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子支付系统实时业务管理办法648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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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电子支付系统实时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讨论稿30)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规范范武汉电电子支付付系统(以下简简称“本系统统”)的业业务处理理,确保保本系统统高效、安安全、稳稳定运行行,加速速资金周周转,防防范支付付风险,依依据支支付结算算办法趴趴湖北北辖内支支付密码码系统业业务管理理办法(暂行)及有关关制度的的规定,制制定本办办法。第二条 本系统统实时业业务实行行逐笔实实时处理理,定时时批量净净额轧差差清算资资金。第三条 经中国国人民银银行武汉汉分行营营业管理理部(以以下简称称“营管部部”)批准准,通过过本系统统办理支支付业务务的银行行、城市市信用合合作社、农农村信用用合作社社
2、、邮政政储汇局局(以下下简称银银行)以以及系统统运行者者,适用用本办法法。第四条 本系统统参与者者分为直直接参与与者和间间接参与与者。 直直接参与与者是指指直接与与本系统统数据处处理中心心(以下下简称“DPC”)连接接并在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开开设清算算账户的的银行机机构以及及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地市以以上中心心支行(库)。 间间接参与与者是指指未在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开开设清算算账户而而委托直直接参与与者办理理资金清清算的银银行和非非银行金金融机构构以及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县县(市)支行(库)。第五条 清算账账户是指指本系统统的直接接参与者者在中国国人民银银行开设设的用于于资金清清算的存存款账户户。第六条
3、本办法法所规定定的业务务包括本本系统实实时支付付业务以以及本办办法规定定的其他他业务。 本本系统处处理的银银行发起起的支付付业务,其其支付信信息从发发起行发发起,经经发起清清算行、DDPC、接接收清算算行,至至接收行行止。 发发起行是是向发起起清算行行提交支支付业务务的间接接参与者者。 发发起清算算行是向向本系统统提交支支付信息息并开设设清算账账户的直直接参与与者。 DDPC是是接收、转转发支付付信息,并并进行资资金清算算的机构构。 接接收清算算行是向向接收行行转发支支付信息息并开设设清算账账户的直直接参与与者。 接接收行是是从接收收清算行行接收支支付信息息的间接接参与者者。第七条 在通过过本
4、系统统办理业业务的代代理关系系中,发发起行为为接收行行的代理理行,接接收行为为发起行行的被代代理行。第八条 支付信信息由纸纸凭证转转换为电电子信息息,或由由电子信信息转换换为纸凭凭证,具具有同等等的支付付效力。 支支付信息息由纸凭凭证转换换为电子子信息, 电子子信息产产生支付付效力,纸纸凭证失失去支付付效力;电子信信息转换换为纸凭凭证,纸纸凭证产产生支付付效力,电电子信息息失去支支付效力力。第九条 营管部部对本系系统实时时业务实实行统一一管理,对对本系统统的运行行及其参参与者进进行管理理和监督督。 第第二章 业务务处理原原则第十条 本系统统处理的的支付业业务的收收付款银银行账户户仅限于于单位银
