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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广州市城市规划划条例(19966年12月33日广东省第第八届人民代代表大会常务务委员会第二二十五次会议议批准19996年122月24日公公布19997年4月1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总则第一条为为合理制定城城市规划,加加强城市规划划管理,依法法建设城市,根根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城城市规划法以以及有关法律律、法规,结结合本市实际际,制定本条条例。第二条在在本市市辖区区和代管各县县级市内制定定、实施城市市规划和在
2、城城市规划区内内进行建设,必必须遵守本条条例。广州市、县县级市和其他他建制镇城市市规划区的具具体范围由其其人民政府在在编制城市总总体规划中划划定。本市所辖各各区行政区域域,本条例称称市区。本市人民政政府直接管理理的开发区、保保税区、珠江江管理区等,本本条例称特定定管理区。本市城市总总体规划确定定的规划期限限内,市区规规划建成区和和建设用地规规划控制区,本本条例称城市市规划发展区区。第三条城城市规划是进进行城市建设设和规划管理理的依据。城城市规划区内内的土地利用用和各项建设设,必须符合合城市规划,服服从规划管理理。城市规划一一经依法制定定,未经法定定程序批准,任任何单位和个个人不得擅自自更改或废
3、止止。第四条城城市规划的制制定和实施,必必须符合国家家有关规定和和下列原则:(一)与广广东省和珠江江三角洲城市市发展战略相相衔接,正确确处理近期建建设和远景发发展、局部利利益与整体利利益、经济发发展和生态环环境的关系。(二)合理理确定土地使使用强度和控控制人口密度度。(三)保障障社会公众利利益,统筹兼兼顾公共安全全、公共卫生生、城市交通通和市容景观观。(四)保护护和改善城市市生态环境和和城市水源,发发展城市绿化化,重点保护护风景名胜区区和城市景观观河段,建设设方便、舒适适的工作和生生活环境。(五)保护护具有重要历历史意义、文文化艺术和科科学价值的文文物古迹、建建筑物、建筑筑群,重点保保护具有本
4、地地特色的历史史风貌和人文文景观。(六)旧城城区的改建,应应当与产业结结构和布局调调整相结合,合合理调整用地地,控制高层层建筑,降低低建筑密度,增增加公共绿地地、文化娱乐乐用地、体育育用地,改善善城市交通,完完善生活、服服务配套设施施和市政基础础设施,增强强城市综合功功能。第五条城城市规划工作作依法实行统统一领导、统统一规划、统统一规范和建建设项目选址址意见书、建建设用地规划划许可证、建建设工程规划划许可证制度度。对城市规划划管理工作人人员实行岗位位资格证书制制度。第六条广广州市(以下下简称市)城城市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门,负负责全市城市市规划工作和和组织实施本本条例。市辖各区、特特定管理区的的城
5、市规划部部门,是市城城市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门的的派出机构,受受市城市规划划行政主管部部门的委托,依依照本条例规规定权限负责责本辖区的城城市规划工作作;县级市人人民政府城市市规划部门主主管本辖区内内的城市规划划工作,业务务上受城市规规划行政主管管部门领导。计划、土地地、房管、市市政、园林、公公安、工商、供供电、供水和和其它有关部部门,应当依依照本条例协协同城市规划划部门实施城城市规划管理理。镇人民政府府、街道办事事处应当协助助城市规划部部门监督检查查管辖区内的的违法建设。第七条市市、县级市城城市规划监察察机构,分别别负责市区、县县级市行政区区域内城市规规划的监察工工作,业务上上受同级城市市规划部门
6、领领导。第二章城城市规划的编编制与审批第八条编编制城市规划划,一般按城城市总体规划划、分区规划划、控制性详详细规划、修修建性详细规规划的阶段进进行。城市规划发发展区在城市市总体规划基基础上,应当当编制分区规规划;城市规规划发展区内内的建制镇,应应纳入编制分分区规划的范范围;如需编编制镇的总体体规划,应符符合分区规划划。城市规划发发展区以外的的建制镇,应应编制镇的总总体规划。城市的重要要地区,应编编制专项规划划。城市的土地地开发利用,应应编制控制性性详细规划。编制市区城城市规划,实实行统一的广广州市平面座座标系统、高高程系统及图图幅、分幅、编编号。编制各阶段段城市规划,应应当以上一阶阶段城市规划
