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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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加强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马路工程建设质量,保障施工平安,制定了甘肃省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具体内容,欢迎大家阅读。甘肃省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马路工程施工分包行为,加强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马路工程建设质量,保障施工平安,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马路建设市场管理方法、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方法等规定,结合本省马路工程建设实际状况,制定本实施细则。其次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适合专业化施工非关键性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二级(含二级
2、)以上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及一级(含一级)以上马路大修工程的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四条 马路工程施工分包必需依法进行,并激励专业化分包,推行标准化施工。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租用他人机械、设施设备,以及购买由他人制作完成的成品构、配件的,不属于施工分包。其次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等,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高速马路和一般国道建设施工分包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市
3、(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地方高速马路和一般省道建设施工分包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条 发包人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对承包人的分包行为加强管理,建立分包商信息库。在拨付中期计量款时应明确各分包工程计量支付款,禁止承包人将各分包工程计量款挪用其它工程。对分包工程分包人资格条件、证件状况、业绩等依据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约定进行比对核实。对分包合同进行备案,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质量、平安管理、计量支付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台帐,刚好制止违法分包,并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发包人监督承包人将国家高速马路、
4、一般国道及地方高速马路、一般省道建设施工分包工程分包人的资质条件等状况分别报备省(市)级质量平安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省(市)级质量平安监督管理机构分别对分包工程分包人资质状况等根据报备状况纳入督查管理序列。第七条 监理人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所监理施工合同段分包活动的管理。对施工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平安、计量支付等活动进行管理和检查,并刚好向发包人报备。监理人对分包工程分包人的资格条件、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查;核实承包人与分包人的本单位人员身份;并依据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理。发觉承包人违法分包的,监理人应当刚好制止,并报发包人处理。第八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分别设立相
5、应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施工分包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包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其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督促分包人根据有关规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分包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承包人和分包人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困难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计量、质量、平安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需是本单位人员且不得兼任。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中设立专职平安管理人员,且不得兼任。工地试验室由合同段承包人自行设立并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分包人不再设立工地试验室。分包工程试验检测费用由分
6、包人担当;部分分包工程的特别检测,因工地试验室无法实施,需做外委试验时,外委试验费用由分包人担当。第三章分包的条件第九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根据甘肃省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分包人资格条件表(见附件1)规定的分包专项类别和分包人资格条件开展施工分包活动。发包人依据项目实际状况,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分包人资格条件要求,并将允许分包、不得分包的工程范围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且每一合同段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不得少于一项,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卑视性条款。承包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资格条件选择分包人。分包人的条件必需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第十条 除下列不得分包的情形外,承包人可以依据法律、法
7、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具有特别技术要求、工艺属申请专利、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承包人的确无法单独完成且发包人不能作为单独标段实施招标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分包人,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严禁转包:(一)以甘肃省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分包人资格条件表中所列的单个专项工程作为独立标的进行招标的不得分包;(二)招标文件中禁止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第十一条 承包人将一个单位工程内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同一分包人的,分包人应当具有与该单位工程相适应的专业资质。第十二条 分包人应
8、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履行合同的资格与实力;(二)具有承包人认可的,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阅历的管理与技术人员;(四)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第十三条 对于部分专项工程,除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分包人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同类工程施工业绩;(二)具有与工程相适应的马路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三)具有与工程相适应的马路行业以外的其他工程专业企业承包资质。专项工程与分包人应当具备的详细条件根据甘肃省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分包人资格条件表执行。第十四条 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应当依据项目特点
9、及自身实际状况,对施工过程中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在投标文件或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安排中的专项工程或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发生下列状况之一,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一)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别技术要求、特别工艺或者涉及专利爱护的工程;(二)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较大,或者其他非承包人缘由导致工程进度滞后,不能按合同工期按时完工的工程;(三)工程建设基本结束或缺陷责任期内的完善工程及病害处治等工程。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五条 马路工程项目实行合同考核确认,以此认定进场施工队伍与所签
10、订合同承包人主体的符合性,并作为动员预付款拨付和工程开工的前提条件。在进场初期,分包人应按要求刚好提交甘肃省马路工程施工合同考核确认表(见附件2),经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备案。第十六条 在施工期间,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对承包人的合同履行状况进行动态管理。施工合同段主要管理人员和主要机械设备等需变更调整时,承包人应刚好提出申请,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监理人发觉承包人和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违反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应当刚好向承包人指出,并督促承包人重新与分包人签订符合要求的分包合同或者补充合同。监理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分包合同内容,不得以合同审查的名义干涉承包人自主选择分包人。第十七条 承包人有
11、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相应资格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选购或者分割工程。第十八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参照我省制定的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统一格式(见附件3)和投标文件载明的分包安排,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可以依据分包工程的详细状况和约定,补充合同专用条款。分包合同必需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意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平安、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承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未经备案同意的分包合同不得实施。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前,对分包人的资质、业绩、拟派驻的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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