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1803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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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本省房地地产抵押押管理,保保护房地地产抵押押当事人人的合法法权益,维维护房地地产市场场秩序,根根据有关关法律、法法规和建建设部城城市房地地产抵押押管理办办法,结结合本省省实际,制制定本办办法。第二条 本本办法适适用于在在本省城城市规划划区国有有土地范范围内的的房地产产抵押。地上无建筑筑物的国国有土地地使用权权设定抵抵押的,不不适用本本办法。第三条 本本办法所所称城市市是指国国家按行行政建制制设立的的市、镇镇以及未未设镇建建制的县县级人民民政府所所在地。本办法所称称房地产产抵押是是指抵押押人向抵抵押权人人提供其其合法拥拥有的房房地产或或房
2、地产产权利(以以下统称称房地产产),以以不转移移占有的的方式作作为按期期履行债债务(包包括归还还贷款,下下同)的的担保,在在不能按按期履行行债务时时,抵押押权人有有权依法法处分抵抵押物,并并优先得得到偿还还的民事事行为。本办法所称称抵押人人是指将将房地产产提供给给抵押权权人作为为本人或或者第三三人履行行债务担担保的法法人、其其他组织织或者公公民。本办法所称称抵押权权人是指指接受房房地产抵抵押作为为债务人人履行债债务担保保的法人人、其他他组织或或者公民民。本办法所称称有限产产权房屋屋是指房房屋所有有人拥有有的享有有完全的的占有权权、使用用权和有有限的处处分权、收收益权的的房屋。本办法所称称房屋期
3、期权是指指以买卖卖合同约约定将来来某一时时间取得得房屋所所有权或或者以建建筑工程程承包合合同约定定将来某某一时间间取得建建成房屋屋的权利利。第四条 房房地产抵抵押应当当遵循自自愿、互互利、公公平和诚诚实信用用原则。抵押当事人人设定房房地产抵抵押,必必须遵守守国家和和本省的的有关法法律、法法规、规规章和本本办法的的规定。依法设定的的房地产产抵押受受法律保保护。第五条 省省建设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归归口管理理全省城城市房地地产抵押押管理工工作。州、地、市市、县房房地产管管理部门门(或建建设行政政主管部部门)负负责管理理本行政政区域内内的房地地产抵押押管理工工作,业业务上受受省建设设行政主主管部门门的领
4、导导。第二章 抵抵押权的的设定第六条 下下列房地地产不得得设定抵抵押权:(一)用于于教育、医医疗、市市政等公公共福利利事业的的房地产产;(二)列入入文物保保护的建建筑物和和有重要要纪念意意义的其其他建筑筑物;(三)已出出租的公公有居住住房屋;(四)依法法列入拆拆迁范围围的房地地产或者者在集体体所有土土地上被被列入征征用范围围的房地地产;(五)政府府代管的的房地产产;(六)权属属不明或或有争议议的房地地产;(七)司法法机关、行行政机关关依法裁裁定、决决定查封封、扣押押、监管管的房地地产或者者以其他他形式加加以限制制的房地地产;(八)已竣竣工验收收但未依依法登记记领取权权属证书书的房地地产;(九)
5、依法法不得设设定抵押押权的其其他房地地产。第七条 以以出让土土地使用用权设定定抵押权权的,不不得违反反国家和和本省有有关土地地使用权权出让、转转让的规规定和土土地使用用权出让让合同的的约定。以出让土地地使用权权设定抵抵押权的的,抵押押权设定定前原有有的地上上房屋及及其他附附属物应应当同时时抵押。以出让土地地使用权权地块上上的全部部房屋设设定抵押押权的,该该房屋占占用范围围内的土土地使用用权随之之抵押。以出让土地地使用权权地块上上的部分分房屋设设定抵押押权的,该该部分房房屋所占占用范围围内的土土地使用用权随之之抵押。第八条 以以有限产产权房屋屋设定抵抵押权的的,以房房屋所有有人原出出资的比比例为
6、限限,并须须符合国国家和本本省关于于有限产产权房屋屋的管理理规定。第九条 以以房屋期期权设定定抵押权权的,必必须符合合房屋预预售和建建筑承包包管理的的有关规规定。第十条以已出租的的房地产产设定抵抵押权的的,抵押押人应当当将已出出租的事事实明示示抵押权权人,并并将抵押押情况告告知承租租人。房房地产抵抵押合同同(以下下简称抵抵押合同同)签订订后,原原租赁关关系继续续有效。第十一条 有营业业期限的的企业以以其所有有的房地地产设定定抵押权权的,其其设定的的抵押期期限不得得超过企企业的营营业期限限。以有土地使使用年限限的房地地产设定定抵押权权的,其其设定的的抵押期期限不得得超过土土地使用用权出让让合同规
