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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部门规章类4、证券券经营机机构证券券自营业业务管理理办法(19966年10月23日中国证证券监督督管理委委员会发发布)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条为规规范证券券经营机机构证券券自营业业务行为为,维护护证券市市场秩序序,保护护投资者者合法权权益,根根据国家家有关法法律和法法规制定定本办法法。第二条条证券券经营机机构从事事证券自自营业务务,应当当遵守本本办法以以及证券券交易所所、证券券登记和和清算机机构的业业务规则则。第三条条中国国证券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以下简简称证监监会)负责本本办法的的监督执执行。证券交交易所应应当按照照国家有有关规定定和交易易所的业业务规则则对作为为其会员员的证券券经营机机
2、构的证证券自营营业务活活动进行行监管。第四条条本办办法所称称证券经经营机构构,是指指依法设设立并具具有法人人资格的的证券公公司和信信托投资资公司。本办法法所称证证券专营营机构,指指前款所所称证券券公司;证券兼兼营机构构指前款款所称信信托投资资公司。第五条条本办办法所称称证券自自营业务务,是指指证券经经营机构构为本机机构买卖卖上市证证券以及及证监会会认定的的其他证证券的行行为。前款所所称上市市证券,是是指在证证券交易易所挂牌牌交易的的下列证证券: (一一)人民币币普通股股; (二二)基金券券; (三三)认股权权证; (四四)国债; (五五)公司或或企业债债券。前款所所称人民民币普通通股、基基金券
3、、认认股权证证以及证证监会认认定的其其他证券券统称为为权益类类证券。第二章自自营资格格第六条条证券券经营机机构从事事证券自自营业务务,应当当取得证证监会认认定的证证券自营营业务资资格并领领取证监监会颁发发的经经营证券券自营业业务资格格证书(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未取得得证券自自营业务务资格的的证券经经营机构构不得从从事证券券自营业业务。证券经经营机构构不得从从事本办办法第五五条所称称证券自自营业务务以外的的证券自自营业务务。第七条条证券券经营机机构申请请从事证证券自营营业务,应应当同时时具备下下列条件件:(一)证券专专营机构构具有不不低于人人民币22,0000万元的的净资产产,证券券兼营机
4、机构具有有不低于于人民币币2,0000万元的的证券营营运资金金。(二)证券专专营机构构具有不不低于人人民币ll,0000万元的的净资本本,证券券兼营机机构具有有不低于于人民币币l,0000万元的的净证券券营运资资金。本办法法所称净净资本的的计算公公式为:净资本本净资资产一(固定资资产净值值十长期期投资)300一无无形及递递延资产产一提取取的损失失准备金金一证监监会认定定的其他他长期性性或高风风险资产产。本办法法所称净净证券营营运资金金是指证证券兼营营机构专专门用于于证券业业务的具具有高流流动性的的资金。(三)三分之之二以上上的高级级管理人人员和主主要业务务人员获获得证监监会颁发发的证证券业从从
5、业人员员资格证证书,在在取得证证券业从从业人员员资格证证书前前,应当当具备下下列条件件:1、高高级管理理人员具具备必要要的证券券、金融融、法律律等有关关知识, 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工作经历;2、主主要业务务人员熟熟悉有关关的业务务规则及及业务操操作程序序, 近二年年内没有有严重违违法违规规行为,其其中三分分之二以以上具有有二年以以上证券券业务或或三年以以上金融融业务的的工作经经历。(四)证券经经营机构构在近一一年内没没有严重重违法违违规行为为或在近近二年内内未受到到本办法法规定的的取消证证券自营营业务资资格的处处罚。(五)证券经经
6、营机构构成立并并且正式式开业已已超过半半年;证证券兼营营机构的的证券业业务与其其他业务务分开经经营、分分帐管理理。(六)设有证证券自营营业务专专用的电电脑申报报终端和和其他必必要的设设施。(七)证监会会要求的的其他条条件。第八条条符合合第七条条所列各各项条件件的证券券经营机机构申请请取得从从事证券券自营业业务资格格须向证证监会报报送下列列文件:(一)证监会会统一印印制的经经营证券券自营业业务资格格申请表表;(二)机构批批设机关关颁发的的经营营金融业业务许可可证(副本);(三)工商行行政管理理部门颁颁发的企企业法人人营业执执照(副本);(四)由机构构批设机机关核准准的公司司章程;(五)证券自自营
