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59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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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2第二章 流动性性风险管管理2 第一节 流动性性风险管管理治理理结构3第二节 流动性性风险管管理策略略、政策策和程序序5第三节 流动性性风险识识别、计计量、监监测和控控制6第四节 管理信信息系统统11第三章 流动性性风险监监管12第一节 流动性性风险监监管指标标12第二节 流动性性风险监监测13第三节 流动性性风险监监管方法法和手段段15第四章 附 则18 附件件1 关关于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要要求的说说明 附件件2 关关于流动动性覆盖盖率的说说明附件3 关于流流动性风风险监测测参考指指标的说说明附件4 关于外外资银行行流动性性风险相
2、相关指标标的说明明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业银行流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理,维护护银行体体系安全全稳健运运行,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法、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商业银银行法、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外资银银行管理理条例等等法律法法规,制制定本办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境境内设立立的中资资商业银银行、外外商独资资银行、中中外合资资银行适适用本办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称流动性性风险,是是指商业业银行无无法以合理成成本及时时获得充充足资金金,以偿偿付到期期债务、履履行其他他支付义义务和满足正常常业务开开展的资金需需求的风风险。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应当按照照本办法法建立健健全流动
3、动性风险险管理体体系,对对法人和和集团层面面、各附附属机构构、各分分支机构构、各业业务条线线的流动性性风险进进行有效效识别、计计量、监监测和控控制,确保其其流动性性需求能能够及时时以合理理成本得得到满足足。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以以下简称称银监会会)依法法对商业业银行的的流动性性风险水水平及其其管理状状况实施施监督管管理。 第二章 流动性性风险管管理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应当在法法人和集集团层面面建立与与其业务务规模、性性质和复复杂程度度相适应应的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体体系。流动性风险险管理体体系应当当包括以以下基本本要素:(一)有效效的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治治理结构构。(二)完善善
4、的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策策略、政政策和程程序。(三)有效效的流动动性风险险识别、计计量、监监测和控控制。(四)完备备的管理理信息系系统。第一节 流动性性风险管管理治理理结构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应当建立立有效的流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理治理结结构,明明确董事事会及其其专门委委员会、监监事会(监监事)、高高级管理理层以及及相关部部门在流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理中的职职责和报告路路线,建建立适当当的考核核及问责责机制。第八条 商业银行董董事会应应当承担担流动性性风险管管理的最最终责任任,履行行以下职职责:(一)审核核批准并并至少每每年审议议一次流流动性风风险偏好好、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策策略、重重要的政政策和程程序。
5、(二)监督督高级管管理层对对流动性性风险实实施有效效管理和和控制。(三)持续续关注流流动性风风险状况况,定期期获得流流动性风风险报告告,及时时了解流流动性风风险水平平、管理理状况及及其重大大变化。(四)审批批流动性性风险信信息披露露内容,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五)其他他有关职职责。董事会可以以授权其其下设的的专门委委员会履履行其部部分职责责。第九条 商业银行高高级管理理层应当当履行以以下职责责:(一)制定定、定期期评估并并监督执执行流动动性风险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二)确定定流动性性风险管管理组织织架构,明明确各部部门职责责分工,确确保商业业银行具具有足够够的资源
