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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颁布单位:中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第一章 总总则第一条 根根据货货币经纪纪公司试试点管理理办法(以以下简称称办法法)及及有关规规定制定定本细则则。第二条 中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委员会(以下简简称银监监会)及其派派出机构构,按照照办法法和本本细则规规定对货货币经纪纪公司进进行监督督管理。第二章 机机构设立立第三条 符符合办办法第第七条或或第八条条并且在在拟设货货币经纪纪公司中中持股比比例最大大的申请请人应向向拟设地地银监局局(银监监会省级级派出机机构)提提交符合合办法法第十十三条规规定的资资料,并并由律师师对上述述材料出出具与中中国相关关法律法法规不
2、相相抵触的的无保留留法律意意见书。第四条 办办法第第七条第第一款所所指的货货币经纪纪公司包包括直接接从事货货币经纪纪业务的的法人机机构或直直接控股股该法人人机构的的母公司司。第五条 申申请人必必须依照照办法法第十十三条的的规定递递交筹建建申请材材料。其其中:(一)筹建建申请书书应包括括拟设货货币经纪纪公司名名称、拟拟注册地地、注册册资本金金、拟开开展业务务范围、出出资人名名称及各各自的出出资额等等内容。(二)筹建建申请表表(格式式见附表表1)、筹筹建申请请书、合合资协议议(或发发起人协协议)应应由全体体出资人人(或发发起人)出出具,经经其法定定代表人人签字并并加盖单单位公章章。合资资协议中中应
3、明确确各出资资人(或或发起人人)的出出资比例例、权利利、义务务等事项项。(三)货币币经纪公公司章程程至少包包括以下下内容:公司名名称和住住所、组组织形式式、业务务范围、注注册资本本,股东东名称和和出资额额、股东东的权利利和义务务,公司司法定代代表人,公公司的机机构及其其产生办办法、职职权、议议事规则则,公司司利润分分配办法法,公司司的解散散事由与与清算办办法等事事项。(四)境内内出资人人应提供供营业执执照(副副本)的的复印件件(该复复印件应应经工商商管理部部门确认认并加盖盖工商管管理部门门公章);境外出出资人应应提供营营业执照照或其他他经营金金融业务务许可文文件的复复印件,该该复印件件应经其其
4、所在国国家或地地区认可可的机构构公证或或经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驻驻该国使使领馆认认证。(五)境外外出资人人受其所所在国家家或地区区金融监监管当局局监管的的,由金金融监管管当局或或金融性性行业协协会出具具办法法第十十三条第第五款所所规定的的同意其其设立货货币经纪纪公司的的意见函函。(六)出资资人基本本情况包包括出资资人名称称、注册册地址、法法定代表表人、营营业执照照复印件件、出资资人及所所在集团团的组织织结构图图、出资资人主要要股东名名册、出出资人分分支机构构与主要要关联企企业名册册、经营营情况等等事项。第六条 获获得筹建建许可的的申请人人申请延延长筹建建期限的的,应于于筹建到到期日前前1个月向向
5、银监局局提交延延期申请请表(格格式见附附表2)、延延期申请请报告等等有关材材料,说说明延期期原因,延延期申请请报告应应经出资资各方法法定代表表人联名名签署并并加盖单单位公章章。延期只限一一次,延延长期限限不得超超过3个月。第七条 筹筹建工作作结束后后,申请请人应向向银监局局提交符符合办办法第第十七条条规定的的资料,并由律律师对上上述材料料出具与与中国相相关法律律法规不不相抵触触的无保保留法律律意见书书。其中中:(一)开业业申请表表(格式式见附表表3)、开开业申请请报告应应由全体体出资人人(或发发起人)出出具,经经其法定定代表人人签字并并加盖单单位公章章。(二)开业业申请报报告内容容包括筹筹建工
6、作作完成情情况说明明等事项项。(三)拟办办业务的的规章制制度及内内部风险险控制制制度包括括对公司司各项业业务和管管理工作作制定的的全面、系系统、成成文的政政策、制制度和程程序。(四)交易易场所、交交易设备备和交易易系统的的安全性性测试报报告,包包括公安安部门及及消防部部门出具具的营业业场所及及有关业业务设施施的验收收文件正正本。第八条 银银监会负负责核准准货币经经纪公司司的开业业申请及及业务范范围。对对外国独独资货币币经纪公公司和中中外合资资货币经经纪公司司,由银银监会负负责颁发发金融许许可证;对中资资货币经经纪公司司,由银银监局负负责颁发发金融许许可证。批准决定作作出后,银银监会或或银监局局