7、业务务内部管管理制度度情况说说明;(六)由具有有从事证证券业务务资格的的会计师师事务所所出具的的上一年年度末净净资产或或证券营营运资金金验资证证明;(七)由具备备从事证证券业务务资格的的会计师师事务所所审计的的上一年年度末资资产负债债表、损损益表和和财务状状况变动动表;(八)法定代代表人、主主要负责责人及主主要业务务人员的的证券券业从业业人员资资格证书书或简简历、专专业证书书等;(九)上一年年度经营营证券业业务情况况说明。正正式开业业未超过过一年的的证券经经营机构构,应报报送从开开业时起起到上一一年度末末的经营营证券业业务情况况说明;(十)证监会会要求的的其他文文件。第九条条证监监会自收收到完
8、整整申请资资料后的的三十个个工作日日内对申申请文件件进行审审查。经经审查符符合条件件的,由由证监会会颁发资资格证书书;经审审查不符符合条件件的,不不予颁发发资格证证书,且且半年内内不受理理其重新新申请。第十条条资格格证书自自证监会会签发之之日起一一年内有有效,一一年后自自动失效效。第十一一条已已取得资资格证书书的证券券经营机机构如需需要保持持其证券券自营业业务资格格,应在在资格证证书失效效前的三三个月内内,向证证监会提提出申请请并报送送第八条条第(七)、(八 )、(九)项和证证监会要要求的其其他有关关材料,经经证监会会审核通通过后换换发资格格证书。第三章禁禁止行为为第十二二条证证券经营营机构从
9、从事证券券自营业业务,不不得从事事有关禁禁止证券券欺诈行行为的法法规规定定的内幕幕交易。第十三三条证证券经营营机构从从事证券券自营业业务,不不得从事事下列操操纵市场场的行为为:(一)以明示示或默示示的方式式,约定定与其他他证券投投资者在在某一时时间内共共同买进进或卖出出某一种种或几种种证券。(二)以自己己的不同同帐户或或与其他他证券投投资者串串通在相相同时间间内进行行价格和和数量相相近、方方向相反反的交易易。(三)在一段段时间内内频繁并并且大量量地连续续买卖某某种或某某类证券券并导致致市场价价格异常常变动。(四)有关禁禁止证券券欺诈行行为的法法规规定定的其他他操纵市市场行为为。第十四四条证证券
10、经营营机构从从事证券券自营业业务不得得有下列列行为: (一一)将自营营业务与与代理业业务混合合操作;(二)以自营营帐户为为他人或或以他人人名义为为自己买买卖证券券; (三三)委托其其他证券券经营机机构代为为买卖证证券;(四)证监会会认定的的其他违违反自营营业务管管理规定定的行为为。第十五五条上上市公司司或其关关联公司司持有证证券经营营机构110以以上的股股份时,该该证券经经营机构构不得自自营买卖卖该上市市公司的的股票。前款所所称关联联公司,由由证监会会依据国国家有关关法规认认定。第十六六条证证券经营营机构从从事证券券自营业业务,应应将买进进或卖出出的证券券逐笔交交由证券券交易所所指定的的登记清
11、清算机构构办理交交割,不不得以当当日卖出出或买进进的同种种证券抵抵充。第十七七条证证券经营营机构从从事证券券自营业业务,应应当建立立和完善善内部监监控机制制,认真真贯彻执执行国家家有关政政策和法法规,始始终保持持遵规守守法意识识,防范范和制止止公司内内部各种种内幕交交易、操操纵市场场、欺诈诈客户行行为的发发生。第四章风风险控制制第十八八条证证券专营营机构负负债总额额与净资资产之比比不得超超过100:1,证券券兼营机机构从事事证券业业务发生生的负债债总额与与证券营营运资金金之比不不得超过过10:1。第十九九条证证券经营营机构从从事证券券自营业业务,其其流动性性资产占占净资产产或证券券营运资资金的
12、比比例不得得低于550。第二十十条证证券经营营机构证证券自营营业务帐帐户上持持有的权权益类证证券按成成本价计计算的总总金额,不不得超过过其净资资产或证证券营运运资金的的80。第二十十一条证券经经营机构构从事证证券自营营业务,持持有一种种非国债债类证券券按成本本价计算算的总金金额不得得超过净净资产或或证券营营运资金金的200。第二十十二条证券经经营机构构买人任任一上市市公司股股票按当当日收盘盘价计算算的总市市值不得得超过该该上市公公司已流流通股总总市值的的20。第二十十三条证券经经营机构构证券自自营业务务出现盈盈利时,该该机构应应按月就就其盈利利提取55的自自营买卖卖损失准准备金,直直至累计计总
13、额达达到其净净资本或或净营运运资金的的5为止止。前款所所指自营营买卖损损失准备备金除用用于弥补补证券自自营买卖卖损失之之外,只只能用于于形成非非股票类类高流动动性资产产,不得得用作其其他用途途。第二十十四条证券经经营机构构从事证证券自营营业务,应应当保持持风险意意识,贯贯彻稳健健经营方方针,防防范各种种风险因因素,制制定证券券自营风风险控制制和每日日风险自自查制度度,在内内部设立立专门机机构和人人员对风风险状况况进行检检查。第二十十五条证监会会可根据据有关情情况的变变化对第第十八至至二十三三条规定定的风险险控制比比例进行行调整。第五章监监督检查查第二十十六条证券经经营机构构从事证证券自营营业务