6、源,独立、有有效地开开展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工工作。(三)确保保流动性性风险偏偏好、流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理策略、政政策和程程序在商商业银行行内部得得到有效效沟通和和传达。(四)建立立完备的的管理信信息系统统,支持持流动性性风险的的识别、计计量、监监测和控控制。(五)充分分了解并并定期评评估流动动性风险险水平及及其管理状状况,及及时了解解流动性性风险的的重大变变化,并并向董事事会定期期报告。(六)其他他有关职职责。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应当指定定专门部部门负责责流动性性风险管管理,其其流动性性风险管管理职能能应当与与业务经经营职能能保持相相对独立立,并且且具备履履行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职职责所需需要的人人
7、力、物物力资源源。商业银行负负责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的的部门应应当具备备以下职职能:(一)拟定定流动性性风险管管理策略略、政策策和程序序,提交交高级管管理层和和董事会会审核批批准。(二)识别别、计量量和监测流动动性风险险。持续续监控优质质流动性性资产状状况;监监测流动动性风险险限额遵遵守情况况,及时报告告超限额额情况;组织开展展流动性性风险压压力测试试;组织流流动性风风险应急急计划的的测试和和评估。(三)识别别、评估估新产品品、新业业务和新新机构中中所包含含的流动动性风险险,审核核相关操操作和风风险管理理程序。(四)定期期提交独独立的流流动性风风险报告告,及时向向董事会会和高级级管理层层报告流流
8、动性风风险水平平、管理理状况及及其重大大变化。(五)拟定定流动性性风险信信息披露露内容,提提交董事事会审批批。(六)其他他有关职职责。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行应当在内内部定价价以及考考核激励励等相关关制度中中充分考考虑流动动性风险险因素,在在考核分分支机构构或主要要业务条条线经风风险调整整的收益益时应当当纳入流流动性风风险成本本,防范范因过度度追求业业务扩张张和短期期利润而而放松流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理。第十二条 商业银银行监事事会(监监事)应应当对董董事会和和高级管管理层在在流动性性风险管管理中的的履职情情况进行行监督评评价,至至少每年年一次向向股东大大会(股股东)报报告董事事会和高级管管理层在在流
9、动性性风险管管理中的的履职情情况。 第十三条 商业银银行应当当按照银银监会有有关内部部控制的的有关要要求,建建立完善善的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内内部控制制体系,作作为银行行整体内内部控制制体系的的有机组组成部分分。第十四条 商业银银行应当当将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纳纳入内部部审计范范畴,至至少每年年一次审审查和评评价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的的充分性性和有效效性。内部审计应应当涵盖盖流动性性风险管管理的所所有环节节,包括括但不限限于: (一)相关关管理体体系、政政策和程程序能否确保有效效识别、计计量、监监测和控控制流动动性风险险。(二)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政政策和程程序是否否得到有有效执行行。(三)现金金流分
10、析析和压力力测试的的各项假设设条件是是否合理理。(四)流动动性风险险限额管管理是否否有效。(五)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信信息系统统是否完完备。(六)流动动性风险险报告是是否准确确、及时时、有效效。第十五条 流动性性风险管管理的内内部审计计报告应应当提交交董事会会和监事事会。董董事会应应当针对对内部审审计发现现的问题题,督促促高级管管理层及及时采取取整改措措施。内内部审计计部门应应当跟踪踪检查整整改措施施的实施施情况,并并及时向向董事会会提交有有关报告告。商业银行境境外分支支机构或或附属机机构采用用相对独独立的本本地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模模式的,应当对其其流动性性风险管管理单独独进行审审计。第二节 流
