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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经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6月23日通过,河南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7月30日批 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2年6月23日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 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 会议批准)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 民人身和财产平安,提升城市文明
2、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通行、停放、 充电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 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符合国家 平安技术标准的两轮自行车。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规范管理、保障 平安、方便群众的原那么。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 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 算。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安
3、 装号牌和道路通行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与电动自行车通行、 停放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违反消防平安管 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的监督管理。开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 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销售符合国家平安技术标准并获 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所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平安技 术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信息,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 予以公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
4、台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产品认证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发现平台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市场监管部 门报告。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管理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电动自行车经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安装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设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系统,并在 政务服务中心(站、所)、基层公安机关以及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 销售点等场所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应 当协助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完成注册登记申请、安装号牌。电动自行 车注册登记、安装号牌不得收取费用。电动自行车登记实施细那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
5、九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应当自购买或者以其他方式合法取 得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注册登记、安装号牌。本条例施行前购买或者以其他方式合法取得的电动自行车,应当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注册登记、安装号牌。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一)撤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二)改装提高电动机功率;(三)加装棚、厢、伞具等更改电动自行车原有技术参数、影响 通行平安的装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通行平安的行为。第十一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未悬挂号牌;(二)逆向行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三)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四)醉酒驾驶;(五)未满
6、十八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六)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 或者浏览电子设备;(七)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其他禁止行为。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乘坐人应当佩戴平安头盔。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和所有权人采取以旧换 新、折价回购等方式提前报废不符合国家平安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 车。鼓励和支持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 害险等非机动车保险。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权 人投保提供优惠和便利。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优化道路资源配 置,配套完善非机动车通行道路等基础设施。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主要道路两 侧应当划设电动
7、自行车停放区域,有条件的配套建设充电设施。机关、企业、学校以及医院、车站、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 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充电设施。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和充电设施。己 建成的住宅小区,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 建、改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和充电设施。第十六条 已经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充电设施的,应当集 中停放、集中充电。禁止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首层门厅等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 防车通道停放或者充电。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驾驶擅自加大动力、提高速 度或者扩大外观尺寸等违反国家平安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 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 行车上道路行驶或者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的,由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或者乘 坐人未佩戴平安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拒不改正 的,处二十元罚款。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 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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