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新旧对比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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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新旧对比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新旧对比表 (2022 年 12 月 27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01 次会议通过,根据 2022 年 12 月 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23 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旧条文对比 (2022 年 12 月 23
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23 次会议通过,自 1 2022 年 年 1 1 月 月 1 1 日起施行 法释202217 号) 原相关法条 修改后相关法条 引 言 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3、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就原纠纷提起诉讼。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的,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为申请人。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财产保全申请书; (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申请保全财产的具
4、体情况。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材料,应当进行审查。符合前条规定的,应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需要补齐的内容。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于三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裁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五日。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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