5、银行结算算账户和和个人银银行结算算账户。第十一条本本系统业业务分为为对公业业务和个个人业务务。 对对公业务务是指付付款账户户为单位位银行结结算账户户的业务务。 个个人业务务是指付付款账户户为个人人银行结结算账户户的业务务。第十二条本本系统受受理银行行在受理理业务时时应按规规定对票票据和结结算凭证证进行审审查。第十三条个个人结算算账户通通过本系系统转账账支付的的款项,视视同现金金按规定定由付款款银行进进行登记记报备。第十四条付付款银行行在办理理单位银银行结算算账户通通过本系系统处理理的支付付业务时时,必须须确认收收付款人人签订的的付款协协议或付付款人签签发的支支付密码码的有效效性。第十五条付付款
6、银行行在办理理个人银银行结算算账户通通过本系系统处理理的支付付业务时时,必须须确认收收付款人人签订的的付款协协议的有有效性或或付款人人的取款款密码与与存折、银银行卡等等介质同同时有效效并一致致。第十六条除除办理依依据付款款协议付付款的支支付业务务以外,单单位银行行结算账账户的存存款人在在与开户户银行必必须约定定使用支支付密码码办理各各种支付付结算业业务后,方方可通过过本系统统办理各各种收、付付款业务务。在业业务办理理中,必必须按规规定使用用支付密密码。第十七条除除办理依依据付款款协议付付款的支支付业务务以外,个个人银行行结算账账户的存存款人可可在开户户银行允允许的业业务范围围内,通通过本系系统
7、办理理各种收收、付款款业务。在在业务办办理中,必必须将存存折或银银行卡等等介质与与取款密密码同时时使用。 个个人银行行结算账账户的存存款人也也可比照照单位银银行结算算账户存存款人与与开户银银行约定定使用支支付密码码,签订订有关协协议,通通过本系系统办理理单位银银行结算算账户有有关的支支付结算算业务。第十八条存存款人与与银行约约定使用用支付密密码通过过本系统统办理业业务的,必必须对是是否凭有有效的支支付密码码作为银银行办理理支付的的唯一依依据以及双方相相应的责责任义务务予以明明确约定定。第十九条银银行在受受理通过过本系统统处理的的个人支支付业务务时,必必须采用用具有加加密功能能的密码码键盘对对客
8、户密密码进行行加密处处理,以以保障个个人密码码的安全全性。第二十条支支付业务务信息在在发起方方与DPPC,以以及接收收方与DDPC之之间传递递,须符符合营管管部规定定的信息息格式,并并按照规规定编核核本系统统同城密密寸甲。加加编有本本系统同同城密寸寸甲的业业务信息息方为有有效信息息。 本本系统同同城密寸寸甲由营营管部负负责管理理。第二十一条条 直直接参与与者通过过本系统统办理业业务,应应按规定定支付费费用、享享有收益益。第二十二条条 系系统参与与者受理理本系统统有关业业务,应应使用营营管部规规定的专专用凭证证和专用用业务印印章。专用凭证由由营管部部统一印印制,各各参与者者应根据据业务性性质和管
9、管理要求分别别按重要要空白凭凭证和普普通凭证证进行管管理。第二十三条条 营营管部可可根据防防范风险险和管理理的需要要,对直直接参与与者所能能发起及及接收的的各类业业务实施施控制。 各各直接参参与者应应可根据据需要,对对在本机机构开设设的存款款账户所所能办理理的业务务种类实实行控制制管理。第二十四条条 本本系统运运行工作作日的起起止时间间由营管管部统一一规定。营营管部根根据需要要可以调调整运行行工作日日时间。 第第三章 业务务处理规规定第二十五条条 本本系统实实时处理理下列业业务: (一)同同城实时时贷记支支付业务务。包括括转账支支票委托托付款业业务、银银行本票票委托付付款业务务、直接接贷记业业
10、务、委委托收款款划回业业务、同同城特约约委托收收款划回回业务、个个人贷记记转账业业务。 (二)同同城实时时借记支支付业务务。包括括转账支支票委托托收款业业务、银银行本票票业务、个个人借记记转账业业务。 (三)对对公通存存通兑业业务。包包括转账账银行本本票通存存通兑业业务、现现金银行行本票通通兑业务务、转账账支票通通存通兑兑业务、现现金支票票通兑业业务、现现金通存存业务。 (四)个个人通存存通兑业业务。个个人转账账业务通通存通兑兑业务、个个人现金金业务通通存业务务、个人人现金通通兑业务务。 (五)跨跨行委托托汇兑业业务。包包括单位位跨行委委托汇兑兑业务和和个人跨跨行委托托汇兑业业务。 (六)实实
