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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互联网的著作权及其保护前言 当今时代,信息息资源己经成成为人类社会会的最重要的的财富,而网网络的普及、发发展和网上信信息的增多,则则在很大程度度上满足了公公众对信息与与知识的需求求;人们只要要轻点鼠标,天天涯海角的信信息扑来眼底底,使人们在在有限的时间间里以比传统统方式快上十十倍、百倍的的速度获取着着信息,但同同时也带来了了许多著作权权问题。综观观我国近年来来网络著作权权的纠纷,大大致可分成“上网”、“网上”及“下网”等三类。 第一类类是擅自将传传统媒体上发发表的作品“移植”到网站上;第二类是发发表在一个网网站上的作品品被另一个网网站擅自使用用;第三类是是将网上作品品擅自下载并并发表在报刊刊
2、上。这些纠纠纷对现行的的著作权法法及传统的的著作权保护护观念提出了了挑战:即网网络环境中的的各种信息是是否属于著作作权法保护的的“作品”;著作权人人在网络环境境中享有哪些些著作权利;以及如何对对网络环境中中的著作权实实行保护等。这这都是我们急急需解决的问问题。一、著作权保护护概述著作权是基于文文学、艺术和和科学作品依依法产生的权权利。著作权权的产生以作作品的存在为为前提,著作作权所称的作作品,是指文文学、艺术和和科学领域内内具有独创性性并能以某种种有形形式复复制的智力成成果。在我国国受到著作权权法保护的客客体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剧、曲艺、舞舞蹈、杂技艺艺术作品;美术、建筑筑作品
3、;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和以类似摄影影电影的方法法创作的作品品;工程设计图图、产品设计计图、地图、示示意图等图形形作品、模型型作品;计算机软件件;法律、行政政法规规定的的其他作品。著作权法所规定定的作品其特特征有三个:一是应当具具有独创性;二是能够以以某种有形形形式复制;三三是智力创造造成果。受著著作权法保保护的作品应应当具备四个个条件:(一)具有独创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护的作品,必必须是作者创创造性的独立立完成的劳动动成果。当然然,创作性的的程度,虽不不如专利法中中的发明、实实用新型、外外观设计所要要求的创作性性那样高,但但其智力创作作的作用仍需需达到相当的的程度,足以以表现出作者者的个性及独
4、独创性。在智智力创造活动动中,主体的的创造力凝聚聚在客体中就就形成了智力力创造性的作作品才是真正正表现了作者者人格的作品品,才是作者者创作的作品品。(二)属于文学学、艺术和自自然科学、社社会科学、工工程技术等作作品,并且表表现了作者的的思想或感情情。(三)是固定于于己知的和将将来开发的任任何有形表达达介质的,具具有原创性的的作品,通过过这些介质,有有关的作品可可以直接或借借助于某种机机器或装置而而被人感知、复复制或以其他他方式交流。(四)作品的内内容不得违反反宪法和法律律,不能损害害社会公共利利益。作为本身是无形形的作品,因因自身符合法法定的各项条条件而被视为为为成立之时时,作品就作作为一个法
5、律律事实而存在在,它体现了了特定的自然然人的智力创创作的贡献,在在某种意义上上说还体现了了创作者的人人格价值,因因此作品是一一种“精神产品”。作品遵循循自动保护原原则,即作品品一旦完成,无无论发表与否否,都受到保保护。二、网络环境中中的著作权(一)网络作品品的界定 著作权权法所指的作作品是指文学学、艺术、科科学领域内具具有独创性并并能将某种形形式复制的智智力创造成果果。独创性与与可复制性则则是其最本质质的特点。那那么借助数字字技术表现在在网络中的“作品”是否符合这这一要求呢? 网络作作品从其来源源上可分为两两种:一种是是对传统形式式的作品如书书稿、电影胶胶片、唱片等等借助数字技技术在网络中中予
