丰县人人民政府决定定施行旧城改改造,答辩人人与县政府签签订了改造开开发合同。依依据该合同规规定,答辩人人与第三人于于2003年年2月25日日签订信丰丰县“一江两岸”房屋拆迁补补偿
18、安置协议议。议协议议约定,由答答辩人安置第第三人面积33752.331平方米。后后经答辩人与与第三人协商商,答辩人以以土地置换方方式安置第三三人房屋面积积后,由第三三人补偿答辩辩人155万万元,该宗土土地由第三人人建设,定名名为“创丰大厦”。2.第三三人是创丰丰大厦的实实际建设单位位和发包人。由由于第三人属属行政事业单单位,不宜工工程申报,22005年11月26日,答答辩人与第三三人及原告共共同签订了一一份协议书书。该协议议对三方的权权利义务作了了明确约定,答答辩人在该项项目中的义务务只是负责项项目申报、提提供施工水电电条件,房屋屋建成后,由由第三人补偿偿答辩人1555万元。33.协议签订订后
19、,答辩人人履行了项目目申报手续,对对图纸进行了了审核,并获获得批准。因因第三人属行行政事业单位位,故约定由由答辩人与原原告签订工程程施工合同。22005年44月,答辩人人与原告签订订建设工程程施工合同,该该合同第477条补充条款款规定,第三三人为答辩人人的履约保证证人,后因该该条款违反有有关担保的法法律规定,故故建设主管部部门未予备案案。此后,原原告为达到承承包该工程的的目的,多次次要求答辩人人修改该担保保条款。20005年1月月28日,答答辩人与原告告签订“补充协议”书,明确答答辩人在该施施工合同中不不承担任何责责任。在得到到原告上述承承诺后,第三三人的保证条条款被删除。22005年44月3
20、0日,答答辩人与原告告第二次签订订了建设工工程施工合同同。但答辩辩人根据与原原告、第三人人签订的协议议及答辩人与与原告签订的的补充协议,未未参与该工程程的履约,对对履约的情况况一概不知。44.原告与第第三人在实际际履行合同中中,因规避国国家有关招投投标的法律规规定,被纪检检监察部门查查处,工程被被责令停工,答答辩人没有过过错。5.由由于“创丰大厦”项目的实际际建设单位是是第三人,工工程是否招标标,答辩人既既不知道也未未参与,与答答辩人无关。请请求法院根据据事实和法律律,依法驳回回原告的诉讼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11.原告与被被告20055年1月288日签订的建建设工程施工工合同的实实际建设单位
21、位是第三人,使使用的是国有有资金。根据据招标投标标法规定必必需进行招投投标,未经招招投标直接发发包的合同属属无效合同,应应依法解除。22.信丰县纪纪委、监察局局对规避招投投标的行为已已作出处理,导导致合同无效效,原、被告告及第三人都都有过错。33.20055年6月第三三人已通知原原告停止施工工,20055年9月7日日又以书面形形式通知原告告解除合同,并并要求原告提提交结算依据据办理结算,但但原告一直未未提交。第三三人认为,原原告已施工部部分应据实结结算,实际损损失应由原、被被告及第三人人根据公平、合合理的原则分分担。 针对原告的诉请请和被告及第第三人的答辩辩,本案主要要争议焦点是是:1.原、被
22、被告之间签订订的建设工工程施工合同同和原、被被告及第三人人签订的协议议是否有效?造成工程停停工后的损失失应当如何计计算? 经审理查明:22003年22月25日被被告与第三人人签订信丰丰县“一江两岸”房屋拆迁补补偿安置协议议。双方对对第三人的房房屋拆迁安置置相关事宜作作了约定。 2005年1月月26日,原原、被告及第第三人签订协协议书。三方方约定:由第第三人在桃江江花园3号楼楼建设一栋九九层高的大厦厦,该大厦及及占地归第三三人所有,被被告负责该大大厦工程建设设的报建手续续,税费由第第三人承担;第三人除应应免除被告安安置补偿费用用外,另行给给付被告1555万元差额额款(大厦竣竣工后结算);被告与第
23、三三人于20003年2月225日签订的的信丰县“一江两岸”房屋拆迁补补偿安置协议议废止;被被告应负责该该大厦外围的的公共基础设设施建设,并并允许第三人人使用被告的的水电设施,水水电费用由第第三人承担;大厦由原告告负责承建,由由原告全额垫垫资完成全部部主体工程,主主体工程完成成一个月内第第三人预付工工程总造价的的70给原原告,工程竣竣工验收之日日起一个月内内第三人预付付工程总造价价的20给给原告,余款款10在六六个月付清;工程造价以以现行全国国建筑安装基基础定额(江江西省估价表表)及江江西省建筑安安装取费定额额,按实际际完成工作量量计算工程总总造价;工期期于20055年9月300日前完成主主体工
24、程,112月31日日竣工;违约约条款约定:第三人如未未按约定付款款,原告有权权以所欠金额额的2按月月向第三人计计取违约金,同同时工期顺延延;工程竣工工验收之日起起六个月内,第第三人未付清清原告全部工工程款,原告告有权拍卖其其酒店房产;由于第三人人的原因造成成工程停建或或缓建,原告告有权要求第第三人及时办办理工程决算算和补偿损失失,并在一个个月内付清全全部款项。 2005年1月月28日,原原、被告签订订补充协议书书,该协议明明确表明创丰丰大厦工程的的实际履约人人为原告和第第三人,由原原告和第三人人享有20005年1月226日原、被被告及第三人人签订的协议议书中约定的的权利和义务务,被告不承承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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