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金如意1号——债券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bnfk.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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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联金如意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国联金如意1号债券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目 录第 1 部分前言3-1-3第 2 部分合同当事人3-1-4第 3 部分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3-1-5第 4 部分集合计划的参与3-1-7第 5 部分集合计划账户管理3-1-9第 6 部分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3-1-10第 7 部分集合计划费用3-1-11第 8 部分投资收益与分配3-1-13第 9 部分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3-1-14第 10 部分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3-1-15第 11 部分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3-1-16第 12 部分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3-1-18第 13 部分集合计
2、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退出3-1-19第 14 部分集合计划展期安排3-1-21第 15 部分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3-1-23第 16 部分不可抗力3-1-25第 17 部分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3-1-26第 18 部分风险揭示3-1-28第 19 部分合同的签署和附件3-1-32第 20 部分合同的补充与修改3-1-33第 21 部分其他事项3-1-34第 1 部分 前言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托管。为规范“国联金如意1号债券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
3、划”(下称集合计划)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国联金如意1号债券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下称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合同文本遵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及其附件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指引的要求制订。第二条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和
4、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第三条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第四条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证监许可【2009】1135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第 2 部分 合同当事人第六条 委托人。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各委托人分别
5、与管理人、托管人签署的国联金如意1号债券增强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签署条款(下称签署条款)中列示。第七条 管理人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证券”)法定代表人:雷建辉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邮编:214003) 联系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7楼(邮编:214003)联系电话: 051082833452联系人:梁靓怡 第八条 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邮编:100032)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邮编:100032)联系电话:010-67595017传真:010-6627583
6、0联系人:王普祎第 3 部分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第九条 名称与类型1、名称:国联金如意1号债券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类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十条 目标规模、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1、目标规模募集推广期和存续期规模上限均为30亿份(含参与资金利息转份额部分)。当集合计划将接近目标规模时,管理人有权根据“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对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进行确认,参与时间以管理人注册登记系统的确认结果为准;当计划达到目标规模后,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2、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7、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债券逆回购等固定收益品种,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3、投资组合设计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公司债、国债、企业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占计划资产净值的0100。股票、新股申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20,其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3。开放期内,现金、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现金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10%。如将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
8、展,推出新的交易品种,本集合计划将按照证监会要求报批增加新的投资品种,且提前3个工作日通告委托人。管理人应自本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开始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资产组合设计的要求。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将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第十一条 存续期限五年,设置展期条款。第十二条 本集合计划的单位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第十三条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对于已经是本集合计划的持有人,其新增参与资金的最低金额是1,000元人民币;将红
9、利再投资本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受上述限制。第十四条 本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自中国证监会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募集,募集期60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活动结束后,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如果集合计划同时满足:1、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2、募集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3、客户不少于2人;4、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集合计划管理人依据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及集合计划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集合计划的参与,并报告集合计划成立。如果集合计划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或在推广期内发生使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
10、抗力事件,则不得成立。本计划成立前,管理人必须将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存入中登公司为本计划专设的募集账户,在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作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参与资金在推广期内产生的利息将转化成集合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第十五条 各方一致同意,集合计划推广期满时,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1、委托人的参与份额未达到1亿份;2、委托人数量不到2人;3、推广期内发生使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 本集合计划不成立时,集合计划设立人承担全部推广费用,将已参与资金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集合计划参与人,利息金额以中登公司的记录为准。第 4
11、 部分 集合计划的参与第十六条 参与时间1、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自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集合计划之日6个月内开始募集,募集推广期最长不超过60日。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各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募集上限为30亿份,如果T 日的参与份额被全部确认将使募集规模超过30亿份,则管理人在T+1 日对T 日的参与申请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对部分申请进行确认,拒绝其余申请,提前结束推广期。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中登公司。2、存续期参与本集合计划成立后仅在开放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每满3个月安排一个开放期, 每个开放期
