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1191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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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都桂城村镇银行抵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为规范我我行贷款款抵质押押担保行行为,加加强贷款款抵质押押担保管管理,正正确运用用抵质押押担保手手段防范范贷款风风险,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商业银银行法和和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担担保法等等法律法法规的规规定,制制定本办办法。 第二条条 本办办法所称称的贷款款抵质押押担保,是是指我行行在发放放贷款时时,要求求借款人人提供抵抵质押担担保,以以保障贷贷款债权权实现的的法律行行为。 第三条条 贷款款抵质押押担保管管理的任任务是通通过建立立健全贷贷款抵质质押担保保管理制制度,完完善抵质质押担保保手续,规规范抵质质押担保保合同内内容,强强化贷后
2、后管理,努努力实现现抵质押押担保债债权,以以提高贷贷款的效效益性、安安全性和和流动性性。 第第四条 我行办办理贷款款抵质押押担保应应当遵守守国家法法律、法法规、金金融规章章和我行行有关规规定,遵遵循平等等、自愿愿、公平平和诚实实信用的的原则,保保证贷款款抵质押押担保具具有合法法性、有有效性和和可靠性性。 贷贷款抵质质押担保保的合法法性主要要是指贷贷款抵质质押担保保符合国国家法律律法规的的规定;贷款抵抵质押担担保的有有效性主主要是指指在合法法性前提提下贷款款抵质押押担保的的各项手手续完备备;贷款款抵质押押担保的的可靠性性主要是是指所设设贷款抵抵质押担担保确有有代偿能能力并易易于实现现。 第第五条
3、 贷款抵抵质押担担保的范范围由我我行根据据实际情情况在抵抵质押担担保合同同中约定定,原则则上应当当包括借借款合同同项下的的借款本本金、利利息、复复利、罚罚息、违违约金、赔赔偿金、实实现债权权的费用用(包括括但不限限于诉讼讼费、律律师费等等)和所所有其他他应付费费用。第六条 本本办法所所称贷款款抵押担担保是指指借款人人或者第第三人(下下称抵押押人)不不转移对对本办法法规定我我行可以以接受抵抵押的财财产的占占有,以以该财产产作为抵抵押物向向我行提提供担保保,当借借款人不不履行债债务时,我我行有权权按照抵抵押合同同的约定定以抵押押物折价价或者以以拍卖、变变卖抵押押物所得得的价款款优先受受偿。 第七条
4、条 本办办法所称称贷款质质押担保保是指借借款人或或者第三三人(下下称出质质人)将将本办法法规定我我行可以以接受质质押的动动产或者者权利移移交我行行占有或或者依法法办理质质押登记记手续,以以该动产产或者权权利作为为质物向向我行提提供担保保,当借借款人不不履行债债务时,我我行有权权按照质质押合同同的约定定以质物物折价或或者以拍拍卖、变变卖质物物所得的的价款优优先受偿偿。第八条 同同一担保保方式的的担保人人可以是是一人,也也可以是是数人。同一笔贷款款有两个个以上抵抵押人或或出质人人的,我我行一般般不主动动划分他他们所担担保的债债权份额额;如果果抵押人人或出质质人要求求划分其其担保的的债权份份额的,双
5、双方可以以在抵押押合同或或质押合合同中约约定。第九条 我我行原则则上应当当采用统统一文本本签订担担保合同同。我行行需要对对统一文文本的条条款作实实质性删删改或者者不采用用统一文文本的,应应当经风风险管理理部门审审查同意意。 第第十条 本办法法适用于于区内符符合我行行贷款规规定的企企业、工工体工商商户、个个人等向向我行申申请本币币各类贷贷款的担担保。第二章 贷贷款抵押押担保第一节 抵抵押物的的范围第十一条 我行可可以接受受下列财财产抵押押:(一)抵押押人所有有的房屋屋和其他他地上定定着物(但但以享受受国家优优惠政策策购买的的房屋抵抵押的,其其抵押额额以抵押押人可以以处分和和收益的的份额为为限;有
6、有经营期期限的法法人、其其他组织织以其所所有的房房屋抵押押的,抵抵押期限限不得超超过其经经营期限限;以具具有土地地使用年年限的房房屋抵押押的,抵抵押期限限不得超超过土地地使用权权出让合合同规定定的使用用年限减减去已经经使用年年限后的的剩余年年限); (二)抵抵押人正正在建造造中的房房屋或者者其他建建筑物(但但仅限于于抵押人人以其作作抵押向向我行申申请该在在建工程程继续建建设资金金贷款); (三)抵抵押人所所有的机机器、交交通运输输工具和和其他财财产; (四四)抵押押人依法法有权处处分的国国有的土土地使用用权、房房屋和其其他地上上定着物物; (五五)抵押押人依法法有权处处分的国国有的机机器、交交
7、通运输输工具和和其他财财产; (六六)依法法可以抵抵押的其其他财产产。 抵抵押人可可以将前前款所列列财产一一并抵押押。 第第十二条条 我行行在办理理贷款抵抵押担保保时,应应当优先先选择现现房、以以出让方方式取得得的国有有土地使使用权及及其他价价值相对对稳定、变变现能力力较强的的抵押物物;对机机器、设设备及其其他不易易变现或或价值波波动较大大的抵押押物应当当从严掌掌握,原原则上不不接受专专用性较较强的机机器、设设备及其其他财产产抵押。 第十三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应当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
8、抵押。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但须事前获得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抵押的批文,并在核定抵押率时充分考虑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素。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将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同时抵押,并在核定抵押率时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因素。如果已经办理的在建工程抵押价值不足,还应就建设过程中逐渐直至最终形成的财产及其占用
9、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后续抵押。 以上所列房地产抵押,原则上应当将同宗土地上的道路、绿地、天台、走廊、停车场、空余地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同时抵押。 本条前述各款规定的抵押物范围均须在抵押物清单中载明。 第十四条 我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及其他依法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自然资源或财产;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三)国家机关的财产;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五)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公司财产。但非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的除外; (六)所有权、