6、以重现;一种是直接接以数字化的的二进制编码码为载体在网网络上创造的的作品。对于于前者,其仅仅是对原有作作品表现载体体的改变,对对作品的内容容及其表达形形式并未做出出实质性的变变更,也即没没有独创性。因因此只能算是是原有作品的的复制品,这这种数字化的的过程仅是一一种复制行为为。而后者的的创造实与传传统作品无异异,也是其创创造者智力活活动的结晶,只只不过其载体体由有形(纸纸张、胶片)变为无形的的二进制编码码。但著作权权法所保护的的仅是内容的的表达形式而而非其载体,如如果信息社会会发展到以计计算机终端屏屏幕代替图书书,人们就不不会把文字作作品与载体混混淆了。(二)网络作品品的法律性质质问题1、信息产
7、品数数字化的法律律性质。数字化是将传统统作品转化为为计算机可以以识别的语言言,这同以往往采用的摄影影、录音等技技术没有本质质的区别,同同样不具备产产生新作品的的基础,但是是,这样做,很很明显会影响响到著作权的的保护。如果果认为作品数数字化是“复制”行为,却可可以得到更多多的支持。世世界知识产权权组织(WIIPO)提出出的伯尔尼公公约提出的条条款与美国国国家信息基础础设施推进工工作组(IIITF)发表表的知识产产权与国家信信息基础设施施白皮书都都规定“作品数字化化属于复制”。另外,我我国计算机机软件保护条条例中规定定,“数字化是复复制行为”,“复制,是把把软件转载到到有形物体上上的行为”。所以,
8、可可以认为将传传统信息作品品转移到新型型传播媒体上上应视为复制制。2、信息作品的的网络传播法法律行为的界界定。数字技术的发展展,几乎可以以将所有的信信息移置到网网络上,并得得以广泛地传传播,给人们们带来方便的的同时,如何何使信息所有有者的权利得得到合理的尊尊重,首先要要确定信息传传播的性质。数数据在网络上上的传输属于于什么性质的的行为,有人人认为是发行行行为。但是是这种发行行行为同著作权权法规定的发发行行为不完完全相同。通通过网络传输输提供给公众众的作品,不不涉及固定作作品的有形物物体,因此也也无所谓作品品的原件或者者复制件,复复制件是由用用户自己复制制的,不是网网络提供的。只只是在客观上上,
9、网络传输输起到了公众众复制作品的的可能。网络络传输是一种种发行行为的的问题还在于于:首先,到到目前为止,根根据通常的理理解,发行是是向公众提供供作品原件或或者复制件的的行为。而信信息数据在网网上的传输,有有可能通过被被用户的卸载载而形成一个个复制件,也也有可能仅仅仅只被用户浏浏览一下而已已。另一种观观点认为,这这属于类似广广播的公共传传播行为。因因为网络传播播同广播传播播没有本质的的区别,家庭庭录制设备出出现后,同样样遇到网络传传输所遇到的的复制问题,但但并没有将广广播权解释为为发行权。我我国著作权权法对广播播的定义是“无线电波、有有线电视手段段传播作品”,而计算机机网络和有线线电视传播作作品
10、没有本质质的区别,只只是,网络传传播是点对点点的传播,所所以网络上的的作品传播,可可以理解为更更广泛的公共共广播传播行行为。 当然,另另一方面,在在法律保护网网络作品著作作权的同时,也也应处理好对对信息的保护护与用户对信信息的合理使使用的关系。“个人使用”长期以来属于合理使用。如:作为个人使用的复制,各国法律都予以认可,这是根据当前国际公约上允许保留复制权的规定做出的。(三)网络环境境下著作权问问题的表现所谓著作权权,是指基于于文学、艺术术和科学作品品而产生的法法律赋予公民民、法人和其其他组织等民民事主体的一一种特殊的民民事权利。是是指作者基于于对特定的作作品依法享有有的专有权利利,是作者及及
