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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中转让合同义务的情形1、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人与第三人成为连带债务人。实践中,并并存的债务承承担往往因第第三人以担保保债的履行为为目的加入合合同关系而成成立。但并存存的债务承担担与性质不同同。第三人因因加入合同关关系而成为主主债务人之一一,依连带债债务的规定,债债权人可径向向第三人请求求履行全部债债务。并存的债务务承担以原已已存在有效的的债务为前提提。原来的合合同关系虽有有可撤销或解解除的原因,但但在撤销或解解除以前,仍仍可成立并存存的债务承担担。第三人所所承担的债务务应与承担时时
2、的原债务具具有同一内容容,不得超过过原债务的限限度。承担后后发生的利息息及、赔偿损损失等,应一一并承担。第三人加入入债的关系后后,得以原债债务人对抗债债权人的事由由对抗债权人人。并存的债务务承担成立后后,债务因原原债务人或者者第三人的全全部清偿而消消灭。债务的的消灭系因第第三人的清偿偿或其他方式式(例如抵消消)引起时,在在第三人与债债务人之间可可能发生求偿偿关系。2、免责的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务承担,是指指第三人取代代债务人的地地位而承担全全部债务,使使债务人脱离离合同关系。它它分为第三人人与债权人订订立债务承担担合同和第三三人与债务人人订立债务承承担合同二种种方式。1)第三人人与债权人订订立
3、债务承担担合同第三人与债债权人订立债债务承担合同同时,债务于于债务承担时时移转于该第第三人。该第第三人成为债债务人,原债债务人则脱离离合同关系,不不再向债权人人承担债务。第第三人与债权权人之间订立立债务承担合合同,为不要要式行为,不不以特定方式式为必要。只只要当事人就就债务承担达达成合意,即即可发生债务务承担的效力力。在第三人与与债权人订立立债务承担合合同,由第三三人承担债务务时,可证明明债权人已经经同意由该第第三人履行债债务,债务承承担合同即应应有效。而原原债务人因此此免除债务,对对其并无不利利,所以一般般不会予以反反对。即使反反对,因第三三人自愿代其其履行,债权权人也愿意接接受,自无使使债
4、务承担合合同归于无效效的必要。但但在有偿的债债务承担中,因因第三人履行行债务后享有有向债务人追追偿的权利或或者消灭自己己对于债务人人的债务,则则可能影响债债务人的利益益。例如原债债务人负有向向债权人交付付某种货物的的债务,第三三人另以同种种类货物代其其履行,即可可能造成原债债务人的货物物积压;原债债务人事后向向第三人履行行可能较向债债权人履行更更为不利等。在在这些情况下下,债务人可可以向该第三三人提出异议议,并可对抗抗该第三人对对自己的求偿偿请求权。在在实务上,处处理时应使该该第三人就债债务承担给债债务人造成的的损失予以赔赔偿,以保护护债务人的利利益不受债务务承担的影响响。2)第三人人与债务人
5、订订立债务承担担合同第三人与债债务人订立的的债务承担合合同,自债务务人与第三人人达成关于移移转债务于第第三人的合意意时成立。债债务承担合同同的订立及其其效力适用民民法关于意思思表示的规定定,例如,第第三人应为具具有完全行为为能力之人,债债务承担不得得有违法原因因,当事人的的意思表示须须无瑕疵等等等。债务承担担合同有无效效或者可撤销销原因,被宣宣告无效或被被撤销后,不不发生债务承承担的效果,债债务人仍应负负担其债务。债债务承担合同同成立后,须须具备以下要要件才能产生生债务承担的的法律效果:A、须有有有效的债务存存在就本不存在在的债务订立立债务承担合合同,不发生生债务承担的的效力。将来来可发生的债
6、债务虽然理论论上也可由第第三人承担,但但仅在该债务务有效成立时时,债务承担担合同才能发发生效力,此此时可认为该该债务承担合合同为附停止止条件的合同同。正在诉讼讼中的债务也也可由第三人人承担,在此此场合,法院院针对该债务务的判决对承承担人具有约约束力。另外外,债务承担担的标的应当当是合法债务务,不法债务务不能成为债债务承担的标标的。B、债务承承担合同的标标的应具有让让与性法律规定不不得移转的债债务,不得由由第三人承担担。在某些债债务中,仅可可由第三人代代为履行(即即履行承担),而不得以以债务承担合合同移转于第第三人,例如如因扶养请求求权而发生的的债务。性质上不可可移转的债务务,原则上不不得作为债
7、务务承担合同的的标的,但该该债务经债权权人同意移转转的,也可由由第三人予以以承担。例如如,债务人亲亲自为债权人人加工或修理理物品、书写写字画、处理理事务,如经经债权人同意意,该债务即即可由第三人人承担。债权人与债债务人特别约约定不得移转转的债务,原原则上不得作作为债务承担担的标的。但但此种特别约约定也可因债债权人同意债债务人移转失失去效力,此此时债务人移移转债务的行行为和债权人人同意移转的的行为,可视视为他们取消消该特约的行行为。在此要件上上,债务承担担与债权让与与有明显不同同。其原因在在于,在债务务承担,债权权人同意债务务人将债务移移转于第三人人,已表明债债权人的利益益可以得到保保障,同时此