7、划为依据,其其内容应当符符合城市规划划的有关法律律、法规和技技术规范。第九条市市区的分区规规划,由市城城市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门组组织编制,经经听取所在地地人民政府意意见后,报市市人民政府审审批。特定管理区区的分区规划划,由特定管管理区城市规规划部门组织织编制,经市市城市规划行行政主管部门门审查后,报报市人民政府府审批。县级市根据据需要,由其其城市规划部部门组织编制制分区规划,报报县级市人民民政府审批;其中涉及市市城市总体规规划重要控制制区的,应报报市人民政府府审批。第十条县县级市人民政政府所在地镇镇和省人民政政府指定由其其审批的镇总总体规划,由由所在地的县县级市人民政政府组织编制制,经同级人人民
8、代表大会会或者其常务务委员会以及及市人民政府府审查同意后后,报省人民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镇的总体规划划,由镇人民民政府组织编编制,报县级级市人民政府府审批。第十一条市区的控制制性详细规划划,由市城市市规划行政主主管部门组织织有相应资质质的城市规划划设计单位编编制,并根据据市城市总体体规划和分区区规划审批;其中城市规规划发展区以以外的村镇控控制性详细规规划,由所在在区的城市规规划部门组织织编制,经所所在区人民政政府审查同意意后,报市城城市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门审审批。特定管理区区的控制性详详细规划,根根据分区规划划和市城市规规划行政主管管部门提供的的规划设计条条件,由其城城市规划部门门组织编制,报
9、报市城市规划划行政主管部部门审批。县级市的控控制性详细规规划,由其城城市规划部门门组织编制;根据总体规规划编制的,由由县级市人民民政府审批;根据分区规规划编制的,由由其城市规划划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市市城市总体规规划重要控制制区的,由市市城市规划行行政主管部门门审批。第十二条修建性详细细规划,由城城市规划部门门组织编制,或或由建设单位位根据城市总总体规划、分分区规划、控控制性详细规规划以及城市市规划部门提提供的规划设设计条件,委委托城市规划划设计单位编编制。市区和特定定管理区的修修建性详细规规划由市城市市规划行政主主管部门审批批,其中区属属小区或区属属单位在本区区内的建设项项目修建性详详细规划由
10、区区城市规划部部门审批。县级市的修修建性详细规规划,由其城城市规划部门门审批。第十三条市区内重要要地区的专项项规划由市城城市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门组组织编制,报报市人民政府府审批。县级市内重重要地区的专专项规划由其其城市规划部部门组织编制制,报县级市市人民政府审审批;其中涉涉及市城市总总体规划重要要控制区的,应应报市人民政政府审批。第十四条在本市从事事城市规划设设计的单位,必必须具备相应应等级的城市市规划设计资资格证书;非非本市的设计计单位应当经经市城市规划划行政主管部部门核准。*注:本条条中关于“市市城市规划行行政主管部门门对非本市的的设计单位在在本市从事城城市规划设计计的核准”的的行政许可项项
11、目已被广广州市人大常常委会关于取取消广州市地地方性法规中中的部分行政政许可事项的的决定(发发布日期:22004年88月6日实实施日期:22004年88月6日)取取消。第十五条城市总体规规划、分区规规划经批准后后,城市人民民政府应在当当地报刊或政政报上公布。第三章建建设用地的规规划管理第十六条计划行政主主管部门对大大中型建设项项目或重要建建设项目进行行可行性研究究和选址阶段段时,应会同同拟安排项目目所在地的城城市规划部门门参与研究。编制建设项项目设计任务务书或项目建建议书阶段,由由建设单位向向建设项目所所在地的城市市规划部门提提出选址申请请,城市规划划部门按以下下权限受理申申请后,在法法定工作日
