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XXXX[1]91施行1969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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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第十十一届人民民代表大会会常务委员员会公告(第42号号)广东省燃燃气管理条条例已由由广东省第第十一届人人民代表大大会常务委委员会第十十九次会议议于20110年6月月2日修订订通过,现现将修订后后的广东东省燃气管管理条例公公布,自22010年年9月1日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民代表大会会常务委员员会20100年6月22日 广东省燃气气管理条例例(19977年7月226日广东东省第八届届人民代表表大会常务务委员会第第三十次会会议通过20100年6月22日广东省省第十一届届人民代表表大会常务务委员会第第十九次会会议修订20100年6月22日公布自20110年9月月1日起施施行)第一章总总则第一条为
2、为了加强燃燃气管理,规规范燃气经经营和使用用行为,保保障公民生生命财产和和社会公共共安全,维维护经营者者和使用者者的合法权权益,促进进燃气事业业发展,根根据有关法法律、行政政法规,结结合本省实实际,制定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本条例适用用于本省行行政区域内内燃气规划划编制、燃燃气设施建建设与保护护、燃气经经营与服务务及燃气安安全管理等等相关管理理活动。天然气开采采、液化石石油气的生生产、燃气气的槽车(船船舶)运输输和港口装装卸,近海海天然气终终端,作为为发电、工工业生产原原料的燃气气使用,以以及沼气、秸秸气的生产产和使用,不不适用本条条例。第三条燃燃气事业的的发展,应应当遵循统统筹规划、配配套建设、
3、安安全便民、节节能高效和和保障供应应的原则。第四条省省人民政府府应当建立立全省燃气气储备制度度。县级以以上人民政政府应当建建立燃气供供应应急保保障机制。第五条省省人民政府府建设行政政主管部门门负责全省省的燃气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人民政府燃燃气行政主主管部门负负责本行政政区域内的的燃气管理理工作。县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其其他有关部部门在各自自的职责范范围内,依依法做好燃燃气管理的的相关工作作。第六条县县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及及其有关部部门应当依依法履行职职责,建立立健全燃气气安全监督督管理制度度,提高燃燃气管理水水平,鼓励励支持燃气气科学技术术研究,做做好燃气管管理法律法法规和安全全节约用气气的宣传普
4、普及工作,提提高全民的的燃气安全全意识。第七条燃燃气行业协协会应当建建立行业自自律机制,依依法制定行行业行为准准则和服务务规范,维维护燃气经经营者合法法权益,督督促燃气经经营者守法法经营、诚诚实守信、严严格自律。第二章规规划与建设设第八条省省人民政府府建设行政政主管部门门应当会同同有关部门门,依据国国民经济和和社会发展展规划、土土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城城乡规划和和能源规划划,结合全全省燃气总总量供需情情况,组织织编制全省省燃气发展展规划并报报省人民政政府批准后后组织实施施。县级以上人人民政府燃燃气行政主主管部门应应当会同有有关部门,依依据国民经经济和社会会发展规划划、土地利利用总体规规划、城乡乡
