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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公司法,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组建股份公司, 视投资主体和产权管理主体的不同情况,分别构成“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度取得的股份。 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 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家股
2、权。第三条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方针, 保证国有股权依国家产业政策在股份公司中的控股地位。二、坚持政企职责分开,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依法落实股份公司法人财产权。三、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 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四、保障国有股权益,做到与其他股权同股、同权,同利。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行政管理的专职机构。 第二章股份公司设立时国有股权的界定 第五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时,可整体改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资产进行重组。企业资产重组必须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 有利于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和水平, 有利于发展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服务,资产
3、重组中对原企业实行分立的, 必须明确分立后独立于股份公司之外的经济实体的产权管理主体和管理体制,明确其与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第六条设立股股份公司司, 必必须按照照国务院院发布的的国有有资产评评估管理理办法的的有关规规定, 委托有有资格的的评估机机构进行行资产评评估。第七七条国国有企业业改建为为股份公公司, 要按国国家有关关规定进进行产权权界定。第八条股份公司设立时, 股权界定应区分改组设立和新建设立两种不同情况。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股权界定: 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的, 原企业应予撤销,原企业的国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4、。 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部分资产(连同部分负债)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如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指评估前净资产,下同) 累计高于原国有企业净资50%(含50%), 或主营生产部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制企业, 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价界定国家股;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低于50%(不含50%) ,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有法人单位(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所拥有的企业,包括产权关系经过界定和确认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全部或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 进
5、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折成的投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二、新建设立股份公司的股权界定: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投成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国有企业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或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 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第九条按本办法应界定为国家股的不得界定为国有法人股。第十条国有企业(指单一投资主体的企业) 改组设立股份公司时,其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评估确认后, 须将净资产一并折股,股权性质不得分设; 其股权要按本办法确定的国有股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不
6、得由不同部门或机构分割持有。第十一条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 要按在股份制试点工作中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保证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该国有法人单位应为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公司)的控股地位。国有股权控股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绝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占50%以上(不含50%); 相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高于30%低于50%,但因股权分散,国家对股份公司具有控制性影响。计算持股比例一般应以同一持股单位的股份为准,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的股份加和计总。第十二条国有资产严禁低估作价折股, 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净资产折为国有股的股本。 如不全部折股,则折股方案须与