12、440日内核发发选址意见书书:(一)建设设项目在市区区和特定管理理区内的,选选址意见书由由市城市规划划行政主管部部门核发。(二)建设设项目在县级级市内(不含含特定管理区区),其项目目建议书属县县级市计划行行政主管部门门审批的,选选址意见书由由其城市规划划部门核发;其项目建议议书属国家、省省或市计划行行政主管部门门审批的,选选址意见书由由建设项目所所在地的县级级市城市规划划部门提出审审查意见后,由由市城市规划划行政主管部部门核发。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划区内有下列列情形之一的的,必须先取取得城市规划划部门核发的的建设用地规规划许可证后后,方可向土土地行政主管管部门申请办办理建设用地地批准文件和和其它
13、有关手手续:(一)城市市国有土地使使用权划拨、出出让的;(二)农村村集体所有土土地征为国有有建设用地的的;(三)农村村集体所有土土地由农业用用地改为建设设用地的;(四)机关关、团体、企企事业单位购购买公民私有有房屋进行新新建、扩建、改改建或改变房房屋使用性质质的。第十八条在市区实行行建设用地规规划许可证制制度之前(即即1991年年1月1日),经市城市市规划行政主主管部门批准准的建设用地地,需要在其其用地上建设设新的建(构构)筑物或对对原有建(构构)筑物进行行扩建、改建建的,必须持持原建设用地地规划批准文文件向市城市市规划行政主主管部门申请请核发建设用用地规划许可可证。第十九条市、县级市市城市规
14、划部部门自受理申申请核发建设设用地规划许许可证之日起起,应当在法法定工作日440日内审批批。经审核同同意的,发给给建设用地规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同意的,应以以书面答复。建设单位或或个人在取得得建设用地规规划许可证后后,满一年仍仍未向土地行行政主管部门门申请用地,又又未向原发证证机关申请延延期的,其持持有的建设用用地规划许可可证自行失效效,并由市、县县级市城市规规划部门予以以公告。第二十条需要更改建建设用地规划划许可证核定定的土地使用用性质、位置置、界址等内内容;必须先先向核发建设设用地规划许许可证的城市市规划部门提提出申请。经经依法批准更更改的,方可可向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门申申请办理建设设用地
15、批准文文件。建设用地批批准文件载明明的用地单位位、界址、面面积、使用性性质等内容,必必须与建设用用地规划许可可证相一致。第二十一条条城市规划划部门应参照照年度城市建建设土地利用用计划指标和和实施城市规规划的需要,确确定年度核发发建设用地规规划许可证的的建设用地总总量。第二十二条条建设用地地规划许可证证,按以下权权限核发:(一)市区区和特定管理理区的建设用用地规划许可可证,由市城城市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门核核发。城市规规划发展区以以外地区已由由所在区人民民政府成片统统一取得建设设用地规划许许可证的建设设用地需要分分解的,可由由区城市规划划部门按修建建性详细规划划确定的规划划设计条件,分分解核发建设设
16、用地规划许许可证,并报报市城市规划划行政主管部部门备案。(二)县级级市(不含特特定管理区)的建设用地地规划许可证证,由县级市市城市规划部部门核发。其其中在市总体体规划重要控控制区内的,核核发前应报经经市城市规划划行政主管部部门审查同意意。建设用地规规划许可证附附件中的规划划条件,应包包括规划的实实施期限。第二十三条条国有土地地使用权的出出让、转让,必必须符合城市市规划。国有有土地使用权权的出让,城城市规划部门门应根据批准准的详细规划划提供出让地地块的位置、范范围、规划用用地性质、建建筑容积率、建建筑密度、绿绿化率、停车车场(库)、配配套设施等项项规划要求后后,方可出让让。以协议方式式出让的,由