5、规划、能能源规划以以及上一级级人民政府府燃气行政政主管部门门编制的燃燃气发展规规划,组织织编制本行行政区域的的燃气发展展规划,报报本级人民民政府批准准后组织实实施,并报报上一级人人民政府燃燃气行政主主管部门备备案。燃气发展规规划因经济济社会发展展需要确需需修编的,应应当按照原原编制审批批程序报送送审批并备备案。燃气发展规规划的内容容应当包括括燃气气源源、供气方方式和规模模、燃气设设施布局和和建设时序序、燃气设设施建设用用地和保护护范围、燃燃气供应保保障措施等等。第九条燃燃气设施建建设应当符符合燃气发发展规划。新区建设、旧旧区改造应应当按照城城乡规划和和燃气发展展规划,配配套建设燃燃气设施或或者
6、预留燃燃气设施配配套建设用用地。预留留的燃气设设施配套建建设用地,未未经法定程程序批准,不不得改变用用途。城乡规划主主管部门对对燃气发展展规划范围围内的燃气气设施建设设工程,依依法需要核核发选址意意见书的,应应当征求燃燃气行政主主管部门、公公安消防机机构的意见见;不需要要核发选址址意见书的的,在核发发建设用地地规划许可可证或者乡乡村建设规规划许可证证前,应当当征求燃气气行政主管管部门的意意见。在管道燃气气已覆盖的的区域内不不得新建小小区气化站站、瓶组站站。第十条新新建燃气管管道设施在在建设项目目规划红线线范围内并并且属于建建设项目使使用部分的的,应当由由建设单位位负责投资资;其余部部分由管道道
7、燃气经营营企业负责责投资。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程的勘察、设设计、施工工和监理,应应当由具有有相应资质质等级的单单位承担,其其中消防设设计图纸及及有关资料料应当依法法报送公安安消防机构构审核。第十二条燃气工程程项目竣工工后,建设设单位应当当依法组织织有关单位位进行竣工工验收,并并在验收合合格之日起起十五日内内报所在地地燃气行政政主管部门门备案;未未经验收或或者验收不不合格的,不不得交付使使用。第三章经经营管理第十三条燃气经营营实行许可可制度。企企业从事燃燃气经营活活动应当具具备下列条条件:(一)符合合燃气发展展规划要求求;(二)有稳稳定、可靠靠并符合国国家标准的的燃气气源源;(三)有符符合国家标标准
8、的燃气气设施;(四)有符符合安全要要求的固定定经营场所所;(五)企业业的主要负负责人、安安全生产管管理人员以以及运行、维维护和抢修修人员经专专业考核合合格;(六)有健健全的燃气气经营管理理体系、安安全管理制制度和安全全事故应急急预案;(七)有与与其经营规规模相适应应的抢险抢抢修能力、风风险承担能能力和赔付付能力;(八)符合合法律、法法规规定和和国家标准准要求的其其他条件。企业从事燃燃气经营活活动应当向向经营所在在地城市的的市人民政政府燃气行行政主管部部门提出申申请,燃气气行政主管管部门应当当自受理申申请之日起起二十日内内完成审查查。经审查查,符合条条件的颁发发燃气经营营许可证;不符合条条件的,
9、书书面通知申申请人并说说明理由。个体工商户户需要继续续经营瓶装装燃气供应应的,应当当加入已取取得许可的的燃气经营营企业,作作为该企业业的瓶装燃燃气供应站站,并纳入入该企业的的燃气经营营和安全管管理体系。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营许可证的的有效期为为五年。燃燃气经营许许可证应当当载明企业业名称、注注册地址、经经营范围、供供气区域、许许可证有效效期、法定定代表人、主主要负责人人、安全技技术负责人人,以及燃燃气接收站站、储存站站、储配站站、燃气汽汽车加气站站、瓶装燃燃气供应站站的名称、地地点等事项项。燃气经营企企业负责对对燃气接收收站、储存存站、储配配站、燃气气汽车加气气站、瓶装装燃气供应应站的管理理,并承