10、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七)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八)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财产; (九)租用或者代管、代销的财产; (十)已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和未定租赁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十一)已经折旧完或者在贷款期内将折旧完的固定资产,淘汰、老化、破损和非通用性机器、设备; (十二)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十五条 抵押物所担保的贷款债权可以超过抵押物价值,但需满足特定的条件。我行不得接受已经设置抵押的抵押物重复抵押,但可以接受以该抵押物的价值大于已担保债权的余额
11、部分再次抵押。 第十六条 我行不得接受已经提交破产预案或者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法人、其他组织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第十七条 借款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我行不得在清偿债务时与借款人恶意串通以其全部财产设定事后抵押。第二节 抵抵押人应应提交的的材料第十八条 依法对对抵押物物享有所所有权或或者处分分权的法法人、其其他组织织或者自自然人,可可以作为为借款人人在我行行贷款的的抵押人人。 第第十九条条 抵押押人应当当向我行行提交下下列材料料: (一一)营业业执照(或或事业单单位登记记表,属属于金融融、建筑筑、食品品、医药药等需要要批准方方能经营营的特殊殊行业的的,须同同时提交交政府主主管部
12、门门颁发的的经营许许可证)及及最近年年度的年年检证明明; (二二)组织织机构代代码证书书及最近近年度的的年检证证明; (三三)法定定代表人人身份证证明及签签字样本本或印鉴鉴; (四四)法定定代表人人授权委委托书、委委托代理理人身份份证明及及签字样样本或印印鉴; (五五)税务务登记证证明及最最近年度度的年检检证明; (六)章章程及验验资报告告; (七七)抵押押人同意意提供抵抵押担保保的书面面文件; (八)抵抵押人对对抵押物物享有所所有权或或者使用用权或者者依法处处分权的的权属证证明文件件; (九九)抵押押物的清清单及基基本资料料。包括括抵押物物的名称称、数量量、质量量、状况况、所在在地,同同一抵
13、押押物已向向其他债债权人设设定抵押押的情况况证明等等; (十十)我行行认为需需要提交交的其他他材料,如如税务机机关出具具的抵押押人纳税税情况证证明等。 抵押人为借款人时,可以不再重复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材料。 抵押人为自然人时,不需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材料,但需另行提供下列材料: (一)抵押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抵押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 (三)抵押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条 以共同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 以按份共有
14、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抵押人对该财产占有份额的证明及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人以其所占份额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其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政府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还应有乡(镇)、村出具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载明同意以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同意在实现抵押权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内容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三
15、条 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依企业章程作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第二十四条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公司未设董事会的,应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五条 以承包经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六条 以非法人联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联营各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七条 以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设备或货物为抵押物的,还应有该设备或货物的原始产地证、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运
16、输单据、商品检验证明、主管海关审批单据及核准抵押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八条 以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证明租赁在先的事实以及抵押人已将设定本次抵押告知承租人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九条 以房地产抵押的,还应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共有的房屋还应有房屋共有权证。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证明、建筑工程规划图纸;证明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等事项的书面材料