11、动性性风险管管理策略略、政策策和程序序第十六条 商业银银行应当当根据其经营战战略、业业务特点点、财务务实力、融融资能力力、总体体风险偏偏好及市市场影响响力确定定流动性性风险偏偏好。商业银行的的流动性性风险偏偏好应当当明确其其在正常常和压力力情景下下愿意并并能够承承受的流流动性风风险水平平。第十七条 商业银银行应当当根据其流动性性风险偏偏好制定定书面的的流动性性风险管管理策略略、政策策和程序序。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策策略、政政策和程程序应当当涵盖表表内外各各项业务务以及境境内外所所有可能能对其流流动性风风险产生生重大影影响的业业务部门门、分支支机构和和附属机机构,并包括括正常和和压力情情景下的的流
12、动性性风险管管理。第十八条 商业银银行的流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理策略应应当明确确其流动性性风险管管理的总总体目标标、管理理模式以以及主要要政策和和程序。流动性风险险管理政政策和程程序包括括但不限限于:(一)流动动性风险险识别、计计量和监监测,包包括现金金流测算算和分析。(二)流动动性风险险限额管管理。(三)融资资管理。(四)日间间流动性性风险管管理。(五)压力力测试。(六)应急急计划。(七)优质质流动性性资产管管理。(八)跨机机构、跨跨境以及及重要币币种的流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理。(九)对影影响流动动性风险险的潜在在因素以以及其他他类别风风险对流流动性风风险的影影响进行行持续监监测和分分析。第十九条
13、商业银银行在引引入新产产品、新新业务和和建立新新机构之之前,应当当在可行行性研究究中充分分评估其其可能对流流动性风风险产生生的影响响,完善善相应的风险险管理政政策和程序,并并获得负负责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部部门的同意。第二十条 商业银银行应当当综合考考虑业务务发展、技技术更新新及市场场变化等等因素,至至少每年年对流动动性风险险偏好、流动性性风险管管理策略略、政策策和程序序进行一一次评估估,必要要时进行行修订。第三节 流流动性风风险识别别、计量量、监测测和控制制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行应当根根据业务务规模、性性质、复复杂程度度及风险险状况,运运用一系系列方法法和模型型,对其其在正常常和压力力情景下下
14、未来不不同时间间段的资资产负债债期限错配配、融资资来源的的多元化和和稳定程程度、优质流流动性资资产、重重要币种种流动性性风险及及市场流流动性等等进行分析析和监测测。商业银行在在运用上上述方法法和模型型时应当当使用合合理的假假设条件件,定期期对各项项假设条条件进行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正,并保留书面记录。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应当建立立现金流流测算和和分析框框架,有有效计量量、监测测和控制制正常和和压力情情景下未未来不同同时间段段的现金金流缺口口。现金流测算算和分析析应当涵盖盖资产和和负债的的未来现现金流以以及或有有资产和和或有负负债的潜潜在现金金流,并并充分考考虑支付付结算、代代理和托托管等业业
15、务对现现金流的的影响。商业银行应应当对重重要币种种的现金金流单独独进行测测算和分分析。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应当根据据业务规规模、性性质、复复杂程度度及风险险状况,监监测可能能引发流流动性风风险的特特定情景景或事件件,采用适当当的预警警指标,前瞻性性地分析析其对流流动性风风险的影影响。可可参考的的情景或或事件包包括但不不限于:(一)资产产快速增增长,负负债波动动性显著著增加。 (二)资产产或负债债集中度度上升。(三)负债债平均期期限下降降。(四)批发发或零售售存款大大量流失失。(五)批发发或零售融融资成本本上升。(六)难以以继续获获得长期期或短期期融资。(七)货币币错配程程度增加加。(八)多次
16、次接近内内部限额额或监管标标准。(九)表外外业务、复复杂产品品和交易易对流动动性的需需求增加加。(十)银行行资产质质量、盈盈利水平平和总体体财务状状况恶化化。(十一)交交易对手手要求追追加额外外抵(质)押品或拒拒绝进行行新交易易。(十二)代代理行降降低或取取消授信信额度。(十三)信信用评级级下调。(十四)股股票价格格下跌。(十五)出出现重大大声誉风风险事件件。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应当对流动性性风险实实施限额额管理,根据其业务规模模、性质质、复杂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外部市场发展变化情况,设定流动性风险限额。流动性风险限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缺口限额、负债集中度限额、集团内部交易和融资限额。商
17、业银行应应当制定定流动性性风险限限额管理理的政策策和程序序,建立立流动性性风险限限额设定定、调整整的授权权制度、审批流流程和超超限额审审批程序序,至少每每年对流流动性风风险限额额进行一一次评估估,必要要时进行行调整。商业银行应应当对流流动性风风险限额额遵守情情况进行行监控,超限额额情况应应当及时时报告。对对未经批批准的超超限额情情况应当当按照限限额管理理的政策策和程序序进行处处理。对超限限额情况况的处理应当当保留书书面记录录。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行应当建立立并完善善融资策策略,提提高融资资来源的的多元化化和稳定定程度。商业银行的的融资管管理应当当符合以以下要求求:(一)分析析正常和和压力情情景