17、由城市规划部部门核发建设设用地规划许许可证后,由由土地行政主主管部门与受受让方签订土土地使用权出出让合同。以招标、拍拍卖方式出让让的,应由城城市规划部门门向土地招标标、拍卖机构构核发建设用用地规划许可可证;经收回回国有土地使使用权或征用用为国有土地地后进行出让让,城市规划划部门根据有有效的出让合合同和申请,向向受让方核发发建设用地规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四条条国有土地地使用权符合合法定转让条条件进行转让让的,受让方方应当执行原原出让合同中中规定的规划划设计条件,并并由受让方持持转让合同向向城市规划部部门申请办理理换领建设用用地规划许可可证。国有土地使使用权转让合合同,必须附附有原出让合合同中的各项
18、项规划要求及及附图。国有土地使使用权受让人人在开发和经经营土地的活活动中,未经经原审批的城城市规划部门门同意,不得得变更出让合合同中的各项项规划要求。国有土地使使用权需要分分解转让的,该该地块详细规规划中确定的的道路、广场场、公共绿地地、市政公用用设施、公共共服务设施等等建设项目,必必须在分解转转让合同中明明确受让方的的实施责任。第二十五条条建设用地地使用权在抵抵押期间内,不不得改变建设设用地规划许许可证确定的的使用性质和和规划要求;抵押处分后后,必须持有有效法律文件件向城市规划划申请部门换换领建设用地地规划许可证证。第二十六条条城市道路路、广场、城城市绿地、风风景名胜区、文文物古迹保护护区、
19、市政公公用设施、学学校、医疗卫卫生、文化、体体育、农副产产品集贸市场场等现有和规规划的用地,未未经依法批准准,任何单位位和个人不得得侵占或改变变其使用性质质。第二十七条条严格控制制临时建设用用地。申请临时建建设用地,必必须先取得市市、县级市城城市规划部门门核发的临时时建设用地规规划许可证后后,方可向土土地行政主管管部门申请领领取临时建设设用地使用权权证。批准临时建建设用地的使使用期限,一一般不得超过过两年。超过过期限的,临临时建设用地地规划许可证证自行失效。临时建设用用地在有效使使用期限内,因因城市规划、建建设和管理需需要,原审批批部门可以作作出终止临时时建设用地规规划许可证的的决定。退出临时
20、用用地时,使用用单位应按规规划要求整治治环境。临时建设用用地不得转让让、出租和抵抵押。第四章建建设工程的规规划管理第二十八条条在城市规规划区内进行行的建设工程程,建设单位位或个人必须须取得城市规规划部门核发发的建设工程程规划许可证证。第二十九条条实行建筑筑报建特许人人和建筑报建建专业管理制制度。市区建建设工程的报报建事务,应应委托建筑报报建特许人办办理。第三十条建设工程规规划许可证,按按下列权限核核发:(一)市区区内中央、省省、市属单位位及部队、外外地驻穗单位位除原状维修修、装修外的的各类建设工工程,位于国国道、省道、铁铁路、规划宽宽度为30米米以上的城市市道路临街建建设工程,珠珠江广州河段段
21、两侧、风景景名胜区、文文物古迹保护护区、传统民民居和近现代代建筑保护区区、一级水源源保护区等区区域的各类建建设工程,区区属30层以以上或高度超超过100米米的建设工程程,由市城市市规划行政主主管部门核发发。(二)本条条第(一)项项以外的区属属30层以下下建设工程,城城市居民和农农村居民住宅宅建设工程,经经市城市规划划行政主管部部门批准的区区属综合开发发小区和村镇镇详细规划内内村镇建设工工程,各辖区区内中央、省省、市属单位位不改变建筑筑物使用性质质和不增加建建筑物高度、层层数、面积的的原状维修工工程,以及经经市城市规划划行政主管部部门审定在控控制的高度和和允许的容积积率内的扩建建及加层建设设工程
22、、经营营性建筑的装装修工程,市市城市规划行行政主管部门门可以委托区区城市规划部部门核发。其其中15层以以上、30层层以下的单位位建设工程,还还须经市城市市规划行政主主管部门审核核。区城市规规划部门核发发建设工程规规划许可证后后,应在法定定工作日7日日内报市城市市规划行政主主管部门备案案,如有违反反城市规划或或有关管理规规定的,市城城市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门有有权在收到批批准文件法定定工作日155日内予以否否决。(三)特定定管理区内的的建设工程,在在修建性详细细规划批准后后,可以由市市城市规划行行政主管部门门委托特定管管理区城市规规划部门核发发,其中与区区外相衔接的的城市基础设设施的建设工工程规划许
