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189-2021 民用建筑燃气安全规范(江苏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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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220.99 CCS C80 32 地方标准 DB 32/T 41892021 民用建筑燃气安全规范 Safety code for gas in civil buildings 2021-12-31 发布 2022-01-31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2/T 41892021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总则.3 5 基本规定.4 5.1 一般规定.4 5.2 气源和用气部位.5 5.3 安全用气检查.6 6 商业和单位用户.7 6.1 一般规定.7 6.2 管道燃气.8 6.3 瓶装液化石油气.8
2、6.4 燃气燃烧器具.9 6.5 安全用气.9 7 居民用户.9 7.1 一般规定.9 7.2 管道燃气.10 7.3 瓶装液化石油气.10 7.4 燃气燃烧器具.10 7.5 安全用气.10 附录 A(规范性)管道燃气安全检查记录.12 附录 B(规范性)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检查记录.15 附录 C(资料性)用气安全提示.18 附录 D(资料性)瓶装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告知书.19 附录 E(规范性)商业和单位用户安全用气管理.20 附录 F(资料性)商业和单位用户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21 附录 G(规范性)商业和单位用户管道燃气安全自查表.22 附录 H(规范性)商业和单位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
3、安全自查表.24 附录 I(规范性)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安全自查表.26 附录 J(规范性)居民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自查表.27 DB 32/T 418920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详、丁余平、郑雁秋、宋醒醒、王栋、魏冉冉、李全国、赵建平、张蔚、刘先智、施旭阳、贡献、刘月婷、季
4、本军、朱意富、戴建新、吉祥、陈文杰、张滢、叶宇航、俞翼、王广宇、吴荣刚、赫永恒、张杰红、白晨、石兵兵、任衍彪、朱刚、刘力、汪永路、邹文娟、徐蔚、李抗抗、张守峰、梁伟、张磊、贾博、杨云、葛琪。DB 32/T 41892021 1 民用建筑燃气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民用建筑燃气安全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基本规定、商业和单位用户、居民用户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民用建筑内管道燃气和瓶装燃气的安全使用和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
5、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842 液化石油气钢瓶 GB 6932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GB 16410 家用燃气灶具 GB 16914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 GB 17905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 GB 25034 燃气采暖热水炉及传感器 GB/T 28885 燃气服务导则 GB 29550 民用建筑燃气安全技术条件 GB 35844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GB 35848 商业燃气燃烧器具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96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
6、B 50352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T 50680 城镇燃气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GB 51102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GB 51142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 55009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CJJ 12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CJJ 51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CJJ 94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T 28 中餐燃气炒菜灶 CJ/T 29 燃气沸水器 CJ/T 187 燃气蒸箱 CJ/T 197 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DB 32/T 41892021 2 CJ/T 392 炊用燃气大锅灶 CJ/T 394 电磁式燃气
7、紧急切断阀 CJ/T 490 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 TSG 23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XF 498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CECS 219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 29550 GB 50028、GB 50352、GB/T 5068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管道燃气 pipeline gas 利用管道输送的方式供应用户使用的燃气。注:气源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3.2 瓶装燃气 bottled gas 利用瓶装的方式供应用户使用的燃气。注:包括瓶装液化石油气、瓶装天然气。3.3 燃气用户 gas consumer 民用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或瓶
8、装燃气作为燃料的商业和单位用户或居民用户。3.3.1 商业和单位用户 commercial and units consumer 以燃气为燃料进行炊事、制备热水、制冷或采暖的公共建筑或其他非家庭用户。3.3.2 居民用户 residential consumer 以燃气为燃料进行炊事、制备热水、采暖为主的家庭用户。3.4 居住空间 habitable room 卧室、起居室(厅)的统称。来源:GB 50096-2011,2.0.3 3.5 燃气经营企业 gas management firms 从事管道或瓶装燃气经营、管理等活动的单位总称。3.6 熄火保护装置 flame failure de
9、vice 安装在燃气燃烧器具或用气设备上,在受监控火焰意外熄灭后,能自动切断燃气供应的装置。3.7 燃气泄漏报警器 gas leak alarm DB 32/T 41892021 3 具有燃气泄漏报警功能的设备,通过传感器测量周围环境中的可燃气体浓度,将探测信号传递给控制器或控制电路,当燃气浓度超过控制器或控制电路中设定值时,通过执行器或执行电路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或)报警输出信号。3.8 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gas leak alarm device 接收燃气泄漏报警器或手动报警触发装置信号,能将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及物联网管理平台,能发出声、光警报指示报警部位并予以保持的控制装置。3.9
