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3397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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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商业银行行与内部人人和股东关关联交易管管理办法已已经中国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员员会第九次次主席会议议通过。现现予公布,自自20044年5月11日起施行行。主席:刘明明康二四年年四月二日日商业银行与与内部人和和股东关联联交易管理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审审慎监管,规规范商业银银行关联交交易行为,控控制关联交交易风险,促促进商业银银行安全、稳稳健运行,根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法、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商业业银行法等等法律法规规,制定本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所称商业银银行是指在在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境境内依法设设立的商业业银行,包包
2、括中资商商业银行、外外资独资银银行、中外外合资银行行。第三条 商业银行行的关联交交易应当符符合诚实信信用及公允允原则。第四条 商业银行行的关联交交易应当遵遵守法律、行行政法规、国国家统一的的会计制度度和有关的的银行业监监督管理规规定。商业银行的的关联交易易应当按照照商业原则则,以不优优于对非关关联方同类类交易的条条件进行。第五条 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委员会会依法对商商业银行的的关联交易易实施监督督管理。第二章 关联方方第六条 商业银行行的关联方方包括关联联自然人、法法人或其他他组织。第七条 商业银行行的关联自自然人包括括:(一)商业业银行的内内部人;(二)商业业银行的主主要自然人人股东;(三
3、)商业业银行的内内部人和主主要自然人人股东的近近亲属;(四)商业业银行的关关联法人或或其他组织织的控股自自然人股东东、董事、关关键管理人人员,本项项所指关联联法人或其其他组织不不包括商业业银行的内内部人与主主要自然人人股东及其其近亲属直直接、间接接、共同控控制或可施施加重大影影响的法人人或其他组组织;(五)对商商业银行有有重大影响响的其他自自然人。本办法所称称商业银行行的内部人人包括商业业银行的董董事、总行行和分行的的高级管理理人员、有有权决定或或者参与商商业银行授授信和资产产转移的其其他人员。本办法所称称主要自然然人股东是是指持有或或控制商业业银行5%以上股份份或表决权权的自然人人股东。自自
4、然人股东东的近亲属属持有或控控制的股份份或表决权权应当与该该自然人股股东持有或或控制的股股份或表决决权合并计计算。本办法所称称近亲属包包括父母、配配偶、兄弟弟姐妹及其其配偶、成成年子女及及其配偶、配配偶的父母母、配偶的的兄弟姐妹妹及其配偶偶、父母的的兄弟姐妹妹及其配偶偶、父母的的兄弟姐妹妹的成年子子女及其配配偶。第八条 商业银行行的关联法法人或其他他组织包括括:(一)商业业银行的主主要非自然然人股东;(二)与商商业银行同同受某一企企业直接、间间接控制的的法人或其其他组织;(三)商业业银行的内内部人与主主要自然人人股东及其其近亲属直直接、间接接、共同控控制或可施施加重大影影响的法人人或其他组组织
5、;(四)其他他可直接、间间接、共同同控制商业业银行或可可对商业银银行施加重重大影响的的法人或其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称主要非自自然人股东东是指能够够直接、间间接、共同同持有或控控制商业银银行5%以以上股份或或表决权的的非自然人人股东。本办法所指指法人或其其他组织不不包括商业业银行。本条第一款款所指企业业不包括国国有资产管管理公司。第九条 本办法所所称控制是是指有权决决定商业银银行、法人人或其他组组织的人事事、财务和和经营决策策,并可据据以从其经经营活动中中获取利益益。本办法所称称共同控制制是指按合合同约定或或一致行动动时,对某某项经济活活动所共有有的控制。本办法所称称重大影响响是指不能能决定商业