11、其他著作权权人对文学、艺艺术、科学作作品等作品所所享有的人身身权以及全面面支配该作品品并享受其利利益的财产权权的总称。目目前给网络环环境的著作权权带来法律问问题最多的,是是信息数据在在网络上的传传输、拷贝、利利用等。这些些问题表现在在以下几个方方面:(1)网络络传输的普及及和应用,为为著作权人实实现自己的权权利带来了困困难。著作权权人无法知道道自己的作品品被谁利用了了,如果利用用了,利用了了多少次,也也无法发放许许可并收取报报酬。(2)当作作品在网络环环境下以数字字化形式存储储、传播时,各各类作品之间间的界限变得得相当模糊,数数字化作品的的特殊性,从从而使得著作作权的规定产产生模糊。例例如,网
12、上比比较著名的胡胡戈利用陈凯凯歌的电影无无极的镜头头剪辑“一个馒头发发生的血案”,就牵扯到到对著作权的的再利用问题题。(3)网络环境境下作品的复复制速度和难难易度、作品品的修改、复复制品的信息息含量等问题题都发生了本本质变化,它它对作者的最最主要经济权权利即复制权权产生根本性性的冲击,因因而“复制”的概念,“复制品”的概念,都都需要进一步步拓宽。(四)网络著作作权在权利保保护上的变化化开放和共享是因因特网的生命命。因特网的的这一特征使使得网络作品品有别于传统统作品。对网网络作品的作作者而言,其其作品一旦上上载,传播范范围将很难确确定,同时网网上作品确实实也应该会被被更多的网络络使用者阅读读。如
13、果将网网络作品的保保护与传统作作品的保护一一视同仁,不不仅在技术上上难以操作,更更有可能遏制制我国信息网网络业的发展展,这就需要要在网上作品品的保护和社社会公共利益益之间重新寻寻求平衡点。网络环境下的著著作权及其保保护主要从以以下几个方面面入手: 第一,现现行的著作权权法己不适应应网络的发展展,国际条约约和司法解释释的规定也不不完备。应该该根据网络著著作权的特点点,设计行之之有效的保护护规则。考虑虑到网络上的的信息是海量量的,那么这这些信息要获获得著作权人人许可必定就就是“海量许可”。海量许可可的操作难度度是很大的,而而且,也不适适应网络资源源共享的特点点。对现行“合理使用”重新界定,使使之适
14、应网络络著作权的需需要。保证私私人利益与公公共利益之间间的冲突得到到调和。这里里的“合理使用”是广义的包包括了狭义的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使用”。所谓狭义义“合理使用”是指“可不经著作作权人许可而而使用已发表表的作品,无无须付费,但但应指明作者者姓名、作品品出处,并不不得侵犯著作作权人享有的的其他权利”。“法定许可使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的直接规定,以以特定的方式式使用作品,可可以不经著作作权人许可,但但应向著作权权人支付使用用费,并不得得损害著作权权人的其他合合法权利”。 第二,实实行“推定许可”对作者权利利加以适当限限制,即作者者将作品上载载到网上,应应该充分认识识到其被转载载、复制
15、的可可能性和广泛泛性,如未作作说明,或没没有采取技术术手段预防其其被转载、复复制,即认为为作者自动放放弃其部分著著作权。允许许网络使用者者免费阅读和和下载网站上上享有著作权权的作品。但但是,下载后后自行复制并并出售复制品品就构成侵权权行为。 第三,允允许转贴,但但要遵守规则则。在网络上上经常有这样样的现象,网网民将其他著著作权人的作作品“贴”在某个网站站上,这对于于网站来说属属于“被动转载”,类同于读读者向文摘报报刊荐稿。这这种行为对于于促进网络中中信息流通是是有利的,但但是,网民和和网站的义务务应该加以明明确。网民必必须要做的是是在转载时注注明出处,按按原样署上作作者姓名,并并不得对原文文加