10、担担相应的法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取得燃气气经营许可可证的燃气气经营企业业新建、改改建、扩建建燃气接收收站、储存存站、储配配站、燃气气汽车加气气站、瓶装装燃气供应应站的,应应当按照国国家规定的的工程建设设程序报建建。在燃气气设施竣工工验收备案案后三十日日内,向原原审批机关关提出申请请办理燃气气经营许可可证变更手手续。经审审查符合法法定条件的的,原审批批机关应当当依法予以以办理。撤销燃气接接收站、储储存站、储储配站、燃燃气汽车加加气站、瓶瓶装燃气供供应站的,应应当向所在在地燃气行行政主管部部门提出申申请,经批批准后方可可撤销。第十六条燃气经营营企业不得得有下列行行为:(一)给报报废、超期期未检和不不
11、合格的气气瓶充装燃燃气;(二)给残残液量超过过规定的气气瓶充装燃燃气;(三)给非非自有气瓶瓶或者技术术档案不在在本企业的的气瓶充装装燃气;(四)掺杂杂、掺假,以以假充真,以以次充好,充充气量的误误差超过国国家规定标标准;(五)使用用不符合国国家标准、未未经计量检检定合格的的计量装置置;(六)超出出经营许可可范围经营营;(七)给未未获得经营营许可的经经营者提供供用于经营营的气源;(八)法律律、法规和和国家标准准、行业标标准规定禁禁止的其他他行为。第十七条销售的燃燃气器具应应当符合燃燃气使用要要求,并经经具备相应应资质的检检测机构对对气源适配配性进行检检测,在燃燃气器具明明显位置标标注气源适适配性
12、标识识和报废年年限。第十八条从事燃气气器具的安安装、维修修业务的企企业,应当当依法取得得相应资质质。燃气器具的的安装维修修质量应当当符合国家家标准。燃燃气器具安安装维修企企业不得安安装不符合合国家标准准或者与气气源不适配配的燃气器器具,不得得维修达到到报废年限限的燃气器器具。燃气行政主主管部门应应当定期公公布具备安安装维修资资质的企业业目录。第十九条管道燃气气价格的确确定和调整整,由价格格主管部门门会同燃气气行政主管管部门组织织听证并依依法审核后后,报同级级人民政府府批准并公公布施行。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上燃气行政政主管部门门应当建立立健全监督督管理制度度,对燃气气经营企业业的经营活活动、服务务情
13、况以及及设施安全全进行监督督检查,并并将监督检检查结果向向社会公布布,督促不不符合要求求的企业对对存在的安安全隐患进进行限期整整改。县级以上燃燃气行政主主管部门应应当建立燃燃气经营企企业的诚信信档案和不不良行为公公示制度,记记录燃气经经营企业、燃燃气器具安安装维修企企业的违法法、违规行行为,并向向社会公布布。第四章燃燃气服务第二十一条条管道燃燃气经营企企业应当在在批准的供供气区域内内向具备用用气条件的的单位和个个人提供供供气服务,并并与用户依依法签订供供用气合同同,明确双双方的权利利和义务,保保证安全稳稳定供气。对对供气区域域内符合用用气条件的的单位和个个人,不得得拒绝供气气。需要使用管管道燃
14、气的的用户,可可以要求当当地管道燃燃气经营企企业供气,管管道燃气经经营企业对对具备供气气和用气条条件的用户户,应当自自完成管道道安装并办办理开户手手续之日起起三日内供供气。第二十二条条管道燃燃气经营企企业在供气气系统正常常的情况下下,应当连连续向用户户供气,不不得中断。因因施工、检检修等原因因停止供气气、降压供供气影响用用户正常使使用燃气的的,除紧急急情况外,应应当提前二二十四小时时通知用户户。管道燃燃气经营企企业未事先先通知用户户中断供气气或者不按按规定及时时抢修,造造成用户损损失的,应应当依法承承担损害赔赔偿责任。管道燃气经经营企业停停业或者歇歇业的,应应当向所在在地燃气行行政主管部部门报
15、告,经经批准后方方可停业、歇歇业。管道道燃气经营营企业经批批准停业、歇歇业的,燃燃气行政主主管部门应应当采取措措施,保障障用户正常常用气。第二十三条条燃气经经营企业应应当保证供供气质量符符合国家和和省有关标标准,并建建立健全燃燃气质量检检测制度。第二十四条条为用户户安装的燃燃气计量装装置应当经经过依法设设立的计量量检定机构构检定合格格,并粘贴贴检定合格格标识。用用户对无检检定合格标标识的燃气气计量装置置可以拒绝绝安装使用用。第二十五条条燃气经经营企业应应当建立健健全用户服服务档案,按按照国家和和本省规定定的燃气服服务标准向向用户提供供服务,在在服务营业业场所公告告业务流程程、服务承承诺、服务务