7、募股方案和预计发行价格一并考虑, 但折股比率(国有股股本/发行前国有净资产)不得低于65%。股票发行溢价倍率(股票发行价格股票面值) 应不低于折股倍数(发行前国有净资产国有股股本)。 净资产未全部折股的差额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金,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资本(净额产)转为负债。净资产折股后, 股东权益应等于净资产第十三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必须明确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持股单位。第十四条资产评估结束后, 有关单位要提出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申请并附送有关材料, 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复。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是审批设立股份公司的必备文件。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申请, 凡需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批设立公司的, 报
8、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凡需地方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公司的,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股份公司国家股档案,包括国家股持股单位名称、 国家股数额占总股本的比例、国家股股利收缴、国家股权变动等情况, 对国家股股权及收益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章国有股持股单位和股权行使方式第十六条国家股权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在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未明确前, 也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有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代政府委托其他机构或部门持有。国家股权委托持有的,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与被委托单位办理委托手续,订立委托协议, 明确双方在行使股权、股利收缴、股权转让等方面的权利
9、和义务。 国家授权股资的机构持有国家股权的,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授权方拟定有关协议。国有法人股应由作为投资主体的国有法人单位持有并行使股权。第十七条国有股持单位须依法行使股权公司的国有股权,维护国有股的权益, 对国有股权益的安全完整负责。第十八条国有股持股单位必须妥善保管股票或其他投权凭证。第十九条国有股持股单位可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审议和表决股东大会议程上的事项。 国有股持股单位通过出席股东大会的代表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或提出罢免董事、监事的动议, 并依持股比例参加投票、表决。第二十条受国有股持股单位委派出席股东大会的代表人或代理人, 应按持股单位的利益和意志行使股
10、东权利。第二十一条国有股持股单位不得委托任何自然人作为国有股股东,并以个人名义行使国有股股权。第二十二条明确为某一持股单位持有的国有股股权利, 不得分割为若干部分委派一个以上的股东代理人分别行使。第二十三条非法经定程序, 国有股持股单位不得直接指定任何人担任公司董事, 也不得要求任何董事只代表国有股持股单位的利益行事或事先单方面向国有股持肌单位报告应当向全体股东同时披露的重要信息。公司的全体当选董事, 不论是否由国家股持股单位提名,均应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负责。国有股股权行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国有股股权的收入、增购、 转让及转让收入的管理第二十四条经股东大会决议采取分配现金股利
11、方式的, 国有股持股单位应按时足额收缴国有股应分得的股利,不得以任何方式放弃国有股的收益权。第二十五条国家股股利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收缴, 依法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国有法人股股利由国有法人单位依法收取, 按企业财务通则有关规定核算。第二十六条国有股持股单位不得将国有股应分得的股利单方面留归股份公司使用。第二十七条国有股持股单位在股东大会决定送配股等事宜时,须从维护国有股利益出发, 不得盲目赞成配股或放弃配股权; 不得同意国有股权分派现金股利而其他股权分派等值红股及其它规范、不公正的分配方案。国有股持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 任何方式同意单方面缩小国有股权比例。第
12、二十八条国有股持股单位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营策略及有关法规增购股份。 完成增购股份并增加国家股权后,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国有股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股权转让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转止国家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二、 转让国家股权须遵从国家有关转让国家股的规定,由国家股持股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转让目的、 转让收入的投向、转让数额、转让对象、 转让方式和条件、转让定价、转让时间以及其他具体安排。三、 转止国家股权的申请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向境外转让国有股权的(包括配股权转让) 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国家股转让数额较大, 涉及绝对控股权及