16、以删改,否否则视为侵犯犯作者著作权权。网站有义义务对被动转转载的作品进进行核查,核核实作品是否否注明“不得转载”,原作被转转载时是否己己有删改等情情况,并支付付原作者报酬酬。 第四,允允许网站先用用,之后适当当付酬。这有有个前提,除除声明不得转转载的作品以以外。对于著著作权人享有有的五种权利利,发表权、署署名权、修改改权和保持作作品完整权这这四种权利,网网站完全可以以而且应该按按照现行著著作权法加加以保护。第五,使用著作作权集体管理理的方法加强强对网络著作作权的保护。著著作权集体管管理是指著作作权人、邻接接权人或者其其他权利人授授权有关组织织,代为集中中管理著作权权、邻接权的的制度。随着着科技
17、的进步步,作品的复复制成为越来来越简单的事事,而网络环环境下的著作作权及其保护护及更加剧这这一趋势。由由于网络作品品的易得性和和信息的海量量性,一方面面著作权人要要花大量精力力检查,起诉诉侵权行为;另一方面作作品的使用人人因使用大量量作品,要忙忙于征求著作作权人的许可可。如果,建建立一个著作作权集中管理理机构作为中中介,专门管管理网络作品品,就可以大大大方便著作作权人和使用用人。最后,技术保护护措施在著作作权保护方面面,法律与技技术之间存在在着密切的互互补关系。当当法律的威慑慑力不足以制制止侵权行为为,技术手段段就被用来弥弥补法律的不不足。著作权权人采取诸如如加密、电子子水印等技术术保护措施不
18、不仅能保护作作品免被他人人擅自访问、复复制、操纵、散散发、传播,而而且保持了作作品的完整,方方便了著作权权授权和使用用监督。学生认为,网络络著作权是一一种新兴的事事物,它有区区别于传统著著作权的特点点。这决定了了我们应以新新的眼光,新新的方法去看看待它、扶植植它。在著作作权法的修改改中要充分重重视网络著作作权,以保护护它的健康发发展,理顺著著作权人与作作品使用人的的关系。既保保护著作权人人的利益又促促使网络的健健康快速发展展。三、互联网上侵侵害著作权的的探讨(一)互联网上上侵犯著作权权的行为互联网技术近年年来进入了广广泛应用的阶阶段,中国互互联网信息中中心第10次次全国调查结结果显示,截截止2
19、0022年6月300日,我国的的上网计算机机数己达16613万台,其其中504%的人将获取取信息作为上上网最主要的的目的。随着着计算机互联联网的发展,对对于其中拥有有作品的非法法使用问题就就日益突出。从从国内外己经经发生的情况况来看,互联联网著作权侵侵权主要包括括侵犯权利人人的财产权和和人身权两种种类型。侵犯犯著作权人财财产权的行为为主要有:(1)互联网用用户或者互联联网服务商在在自己设立的的网页、BBBS论坛上非非法复制、传传播、转贴他他人享有著作作权的作品。 (2)未未经授权擅自自将他人享有有著作权的作作品上载或者者下载非法使使用。(3)未经许可可将他人作品品的原件或者者复制品提供供到互联
20、网上上进行公众交交易或传播,或或者明知是侵侵害权利人著著作权的复制制品,仍然将将其在网上散散布。侵害互联网作品品人身权的行行为主要有:侵害作者的的发表权、署署名权和保护护作品完整权权等,如将电电子邮件转贴贴到新闻论坛坛或BBS论论坛上进行发发表;整理编编辑互联网信信息时,删除除作者签名档档案或在他人人作品上签署署自己的姓名名;在互联网网上使用他人人的作品时,擅擅自进行修改改、删节,侵侵害作者的修修改权。据有有关数据表明明,在对享有有著作权的互互联网作品的的利用中,经经权利人许可可并付费的占占45.7%;经权利人人许可但不付付费的占8.6%;未经经权利人许可可又不付费的的占45.77%,由此可可