16、项目、收收费标准等等信息。第二十六条条管道燃燃气经营企企业应当定定期对用户户的燃气计计量装置、燃燃气管道及及其附属设设施、燃气气器具的使使用情况进进行检查,并并负责对燃燃气管道及及其附属设设施的维护护、维修和和更新;燃燃气分户计计量器具出出口前的燃燃气管道及及其附属设设施的维护护、维修和和更新费用用由企业承承担,出口口后的费用用由用户承承担。管道燃气企企业维护、维维修及更新新用户共用用的燃气管管道及其附附属设施时时,物业服服务企业和和用户应当当予以配合合。第二十七条条燃气经经营企业应应当每年至至少为用户户免费提供供一次入户户安全检查查,建立完完整的检查查档案。燃燃气经营企企业对用户户实施安全全
17、检查前,应应当事先书书面告知用用户安全检检查的日期期,并在约约定的时间间上门检查查。燃气经经营企业因因用户的原原因不能按按通知或者者约定时间间入户安全全检查的,燃燃气经营企企业应当与与用户再次次约定入户户检查时间间。燃气经营企企业检查人人员上门检检查应当主主动出示有有关证件,用用户可以拨拨打燃气经经营企业的的服务电话话确认其身身份。燃气经营企企业应当将将检查结果果书面告知知用户,对对用户不遵遵守安全用用气规定出出现安全隐隐患的,应应当提醒用用户整改,用用户应当及及时进行整整改;用户户不按规定定落实整改改可能造成成安全事故故的,燃气气经营企业业应当停止止供气,并并在隐患消消除后二十十四小时内内恢
18、复供气气。用户应当对对燃气经营营企业入户户检查予以以配合,无无正当理由由不得拒绝绝。第二十八条条燃气经经营企业应应当设置并并向社会公公布服务电电话和抢险险抢修电话话,设专人人每日二十十四小时值值班。用户发现燃燃气器具存存在问题或或者出现漏漏气等情况况的,应当当及时告知知燃气经营营企业并可可要求其入入户检查维维修。燃气气经营企业业接到服务务请求后,应应当按照其其承诺的时时限或者与与用户约定定的时间派派人到现场场服务;对对燃气泄漏漏的报修,应应当先行告告知用户须须采取的应应急措施,并并立即派人人到现场抢抢修。第二十九条条管道燃燃气的用气气量,应当当以燃气计计量装置记记录为准。用户对燃气气计量装置置
19、准确度有有异议的,可可以向供气气的管道燃燃气经营企企业申请测测试,管道道燃气经营营企业自接接到申请之之日起三日日内或者按按照与用户户约定的时时间,委托托法定的计计量检定机机构进行复复检。经复检的燃燃气计量装装置,误差差在法定范范围内的,测测试费用由由申请方支支付;误差差超过法定定范围的,测测试费用由由管道燃气气经营企业业支付,并并由管道燃燃气经营企企业更换合合格的燃气气计量装置置。用户对复检检的测试结结果有异议议的,可以以向质量技技术监督部部门投诉。使用燃气计计量装置超超过法定误误差范围的的用户,其其在申请之之日前两个个计费周期期的燃气费费,按测试试后准确的的用气量收收取,燃气气经营企业业多收
20、取的的费用应当当及时返还还。第三十条燃气经营营企业应当当按照政府府核准的燃燃气价格、燃燃气计量装装置的记录录向燃气用用户收取燃燃气使用费费,并与燃燃气用户约约定支付期期限。用户未按照照约定期限限支付燃气气费的,管管道燃气经经营企业可可以书面催催缴,管道道燃气用户户经催缴仍仍不支付燃燃气使用费费和违约金金的,管道道燃气经营营企业可以以中止供气气,但应当当在中止供供气十五日日前书面通通知用户,并并报所在地地燃气行政政主管部门门备案。用户缴清所所欠燃气费费、违约金金后,管道道燃气经营营企业应当当在二十四四小时内恢恢复供气。用户对中止止供气有异异议的,可可以向燃气气行政主管管部门投诉诉,受理投投诉的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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