10、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gas leak safety protection device 具有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功能装置的总称。注:包括燃气泄漏报警器与紧急切断阀联动装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熄火保护装置、过流和泄漏切断装置、联动通风排风装置等。3.10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性质重要、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注:如省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楼,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集会场所,较大规模的中小学校教学楼、宿舍楼,重要的通信、调度和指挥建筑,广播电视建筑,医院等。3.11 商业综合体 commercial
11、 complex 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其中,建筑面积不小于5 万的商业综合体称为“大型商业综合体”。3.12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来源:GB 50016-2014(2018版),2.1.14 3.13 疏散门 emergency door 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门、房间直接开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如住宅的户门),以及房间直通室外的门等。注:疏散门不包括套间内的隔间门或住宅套
12、内的房间门。3.14 疏散楼梯间 evacuation staircase 建筑的竖向疏散通道的总称。注:包括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室外楼梯。4 总则 4.1 民用建筑燃气安全应遵循国家和江苏省有关方针、政策。针对燃气用户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使用方便、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智慧高效。4.2 民用建筑内新建燃气用户的供气方式应优先选择管道输送,气源种类应优先选择天然气。DB 32/T 41892021 4 4.3 民用建筑内既有燃气用户应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积极采取措施,确保用气安全。5 基本规定 5.1 一般规定 5.1.1 民用建筑室内燃气管道的设计、燃气
13、燃烧器具和用气设备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 GB 50028、GB 55009、GB 29550 等的规定。5.1.2 燃气用户所在民用建筑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 GB 50352、GB 50096、GB 50016 等的规定。5.1.3 燃气管道(含软管)、阀门、燃气计量、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燃气燃烧器具、用气设备、燃气钢瓶、调压器、密封圈等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且质量合格的产品。5.1.4 下列燃气用户应设置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餐饮用户(含食堂);公共建筑内的燃气用户;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高层住宅建筑内的燃气用户。5.1.5 下列部位应设
14、紧急切断阀:商业和单位用户的燃气引入管;瓶装燃气瓶组间(瓶组气化站)的总出气管道;设有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部位。5.1.6 紧急切断阀应符合下列规定:应具备与燃气泄漏报警器联动的功能,停电时紧急切断阀应处于关闭状态;紧急切断阀使用年限不应超过 10 年;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应符合 CJ/T 394 的规定。5.1.7 连接燃气气源与燃气燃烧器具的软管应符合下列规定:应采用燃气不锈钢波纹软管或金属包覆软管,且符合行业标准 CJ/T 197、CJ/T 490 的规定;应采用螺纹、螺纹锁紧插入式连接方式,金属包覆软管可采用喉箍锁紧插入式连接方式,且应连接紧固;应低于燃气燃烧器具面板,且垂直距离不应
15、小于 0.03 m;软管与燃气燃烧器具连接长度不应大于 2.0 m,且中间不应有接口和开设三通分流;不应存在拉伸、锈蚀、老化、破损、裂纹、变形等问题;不应穿越墙、楼板、顶棚、隔断、门和窗等。5.1.8 室内燃气管道宜明设,室内天然气管道可设在管道井内。5.1.9 燃气管道不应穿过或设置在疏散楼梯间、居住空间、卫生间、避难间、避难走道、配电间、发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进风道、电梯井和电梯前室、垃圾道等处。5.1.10 燃气用户应单独设置燃气表,并应符合国家标准 GB 50028 的规定。5.1.11 燃气钢瓶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
16、G 23 和国家标准 GB 5842 的规定,且设计使用年限不应超过 8 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发现不符合标准规定应当报废的情形时,应立即更换并记录。5.1.12 燃气钢瓶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餐饮用户不应使用气液两相钢瓶;不应使用电梯运输燃气钢瓶;DB 32/T 41892021 5 燃气钢瓶与燃气燃烧器具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 m;不应加热、摔砸、拖动、倒置、曝晒、横卧燃气钢瓶;不应私自排放燃气钢瓶内燃气、残液;不应利用燃气钢瓶互相倒灌。5.1.13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应符合下列规定:符合国家标准 GB 35844 的规定,且壳体外观无明显缺陷;正常使用条件下,在制造日期的
17、8 年内更换;结构应安全可靠,有防止改变调压器设定状态的可靠措施;出气口应采用螺纹连接方式,应设置过流切断保护装置。5.1.14 燃气燃烧器具或用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GB 6932、GB 16410、GB 16914、GB 17905、GB 25034、GB 35848、CJ/T 28、CJ/T 29、CJ/T 187、CJ/T 392 等的规定;采用低压或常压设备;符合燃气特性和安装条件等;具有熄火保护装置。5.1.15 燃气管道、燃气燃烧器具、用气设备、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等燃气设施及配件的安装、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应由具备安装维修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安装、维修、
18、保养和校验;应根据不同气源要求进行燃气设施及配件的选型和安装、并对燃气泄漏报警器进行初次使用和定期校验,且每年不应少于 1 次;紧急切断阀每半年手动和电动开闭检查不应少于 1 次;不应私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表、户内管道、管道支架等燃气设施及配件;不应将室内燃气管道封闭在吊顶、装饰物、柜(箱)等通风不良的环境中;维护和校验周期应符合相关产品说明的要求。5.1.16 燃气燃烧器具、用气设备、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软管、紧急切断阀、燃气表、燃气钢瓶、调压器等燃气设施及配件,应在明显位置标识气源适配性、安装单位、安装和使用时间、产品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使用不合格、已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存在问题的燃气设施