8、此种移转对债债务人并无不不利,因此要要求不必十分分严格;而在在债权让与,由由于债务人的的意思并非其其效力的发生生要件,故不不能不强调某某些债权的不不可让与性。C、须有以以债务承担为为内容的合同同债务承担合合同以债务移移转为其内容容及目的,因因而与履行承承担不同。履履行承担,是是指债务人与与第三人约定定,由第三人人代为履行债债务人的债务务。履行承担担为债务人与与第三人之间间的内部约定定,与债权人人无关,债务务人仍对债权权人负担债务务,同时得请请求该第三人人向债权人履履行债务。第第三人处于债债的关系之外外,对债权人人并不负担债债务,债权人人也不得向第第三人请求履履行。第三人人向债权人履履行债务后,
9、自自己对债务人人负担的债务务消灭,债务务人对债权人人负担的债务务也归于消灭灭。第三人不不履行时,债债权人仅能向向债务人主张张违约责任。在在性质上,履履行承担系第第三人依自己己对于债务人人的债务而代代债务人履行行,纯系第三三人与债务人人之间的关系系;而在债务务承担中,第第三人成为债债务人,直接接向债权人负负担债务,而而原债务人则则脱离债的关关系。因债务务人与第三人人关于承担债债务履行的合合同可能具有有上述两种不不同的性质,且且可能发生两两种不同的法法律效果,故故债务承担合合同中必须具具有明确的移移转债务于第第三人的内容容。债务承担合合同为不要式式合同,无论论书面或者口口头形式均无无不可,但双双方
10、当事人的的意思表示须须为明示。D、债务承承担须经债权权人同意此为债务承承担合同生效效的最主要要要件。合同关关系通常建立立在债权人对对债务人的履履行能力有所所信任的基础础之上。如果果未经债权人人同意而将债债务移转于第第三人,该第第三人是否有有足够的效力力和信用履行行债务,往往往不能确定,债债权人的利益益是否能够实实现便不能确确定。为保护护债权人的利利益不受债务务人与第三人人之间的债务务承担合同的的影响,规定定以债权人同同意为债务承承担合同生效效的要件(合合同法第 84条)。债债务人与第三三人如要使债债权人同意债债务承担,自自须提供第三三人的资力、信信用等等证明明,以供债权权人抉择。第三人与债债务
11、人订立承承担合同,性性质上属于债债务人对自己己所负担的债债务的处分,自自须加以约束束。债务为法法律义务的一一种,而义务务不得由义务务人任意处分分为一项法律律原则。但债债务与一般的的法律义务不不同,它仅对对债权人存在在。债权人可可以处分自己己的权利,即即可以免除债债务人的债务务,因而债务务人处分自己己的债务如果果经债权人同同意,也可发发生效力;并并且只有经债债权人的同意意,债务人的的处分行为才才能有效。未未经债权人同同意而移转债债务,当第三三人以债务承承担为由履行行时,债权人人有权拒绝受受领,并得主主张债务人债债务不履行的的责任。债权人的同同意,明示或或者默示均无无不可,也不不须一定方式式,债权
12、人即即使未明确表表示同意,但但如其向第三三人请求履行行或者受领第第三人以债务务承担为意图图的履行,即即可推定其已已经同意。债权人拒绝绝债务承担的的,通常都采采用明示方式式,但默示拒拒绝亦无不可可。债务人或或者第三人为为避免债务承承担合同的效效力久悬不决决,可定一定定期限请求债债权人对债务务承担同意与与否作出答复复。债权人逾逾期不为答复复的,即可推推定其拒绝同同意。债权人人同意后,债债务承担即发发生法律效力力。在债权人人同意之前,债债务承担合同同处于效力未未定的状态,债债务人或第三三人得变更或或撤销合同。债债权人拒绝同同意债务承担担时,债务人人与第三人订订立的债务承承担合同无效效。按照法律、行行
13、政法规的规规定,的转让让应当办理批批准、登记等等手续的,尚尚应办妥这些些手续。3)免责的的债务承担的的效力A、债务人人脱离合同关关系,而由承承担人直接向向债权人承担担债务。嗣后后承担人不履履行债务的,债债权人仅可向向承担人请求求债务不履行行的赔偿损失失或者请求法法院对承担人人强制执行。原原债务人并不不担保承担人人的履行。B、债务人人基于合同关关系所享有的的对于债权人人的抗辩权移移归承担人。(合同法第第85条)债债务承担以债债务移转时的的状态移转于于承担人,故故承担人可以以承担债务时时已经存在的的事由对抗债债权人,例如如债务具有无无效原因,承承担人可向债债权人主张无无效。但专属属于合同当事事人的解除权权和撤销权,只只能由原债务务人行使,承承担人不得享享有。另外,债债务承担为无无因行为,因因而承担人不不得以承担债债务时的原因因事由对抗债债权人。C、从属于于主债务的从从债务,移归归承担人负担担,但该从债债务专属于原原债务人自身身的除外。(合同法第第86条)例例如附随于主主债务的利息息债务,即随随着主债务的的移转而移转转于承担人。但但他人为原债债务人提供的的保证有所不不同。债务承承担未取得保保证人同意的的,保证人的的保证责任消消灭。文章来源:中顾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律咨询,就上上中顾法律网网)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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