17、;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我行认为必必要时,还还可以要要求抵押押人提交交由前述述各款规规定的抵抵押物的的建设工工程承包包人出具具的同意意放弃应应得未得得工程价价款优先先受偿权权的书面面承诺。 第三十条 以机动车辆抵押的,还应有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三十一条 以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机器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商品以及其他动产抵押的,还应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抵押物的存放状况资料。 第三节节 抵押押担保的的调查评评审 第三三十二条条 我行行接到抵抵押人提提交的有有关材料料后,应应当对抵抵押人的的主体资资格、意意思表示示、授权权情况,抵抵押物的的
18、权属、清清单以及及其他相相关手续续和文件件进行审审查,确确定其真真实性、完完整性、合合法性和和有效性性,并符符合金融融监管机机关和我我行的有有关业务务规定。 第三十三条 信贷员在提交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前,专送风控部门对抵押人的主体资格、抵押人对抵押物是否享有处分权、抵押物的处置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相关手续和文件是否合法、对特定风险所采取的法律防范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法律审查。 第三十四条 抵押物价值的确定,原则上应当由我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在没有合适的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我行也可以参照市场价格、账面净值和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与抵押人协商,合理确定抵押物的价值
19、,但须由我行审查确认。 第三十五条 我行业务发展部在对贷款抵押担保进行调查评审时,应当按照下列公式核定抵押物的最高担保额度: 抵押物最高担保额度=抵押物评估价值*抵押率 抵押人以已抵押的财产价值余额部分再次抵押的,其最高担保额度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抵押物最高担保额度=(抵押物总评估价值-上次贷款额*该抵押物的抵押率上限)*抵押率 本办法所称的抵押率是指贷款本金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的比率: 抵押率=贷款本金抵押物评估价值额100% 第三十六条 我行应当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贷款风险度,抵押物所处位置、使用年限、折旧程度、功能状况、估价可信度、变现能力、变现时可能发生的价格变
20、动、变现费税等因素,根据抵押物的不同种类确定合理的抵押率,并据此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原则上: (一)房产(含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率不得超过70%,如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则其抵押率不得超过50%;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含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50%; (三)以在建工程作抵押,抵押率不得超过70%; (四)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的抵押率不得超过50%,且应从严掌握。 按以上抵押率计算,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承担贷款担保的,应另行提供其他担保。 第三十七条 我行在对抵押担保进行调查评审时,100万以上授信业务应当安排双人对抵押人及
21、抵押物的下列事项进行实地核查: (一)抵押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其设定本次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且已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各种书面同意或授权; (二)抵押物是否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其权属是否明确、产权证书或其他权属文件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三)抵押物是否存在出租、在先抵押、查封、扣押、监管等限制情况; (四)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及变现能力是否与抵押物现状存在为一般信贷人员所显而易见的出入; (五)抵押物的所在地及存在状态是否与产权证书的指向相符合; (六)我行审贷委员会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事项,如抵押人是否有欠缴的税款、用于抵押的在建
22、工程是否拖欠建设工程价款等. 第三十八条 我行审贷委员会应当比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形成调查评审结论,并按信贷业务审批程序确定是否同意接受该抵押担保。第四节 抵抵押合同同的订立立第三十九条条 我行行审贷委委员会经经过审查查,确认认借款人人提供的的抵押担担保具有有合法性性、有效效性和可可靠性,并并经有权权签批人人批准后后,方可可与保证证人订立立抵押合合同。 抵抵押合同同订立的的时间原原则上不不得迟于于借款合合同订立立的时间间。抵押押合同自自合同双双方当事事人签字字并盖章章之日起起生效。 第四十条 抵押合同的成立应当采取我行与抵押人签订书面合同的形式。 第四十一条 我行与抵押人可以就单个借款合同
23、分别订立抵押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订立一个最高额抵押合同。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额度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核定。 第四十二条 我行可以在签订抵押合同时争取与抵押人预先就以自愿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达成协议,并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为特别条款。但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贷款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我行所有。 我行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在抵押合同中与抵押人约定其他特别条款,但须经我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第五节 抵抵押物登登记与保保险第四十三条条 贷款款抵押担担保均须须办理抵抵押物登登记。我行与抵押押人签订订抵押合合同后十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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