14、,应应当以公公司名义义建立证证券自营营帐户,并并报证监监会备案案。第二十十七条证券经经营机构构同时经经营证券券自营与与代理业业务,应应当将经经营两类类业务的的资金、帐帐户和人人员分开开管理,并并将客户户存人的的保证金金在二个个营业日日内存人人指定银银行的信信托帐户户,将公公司证券券自营资资金设立立专门帐帐户单独独管理核核算。第二十十八条证监会会对证券券经营机机构从事事证券自自营业务务情况以以及相关关的资金金来源和和运用情情况可进进行定期期或不定定期的检检查,并并可要求求证券经经营机构构报送其其证券自自营业务务资料以以及其他他相关业业务资料料。第二十十九条证监会会和由证证监会授授予监管管职责的的
15、地方证证券期货货监管部部门对从从事证券券自营业业务过程程中涉嫌嫌违反本本办法和和国家有有关法规规的证券券经营机机构,可可进行调调查,并并可要求求提供、复复制或封封存有关关业务文文件、资资料、帐帐册、报报表、凭凭证和其其他必要要的资料料。对证监监会和被被授权的的地方证证券期货货监管部部门的检检查和调调查,证证券经营营机构不不得以任任何理由由拒绝或或拖延提提供有关关资料,或或提供不不真实、不不准确、不不完整的的资料。在在调查过过程中,证证券经营营机构的的主要负负责人和和直接相相关人员员不得以以任何理理由逃避避调查。证证监会和和被授权权的地方方证券期期货监管管部门还还可要求求证券经经营机构构有关人人
16、员在指指定时间间和地点点提供有有关证据据。第三十十条证证监会可可聘请具具有从事事证券业业务资格格的会计计师事务务所、审审计事务务所等专专业性中中介机构构,依据据本办法法有关条条款并在在证监会会要求的的事项内内对证券券经营机机构从事事证券自自营业务务情况进进行稽核核。证券经经营机构构对前款款所称稽稽核,应应视同为为证监会会的检查查并予以以配合。第三十十一条证券自自营业务务原始凭凭证以及及有关业业务文件件、资料料、帐册册、报表表和其他他必要的的材料应应当至少少妥善保保存七年年。第六章罚罚则则 第三十十二条证券经经营机构构在取得得资格证证书前或或在资格格证书失失效后从从事或变变相从事事证券自自营业务
17、务的,单单处或并并处警告告、没收收非法所所得、三三万元以以上三十十万元以以下的罚罚款。第三十十三条证券经经营机构构违反本本办法第第十八条条、十九九条、二二十四条条规定,又又不作及及时调整整和建立立相应风风险控制制制度的的,处以以警告,并并限期纠纠正;在在限期内内仍达不不到规定定要求的的,处以以暂停自自营业务务资格半半年至一一年的处处罚。第三十十四条证券经经营机构构违反本本办法第第二十条条、二十十一条、二二十二条条规定,单单处或并并处警告告、没收收非法所所得、三三万元以以上三十十万元以以下罚款款,并限限期纠正正;在限限期内仍仍达不到到规定要要求的,处处以暂停停自营业业务资格格半年至至一年的的处罚
18、。第三十十五条证券经经营机构构有下列列行为之之一的,视视情节轻轻重,单单处或并并处警告告、没收收非法所所得、三三万元以以上三十十万元以以下罚款款、暂停停自营业业务半年年至一年年的处罚罚:(一)不接受受、不配配合证监监会的检检查、调调查;(二)不按规规定上报报自营业业务资料料和情况况报告;(三)由上市市公司或或其关联联公司持持有100以上上股份的的证券经经营机构构自营买买卖该上上市公司司的股票票;(四)将自营营业务与与代理业业务混合合操作;(五)以自己己名义为为他人或或以他人人名义为为自己买买卖证券券;(六)委托其其他证券券经营机机构代为为买卖证证券;(七)其他违违反自营营业务管管理法规规的行为
19、为。第三十十六条证券经经营机构构有下列列行为之之一的,视视情节轻轻重,单单处或并并处警告告、没收收非法所所得、五五万元以以上五十十万元以以下罚款款、暂停停自营业业务半年年至一年年、取消消自营业业务资格格,并在在两年内内不受理理自营业业务资格格申请:(一)以欺骗骗或其他他不正当当手段获获得证券券自营业业务资格格; (二二)从事或或参与内内幕交易易和操纵纵市场行行为。第三十十七条证券经经营机构构屡次违违反本办办法,在在一年的的时间中中受到警警告、没没收非法法所得、罚罚款的处处罚累计计达3次以上上,或受受到暂停停自营业业务处罚罚累计达达2次以上上,取消消自营业业务资格格,并在在两年内内不受理理自营业业务资格格申请;情节严严重的,可可同时暂暂停或停停止其他他证券业业务。第三十十八条证券经经营机构构涉嫌严严重违法法违规或或严重亏亏损,在在被证监监会或国国家有关关部门调调查期间间,可以以暂停其其证券自自营业务务资格,暂暂停时间间最长不不超过半半年,并并根据调调查结论论作相应应处理。第七章附附则则 第三十十九条本办法法由证监监会负责责解释。第四十十条除除第二十十条外,本本办法各各条款自自公布之之日起施施行;第第二十条条自19997年年2月1日起施施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