11、时贷记记抹账业业务。 (七)营营管部规规定的其其他业务务。第二十六条条 营营管部可可根据管管理需要要对不同同支付业业务规定定相应的的交易金金额限制制,并通通过DPPC实施施控制。第二十七条条 使使用现金金支票跨跨行支取取现金的的,单一一账户每每日累计计支取现现金不得得超过33次,每每次支取取金额不不得超过过人民币币100000元元。 使使用存折折或银行行卡跨行行支取现现金的,单单一账户户每日累累计支取取现金不不得超过过3次,每每次支取取金额不不得超过过人民币币50000元。第二十八条条 通通过本系系统办理理各类业业务的凭凭证上的的收款人人名称、付付款人名名称应使使用其法法定名称称,名称称为单位
12、位名称的的,也可可使用规规范化简简称。 收收付款人人名称必必须与对对应账号号相符一一致。第二十九条条 通通过本系系统办理理的票据据业务,其其业务发发起时间间应在票票据提示示付款期期内。第三十条通通过本系系统办理理银行本本票业务务,其受受理银行行为票据据的付款款银行或或代理付付款银行行。提示示付款时时,持票票人为单单位的,应应按规定定在票据据背面“持票人人向银行行提示付付款签章章”处签章章;个人人持票人人凭注明明“现金”字样的的银行本本票向银银行支取取现金的的,除应应按规定定在票据据背面“持票人人向银行行提示付付款签章章”处签章章外,还还应在票票据背面面记载本本人身份份证件名名称、号号码及发发证
13、机关关,并交交验本人人身份证证件及其其复印件件。第三十一条条 通通过本系系统办理理支票业业务,可可由出票票人或持持票人到到银行办办理。 转转账支票票的出票票人到银银行办理理委托付付款的,受受理银行行为付款款银行或或代理付付款银行行。 转转账支票票的持票票人到付付款银行行办理提提示付款款的,应应按规定定在票据据背面背背书人签签章栏签签章;到到收款银银行、或或收付款款银行以以外的其其他银行行办理委委托收款款的,应应作委托托收款背背书。 现现金支票票的持票票人到银银行办理理提示付付款的,受受理银行行为付款款银行或或代理付付款银行行。持票票人应在在票据背背面“收款人人签章”处签章章,持票票人为个个人的
14、还还应在票票据背面面记载本本人身份份证件名名称、号号码及发发证机关关,并交交验本人人身份证证件及其其复印件件。第三十二条条 发发起清算算行与DDPC、接接收清算算行与DDPC之之间发送送和接收收支付业业务信息息,应采采取联机机方式实实时处理理。出现现联机中中断的,应应及时恢恢复,当当日不能能恢复的的,必须须在日终终时采用用磁介质质方式与与DPCC核对当当日已发发生的所所有业务务。第三十三条条 发发起行(发起清清算行)受理业业务后应应及时向向本系统统发送支支付业务务信息;DPCC收到支支付业务务信息后后,应及及时转发发;接收收行(接接收清算算行)应应及时处处理并向向DPCC反馈处处理结果果。 交
15、交易(业业务)失失败的,DDPC应应及时向向相关各各参与者者发送失失败结果果;交易易(业务务)成功功的,DDPC应应及时向向相关各各参与者者发送成成功结果果,并以以此作为为是否纳纳入清算算的标志志。第三十四条条 发发起行(发起清清算行)发起交交易后未未收到DDPC回回应结果果的,可可及时向向DPCC查询该该笔业务务的状态态。 有有查询回回应结果果的,根根据其进进行相应应处理;无查询询回应结结果的,受理银银行应留留下客户户地址及及联系方方式,暂暂时留置置相关凭凭证和现金,向客客户出具具待处理理交易滞滞留证明明。是个个人业务务的,还还应将存折、银行行卡退交交客户。 客客户应俟俟后凭待待处理交交易滞
16、留留证明到到受理银银行续办办业务。 银银行根据据确定的的交易结结果,收收回待处处理交易易滞留证证明后,分分别情况进行行处理。第三十五条条 银银行在签签发银行行本票时时必须由由签发行行编制支支付密码码并按要要求记载载在银行行本票正正面。支支付密码码的编码码要素包包括出票票日期、金金额、业业务种类类、凭证证号码、签签发行行行号(代代付款账账号)。受理银行在在受理银银行本票票时一律律通过本本系统或或行内业业务系统统查验银行本票票上支付付密码的的有效性性。银行行本票的的受理时时间与本本系统银行本票业业务受理理时间一一致。第三十六条条 参参与者对对有疑问问或发生生差错的的支付业业务,应应在当日日至迟次日