23、可可证,在核发发前应先报市市城市规划行行政主管部门门审核同意。(四)县级级市内(不含含特定管理区区)的建设工工程,由其城城市规划部门门核发,其中中在市总体规规划重要控制制区内的,在在核发前应先先报市城市规规划行政主管管部门审核同同意。*注:本条条中关于“市市城市规划行行政主管部门门或者其委托托的区城市规规划部门对经经营性建筑装装修工程的建建设工程规划划许可证的核核发”的行政政许可项目已已被广州市市人大常委会会关于取消广广州市地方性性法规中的部部分行政许可可事项的决定定(发布日日期:20004年8月66日实施日日期:20004年8月66日)取消。第三十一条条申请办理理建设工程规规划许可证,应应遵
24、守下列规规定:(一)未取取得建设工程程规划设计条条件的,应先先向城市规划划部门提出申申请,并按规规定报送有关关资料。城市市规划部门自自收到申请之之日起,应于于法定工作日日20日内提提供设计条件件或审批方案案。(二)根据据经审定的设设计方案或初初步设计进行行施工设计后后,持施工设设计图正式办办理报建。城城市规划部门门自正式受理理报建之日起起,应于法定定工作日400日内审定、批批复。建设工工程的规模达达到应编制初初步设计规定定的,还须将将初步设计报报请建设行政政主管部门审审查同意。(三)自城城市规划部门门核发建设工工程报建审核核书之日起,建建设单位或个个人应在3个个月内向城市市规划部门申申请办理现
25、场场放线、验线线手续。验线线合格后,城城市规划部门门应在法定工工作日5日内内核发建设工工程规划许可可证。(四)报送送的设计方案案、施工设计计图,必须经经设计单位和和报建特许人人审查盖章。(五)城市市规划部门提提供的设计要要点和经审定定的设计方案案,有效期为为6个月。(六)建设设单位和个人人报送的有关关资料,属退退还申请者和和申请者应领领取的,应在在城市规划部部门通知领取取之日起6个个月内领取。逾逾期不领取的的,城市规划划部门可不予予保存。第三十二条条建设工程程应在规划要要求的期限内内完工。建设设工程的主体体工程逾期未未建成的,城城市规划部门门在下列情况况下可以作出出变更设计的的决定:(一)城市
26、市规划或城市市规划技术规规范已依法变变更,需改变变该用地性质质或设计要求求;(二)社会会公共利益的的需要;(三)发现现文物、古迹迹等需要作特特殊保护;(四)法律律、法规规定定的其他情形形。第三十三条条建设工程程设计和规划划管理,应符符合下列要求求:(一)符合合城市规划和和国家、省、市市有关设计技技术规定;竖竖向设计应与与市政设施相相衔接。(二)维护护城市传统风风貌、地方特特色和自然景景观,美化市市容环境。建建(构)筑物物的布局、体体型、体量、风风格、外墙材材料和色调等等,应与周围围建筑环境、空空间环境相协协调。(三)各类类交通设施,应应适应人、车车流集散需要要。大中型公公共建筑,应应作动(静)
27、态交通流量量分析,合理理配置人、车车流集散广场场;各类建筑筑物,必须在在建筑基地内内按规划指标标设置机动车车、自行车停停放场(库)。(四)公共共建筑和城市市主要街道应应设置残疾人人无障碍通道道及其他服务务设施。(五)民用用建筑的周围围应设置集中中绿地,可以以在周围设置置花基和种植植绿篱、树木木,一般不得得修建围墙;经城市规划划部门批准建建设的围墙应应通透、低矮矮、美观。(六)各类类管线工程,应应与城市道路路规划和建设设紧密结合,依依照先地下后后地上、先深深埋后浅埋的的施工程序,综综合组织实施施。城市中心心区和重要地地区沿城市道道路建设的各各类管线工程程,应埋设在在地下;现有有架空高压电电力线(
28、含路路灯线)、电电信电缆线等等管线,应逐逐步改在地下下埋设。(七)城市市基础设施工工程及其防护护地带,任何何单位和个人人不得侵占。第三十四条条在城市风风景名胜区、文文物古迹保护护区、纪念性性建筑及城市市绿地、体育育运动场所、学学校等区域内内,不得建设设与其无关的的建(构)筑筑物,不得拆拆除围墙建设设经营性的建建(构)筑物物。城市道路两两侧建(构)筑物的退缩缩地带,为绿绿化和人流集集散场地,不不得改变其使使用性质。在城市立交交桥控制范围围内和城市桥桥梁、高架路路、人行天桥桥引桥下,不不得建设建(构)筑物;城市立交桥桥的控制范围围内,应进行行绿化。公路两侧规规划红线外,在在国道各200米、省道各各