21、见互联网著著作权侵权行行为的严重性性。并且在技技术领域,永永远存在“道高一尺,魔魔高一丈”的现象,不不断进步的互互联网技术,总总会被“及时”地运用到侵侵权中;即使使采取相应的的防止侵权的的技术,也会会有更新的破破坏性技术出出现,如此循循环,带来了了更多的侵权权形式,这一一点应当引起起法律界的重重视,及时制制定有效的措措施,对侵权权行为进行预预防和制止。(二)侵权人及及其抗辩当网站因使用他他人作品而被被诉诸侵权时时,网站当然然不能作为被被告,谁是合合格的被告?首先,作为为著作权纠纷纷,被告是自自称为争议作作品著作权人人的人。网站站上一般均有有一项关于著著作权的声明明,即表明著著作权所有的的字样。
22、点击击该处,往往往能够找到具具体的著作权权人。其所列列明的民事主主体,即是合合格的著作权权纠纷的被告告。当没有著作权声声明,或者著著作权声明对对权利人的身身份未予以标标明或者表示示不清,或者者声明存在矛矛盾时,则可可以按上述对对网站法律身身份的确认加加以判断。著著作权保护制制度的确立,其其根本目的在在于促进知识识、保护作者者和公共利益益的保留。著著作权法在赋赋予作者垄断断的权利的同同时,从公共共利益的角度度亦规定了防防止权利滥用用的制度,即即权利限制的的制度。权利利限制在我国国著作权中主主要表现为合合理使用和法法定许可制度度。在互联网网时代,传统统的合理使用用和法定许可可制度,尤其其是法定许可
23、可制度几乎受受到致命的冲冲击。由于网络的特性性使得信息的的收集与发布布不再是传播播媒体的特权权,个人或者者组织发布信信息成为可能能,于是便有有了将网上信信息发布视为为报刊刊登的的观点。依据据我国著作权权法,报刊可可以无需著作作权人的许可可对其他报刊刊刊登的作品品予以转载,除除非著作权人人在作品刊登登时作出禁止止转载的声明明。我国著作作权法在对报报刊转载其他他报刊作品赋赋予了法定许许可的同时,无无疑是对权利利人的权利进进行了限制。在在相当一段时时间内,网络络信息发布的的无政府状态态模糊了报刊刊、杂志社与与互联网信息息发布者的界界限。的确,在在通常情况下下,除了个别别的名称区别别外,它们所所做的没
24、有更更大的区别。基基于如此之多多的相似,将将著作权法法第32条条第2款关于于转载摘编法法定许可条款款适用于互联联网空间的要要求,显得并并不过分。权权利限制最为为彻底,最完完整的侵权抗抗辩的是著作作权法中的一一项根本制度度一一合理使使用制度。如如果对作品的的使用被认为为属于合理使使用,则不必必经过许可、不不必支付报酬酬而没有侵权权之虞,网络络给使用作品品提供了极大大的方便,更更给复制等侵侵权使用提供供了方便,在在互联网空间间使用作品的的合理性显然然大为降低,但但是这并不意意味着网络空空间拒绝合理理使用,只是是有些判断的的标准可能更更加严苛。四、互联网上著著作权保护的的立法构建网络信息技术和和产业
25、的迅速速发展,给著著作权理论和和司法实践带带来挑战,也也给其发展和和提高带来机机遇。深入研研究和探讨网网络著作权保保护问题,不不仅有利于这这类纠纷案件件的及时、正正确处理,以以保护著作权权人的合法权权益,而且对对人们网络行行为的自我约约束,促进保保护网络作品品著作权社会会氛围的形成成和网络业的的健康发展,都都具有重要的的理论和现实实意义。(一)从世界范范围看网络著著作权保护TR1PS协议议(世界贸易易组织与知识识产权有关的的协议,简称称TRIPSS)第10条条第(二)款款和WCT世世界知识产权权组织(WIIPO)通过过的WIPPO著作权条条约,简称称WCT)第第5条也基本本上以相同的的语句规定
26、:数据或其它它资料的汇编编,无论以机机器可读形式式或其它任何何形式,只要要由于其内容容经选编或整整理成为智力力创造,均应应予以保护。知知识产权的一一个特征是无无国界性,为为达到与国际际接轨,并且且能为网络作作品以强有力力的保护,我我国著作权权法应增加加数字化作品品及对其保护护的规定。总总之,虽然我我国法律上未未对网络作品品(或数字化化作品)作出出直接规定,但但也应对其加加以保护。目目前,网络作作品受我国著著作权法保护护已为我国学学者和司法实实践所认可。(二)从作品的的定义看网络络著作权保护护我国著作权法法实施条例第第2条规定,作作品是“文学、艺术术和科学领域域中,具有独独创性并能以以某种有形形