17、112:000前发发出查询询。查复复行应在在收到查查询信息息的当日日至迟次日122:000前予以以查复。 查查询查复复行及系系统各节节点应建建立查询询查复登登记簿,并并对查询询查复信息进进行配对对管理。第三十七条条 付付款银行行认为受受理银行行末按规规定对票票据和结结算凭证证进行审审查的,应应自业务务发生之之日起三三个运行行工作日日内,通通过本系系统向受受理银行行发出查查询,明明确告知知其未按按规定审审查的详详细情形形,受理理银行应应及时查查复。未未按规定定时间向向受理银银行发出出查询的的,视作作付款银银行对受受理银行行的审查查无异议议。第三十八条条 委委托汇兑兑业务受受理成功功后,受受理行对
18、对汇款人人不再承承担查询责任任。汇款款人如有有疑问或或汇款出出现异常常情况,由由汇款人人开户银行负责责解决。第三十九条条 发发起行对对发起的的实时支支付业务务不能撤撤销。第四十条发发起行对对因自身身原因误误发实时时贷记支支付业务务的,可可向接收行发送送实时贷贷记抹账账业务请请求。实实时贷记记抹账业业务的发发起必须经过相应应授权。接接收行收收到发起起行的抹抹账请求求后,应应立即检检查是否打印收收账通知知、接收收人账户户资金情情况,能能够支付付的,即即时办理抹账。否否则,退退回抹账账请求,有有关业务务的处理理由发起起行与有有关当事人协商商解决。第四十一条条 客客户办理理本系统统有关业业务不能能成功
19、时时,受理理银行应应将不能成功功的业务务理由或或其他理理由告知知客户。 业业务理由由是指受受理银行行、收款款银行、付付款银行行所作的的拒绝理理由。 其其他理由由是指受受理银行行、收款款银行、付付款银行行以及DDPC因因拒绝理由以外外的原因因导致业业务不能能成功的的理由。第四十二条条 银银行通过过本系统统对接收收的有关关业务做做拒绝处处理时,应按本办法法规定的的种类,作作出与所所拒绝业业务相匹匹配的拒拒绝理由由。 对对涉及票票据的实实时借记记转账和和通兑业业务的拒拒绝理由由即为该该票据的退票票理由,由由受理银银行代付付款银行行以交易易失败证证明形式式告知客户。第四十三条条 本本系统实实时业务务处
20、理拒拒绝理由由包括: (一)收收款账号号不存在在 (二)付付款账号号不存在在 (三)收收款账号号户名不不符 (四)付付款账号号户名不不符 (五)付付款账户户存款不不足 (六)支支付密码码错误 (七)无无此凭证证号码 (八)账账户冻结结 (九)已已挂失依法止止付 (十)银银行本票票金额不不符 (十一)银行本本票出票票日期不不符 (十二)取款密密码错误误 (十三)磁条信信息不符符 (十四)收账通通知已打打印无法法抹账第四十四条条 本本系统实实时业务务处理不不能成功功的其他他理由包包 (一) 金额额超限额额 (二) 交易易超时 (三) 接收收行未注注册 (四) 账号号与账户户类型不不符无法法识别 (
21、五) 交易易币种不不存在或或未开通通此币种种交易 (六) 手续续费计算算错误 (七) 收款款账户未未开通此此类业务务 (八) 付款款账户未未开通此此类业务务, (九) 收款款行未开开通此类类业务 (十) 付款款行未开开通此类类业务 (十一)受理行行未开通通此类业业务 (十二)收款控控制(收收款银行行被控制制收款) (十三)付款控控制(付付款银行行被控制制付款) (十四)收款行行系统故故障 (十五)付款行行系统故故障第四十五条条 通通过本系系统处理理的各种种业务凭凭证应按按要求加加盖“武汉电电子支付付系统业业务专用用章”。第四十六条条 发发起行受受理的单单位存款款人提交交的非本本行付款款的借方方
22、票据和和凭证,在在通过本本系统处处理成功功后应将将对应票票据和凭凭证通过过同城票票据交换换专门场场次表外外提给付付款银行行。第四十七条条 受受理行受受理的单单位存款款人提交交的贷记记业务凭凭证以及及个人提提交的借借记和贷贷记凭证证一律截截留在业业务发起起(受理理)银行行,接收收行根据据接收的的电子数数据产生生相应的的业务凭凭证。第四十八条条 由由受理银银行交给给客户的的本系统统各种支支付业务务受理回回执,不不作资金金已收妥妥的依据据,仅用用于向受受理银行行查询。 资资金是否否已收妥妥应以收收款银行行交给收收款人的的收账通通知(凭凭证)或或打印在在存折上上的贷方方(收方方)记录录为准。 委委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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