29、15米、地地方道路各110米范围内内应进行绿化化,并不得建建设永久性或或临时性建(构)筑物。第三十五条条城市新区区开发与旧区区改建,城市市基础设施和和公共服务设设施工程应按按规划配套建建设和交付使使用;未按规规划配套建设设又不改正的的,城市规划划部门可以暂暂缓受理该项项目的验收和和该建设单位位其他建设工工程的报建。第三十六条条珠江广州州河段整治和和岸线利用,应应符合河道通通航、防洪、泄泄洪要求,并并按规划要求求建设风景游游览河段。第三十七条条建设工程程的设计单位位,应严格按按照城市规划划、城市规划划部门提供的的设计要求和和有关设计规规范、规定进进行设计。建设工程的的施工单位,应应严格按照建建设
30、工程规划划许可证及其其附图、附件件和核定的广广州市统一平平面座标和高高程要求进行行施工;不得得侵占城市公公共用地作为为施工场地。第三十八条条建设工程程经核发建设设工程规划许许可证后,确确需修改立面面、结构设计计和变更使用用性质、功能能布局的,必必须报原审批批城市规划部部门批准。竣工投入使使用的建(构构)筑物,未未报经城市规规划部门批准准,不得改变变使用性质和和擅自开(堵堵)外墙门窗窗、封闭阳台台、搭建棚盖盖或在天台上上建设建(构构)筑物。第三十九条条户外广告告的设置,应应符合城市规规划。设置户外广广告的地区、路路段和设置要要求,由城市市规划部门确确定;广告行行政主管部门门,应定期会会同城市规划
31、划部门对户外外广告申请进进行会审。重要地区广广告牌和单版版面积或拼装装总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上的大型广告告牌等的设置置,应当经市市、县级市城城市规划部门门审查同意。户外广告的的设置,不得得侵占城市绿绿地、遮挡城城市绿化和重重要建筑物、占占用道路和影影响交通。禁止在城市市桥梁、立交交桥和文物保保护单位、纪纪念性建筑、有有代表性近代代建筑上设置置广告牌。第四十条设置户外城城市雕塑、纪纪念碑,应报报市、县级市市城市规划部部门依照国家家有关规定批批准。第四十一条条建设工程程报建批准后后决定停(缓缓)建的,建建设单位应书书面报告城市市规划部门。第四十二条条建设工程程用地范围内内的原有建(构)筑物,必必须
32、在建设工工程放线、验验线前全部拆拆除;经城市市规划部门批批准临时保留留的,应在建建设工程竣工工规划验收前前自行拆除。临时的施工工设施,不得得改变使用性性质,并应在在建设工程竣竣工规划验收收前或城市规规划部门规定定期限内拆除除。第四十三条条严格控制制临时建设。临临时建设,必必须符合下列列规定:(一)不得得擅自占用城城市现有或规规划道路、内内街及建筑退退缩地带。(二)临时时建(构)筑筑物不得超过过两层,高度度不超过7米米。(三)临时时性门楼、牌牌坊和花池、花花架、花廊等等,不得妨碍碍交通和消防防通道。(四)不得得超过批准的的使用期限,不不得办理产权权证书和买卖卖;使用期满满应自行拆除除。(五)在批
33、批准的有效使使用期限内,因因城市规划、建建设和管理需需要,城市规规划部门可以以作出提前拆拆除的决定。第四十四条条建设工程程在办理专业业管理其它验验收和全面验验收前,应报报原审批城市市规划部门进进行规划验收收;城市规划划部门受理申申请后,应在在法定工作日日15日内予予以验收。符符合城市规划划管理要求的的,应核发建建设工程规划划验收合格证证。未取得建设设工程规划验验收合格证的的,不得投入入使用和办理理房地产权登登记。第四十五条条建设单位位或个人领取取建设工程规规划许可证时时,应按规定定缴纳有关费费用;建设工工程全面竣工工验收后6个个月内,应向向市、县级市市城市建设档档案管理部门门报送竣工档档案。市
34、、县级市市城市规划部部门应建立地地下管线信息息库,地下管管线的产权单单位应按规定定报送地下管管线技术档案案。第五章城城市规划实施施的监督管理理第四十六条条违法建设设的查处,按按下列分工进进行:(一)经审审批的建设工工程,建设或或使用过程中中发生违法建建设的,由审审批的城市规规划部门查处处;(二)越权权审批和其他他违法审批建建设的,由上上一级城市规规划部门查处处;(三)未经经审批的违法法建设,由区区、县级市城城市规划部门门查处;(四)重要要地区的违法法建设、重大大的违法建设设以及认为应应由其直接管管辖的违法建建设,由市城城市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门查查处。第四十七条条违法审批批的城市规划划、建设项目目