27、形式复制的智智力创造成果果”。可见作品品有两个特征征:独创性和和可复制性,网网络作品也显显然满足这两两个特征,应应视为著作权权法意义上的的作品。大多多数学者认为为“网络作品是是数字化的作作品,数字化化作品是将文文字、数值、图图象等表现形形式的作品通通过计算机转转换成机器识识别的二进制制编码的技术术,这种转换换不具有著作作权法意义上上的创造性,并并没有形成新新的作品”,这只是说说将己有作品品数字化的过过程并不是创创作,原作品品的著作权人人在数字环境境下对其作品品依然享有著著作权,不是是说网络作品品不受著作权权法保护。也也有部分学者者认为,美术术作品等其它它形式作品,不不论写在纸上上,写在布上上,
28、还是利用用计算机二进进制,只不过过介质不同,作作品本质并没没有变化。学学生以为这种种理解很有道道理,不需要要把数字神秘秘化。这样说说来,可以理理解网络作品品应受著作作权法保护护。在网络上上直接创作作作品,除个别别情况外(如如法人作品),由直接创创作人享有著著作权。非在在网上直接创创作的作品,由由原著作权人人享有著作权权。(三)网络著作作权保护的法法律解释网络作品是指在在网络上发表表或传输、流流通的作品。一一般包括:数数据库;电子子邮件;文章章和正式文件件;多媒体作作品;计算机机软件和程序序;音像视听听资料;图片片、照片、美美术和动画作作品;新闻中中发送的信息息等,网络作作品不能简单单理解为传统
29、统意义上的文文章。从法律律规定上看,软软件是著作作权法第33条第(八)款明文规定定的作品,因因为制定该法法时,软件早早己出现。关关于数据库,我我国也已专门门制定法规加加以保护。那那么其他网络络作品呢?有有人以第(九九)款弹性条条款也只规定定法律、行政政法规规定的的其他作品,而而网络作品这这种形式的作作品并没有相相关的法律、法法规加以规定定为由,认为为要用著作权权法保护从法法律上讲不通通。其实,著著作权法第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作作品,包括以以下列形式创创作的文学、艺艺术和自然科科学、社会科科学、工程艺艺术等作品”。此条用语语是“包括以下列列形式”,而非“是以下列形形式”。故第三条条的列举并非非
30、穷竭式列举举,应理解为为例举。其它它形式可由司司法解释加以以补充,司法法解释出来之之前,可由法法官据法律意意图加以判断断。(四)网络著作作权的法律保保护建议首先,作者对其其数字化作品品所享有的著著作权应受到到法律的确认认和保护。根根据著作权法法的规定,著著作权人对其其创作的文学学、艺术和科科学作品,在在法律规定的的期限内,依依法享有专有有权。著作权权人有权使用用自己的作品品和许可他人人使用自己的的作品。除法法律规定外,任任何单位和个个人未经著作作权人许可,公公开使用他人人的作品,就就构成对他人人著作权的侵侵害。作品的的数字化,是是依靠计算机机把一定形式式的文字、数数值等表现的的信息输入计计算机
31、系统并并转换成二进进制数字编码码的技术。这这种转换行为为本身并不具具有著作权法法意义上的独独创性,只是是作品载体的的形式和使用用手段发生变变化,并没有有产生新的作作品。在数字字环境下,著著作权人对其其创作的作品品仍然享有著著作权。因此此,在国际互互联网环境中中,著作权人人享有著作权权法规定的对对其作品的使使用权和获得得报酬权。在在此基础上,作作者对其数字字化作品在网网上传播当然然也就享有专专有权。我国国著作权法第第10条第55项所明确的的作品使用方方式中,并没没有穷尽使用用作品的其他他方式,随着着科学技术的的发展,新的的作品载体的的出现,使作作品的使用范范围得到扩张张。 因此,应应当认定作品品