7、应在110日内内向拟设设货币经经纪公司司颁发金金融许可可证。第九条 银银监会或或银监局局应当通通知拟设设货币经经纪公司司持下列列材料到到银监会会或银监监局领取取金融许许可证:(一)银监监会的批批准文件件。(二)金融融机构介介绍信。(三)领取取许可证证人员的的合法有有效身份份证明。(四)银监监会或银银监局要要求的其其他资料料。第十条 货货币经纪纪公司应应当在营营业场所所的显著著位置公公示其金金融许可可证、业业务范围围和主要要负责人人,银监监会及其其派出机机构将依依法对公公示情况况进行监监督检查查。第十一条 银监会会批准开开业的外外国独资资、中外外合资货货币经纪纪公司凭凭银监会会批准文文件、金金融
8、许可可证到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商务部部申领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外商投投资企业业批准证证书。第十二条 货币经经纪公司司从业人人员中应应有600%以上上从事过过金融工工作或相相关经济济工作。拟拟设公司司开业申申请资料料应包括括从事过过金融工工作或相相关经济济工作人人员占从从业人员员的比例例。第十三条 申请人人提交的的筹建申申请、开开业申请请等资料料,均需需一式三三份,以以中文书书写为准准。第十四条 货币经经纪公司司分公司司的筹建建、开业业审批程程序和审审批时限限与货币币经纪公公司法人人机构的的一致。第十五条 货币经经纪公司司设立代代表处须须依照办办法第第二十八八条的规规定向拟拟设地银银监局提提交申
9、请请材料。银银监局应应在受理理申请资资料后220个工工作日内内完成审审核工作作并上报报银监会会。银监监会在收收到完整整的申请请材料后后2个月内内对已受受理的申申请作出出是否批批准的书书面决定定。第三章 董董事和高高级管理理人员任任职资格格管理第十六条 货币经经纪公司司董事和和高级管管理人员员包括董董事长、副副董事长长、执行行董事、非非执行董董事、总总经理、副副总经理理、财务务总监、内内审或稽稽核部门门负责人人、分公公司经理理、代表表处首席席代表,以以及在货货币经纪纪公司担担任与上上述职务务称谓不不同但职职责相同同的职务务的人员员,或者者虽未担担任上述述职务,但但对货币币经纪公公司的经经营管理理
10、具有决决策权或或对风险险控制起起重要作作用的人人员。第十七条 获得并并具有货货币经纪纪公司董董事和高高级管理理人员任任职资格格,该人人员应有有良好的的守法合合规意识识,熟悉悉拟担任任职务所所应知晓晓的法律律、行政政法规和和规章,不不得有严严重违法法违纪的的记录。拟任人有下下列情形形之一的的,不予予核准其其任职资资格:(一)有故故意犯罪罪记录。(二)曾任任因违法法经营被被接管、撤撤销、合合并、宣宣告破产产机构的的法定代代表人。(三)曾被被监管机机构或其其他金融融监管当当局取消消董事和和高级管管理人员员任职资资格的期期限累计计达到110年以以上。(四)曾三三次被监监管机构构或其他他金融监监管当局局
11、处以取取消任职职资格以以外的其其他行政政处罚。(五)曾参参与、指指使或纵纵容所任任职机构构制作假假账、账账外经营营或其他他故意违违反会计计制度的的活动。第十八条 获得并并具有货货币经纪纪公司董董事和高高级管理理人员任任职资格格,该人人员应诚诚实守信信、勤勉勉尽职,具具有良好好的个人人声誉。第十九条 货币经经纪公司司应制定定一套清清晰明确确的内部部政策和和程序,以以保证其其拟任和和已任的的董事和和高级管管理人员员符合本本细则规规定的任任职资格格条件。银监会及其其派出机机构有权权对货币币经纪公公司的上上述政策策和程序序进行检检查。第二十条 获得并并具有货货币经纪纪公司董董事和高高级管理理人员任任职
12、资格格,该人人员应具具有与拟拟担任职职务相适适应的知知识、经经验与能能力。申请董事任任职资格格,拟任任人应符符合以下下条件:(一)具有有五年以以上的法法律、经经济、金金融、财财务或其其他有利利于履行行董事职职责的工工作经历历。(二)能够够运用金金融机构构的财务务报表和和统计报报表判断断金融机机构的经经营、管管理和风风险状况况。(三)了解解拟任职职机构的的公司治治理结构构、公司司章程以以及董事事会职责责。申请各类高高级管理理人员任任职资格格,拟任任人应了了解拟任任职务的的职责,以以及拟任任职机构构的管理理框架、盈盈利模式式、风险险管理和和内部控控制制度度。申请董事及及高级管管理人员员任职资资格,
