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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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方法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 置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本方法所称固定资产为学校所有并构成学校资 产的房屋、构筑物、车辆、设备、仪器、家具、软件、图书 等资产和参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 进行产权转让、转移、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捐赠、出售、出让、报废、报损、 置换等。调拨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 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捐赠是指依照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所有权 处分的
2、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 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出售、出让是指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 相应收益的行为;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己不4 .双方签订的置换协议;5 .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 公章);.置换资产的上级批准文件;6 .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四章责任第十条擅自处置学校财产或越权处理者,学校追究当事 人责任,并责令其对处置财产进行赔偿。第十一条在资产清产过程中,发现固定资产失踪(包括 私自转让、赠与、变卖,或私人匿留的)或缺少零部件,使用 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找回,又不能说明失踪原因
3、的,由责任 人按原价或学校认定的价格赔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固定 资产管理人员及单位负责人责任。第十二条由于使用人违反操作规程或常规致使仪器、设 备、家具损坏或损毁的,由责任人按造成的直接损失承当全 额或学校认定的额度赔偿。第五章附那么第十三条学校召开校庆等重大会议或举行大型活动等 临时购建的资产的处置,依照本方法执行。第十四条本方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能继续使用、无修复价值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行为;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 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置换是指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 这
4、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 处置的决策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部 门,其他部门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对资产进行处置。资产 使用部门按规定程序对资产处置提出申请或建议。第.三条固定资产处置应坚持以下原那么:(一)内部调配原那么对闲置或因技术等原因不能满足本部门教学、工作需要 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资产配备的实际情况,在学校范 围内进行调配。(二)修旧利废原那么凡固定资产出现局部损坏,且维修费用尚在可接受范围 内的,由资产使用部门对其进行修复后继续使用。(.三)梯次报废原那么资产使用部门申请的拟报废资产中,经审查可
5、转作它用 的,由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拨,直至确无利用价值, 逐步实现梯次报废。(四)论证评估原那么凡单项账而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必须进 行风险和价值评估。其中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 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评估;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 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估;100万元及以上 的或其他特殊情况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评 估形式。(五)权限与程序原那么固定资产处置必须严格按本方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 置,未经学校授权的任何个人和部门均不得擅自处置或不按 规定程序处置。(六)公开公正原那么对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且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经审查确 无使用价
6、值的拟报废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财务处、 纪委、使用单位等部门对其通过招标或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 公开处理。(七)收支两条线原那么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必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直接上缴 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截留固定资产处置收入。(A)集中处置原那么资产处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集中受 理,受理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30日和10月1日31日, 假设无特殊情况,其他时间不予受理。第四条固定资产处置范围(一)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指已到达使 用年限或未到达规定使用年限,但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 号淘汰等问题,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己不能继续使用
7、且 经济上无维修价值的资产。(二)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指己到达或已超 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三)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指由于各种原因盘亏 以及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损失的资 产。(四)闲置资产。指已停用一年以上或己被新购置具有 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五)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六)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七)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 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 权转移的资产。(八)其它情形的资产。指除上述情形外,依据国家规 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第二章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第五条由上级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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