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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第十章 侦查与强制措施侦查与强制措施第一节 侦查与强制措施的关系n一、侦查概述n1、侦查的概念及特征n2、侦查的任务n3、侦查的意义n4、侦查工作应遵循的原则n案例分析:P153(二)n5、我国侦查组织体系:侦诉结合型与侦诉分离型n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具有侦查与起诉权,属侦诉结合型。n其他类型案件:侦查工作由警察完成,检察官主要负责起诉工作。n二、强制措施概述n1、概念和特征P265n2、适用强制措施的原则及应考虑的因素n3、意义n三、侦查与强制措施的关系第二节 侦查行为n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第116-121条)n1、概念n2、程序n(1)讯问人员及人数、时间、地点:刑事诉讼法第116
2、条(附后)n第116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第二款为新增内容)n第117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
3、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2)讯问犯罪嫌疑人应个别进行(3)讯问的步骤与方法 第118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n第121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
4、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4)讯问特定群体n讯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n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n讯问未成年人(附后)n第270条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
5、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5)讯问的禁止性规定n第50条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n第54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n二、询问证人、被害人(第122-125条)n1、询问证人的程序n询问
6、人只能是侦查人员,人数不少于2人n应个别进行n询问地点n第122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n步骤和方法:证人基本情况、与当事人的关系;告知如实作证的义务及依法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证人先行陈述,之后由侦查人员提出问题。n询问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第270条)n禁止性规定P273(第54条: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n2、询问被害人的
7、程序n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n注意被害人的特点n三、勘验、检查(第126-133条)n1、概念勘验现场、物品、尸体检查人身n2、基本程序:P274n3、重点关注的法条(附后)第129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第130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第133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
8、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n四、搜查n1、概念n目的: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n对象:犯罪嫌疑人;人身、物品、住处和有关场所n2、程序n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第136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第137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n第13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n五、查封、扣押书
9、证、物证(第139-143条)1、概念 查封、扣押的对象: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2、程序n第115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n(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n(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n(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n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n2006年司考题卷二3
10、2.甲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高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公司公款320万元。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发现,高某有存款380万元,利用侵占的公款购买的汽车1部和住房1套,还发现高某私藏军用子弹120发。公安机关对于上述财物、物品所做的下列哪种处理是错误的?A.扣押汽车1部 B.查封住房1套C.扣押子弹120发 D.冻结存款380万元nDn六、鉴定n1、概念n2、程序n七、辨认n1、概念n2、程序n八、通缉n1、概念通缉主体:公安机关方式:发布通缉令通缉对象: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和已被逮捕但在羁押逃跑的犯罪嫌疑人n2、程序n通缉的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n通缉令的发布: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
11、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九、技术侦查措施(第148152条)n(一)概念 是指侦查机关为侦查犯罪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一种特殊侦查措施。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者秘密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件检查等专门技术手段。n(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范围第148条n1、公安机关(立案以后)(1)犯罪种类限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该犯罪行为严重危及社会安全、危及大众民生)n(2)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n2、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n(1)犯
12、罪种类限定A、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注意:这里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不是指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规定的所有犯罪,而只是限于贪污罪、受赂罪、行贿罪,并且是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重大一般是指数额巨大,造成的损失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B、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是指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犯罪)n(2)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n3、追捕被通辑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1)没有对犯罪种类作出限定;
13、(2)“批准”主要是指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n(三)相关重点法条n第151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n隐藏身份:隐匿其有关侦查的身份。n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主要是指不得诱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n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是指实施隐匿身份侦查,打入犯罪集团内部,不可避免地要与犯罪分子一起实施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以获取犯罪分子的信任,从而获取犯罪证
14、据。但参与违法犯罪行为有界限,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造成他人重大的人身危险。n控制下交付:主要是指侦查机关在发现非法或可疑交易的物品后,在对物品进行秘密监控的情况下,允许非法或可疑物品继续流转,从而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彻底查明该案件。实践中主要是在侦破诸如毒品、走私、假币等犯罪中使用。是否实施控制下交付,应当由侦查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决定。第三节 侦查终结一、概念二、条件 第160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n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处理
15、n1、移送审查起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n2、撤销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n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8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n3、其他处理: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行政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对其依法予
16、以行政处理或者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n四、侦查羁押期限n1、概念n侦查羁押期限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n2、各种侦查羁押期限n计算公式:2个月(一般普通案件)+1个月(案情复杂案件)+2个月(四种特定案件)+2个月(特别严重案件)n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n重新计算(第158条)司考2006卷二第33题.黄某住甲市A区,因涉嫌诈骗罪被甲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由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侦查不能终结,侦查机关报请有关检察机关批准延长一个月。其后,由于该案重大复杂,涉及面广,取证困难,侦查机关报请有关检察机
17、关批准后,又延长了二个月。但是,延长二个月后,仍不能侦查终结,且根据已查明的犯罪事实,对黄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侦查机关第三次报请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在报请延长手续问题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第一次延长须经甲市检察院批准B.第二次延长须经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批准C.第二次延长须经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批准D.第三次延长须经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批准nAn应由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即甲市所在的省人民检察院批准。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侦查n一、自侦案件的概念 第18条第2款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
18、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n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八条 第四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n二、自侦案件的程序n1、逮捕、拘留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n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n第一
19、条第一条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察院审查决定。(强化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有效性)(强化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有效性)n2、决定逮捕的时间:14日,17日n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n3、侦查终结的处理P287n
20、第166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提起公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判处刑罚的;不起诉:审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5条规定情形的;撤销案件:自侦部门在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本法第15条规定情形的)n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34条 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起诉意见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侦查终结报告和起诉意见书
