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对规范管理宅基地批划使用问题政协提案答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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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对规范管理宅基地批划使用问题政协提案答复您们好!您们在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上的第252号提案,我局已收悉,感谢您们长期以来对我市国土资管理工作的关心。我局对您们的提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您们的提案非常好。提案中对如何规范管理宅基地提出了非常好的建议,这对于我们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很有启发和帮助。现将我市宅基地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基本完成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农民及农民集体重要的财产权利,直接关系到每个农户的切身利益。自20_年10月,
2、我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来,市政府广泛宣传,强化督导,20_年底已全面完成了我市392.50平方公里1808个行政村、656556宗地(其中宅基地652710宗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3846宗地)地籍调查工作;并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1766个行政村531634宗地颁发了土地证,占符合登记发证条件宗地数100,占总宗地数81,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完成。二、严格审核用地条件,依法开展宅基地用地审批工作自198_年6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来,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一直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渠道一直是畅通的。其中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根据河南省实施办法第
3、五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三)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符合第(二)项的除外);(四)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对宅基地审批的前置条件、所使用土地的类别和宅基地面积标准根据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批准使用村外土地。农村村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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