19、及配件。5.1.17 室内燃气管道、燃气燃烧器具、用气设备等不应搭挂其他物品,室内燃气管道不应作为其他设施的接地线。5.1.18 已接入燃气的场所或部位改变使用功能不使用燃气时,应由具备安装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拆除原有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5.1.19 燃气用户的室内工程施工应符合行业标准 CJJ 94 的相关规定。5.2 气源和用气部位 5.2.1 供应燃气的经营企业应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5.2.2 燃气用户的供气应符合下列规定:同一用气场所不应同时采用两种气源;重要公共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应采用管道燃气,且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20、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具备管道燃气供应条件的民用建筑不宜使用瓶装燃气。DB 32/T 41892021 6 5.2.3 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内不应使用燃气:建筑高度大于 250 m 的高层民用建筑(不包含裙房);大型商业综合体内设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 150 或座位数大于 75 座的餐饮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5.2.4 民用建筑使用燃气的房间或部位应符合下列规定:宜靠外墙或顶层集中布置;设置燃气燃烧器具的房间或部位净高度不应小于 2.2 m,设置燃气热水器的房间净高度不应小于 2.4 m;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 GB 50222 的规定;不应在室内公共活动区域、居住空间使用燃气或存放
21、燃气钢瓶;使用天然气的房间或部位顶部应平整。5.2.5 瓶装天然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应符合国家标准 GB 51102 的规定,且设置独立的瓶组气化站;室内燃气管道的设置应符合管道燃气的相关要求;除瓶组气化站外,民用建筑内不应存放瓶装天然气。5.3 安全用气检查 5.3.1 燃气经营企业的供气服务应符合下列规定:向用户提供的供气服务符合国家标准 GB/T 28885 的规定;指导燃气用户正确使用、维护燃气设施;及时更换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燃气表、阀门等燃气设施及配件;建立应急抢险队伍,配备抢修设备和器材,实行 24 h 不间断值班,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半年开展综合演练不应少于 1 次;
22、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应符合行业标准 CJJ 51 的规定。5.3.2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对燃气用户开展安全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对商业和单位用户每年不应少于 1 次,对居民用户每两年不应少于 1 次;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燃气用户信息和安全检查档案,按照附录 A管道燃气安全检查记录规定的内容开展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在定期安全检查基础上,对发生过燃气事故的燃气用户及受影响的用户开展专项安全巡查;发现燃气设施及配件故障或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时,应立即书面告知并指导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燃气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5.3.3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对燃气用
23、户开展安全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立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和用户信息档案,对用户进行实名登记,确保责任可溯源;定期安全检查和随瓶安全检查相结合,按附录 B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检查记录规定的内容开展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每年不应少于 1 次;检查发现问题时立即书面告知并指导整改;使用具有电子身份标签或其他可追溯标识的燃气钢瓶,按照规定节点扫码和信息上传,不应使用漏气、超期未检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钢瓶。5.3.4 物业服务企业的燃气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DB 32/T 41892021 7 协助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在醒目位置张贴用气安全提示(见附录 C)、瓶装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告知
24、书(见附录 D)等;建立长期无人居住和拒绝入户安全检查住户台账;将燃气设施及配件的改动情况纳入日常管理范围,对检查巡查发现燃气用户私自改动和破坏燃气设施、违规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开展日常维护、维修、应急抢险等,消除安全隐患。5.3.5 社区(街道)网格员的燃气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将燃气安全纳入日常安全检查范围,发现燃气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告知并报告相关部门;配合燃气经营或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日常检查维护、应急抢险等。6 商业和单位用户 6.1 一般规定 6.1.1 使用燃气房间的疏散门与场所的安全出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
25、离不应小于 2.0 m。6.1.2 使用燃气的房间或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 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也可采用防火卷帘,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6.1.3 使用燃气的房间或部位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口应直接与室外大气连通,自然通风有效面积不应小于使用燃气房间地面面积的 2%;不满足自然通风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和独立的事故排风设施,将换气排至室外;事故排风设施应采用防爆型设备,并具备与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联动的功能,且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满足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6 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12次/h;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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