13、相对控股权变动的, 须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体改委及有关部门审批。四、 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股的股东单位转让国家股权后, 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转让收入的金额、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及实施结果。 国有股权转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条国家股配股权转让须遵从证券监管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国家股权转让收入应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入, 用于购买由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配股或购入其他股权等国有资产经营性投资。第三十二条股份公司破产或终止清算后, 国有股持股单位应按股权比例收回剩余资产。 第五章监督和制裁第三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考核、 监督国家股持股单位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维护国家股的权
14、益。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国家股权的管理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被检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或以任何方式拒绝和逃避。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 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侵豁的单位和人员给予经济、行政的处分, 包括终止授权或解除其被委托行使国家股股驻的资格。 对触犯刑律的责任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授权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 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应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行政的处分;触犯刑律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原则适用于有限责任
15、公司。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发布后, 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第三十九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操作规定,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体改委备案。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1994年11月3日发布。)企业国有资资产监督督管理暂暂行条例例第一章章 总 则 第一条条 为建建立适应应社会主主义市场场经济需需要的国国有资产产监督管管理体制制,进一一步搞好好国有企企业,推推动国有有经济布布局和结结构的战战略性调调整,发发展和壮壮大国有有经济,实实现国有有资
16、产保保值增值值,制定定本条例例。 第二条条 国有有及国有有控股企企业、国国有参股股企业中中的国有有资产的的监督管管理,适适用本条条例。 金融机机构中的的国有资资产的监监督管理理,不适适用本条条例。 第三条条 本条条例所称称企业国国有资产产,是指指国家对对企业各各种形式式的投资资和投资资所形成成的权益益,以及及依法认认定为国国家所有有的其他他权益。 第四条条 企业业国有资资产属于于国家所所有。国国家实行行由国务务院和地地方人民民政府分分别代表表国家履履行出资资人职责责,享有有所有者者权益,权权利、义义务和责责任相统统一,管管资产和和管人、管管事相结结合的国国有资产产管理体体制。 第五条条 国务务
17、院代表表国家对对关系国国民经济济命脉和和国家安安全的大大型国有有及国有有控股、国国有参股股企业,重重要基础础设施和和重要自自然资源源等领域域的国有有及国有有控股、国国有参股股企业,履履行出资资人职责责。国务务院履行行出资人人职责的的企业,由由国务院院确定、公公布。 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府和设区区的市、自自治州级级人民政政府分别别代表国国家对由由国务院院履行出出资人职职责以外外的国有有及国有有控股、国国有参股股企业,履履行出资资人职责责。其中中,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府履行出出资人职职责的国国有及国国有控股股、国有有参股企企业,由由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府确定、公
18、公布,并并报国务务院国有有资产监监督管理理机构备备案;其其他由设设区的市市、自治治州级人人民政府府履行出出资人职职责的国国有及国国有控股股、国有有参股企企业,由由设区的的市、自自治州级级人民政政府确定定、公布布,并报报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府国有资资产监督督管理机机构备案案。 国务院院,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府,设区区的市、自自治州级级人民政政府履行行出资人人职责的的企业,以以下统称称所出资资企业。 第六条条 国务务院,省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府,设区区的市、自自治州级级人民政政府,分分别设立立国有资资产监督督管理机机构。国国有资产产监督管管理机构构根据授授权,依
19、依法履行行出资人人职责,依依法对企企业国有有资产进进行监督督管理。 企业国国有资产产较少的的设区的的市、自自治州,经经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府批准,可可以不单单独设立立国有资资产监督督管理机机构。 第七条条 各级级人民政政府应当当严格执执行国有有资产管管理法律律、法规规,坚持持政府的的社会公公共管理理职能与与国有资资产出资资人职能能分开,坚坚持政企企分开,实实行所有有权与经经营权分分离。 国有资资产监督督管理机机构不行行使政府府的社会会公共管管理职能能,政府府其他机机构、部部门不履履行企业业国有资资产出资资人职责责。 第八条条 国有有资产监监督管理理机构应应当依照照本条例例和其他他有
20、关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的规定定,建立立健全内内部监督督制度,严严格执行行法律、行行政法规规。 第九条条 发生生战争、严严重自然然灾害或或者其他他重大、紧紧急情况况时,国国家可以以依法统统一调用用、处置置企业国国有资产产。 第十条条 所出出资企业业及其投投资设立立的企业业,享有有有关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规定的的企业经经营自主主权。 国有资资产监督督管理机机构应当当支持企企业依法法自主经经营,除除履行出出资人职职责以外外,不得得干预企企业的生生产经营营活动。 第十一一条 所所出资企企业应当当努力提提高经济济效益,对对其经营营管理的的企业国国有资产产承担保保值增值值责任。 所出资资企业应应当接受受国