35、选址意见书书、建设用地地规划许可证证、建设工程程规划许可证证和建设工程程规划验收合合格证,或者者作出错误的的行政处理决决定,由上一一级城市规划划部门或人民民政府责令其其纠正,或予予以撤销,并并对违法建设设作出处理。第四十八条条有关部门门和单位,应应根据城市规规划部门的通通知,协助制制止和处理违违法建设。对对不执行违法法处理决定的的建设工程不不予拨款、工工程结算,不不予供水、供供电,不予办办理入户、工工商营业执照照、房地产确确权登记。第六章法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条未取得建建设用地规划划许可证而取取得建设用地地批准文件的的,其土地批批准文件无效效,并由市、县县级市人民政政府追究批准准人的行政责责任;
36、占用该该土地进行建建设的,由市市、县级市城城市规划部门门责令停止建建设,限期拆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第五十条擅自改变建建设用地规划划许可证核定定的用地单位位、位置、界界限或使用性性质的,或非非法转让建设设用地规划许许可证的,由由原审批的城城市规划部门门责令限期改改正,停止受受理建设工程程的申报手续续;逾期不改改正的,建设设用地规划许许可证自行失失效。第五十一条条临时建设设用地规划许许可证的使用用期限届满未未退出的,或或使用期限未未满但城市建建设管理需要要限期退出而而不退出的,由由市、县级市市城市规划部部门责令限期期退出,逾期期不退出的,依依法强制执行行。第五十二条条下列严重重影响城市规规划的违
37、法建建设,应责令令限期拆除:(一)占用用城市道路、人人行道、街巷巷及建筑退缩缩地带的;(二)占用用城市广场、城城市绿地、文文化娱乐用地地、体育用地地、风景名胜胜区、旅游渡渡假区和风景景游览河段岸岸线的;(三)损坏坏或影响城市市市容景观、文文物保护单位位、纪念性建建筑、文物古古迹保护区和和古树名木的的;(四)占用用高压供电走走廊和压占各各类地下管线线、渠箱、测测量水文标志志及其维护地地带的;(五)妨碍碍航空飞行安安全的;(六)妨碍碍城市交通、消消防通道的;(七)严重重污染或影响响城市生态、环环境卫生,不不能整治的;(八)妨碍碍城市规划控控制的通信通通道的;(九)危及及自身或邻近近建筑结构安安全的
38、;(十)建筑筑间距不足,严严重影响邻屋屋日照、通风风采光等居住住环境或正常常使用的;(十一)妨妨碍城市整体体布局和近期期城市规划实实施的;(十二)临临时建设工程程的使用期已已满而未经批批准延期使用用的;(十三)其其他严重影响响城市规划实实施的。第五十三条条严重影响响城市规划但但近期内未实实施城市规划划,其建(构构)筑物尚可可暂时予以利利用的,没收收违法建(构构)筑物。没收后的建建(构)筑物物属国家所有有,使用性质质由城市规划划部门确定。第五十四条条影响城市市规划尚可采采取改正措施施的违法建设设,责令建设设单位限期改改正(含部分分拆除)、补补交有关费用用,并处以违违法建设部分分的当时、当当地、相
39、当等等级商品房价价格50%以以上80%以以下的罚款,不不能以商品房房价格计算的的,处以违法法建设工程总总造价1至22倍的罚款;对造成违法法建设的设计计单位,处以以违法建设工工程总造价33%以上5%以下的罚款款;对造成违违法建设的施施工单位,处处以违法建设设工程总造价价5%以上115%以下的的罚款。违法建设处处理决定书明明确不予办理理产权确认的的,不得给予予确权登记。第五十五条条违法建设设当事人不停停止违法建设设强行施工的的,城市规划划部门和城市市规划监察机机构可采取措措施强行停止止施工,所需需费用由违法法建设当事人人承担。第五十六条条违法建设设当事人、设设计单位、施施工单位不按按期缴交罚款款的
40、,从逾期期之日起,每每日加缴罚款款额3%的滞滞纳金。违法建设当当事人在未执执行处罚决定定前,城市规规划部门不得得办理该当事事人其他的建建设用地规划划许可证、建建设工程报建建申请和竣工工验收等事项项,直至行政政处罚执行完完毕。第五十七条条违反本条条例设置户外外广告设施的的,由城市规规划部门责令令限期改正或或拆除;逾期期不改正或拆拆除的,依法法予以拆除,所所需费用由违违法当事人承承担。第五十八条条违反城市市规划管理的的单位和个人人,城市规划划部门可以作作出如下处理理:(一)对房房地产开发单单位、设计单单位、施工单单位,提请其其行政主管部部门依法给予予警告、罚款款、降低其资资格等级或取取消其资格的的