13、拟拟任人还还应符合合以下条条件:(一) 担担任董事事长、执执行董事事、总经经理,应应具有大大学本科科以上(含含大学本本科)学学历,110年以以上从事事金融工工作或115年以以上相关关经济工工作经历历(其中中从事金金融工作作5年以上上),并并有3年以上上担任业业务部门门经理或或相当于于业务部部门经理理以上职职位的经经验。(二) 担担任副董董事长、副副总经理理、分公公司经理理,应具具有大学学本科以以上(含含大学本本科)学学历,55年以上从从事金融融工作或或10年以以上相关关经济工工作经历历(其中中从事金金融工作作3年以上上),并并有2年以上上担任业业务部门门经理或或相当于于业务部部门经理理以上职职
14、位的经经验。(三) 担担任财务务总监,应应具有大大学本科科以上(含含大学本本科)学学历,66年以上上从事财财务、会会计或审审计工作作经历。(四) 担担任代表表处首席席代表,应应具有大大学本科科以上(含含大学本本科)学学历,33年以上上从事金金融或相相关经济济工作经经历。(五) 拟拟任人如如不具有有大学本本科以上上(含大大学本科科)学历历,须取取得注册册会计师师、注册册审计师师或与拟拟任职务务相关的的高级专专业技术术职务资资格,且且须增加加4年以上上从业经经历。拟任人曾任任因连续续或严重重亏损而而被接管管、撤销销、或宣宣告破产产机构的的主要负负责人,且且不能证证明其对对上述情情形不负负主要责责任
15、的,不不予核准准其任职职资格。第二十一条条 银监会会及其派派出机构构考察认认可拟任任人确具具有与拟拟担任职职务相适适应的知知识、经经验与能能力的,可可做出适适当放宽宽从业年年限条件件的决定定。第二十二条条 货币经经纪公司司须在拟拟任人任任职前将将申请任任职资格格的完整整材料报报送所在在地银监监局,银银监会或或其派出出机构自自收到完完整申请请材料后后30个工工作日内内做出核核准或不不核准的的决定,并并书面批批复货币币经纪公公司。第二十三条条 货币经经纪公司司须向所所在地银银监局提提交完整整的纸质质申报材材料一式式三份,至至少包括括:(一)对拟拟任人进进行任职职资格核核准的请请示,包包括对拟拟任职
16、务务名称、职职责及权权限的说说明。(二)按照照本细则则第十九九条规定定的内部部政策和和程序,考考察拟任任人符合合相应任任职资格格条件的的报告,包包括考察察的方式式、证据据和结论论。(三)拟任任人填写写的任职职资格申申请表(具具体格式式见附表表4)。(四)拟任任人身份份证件复复印件和和学历(学学位)证证明文件件。 (五)拟任任人签名名的本人人不存在在本细则则规定的的不予核核准任职职资格情情形的声声明。(六)拟任任人签名名的对从从业经历历的详细细说明。(七)拟任任人签名名的对履履职计划划的详细细说明。(八)银监监会或银银监局要要求的其其他材料料。上述(一)、(二二)、(三三)应经经货币经经纪公司司
17、的授权权签字人人签名或或盖公章章。银监局视需需要可要要求有关关机构提提供相关关电子文文档。第二十四条条 银监局局在收到到任职资资格申请请材料后后,若需需货币经经纪公司司补正资资料的,应应在5个工作作日内向向其提出出。银监监局在收收到任职职资格申申请材料料后5个工作作日内未未提出异异议的,视视为受理理申请。货币经纪公公司应在在银监局局规定的的时限内内将资料料补正;逾期未未补正的的,银监监局有权权做出不不予受理理的决定定,将申申请材料料退回该该公司,并并在3个月内内不再受受理该公公司的同同一申请请。第二十五条条 银监会会及其派派出机构构可视需需要进行行实地调调查或与与拟任人人谈话,以以判断拟拟任人
18、是是否符合合本细则则所规定定的任职职资格条条件。采用谈话方方式的,谈谈话记录录须由拟拟任人签签字确认认,并保保证其所所述真实实。谈话话记录作作为银监监会及其其派出机机构审核核任职资资格的依依据之一一。第二十六条条 未经银银监会及及其派出出机构批批准,货货币经纪纪公司董董事长、副副董事长长、执行行董事及及总经理理、副总总经理、财财务总监监、内审审或稽核核部门负负责人等等高级管管理人员员在任职职期内不不得兼任任党政机机关职务务或其他他营业性性机构的的高级管管理人员员。第二十七条条 货币经经纪公司司董事长长不得兼兼任本公公司总经经理。董董事不得得兼任与与本公司司有利益益冲突的的其他营营业性机机构的高