32、在互联网上上传播,是使使用作品的一一种方式,著著作权人有权权决定并保护护其作品是否否在互联网上上进行传播使使用。除了依依法律规定外外,非著作权权对著作权人人的作品在互互联网上传播播时,应尊重重著作权人享享有的对其作作品的专用使使用权,取得得作品著作权权人的许可,否否则无权对他他人作品进行行任何方式的的传播使用。作作品在国际互互联网上进行行传播与著作作权法意义上上对作品的出出版、发行的的传播方式虽虽然有不同之之处,但本质质上是为实现现作品向社会会公众的传播播,使观众和和听众了解到到作品的内容容。因此,作作品传播方式式的不同,并并不影响著作作权对其作品品传播的控制制权。因此,未未经著作权人人许可,
33、在互互联网上传播播他人作品,就就应认定为构构成侵权。其次,关于网络络侵权的举证证责任问题,由由于我国著作作权法没有对对侵权行为归归责原则作出出特殊规定,目目前只能适用用民法通则则第2066条的规定即即过错责任。而而这种过错责责任对网络侵侵权的被侵权权方的举证工工作是极为不不利的。因此此,学生认为为网站侵权应应当实行无过过错责任。即即一旦发现网网站有侵权行行为,不论它它有无过错都都必须承担侵侵权责任,除除非它能举证证证明侵权行行为是被侵权权人(即著作作权人)的故故意行为所致致,这样一来来,被侵权人人的举证工作作则大大减轻轻。虽然我国国目前并无著著作权侵权的的无过错责任任规定,但世世贸组织和贸贸易
34、有关的知知识产权协议议第45条第第2项已有了了相关规定。我我国现在己经经加入世贸组组织,在著作作权法中对侵侵权人作出更更加严格的责责任负担规定定也将指日可可待了。 学生认为,完完善网络著作作权的保护,可可同时从以下下几方面着手手推进改革。第一,有关著作作权法仍需进进一步完善。为了更好地保护护中外著作权权人的利益,我我国著作权法法将作重大修修改。主要将将增加网络环环境下的著作作权保护规定定,包括在著著作权法里增增加作者在网网络环境下的的权利,将作作者在网络环环境下的权利利列为单独权权利;不经权权利人许可不不得去除或者者改变权利人人为其作品设设置的权利保保护信息,也也不得擅自破破解权利人为为其产品
35、设置置的加密程序序,即不得规规避权利人为为其作品设置置的技术措施施,以保证法法律赋予的权权利能够安全全实施;为了了维护法律的的严肃性,做做到令行禁止止,对于网络络环境下的侵侵权行为,除除规定民事责责任外,还可可给予行政处处罚。第二,可以尝试试建立规范的的行业自律体体系的各种途途径。这些行行业自律组织织对保护网络络著作权的工工作作出了有有益的探索和和尝试。第三,加强技术术支持体系也也是完善网络络著作权保护护的重要手段段。网络著作作权的保护很很重要的一个个方面是规范范信息的出产产源,即信息息的提供者。我我们所用的网网络操作系统统和浏览工具具多数考虑到到兼容性、市市场垄断性,所所以尽可能地地增加新的
36、功功能使复制更更加便利。例例如日常生活活中读者要从从图书馆复印印信息则必须须接受图书馆馆制定的有关关规范制度的的限制,但从从网络上复制制信息则没有有相应的限制制。这是因为为目前技术水水平无法满足足应有的限制制要求。所以以对网络中信信息提供者在在提供信息过过程中应当遵遵循的的规范范、制度、规规章等从技术术层面予以限限制,将有利利于在网络中中开展进一步步的著作权保保护工作。此外,社会、学学校和家庭等等各方面对知知识产权保护护的宣传和教教育函待加强强,特别是针针对网络中,仍仍应继续普及及和培养尊重重著作权人和和著作权作品品的有关知识识和相关的法法制意识。我我们强调保护护作者对其创创作作品在网网络中所
