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称“信用联社”)与被告长沙金湘玻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084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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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宁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与被告长沙金湘玻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宁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在地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北路578号。法定代表人卢国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人高丽琼,湖湖南光阳律师师事务所律师师。委托代理人人刘建湘,男男,19622年2月177日出生,汉汉族,宁乡县县农村信用合合作联社白马马桥信用社主主任(特别授授权)。被告长沙金金湘玻璃有限限公司。住所所地在湖南省省长沙县黄花花镇。法定代表人人洪志光,董董事长。原告宁乡县县农村信用合合作联社(以以下简称“信信用联社”)与被告长沙沙金湘玻璃有有限公司(以以下简称“金金湘公司”)金融借款合合同纠纷一案案,本
2、院于22009年11月14日立立案受理后,依依法由审判员员文跃兵担任任审判长,与与审判员杨国国强、王建中中组成合议庭庭,于20009年4月221日公开开开庭进行了审审理。原告委委托代理人到到庭参加了诉诉讼。被告金金湘公司经本本院公告送达达开庭传票,无无正当理由拒拒不到庭参加加诉讼,本案案现已审理终终结。原告信用联联社诉称,22005年112月19日日,被告与原原告所属白马马桥信用社签签订最高额额抵押合同,约约定自20005年12月月19日至22010年112月19日日时间段,由由原告所属白白马桥信用社社向被告发放放最高额差额额不超过8000万元的银银行承兑汇票票,由被告以以长房权证黄黄花字第0
3、000278779号、第0000278880号房屋屋产权及长国国用20055第224号号土地使用权权作抵押。22007年112月6日和和2008年年1月10日日,被告分别别向原告申请请银行承兑汇汇票800万万元,并分别别与原告签订订申请银行行承兑汇票承承诺抵押保证证书,约定定由被告交付付50%的结结算保证金,其其余50%的的不足部分在在承兑期内分分次由被告补补足。根据被被告的申请及及原被告双方方签订的合同同约定,原告告于20088年7月299日、20008年9月228日、20008年100月6日分别别向湖南锦泰泰经贸有限公公司发出银行行承兑汇票2280万元、2260万元、2227万元共共计76
4、7万万元。与此同同时,被告分分别与原告签签订140万万元、1300万元、1113.5万元元差额合同同,并订立立银行承兑兑差额借据。现现差额合同同约定的提提前收回差额额的情形出现现,故向法院院起诉。被告金湘公公司未提交书书面答辩状。原告信用联联社及其委托托代理人为支支持其诉称理理由,向法庭庭提交了如下下证据:第一部分证证据拟证明原原被告主体资资格的基本情情况1、原告企企业法人营业业执照及法定定代表人的身身份证明复印印件1份,经经核对与原件件无异;2、湘银监监复(20007)3611号文件复印印件1份,经经核对与原件件无异;3、白马桥桥信用社营业业执照复印件件1份,经核核对与原件无无异;4、被告企
5、企业法人营业业执照及法定定代表人的身身份证明复印印件1份,经经核对与原件件无异;第二部分证证据拟证明原原被告签订的的抵押合同关关系成立。5、最高额额抵押合同复复印件1份,经经核对与原件件无异;6、房地产产抵押合同复复印件1份,经经核对与原件件无异;7、房屋他他项权证复印印件1份,经经核对与原件件无异;8、房屋产产权证及土地地使用证复印印件1份,经经核对与原件件无异。第三部分证证据拟证明被被告申请银行行承兑汇票的的事实;9、授信申申请报告复印印件2份,经经核对与原件件无异;10、银行行承兑汇票承承兑申请书复复印件2份,经核对与原原件无异;11、申请请银行承兑汇汇票承诺抵押押保证书复印印件2份,经
6、经核对与原件件无异;第四部分证证明原被告签签订差额合同同及银行承兑兑汇票差额借借据的事实;12、1330万元的差差额合同及差差额借据复印印件1份,经经核对与原件件无异;13、1440万元的差差额合同及差差额借据复印印件1份,经经核对与原件件无异;14、1113.5万元元的差额合同同及差额借据据复印件1份份,要核对与与原件无异;第五部分证证明原告发出出767万元元银行承兑汇汇票的事实;15、2660万元的银银行承兑汇票票复印件共229张,经核核对与原件无无异;16、2880万元的银银行承兑汇票票复印件共223张,经核核对与原件无无异;17、2227万元的银银行承兑汇票票复印件共222张,经核核对
7、与原件无无异;第六部分证证明被告违约约应承担的违违约责任。18、律师师费用收据复复印件1份,经经核对与原件件无异;被告金湘公公司未到庭质质证,亦未提提交书面证据据,视为放弃弃举证质证权权利。本院认证如如下,原告提提交的证据来来源合法,内内容真实,与与本案相关联联,本院确认认为能够证实实本案事实的的有效证据。根据到庭当当事人的陈述述及原告提交交的证据,本本院确认如下下案件事实:2005年年12月199日,被告金金湘公司与原原告所属的宁宁乡白马桥农农村信用合作作社(以下简简称“白马桥桥信用社”)签订长农信信最抵字(22005)第第(090001)号最最高额抵押合合同,合同同约定:“第第一条:自22
8、005年112月19日日起到20110年12月月19日止,由由承办人(白白马桥信用社社)根据银行行保证差额人人的需要和承承办人的可能能以及银行承承兑差额人履履行合同的情情况,向银行行承兑差额人人发放最高额额不超过捌佰佰万元的人民民币差额,在在此期限和额额度内不再逐逐笔签订抵押押合同。第二二条、承兑差差额人偿还差差额的最后日日期20100年12月119日。第三三条、抵押担担保物:抵押押人享有所有有权(或处分分权)的财产产:长沙县黄黄花镇黄龙新新村的房产即即长房权证黄黄花字第0000278779-00227880(长国用20005第2224号)。第第四条、抵押押担保的范围围:抵押担保保的范围为差差
9、额本金捌佰佰万元及逾期期利息、违约约金、损害赔赔偿金和债权权人实现债权权的费用。第第五条、抵押押担保的期限限:自依法认认定抵押之日日起至担保范范围内全部差差额清偿完毕毕止(抵押权权与债权同时时存在)第第八条、抵押押权的实现:差额人未能能按期清偿差差额时,承办办人可与抵押押人协商,以以抵押物折价价、拍卖、变变卖,变现收收回差额。同同日,白马桥桥信用社与被被告签订了长长沙县房地产产抵押合同,该该合同约定:抵押人金湘湘公司自愿将将其座落于黄黄花镇黄龙新新村黄花工业业园10号房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权证证号为长房权权证黄花字第第000277879、第第000277880号)连同该房屋屋占用范围内内的土地使
10、用用权(土地使使用权证号为为长国用20005第2224号)抵押押给抵押权人人白马桥信用用社,以担保保债务人金湘湘公司与抵押押权人签订差差额合同的履履行。抵押人人担保范围包包括主合同中中约定的主债债权及利息,债债务人不按时时清偿债务的的违约金、损损害赔偿金和和实现抵押权权的费用。22005年112月19日日,白马桥信信用社与被告告双方向长沙沙县房屋产权权管理局申请请房地产他项项权证登记。该该局颁发了长长房黄他字第第000122997号他他项权利证书书。20007年8月,宁宁乡县农村信信用社实行一一级法人,白白马桥信用社社法人资格终终止,原白马马桥信用社的的债权债务归归原告享有和和承担,同时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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