19、高级管理理人员。第二十八条条 货币经经纪公司司的董事事长、总总经理因因故连续续一个月月以上不不能履行行岗位职职责的,应应授权其其他高级级管理人人员暂代代其履行行职责并并向所在在地银监监会派出出机构事事前备案案;连续续3个月以以上不能能履行岗岗位职责责的,应应更换人人选。第二十九条条 货币经经纪公司司董事长长或高级级管理人人员离任任,应由由公司或或公司书书面认可可的外部部审计机机构出具具对该董董事长或或高级管管理人员员的离任任审计报报告,该该报告应应经出具具报告的的机构盖盖公章。第三十条 货币经经纪公司司须在拟拟任人获获得经银银监会或或其派出出机构核核准的任任职资格格后方可可下达正正式聘任任(任
20、命命)文件件,相关关人员方方可开始始履职。货币经纪公公司须在在银监会会或其派派出机构构发出任任职资格格核准文文件后的的三个月月内将聘聘任(任任命)文文件的复复印件报报银监局局备案。第三十一条条 有关货货币经纪纪公司董董事和高高级管理理人员任任职资格格核准、终终止、日日常管理理及法律律责任等等方面的的其他规规定,按按照银监监会相关关规定执执行。第四章 风风险控制制和监督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条 货币经经纪公司司应以控控制风险险为核心心,建立立全面的的风险管管理体系系。内容容包括:(一)货币币经纪公公司必须须建立董董事会和和独立的的内审和和合规部部门。(二)建立立良好的的公司治治理与分分工合理理、职责责
21、明确、报报告关系系清晰的的组织结结构,以以及科学学、高效效的决策策、激励励和约束束机制。(三)参照照办法法规定定,遵循循公正、公公平、诚诚信、为为客户保保密的原原则依法法运作,建建立和健健全内部部控制制制度,并并报所在在地银监监局备案案。第三十三条条 货币经经纪公司司应根据据办法法第四四十六条条规定健健全设备备,保全全交易信信息。公公司应针针对通讯讯线路、交交易系统统发生故故障等特特殊情况况制定应应急方案案,并每每日进行行交易信信息资料料的异地地备份,以以保证交交易的顺顺利进行行以及信信息资料料的完整整和安全全。第三十四条条 货币经经纪公司司应根据据业务需需要制订订并执行行合理的的市场营营销计
22、划划。第三十五条条 货币经经纪公司司应稳健健经营。如如果由于于市场原原因导致致经营亏亏损的,公公司应及及时制订订有效措措施,调调整经营营政策,控控制公司司规模,尽尽快扭亏亏。货币币经纪公公司首年年亏损额额不得超超过公司司注册资资本的550%,前前三年亏亏损总额额不得超超过公司司注册资资本的330%。货货币经纪纪公司分分公司亏亏损首年年不得超超过分公公司运营营资金的的30%,前三三年亏损损总额不不得超过过运营资资金的110%。第三十六条条 如果由由于市场场原因,货货币经纪纪公司或或其分公公司经营营亏损并并且超过过上述第第三十五五条的规规定,公公司应及及时报告告银监会会及其派派出机构构,并及及时补
23、充充注册资资本金和和运营资资金。第三十七条条 货币经经纪公司司应按办办法第第四十八八、四十十九、五五十条及及银监会会及其派派出机构构其他有有关监管管规定定定期向所所在地银银监局报报送由法法定代表表人签字字的财务务会计报报告、各各项监管管指标执执行情况况报告和和银监会会及其派派出机构构要求的的其他资资料。货货币经纪纪公司法法定代表表人对公公司提供供上述资资料的真真实性负负有最终终责任。第三十八条条 银监会会及其派派出机构构通过现现场检查查和非现现场监管管,对货货币经纪纪公司以以法人治治理结构构和内部部控制制制度为核核心的风风险管理理体系等等的执行行情况进进行全面面考核,对对未达到到监管要要求的货货币经纪纪公司,银银监会及及其派出出机构有有权要求求其整改改、暂停停其部分分或全部部业务、对对其实施施停业整整顿。银监会及其其派出机机构可以以指定具具有相应应资格的的中介机机构对货货币经纪纪公司进进行现场场检查。第五章 附附 则第三十九条条 货币经经纪业务务是指办办法第第三十三三条及第第三十四四条所规规定的业业务。第四十条 本细则则自公布布之日起起施行,由由银监会会负责解解释。附表1 货货币经纪纪公司筹筹建申请请表附表2 货货币经纪纪公司筹筹建延期期申请表表附表3 货货币经纪纪公司开开业申请请表附表4 货货币经纪纪公司董董事和高高级管理理人员任任职资格格申请表表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