6、业银行、法法人或其他他组织的人人事、财务务和经营决决策,但能能通过在其其董事会或或经营决策策机构中派派出人员等等方式参与与决策。第十条 与商业银银行关联方方签署协议议、做出安安排,生效效后符合前前述关联方方条件的自自然人、法法人或其他他组织视为为商业银行行的关联方方。第十一条 自然人人、法人或或其他组织织因对商业业银行有影影响,与商商业银行发发生的本办办法第十八八条所列交交易行为未未遵守商业业原则,有有失公允,并并可据以从从交易中获获取利益,给给商业银行行造成损失失的,商业业银行应当当按照实质质重于形式式的原则将将其视为关关联方。第十二条 商业银银行的董事事、总行的的高级管理理人员,应应当自任
7、职职之日起十十个工作日日内,自然然人应当自自其成为商商业银行主主要自然人人股东之日日起十个工工作日内,向向商业银行行的关联交交易控制委委员会报告告其近亲属属及本办法法第八条第第三项所列列的关联法法人或其他他组织;报报告事项如如发生变动动,应当在在变动后的的十个工作作日内报告告。商业银行分分行高级管管理人员、有有权决定或或者参与商商业银行授授信和资产产转移的人人员,应当当根据商业业银行的关关联交易管管理制度报报告其近亲亲属及本办办法第八条条第三项所所列的关联联法人或其其他组织。第十三条 法人或或其他组织织应当自其其成为商业业银行的主主要非自然然人股东之之日起十个个工作日内内,向商业业银行的关关联
8、交易控控制委员会会报告其下下列关联方方情况:?(一)控股股自然人股股东、董事事、关键管管理人员;?(二)控股股非自然人人股东;?(三)受其其直接、间间接、共同同控制的法法人或其他他组织及其其董事、关关键管理人人员。?本条第一款款报告事项项如发生变变动,应当当在变动后后的十个工工作日内向向商业银行行的关联交交易控制委委员会报告告。?第十四条 本办法法第十二条条、第十三三条规定的的有报告义义务的自然然人、法人人或其他组组织应当在在报告的同同时以书面面形式向商商业银行保保证其报告告的内容真真实、准确确、完整,并并承诺如因因其报告虚虚假或者重重大遗漏给给商业银行行造成损失失的,负责责予以相应应的赔偿。
9、?第十五条 商业银银行的关联联交易控制制委员会负负责确认商商业银行的的关联方,并并向董事会会和监事会会报告;未未设立董事事会的,向向经营决策策机构和监监事会报告告。商业银行的的关联交易易控制委员员会应当及及时向商业业银行相关关工作人员员公布其所所确认的关关联方。第十六条 商业银银行的工作作人员在日日常业务中中,发现符符合关联方方的条件而而未被确认认为关联方方的自然人人、法人或或其他组织织,应当及及时向商业业银行的关关联交易控控制委员会会报告。第十七条 中国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员员会有权依依法认定商商业银行的的关联自然然人、法人人或其他组组织。第三章 关联交易易第十八条 商业银银行关联交交易是指
10、商商业银行与与关联方之之间发生的的转移资源源或义务的的下列事项项:(一)授信信;(二)资产产转移;(三)提供供服务;(四)中国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规定定的其他关关联交易。?第十九条 授信是是指商业银银行向客户户直接提供供资金支持持,或者对对客户在有有关经济活活动中可能能产生的赔赔偿、支付付责任做出出保证,包包括贷款、贷贷款承诺、承承兑、贴现现、证券回回购、贸易易融资、保保理、信用用证、保函函、透支、拆拆借、担保保等表内外外业务。第二十条 资产转转移是指商商业银行的的自用动产产与不动产产的买卖、信信贷资产的的买卖以及及抵债资产产的接收和和处置等。第二十一条条 提供供服务是指指向商业银银行提
11、供信信用评估、资资产评估、审审计、法律律等服务。第二十二条条 商业业银行关联联交易分为为一般关联联交易、重重大关联交交易。一般关联交交易是指商商业银行与与一个关联联方之间单单笔交易金金额占商业业银行资本本净额1%以下,且且该笔交易易发生后商商业银行与与该关联方方的交易余余额占商业业银行资本本净额5%以下的交交易。重大关联交交易是指商商业银行与与一个关联联方之间单单笔交易金金额占商业业银行资本本净额1%以上,或或商业银行行与一个关关联方发生生交易后商商业银行与与该关联方方的交易余余额占商业业银行资本本净额5%以上的交交易。计算关联自自然人与商商业银行的的交易余额额时,其近近亲属与该该商业银行行的
12、交易应应当合并计计算;计算算关联法人人或其他组组织与商业业银行的交交易余额时时,与其构构成集团客客户的法人人或其他组组织与该商商业银行的的交易应当当合并计算算。第四章 关联交易易的管理第二十三条条 商业业银行应当当制定关联联交易管理理制度,包包括董事会会或者经营营决策机构构对关联交交易的监督督管理,关关联交易控控制委员会会的职责和和人员组成成,关联方方的信息收收集与管理理,关联方方的报告与与承诺、识识别与确认认制度,关关联交易的的种类和定定价政策、审审批程序和和标准,回回避制度,内内部审计监监督,信息息披露,处处罚办法等等内容。商业银行关关联交易管管理制度应应当报送中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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