37、享有有的合法权益益,是为了对对知识产权进进行更好的司司法保护,而而并非为了阻阻碍网络行业业的正常发展展和信息交流流。保护著作作权与繁荣文文学艺术和促促进科学技术术的发展目的的一致,都是是为了知识的的创新和传播播。所以,提提高大家对网网络著作权问问题的认识,既既是依法治国国方针中完善善立法的需要要,也是促进进网络行业健健康发展的需需要。(三)完善著作作权保护法律律体系著作权法除对于于不符合市场场经济规则的的条款、不适适应世贸组织织知识产权协协议和不适应应数字、网络络等新技术的的条款进行修修改、增补外外,还在打击击盗版、加强强执法力度方方面增加了许许多新的规定定,例如诉前前禁令制度、法法定赔偿制度
38、度、过错责任任推定、行政政处罚种类和和范围的扩大大等。经修改改后的新著作作权法,基本本上能够解决决我国著作权权保护面临的的迫切问题,可可以达到适应应我国社会主主义市场经济济体制的发展展需要,协调调在新技术条条件下著作权权人、作品传传播者、广大大公众三者之之间的关系,保保持与国际公公约特别是世世界贸易组织织的原则相一一致的目的。此外,借鉴各国国经验,及时时制定与国际际知识产权规规定相统一又又与我国著作作权法相配套套的各项行政政法规和部门门规章,各省省也要根据需需要制定、修修改完善地方方性法规,为为著作权业的的发展营造良良好的法制氛氛围。这些配配套法规包括括:著作权权法实施条例例计算机机软件保护条
39、条例以及民民间文学艺术术保护办法、著著作权集体管管理组织的有有关规定、网网络著作权法法保护的有关关规定和广播播电视播放录录音制品有关关规定等。司法保护是著作作权保护中最最直接、最有有效的保护途途径,著作权权执法中最为为关键的环节节。新著作权权法明确规定定,著作权持持有人可以在在诉前向人民民法院申请采采取责令停止止有关侵权行行为和财产保保全的措施,并并进一步规定定了诉前的证证据保全,以以利于查清案案件,惩处违违法者。以往往那种”官司打赢了了,却得不到到赔偿”的状况,也也会因新著作作权法有关法法定赔偿制度度的确定而改改变。当权利利人的实际损损失或者侵权权人的非法所所得不能确定定时,由人民民法院根据
40、侵侵权行为的情情节,判决给给予50万元元以下的赔偿偿。这将成为为法官们手中中的有力武器器,有利于高高效率地审判判著作权侵权权案件。同时时,考虑到著著作权纠纷案案件的专业性性和复杂性,对对于诉前禁令令停止侵犯著著作权行为的的案件,应当当依法律由对对著作权案件件享有管辖权权的法院受理理,并由具有有较丰富的知知识产权审判判经验的审判判人员审理,以以利切实维护护著作权人的的合法权益。加加大著作权保保护执法力度度,还要充分分利用新刑法法,对于那些些未经著作权权人许可,复复制发行其文文字作品、音音乐、电影、电电视、录像作作品、计算机机软件及其他他作品,出版版他人享有专专有出著作权权的图书,以以及未经录音音
41、录像制作者者许可,复制制发行其制作作的录音录像像等作品,制制作、出售假假冒他人署名名的美术作品品等严重侵权权行为,以及及销售上述侵侵权复制品的的行为,要作作为侵犯知识识产权罪,严严厉打击,对对这些不法分分子处以7年年以下有期徒徒刑、拘役、并并处或单处罚罚金。有关司司法、行政机机关要充分利利用好法律赋赋予的职能和和权力,认真真履行各自的的职责,克服服地方保护主主义,严格执执法,对各种种侵权盗版行行为,该处罚罚的坚决处罚罚,触犯刑律律、构成犯罪罪的要移交司司法机关处理理,以建立、维维护和规范良良好的市场秩秩序。参考文献:【1】顾俊,论论互联网环境境中的著作权权保护,云南南警官学院学学报,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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