41、处分。(二)对建建设单位、设设计单位、施施工单位的有有关责任人,提提请其所在单单位或其上级级单位,给予予行政处分。(三)依照照有关规定对对建筑报建特特许人给予警警告、罚款,直直至依法取消消其资格的处处分。第五十九条条拒绝、阻阻碍城市规划划部门及其监监察机构工作作人员执行公公务,未使用用暴力、威胁胁方法的,由由公安机关依依法处罚;构构成犯罪的,依依法追究刑事事责任。第六十条对违反本条条例规定造成成违法建设的的审批责任人人,由所在单单位或者上级级机关给予行行政处分。城市规划部部门工作人员员违反本条例例玩忽职守、滥滥用职权、徇徇私舞弊的,由由其所在单位位或者上级机机关给予行政政处分。构成成犯罪的,依
42、依法追究刑事事责任。第六十一条条当事人对对具体行政行行为不服的,可可以在知道具具体行政行为为之日起155日内,向作作出具体行政政行为的行政政机关的上一一级主管机关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定不服的,可可以在接到复复议决定之日日起15日内内,直接向人人民法院起诉诉。当事人也也可以在知道道具体行政行行为之日起115日内直接接向人民法院院起诉。当事人对行行政处罚决定定既不申请复复议、也不向向人民法院起起诉,又不履履行的,由作作出行政处罚罚决定的行政政机关依法强强制执行或申申请人民法院院强制执行。第七章附附则第六十二条条本条例所所称的建设工工程,是指新新建、改建、扩扩建各类永久久性或临时性性建(构)筑筑物
43、等建筑工工程和各类城城市基础设施施建设工程。建筑工程,包包括各类建(构)筑物的的原状维修、改改变结构或经经营性建筑装装修工程、改改变建筑立面面(含外立面面装修)及各各类搭建棚盖盖、设亭的摊摊档和施工工工棚等。城市基础设设施建设工程程,包括:(一)城市市道路、广场场、桥梁、隧隧道、涵渠、排排水设施等市市政设施工程程;(二)城市市供水、供电电、燃气、供供热、电信、公公交站场、停停车场(库)等公用事业业设施工程;(三)城市市垃圾处理、污污水处理等环环卫环保设施施工程;(四)城市市防洪、防火火、人防等防防灾设施工程程;(五)城市市公园等园林林绿化设施工工程;(六)城市市港口、机场场、铁路、公公路等交通
44、设设施工程;(七)其他他设施工程。第六十三条条本条例所所称的违法建建设,包括下下列情形:(一)未取取得建设用地地规划许可证证进行建设的的;(二)未取取得建设工程程规划许可证证或违反建设设工程规划许许可证的规定定进行建设的的;(三)临时时建设工程的的使用期已满满,或使用期期未满但城市市规划、建设设和管理需要要,城市规划划部门已作出出提前拆除决决定而未按期期拆除的;(四)擅自自改变建(构构)筑物使用用性质的;(五)越权权审批和其他他违法审批建建设的;(六)其他他违反法律、法法规规定进行行建设的。第六十四条条本条例下下列用语的含含义是:重要地区,是是指省、市党党政领导机关关和驻军领导导机关驻地的的控
45、制范围,风风景名胜区、国国家旅游渡假假区、珠江广广州河段两岸岸、30米以以上主干道两两侧及交叉口口、城市广场场、公共绿地地、市级以上上文物保护单单位和保护区区、传统民居居区、近现代代保护建筑等等建设控制地地带,火车站站及其广场、汽汽车客运总站站、内河客运运码头、水源源保护区、体体育运动中心心、体育场、珠珠江新城市中中心、城市副副中心、领事事馆区、跨珠珠江各大桥的的桥头广场、城城市互通式立立交及其控制制范围。县级市内市市总体规划的的重要控制区区,是指市总总体规划确定定的广州国际际机场、港口口、铁路客运运站、城市铁铁路线、轻轨轨、珠江三角角洲经济区高高速公路建设设控制地带和和危险品仓库库区、垃圾填填埋场、大型型电厂、变电电站、高压供供电走廊、流流溪河和西江江、东江水源源保护区、从从化温泉及花花都芙蓉嶂旅旅游渡假区、市市级以上文物物保护单位等等。建筑报建特特许人,是指指持有广州州市建筑报建建特许人证证书者,办理理建筑报建手手续的特定许许可人。重要地区、县县级市内市总总体规划重要要控制区的具具体范围,本本条例和市总总体规划没有有明确的,由由市城市规划划行政主管部部门划定。第六十五条条本条例自自1997年年4月1日起起施行。19986年122月16日广广州市第八届届人民代表大大会常务委员员会第二十三三次会议审议议、由市人民民政府颁布的的广州市城城市规划管理理办法同时时废止。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