12、为自计划成立起每满3个月后的首10个工作日。开放期内投资者可以参与本计划,也可以退出本计划。第十七条 参与方式委托人同意以下列方式参与集合计划(可选择):1、委托人以推广期参与的方式购买集合计划份额,同意在提出推广期参与申请的同时支付参与金额;委托人可在集合计划正式成立后到原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结果、打印成交确认单;2、委托人以存续期参与的方式购买集合计划份额,同意在提出存续期参与申请的同时支付参与金额;委托人可在原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结果、打印成交确认单。第十八条 参与价格1、推广期参与价格:在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参与,每份额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壹元;2、存续期参与价格: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参与,遵
13、循“未知价”原则,即参与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该净值在T+1日公告。遇意外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第十九条 参与费率、净参与金额及参与份额计算本集合计划按参与金额的不同设置差别费率,具体如下: 参与金额 (E)参与费率参与金额50万元0.550万E100万元0.4%100万E200万元0.3%200万E500万元0.2%E500万元每笔1,000元参与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主要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资产。第二十条 参与程序委托人须在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参与本计划,提出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签订合同,并须按推广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纳参与资金
14、。第二十一条 参与确认对于推广期参与的委托人,可在集合计划正式成立后到原推广场所查询最终的成交确认情况、打印成交确认单;对于存续期参与的委托人,可在T+2个工作日之后(包括该日)向推广场所查询参与申请的成交情况、打印成交确认单。第二十二条 参与的注册登记委托人参与成功后,中登公司在T1日为委托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委托人自T2日后的开放日起有权退出该部分集合计划份额。第二十三条 暂停和拒绝参与的情形如出现说明书第13部分第九条规定的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参与申请。第 5 部分 集合计划账户管理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单独设置账户,资金账户名称为“国联
15、金如意1号债券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并以管理人、托管人和集合计划联名的方式开立证券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集合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不同集合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备注: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准计划管理人委托中登公司担任本计划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并承担相应委托责任。中登公司为委托人开立集合计划账户,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第 6 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第二十五条 集合计划资产由计划管理人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管理人已经与托管银行签订了托管协议。托管人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双方达成的托管协议对
16、集合资产进行托管。本合同前言中“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及第四十六条中“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是指托管人在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赋予的权限下,在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职责范围内,实现此项义务。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下托管人托管职能有充分的了解,并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和范围。第 7 部分 集合计划费用第二十六条 证券交易费用本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席位费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等,直接计入投资成本或作为当期费用;本集合计划向所租用席位的券商支付佣金(该佣金已扣除风险金),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
17、法规确定,并在发生投资交易时按每笔成交金额计提,在每季首日起10个工作内支付给提供席位的券商。第二十七条 托管费各方同意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 = E 0.2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支付的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管理人指令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第二十八条 管理费本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0.9%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 = E 0.9% 当年天数H
18、为每日应支付的管理费;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管理人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第二十九条 费用调整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协商调减管理费和托管费,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网站上予以披露。第三十条 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在合理期间内摊销计入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费,按与会计师事务所签定协议所规定的金额,在被审计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第三十一条 其
19、他事项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间交易相关维护费、转托管费、中登公司收取的相关费用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按银行间市场规定的金额,在相应的会计期间按日平均摊销或一次性计入费用;开户费、银行间交易相关维护费、转托管费及中登公司收取的相关费用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必须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第三十二条 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20、1、当委托人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年化收益率R小于或等于8%时,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2、当委托人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年化收益率R 大于8%时,管理人提取8%以上部分的20%作为业绩报酬。年化收益率(R)计提比例业绩报酬(H)计算方法当R8%20%H=(R-8%)20%B持有天数/365R=(A-B)/B365/持有天数100%A = (委托人退出当日单位净值委托人持有期份额累计分红)委托人退出份额 B = 委托人退出份额相应的成本(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认购份额的成本价为面值1元,申购份额的成本价为申购价,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成本价为红利转份额当日的单位净值。)第三十三条 集合计划的税收本计划运
21、作过程中,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第 8 部分 投资收益与分配第三十四条 收益的构成本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由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构成。集合计划的净收益为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第三十五条 收益分配原则和方式1、每份集合计划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2、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3、如果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4、收益分配后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5、净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当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6、年度
22、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年度可分配收益的90%; 7、委托人可以选择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或再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可以修改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除息日当日的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集合计划单位;选择现金方式的,中登公司将现金分红划入委托人指定银行账户。8、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管理人承担;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 收益分配方案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由托管人核实后由管理人报告委托人。第 9 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
23、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1、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报告。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报告应于本计划成立之日起至少每周披露一次。每个开放日(T日)公布T-1日计划资产单位净值、单位累计净值;并于T+1日披露T日的计划资产单位净值(即参与、退出价格)、单位累计净值。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管理人、托管人分别在每季度向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托管情况等作出详细的说明;资产管理季度报告须经托管人复核。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披露。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管理人、托管人分别在每年度向委托人提供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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