21、或者不起诉意见书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n第235条 提出起诉意见或者不起诉意见的,侦查部门应当将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以及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国家或者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在提出提起公诉意见的同时,可以提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第五节 补充侦查n一、概念n二、形式n1、退回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对审查起诉或提起公诉的案件,决定退回公安机关n2、自行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退原侦查机关,决定自行侦查n三、种类n1、审查起诉阶段n2、法庭审理阶段第171条 第2、3、4款n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n对于
22、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n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n注意几个问题:n补充侦查的机关: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实施。但是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只能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不能再退回公安机关,只是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n高法解释第159条 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n六部委规定n第27条
23、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第六节 侦查监督(自学)n一、概念n二、内容n三、程序第七节 强制措施P265一、强制措施概述二、侦查与强制措施的关系侦查阶段可能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不是侦查阶段特有一、拘传P290(一)概念n适用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n与传唤的区别在于:拘传具有强制性,必要时可使用械具。传唤不具有强制性,且适用范围更广。n合法传唤不是拘传的必要条件。(二)程序n第117条第2、3款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
24、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n案例:P122 2n分析本案中存在哪些违法情形?二、取保候审n(一)概念 是以保证人担保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形式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传讯、审判时及时到案并且不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的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人可以在一定区域内活动,但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n(二)适用条件n第65条第1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
25、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n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社会危险性,通常根据其涉嫌犯罪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对所犯罪行的态度、本人的一贯表现等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在一般情况下,对涉嫌犯罪性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宜适用取保候审。n(三)取保候审的方式n提出保证人(条件:P292)n交纳保证金(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
26、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n二者不能同时并用n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高法解释第73条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
27、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四)取保候审的程序和期限n1、决定n决定机关:公、检、法n自行决定或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辩护律师申请决定n2、执行n第65条第2款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n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第2条第2款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n第69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8、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n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n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
29、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n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n案例:P124 3n分析公安机关对本案的处理是否正确?n第71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69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n第115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30、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n3、期限n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n公检法三机关在诉讼不同阶段各自采取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n高检规则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n高法解释第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
31、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人民法院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n三、监视居住(一)概念 是指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在自己的住处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指定的居所(限于无固定住处和涉嫌特定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进行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并由公安机关予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二)适用条件n第72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32、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n(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n(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n(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n(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n(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n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n(三)程序n1、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公、检、法:公、检、法n2、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n3、期限n(第77条)公、检、法机关对犯罪公、检、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
33、得超过超过6个月个月(公检法机关在各自阶段,应当分别计算监视居住的期限)n4、执行场所n第73条第1款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n5、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通知义务n第73条第2款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n6、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折
34、抵刑期n第74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n7、监视居住应当遵守的规定(第75条)n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n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n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n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n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n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n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n8、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n第76条 执行机关对被
35、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n四、拘留n(一)概念和特征n1、有权采取拘留措施的主体仅限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侦查机关关,不包括人民法院n2、对象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对象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n3、发生在侦查过程中遇有法定紧急状况(公安机关:第80条共七种;人民检察院:两种)P299n4、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制止正在进行的犯罪,抓获现行犯罪分子和重大嫌疑分子;阻止犯罪危害延续,尽量消除犯罪后果,及时取得罪证,查明案情,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n5、只适
36、用于侦查阶段,不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n(二)程序n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院检察长决定n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时必须出示拘留证。遇到抗拒可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n第83条第2款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n第84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n拘留有犯罪嫌疑的人大代表时的特殊批准程序P301(略)n拘留
37、羁押期限(重点)公安机关:正常情况10天;特殊情况14天;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37天(第89条 P301)人民检察院:14天;特殊情况17天n第165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n案例分析:(附后)n本案中存在哪些违法的情形?P128 2n黄新在本市出租屋内被拘留。执行拘留时由于匆忙,公安人员未携带拘留证。黄新被拘留后,由于本市又发生一起严重交通肇事案,公安机关忙于处理新发生的
38、案件,无暇顾及黄新一案。黄新在拘留所呆了两个月,也未通知其亲属。后来黄新在本市打工的兄长通过其他途径得知其下落,遂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要求公安机关立即释放黄新。但公安机关以案件尚未查清为由拒绝释放。n五、逮捕n(一)概念n(二)条件(重大变化)n刑事诉讼法第79条 第79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
39、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n(三)程序n第78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决定权和执行权的分离)n第85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n第86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
40、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n(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n(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n(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n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n第87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n第90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接受,可
41、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n第91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n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家属。n第92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n第93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n第269条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n第246条第1款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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