7、规定的使使用年限限减去已已经使用用年限后后的剩余余年限。第十二条 以按份份共有的的房地产产设定抵抵押权的的,抵押押人应当当事先征征得其他他共有人人的书面面同意,并并以抵押押人所享享有的份份额为限限。以共同共有有的房地地产设定定抵押权权的,必必须经全全体共有有人书面面同意,抵抵押人为为全体共共有人。第十三条以两宗以上上房地产产设定同同一抵押押权的,视视为同一一抵押物物;在抵抵押权存存续期间间,其承承担的共共同担保保义务不不可分割割。但抵抵押当事事人另有有约定的的,从其其约定。第十四条 已设定定抵押权权的房地地产其价价值大于于所担保保债权的的余额部部分可以以再次抵抵押,但但不得超超出余额额部分。同
8、一房地产产设定两两个以上上抵押权权的,抵抵押人所所担保的的债权不不得超出出其抵押押物的价价值,并并应当将将已经设设定过的的抵押情情况告知知抵押权权人。所所担保的的债务的的履行期期限亦不不得早于于前一个个抵押权权所担保保的债务务的履行行期限。第十五条 房地产产抵押合合同签订订后,土土地上新新增的房房屋不属属于抵押押房地产产。第三章 抵抵押合同同的订立立第十六条 设定房房地产抵抵押,抵抵押当事事人必须须签订书书面抵押押合同。第十七条 抵押合合同应当当载明以以下主要要内容:(一)抵押押人、抵抵押权人人的名称称或个人人姓名、住住所:(二)抵押押房地产产的座落落、类型型、结构构、建筑筑面积、用用地面积积
9、以及四四至、价价值、所所有权属属、使用用权属、权权证编号号等;(三)抵押押权所担担保的债债务种类类、数额额及履行行期限;(四)抵押押物的占占用管理理人、占占用管理理方式、占占用管理理责任以以及意外外毁损或或者灭失失的责任任;(五)抵押押权灭失失的条件件;(六)违约约责任;(七)争议议的解决决方式;(八)抵押押当事人人约定的的其他事事项;(九)签订订抵押合合同的时时间与地地点。第十八条设定房地产产抵押应应当对抵抵押物进进行估价价,并在在抵押合合同中载载明所估估价值。抵抵押物价价值由抵抵押当事事人委托托经省建建设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审批批并核发发资质证证书的房房地产评评估机构构评估确确定。第十九条 当
10、事人人约定对对抵押房房地产保保险的,由由抵押人人向保险险公司投投保。第二十条 以已设设定抵押押权的房房地产进进行出租租的,出出租人应应当将已已抵押的的事实明明示承租租人。第二十一条条 抵押权权人需在在房地产产抵押后后限制抵抵押人出出租、出出借、转转借抵押押房地产产或者改改变抵押押房地产产使用性性质的,应应当在抵抵押合同同中载明明。第二十二条条 下列抵抵押合同同为无效效合同:(一)违反反本办法法第六条条规定所所签订的的抵押合合同;(二)抵押押合同所所担保的的合同无无效的;(三)违法法签订的的其他抵抵押合同同。第四章 抵抵押房地地产的占占用与管管理第二十三条条 已作抵抵押的房房地产由由抵押人人占用
11、管管理。抵押人在占占用与管管理期间间应当保保持抵押押房地产产的安全全、完好好。抵押押权人有有权按抵抵押合同同的规定定,监督督检查由由抵押人人占用管管理的抵抵押房地地产。第二十四条条 除国家家建设需需要进行行拆迁外外,未征征得抵押押权人的的书面同同意,抵抵押人不不得将已已设定抵抵押权的的房地产产出售、交交换、赠赠与、拆拆除或者者改建。因国家建设设需要将将已设定定抵押权权的房地地产列入入拆迁范范围的,抵抵押人应应当及时时书面通通知抵押押权人。抵押房地产产发生继继承、析析产的,承承受人应应当及时时书面通通知抵押押权人。第二十五条条 抵押房房地产发发生转让让的,抵抵押房地地产所承承担的担担保义务务不变
12、。作为公民的的抵押人人死亡或或者被宣宣告死亡亡时,其其合法继继承人或或者受遗遗赠人应应当承担担与所继继承或受受遗赠的的抵押房房地产实实际价值值相应的的抵押担担保义务务。第二十六条条 除自然然损耗外外,抵押押房地产产灭失或或者毁损损的,抵抵押人应应当立即即通知抵抵押权人人,并采采取有效效措施防防止损失失扩大。因抵押人过过错而导导致抵押押房地产产灭失或或者毁损损的,不不能或者者不足以以作为其其履行债债务的担担保时,抵抵押人应应当重新新提供或或增加担担保,以以弥补不不足,抵抵押权人人也可直直接向保保险公司司行使求求偿权。第二十七条条 非抵押押人过错错造成抵抵押房地地产灭失失、毁损损或者被被依法列列入
13、拆迁迁范围所所获得的的赔偿金金、补偿偿金,应应当提存存公证,并并作为抵抵押财产产处理。第五章 抵抵押合同同的变更更、解除除和终止止第二十八条条已设定抵押押权的房房地产被被改建或或者依法法列入拆拆迁范围围,以交交换产权权方式补补偿的,由由抵押当当事人以以交换所所得房地地产重新新设定抵抵押权,并并相应变变更抵押押合同;实行作作价补偿偿的,由由抵押人人将所得得补偿金金提存公公证,作作为抵押押财产处处理,或或者由抵抵押当事事人选择择与原抵抵押房地地产同等等价值的房地产产重新设设定抵押押权,并并相应变变更抵押押合同。抵押人按本本办法第第二十六六条第二二款规定定重新提提供或增增加担保保的,应应当相应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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