18、下未未来不同同时间段段的融资资需求和来来源。(二)加强强表内外外资产负负债品种种、期限限、交易易对手、融融资抵(质质)押品品和融资资市场等等的集中中度管理理,适当当设置集集中度限限额。(三)加强强融资渠渠道管理理,积极极维护与与主要融融资交易易对手的的关系,保保持在市市场上的的适当活活跃程度度,并定定期评估估市场融融资能力力。(四)密切切监测主主要金融融市场的的交易量量和价格等等变动情情况,评评估市场场流动性性对商业业银行融资资能力的的影响。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应当加强强融资抵抵(质)押押品管理理,确保保其能够够满足正正常和压压力情景景下日间间和不同同期限融融资交易易的抵(质质)押品品需求,
19、并并且能够够及时履履行向相相关交易易对手返返售抵(质质)押品品的义务务。 商业业银行应应当区分分有变现现障碍资资产和无无变现障障碍资产产,对可以用用作抵(质质)押品品的无变变现障碍碍资产的的种类、数数量、币币种、所所处地域域及机构构,以及及中央银银行或金金融市场场对其接接受程度度进行监监测分析析,定期期评估其其资产价价值及融融资能力力,并充充分考虑虑其在融融资中的的操作性性要求和和时间要要求。商业银行应应当在考考虑抵(质)押品的融资能力、价格敏感度、压力情景下的折扣率等因素的基础上提高抵(质)押品的多元化程度。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应当加强强日间流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理,确保保具有充充足的日日间流
20、动动性头寸寸和相关关融资安安排,及及时满足足正常和和压力情情景下的的日间支支付需求求。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应当建立立流动性性风险压压力测试试制度,分分析其承受短期期和中长长期压力力情景的能能力。流动性风险险压力测测试应当当符合以以下要求求:(一)合理理审慎设设定并定定期审核核压力情情景,包括影影响商业业银行自自身的特特定冲击击、影响响整个市市场的系系统性冲冲击以及及两者相相结合的的情景,并并区分轻度度、中度度以及严严重等不不同压力力程度。(二)合理理审慎设设定在压力情情景下商商业银行行满足流流动性需需求并持持续经营营的最短短期限,在影响整整个市场场的系统统性冲击击情景下下该期限限应当不不少于
21、300天。(三)充分分考虑各各类风险险与流动动性风险险的内在在关联性性和市场流流动性对对商业银行行流动性性风险的的影响。(四)定期期在法人人和集团团层面实实施压力力测试;当存在在流动性性转移限限制等情情况时,应应当对有有关分支支机构或或附属机机构单独独实施压压力测试试。(五)压力力测试频频率应当当与商业业银行的的规模、风风险水平平及市场场影响力力相适应应;常规压压力测试试应当至至少每季季度进行行一次,出出现市场场剧烈波波动等情情况时,应应当增加加压力测测试频率率。(六)在可可能情况况下,应应当参考考以往出出现的影影响银行行或市场场的流动性性冲击,对压力力测试结结果实施施事后检检验;压力测测试结
22、果果和事后后检验应应当有书书面记录录。(七)在确确定流动动性风险险偏好、风风险限额额和优质质流动性性资产水水平,以以及制定定业务发发展、财务和应急计计划时,应当当充分考考虑压力力测试结结果,必要时时应当根据据压力测测试结果果对上述述内容进进行调整整。董事会和高高级管理理层应当当对压力力测试的的情景设设定、程程序和结结果进行行审核,不不断完善善流动性性风险压压力测试试。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应当根据据其业务规规模、性性质、复复杂程度度、风险险水平、组组织架构构及市场场影响力力,充分分考虑压压力测试试结果,制定有效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确保其可以应对紧急情况下的流动性需求。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年对应
23、急计划进行一次测试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流动性风险险应急计划划应当符合合以下要要求:(一)设定定触发应应急计划划的各种种情景。(二) 列列明应急急资金来来源,合合理估计计可能的的筹资规规模和所所需时间间,充分分考虑跨跨境、跨跨机构的的流动性性转移限限制,确确保应急急资金来来源的可靠性和和充分性。(三)规定定应急程程序和措措施,至至少包括括资产方方应急措施施、负债方方应急措施施、加强内外外部沟通通和其他他减少因信息不不对称而而给商业银行行带来不不利影响响的措施。(四)明确确董事会会、高级级管理层及各各部门实实施应急急程序和和措施的的权限与与职责。(五)区分分法人和和集团层层面应急急计划,并并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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