21、有资资产监督督管理机机构依法法实施的的监督管管理,不不得损害害企业国国有资产产所有者者和其他他出资人人的合法法权益。 第二章章 国有有资产监监督管理理机构 第十二二条 国国务院国国有资产产监督管管理机构构是代表表国务院院履行出出资人职职责、负负责监督督管理企企业国有有资产的的直属特特设机构构。 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府国有资资产监督督管理机机构,设设区的市市、自治治州级人人民政府府国有资资产监督督管理机机构是代代表本级级政府履履行出资资人职责责、负责责监督管管理企业业国有资资产的直直属特设设机构。 上级政政府国有有资产监监督管理理机构依依法对下下级政府府的国有有资产监监督管理理工作进
22、进行指导导和监督督。 第十三三条 国国有资产产监督管管理机构构的主要要职责是是: (一)依依照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公司法法等法法律、法法规,对对所出资资企业履履行出资资人职责责,维护护所有者者权益; (二)指指导推进进国有及及国有控控股企业业的改革革和重组组; (三)依依照规定定向所出出资企业业派出监监事会; (四)依依照法定定程序对对所出资资企业的的企业负负责人进进行任免免、考核核,并根根据考核核结果对对其进行行奖惩; (五)通过过统计、稽稽核等方方式企业业国有资资产的保保值增值值情况进进行监管管; (六)履履行出资资人的其其他职责责和承办办本级政政府交办办的其他他事项。 国务院院国有资资产
23、监督督管理机机构除前前款规定定职责外外,可以以制定企企业国有有资产监监督管理理的规章章、制度度。 第十四四条 国国有资产产监督管管理机构构的主要要义务是是: (一)推推进国有有资产合合理流动动和优化化配置,推推动国有有经济布布局和结结构的调调整; (二)保保持和提提高关系系国民经经济命脉脉和国家家安全领领域国有有经济的的控制力力和竞争争力,提提高国有有经济的的整体素素质; (三)探探索有效效的企业业国有资资产经营营体制和和方式,加加强企业业国有资资产监督督管理工工作,促促进企业业国有资资产保值值增值,防防止企业业国有资资产流失失; (四)指指导和促促进国有有及国有有控股企企业建立立现代企企业制
24、度度,完善善法人治治理结构构,推进进管理现现代化; (五)尊尊重、维维护国有有及国有有控股企企业经营营自主权权,依法法维护企企业合法法权益,促促进企业业依法经经营管理理,增强强企业竞竞争力; (六)指指导和协协调解决决国有及及国有控控股企业业改革与与发展中中的困难难和问题题。 第十五五条 国国有资产产监督管管理机构构应当向向本级政政府报告告企业国国有资产产监督管管理工作作、国有有资产保保值增值值状况和和其他重重大事项项。 第三章章 企业业负责人人管理 第十六六条 国国有资产产监督管管理机构构应当建建立健全全适应现现代企业业制度要要求的企企业负责责人的选选用机制制和激励励约束机机制。 第十七七条
25、 国国有资产产监督管管理机构构依照有有关规定定,任免免或者建建议任免免所出资资企业的的企业负负责人: (一)任任免国有有独资企企业的总总经理、副副总经理理、总会会计师及及其他企企业负责责人; (二)任任免国有有独资公公司的董董事长、副副董事长长、董事事,并向向其提出出总经理理、副总总经理、总总会计师师等的任任免建议议; (三)依依照公司司章程,提提出向国国有控股股的公司司派出的的董事、监监事人选选,推荐荐国有控控股的公公司的董董事长、副副董事长长和监事事会主席席人选,并并向其提提出总经经理、副副总经理理、总会会计师人人选的建建议; (四)依依照公司司章程,提提出向国国有参股股的公司司派出的的董
26、事、监监事人选选。 国务院院,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府,设区区的市、自自治州级级人民政政府,对对所出资资企业的的企业负负责人的的任免另另有规定定的,按按照有关关规定执执行。 第十八八条 国国有资产产监督管管理机构构应当建建立企业业负责人人经营业业绩考核核制度,与与其任命命的企业业负责人人签订业业绩合同同,根据据业绩合合同对企企业负责责人进行行年度考考核和任任期考核核。 第十九九条 国国有资产产监督管管理机构构应当依依照有关关规定,确确定所出出资企业业中的国国有独资资企业、国国有独资资公司的的企业负负责人的的薪酬;依据考考核结果果,决定定其向所所出资企企业派出出的企业业负责人人的奖惩惩
27、。(未未完待续续) 第四章章 企业业重大事事项管理理 第二十十条 国国有资产产监督管管理机构构负责指指导国有有及国有有控股企企业建立立现代企企业制度度,审核核批准其其所出资资企业中中的国有有独资企企业、国国有独资资公司的的重组、股股份制改改造方案案和所出出资企业业中的国国有独资资公司的的章程。 第二十十一条 国有资资产监督督管理机机构依照照法定程程序决定定其所出出资企业业中的国国有独资资企业、国国有独资资公司的的分立、合合并、破破产、解解散、增增减资本本、发行行公司债债券等重重大事项项。其中中,重要要的国有有独资企企业、国国有独资资公司分分立、合合并、破破产、解解散的,应应当由国国有资产产监督
28、管管理机构构审核后后,报本本级人民民政府批批准。 国有资资产监督督管理机机构依照照法定程程序审核核、决定定国防科科技工业业领域其其所出资资企业中中的国有有独资企企业、国国有独资资公司的的有关重重大事项项时,按按照国家家有关法法律、规规定执行行。 第二十十二条 国有资资产监督督管理机机构依照照公司法法的规定定,派出出股东代代表、董董事,参参加国有有控股的的公司、国国有参股股的公司司的股东东会、董董事会。 国有控控股的公公司、国国有参股股的公司司的股东东会、董董事会决决定公司司的分立立、合并并、破产产、解散散、增减减资本、发发行公司司债券、任任免企业业负责人人等重大大事项时时,国有有资产监监督管理
29、理机构派派出的股股东代表表、董事事,应当当按照国国有资产产监督管管理机构构的指示示发表意意见、行行使表决决权。 国有资资产监督督管理机机构派出出的股东东代表、董董事,应应当将其其履行职职责的有有关情况况及时向向国有资资产监督督管理机机构报告告。 第二十十三条 国有资资产监督督管理机机构决定定其所出出资企业业的国有有股权转转让。其其中,转转让全部部国有股股权或者者转让部部分国有有股权致致使国家家不再拥拥有控股股地位的的,报本本级人民民政府批批准。 第二十十四条 所出资资企业投投资设立立的重要要子企业业的重大大事项,需需由所出出资企业业报国有有资产监监督管理理机构批批准的,管管理办法法由国务务院国
30、有有资产监监督管理理机构另另行制定定,报国国务院批批准。 第二十十五条 国有资资产监督督管理机机构依照照国家有有关规定定组织协协调所出出资企业业中的国国有独资资企业、国国有独资资公司的的兼并破破产工作作,并配配合有关关部门做做好企业业下岗职职工安置置等工作作。 第二十十六条 国有资资产监督督管理机机构依照照国家有有关规定定拟订所所出资企企业收入入分配制制度改革革的指导导意见,调调控所出出资企业业工资分分配的总总体水平平。 第二十十七条 所出资资企业中中的国有有独资企企业、国国有独资资公司经经国务院院批准,可可以作为为国务院院规定的的投资公公司、控控股公司司,享有有公司法法第十二二条规定定的权利
31、利;可以以作为国国家授权权投资的的机构,享享有公司司法第二二十条规规定的权权利。 第二十十八条 国有资资产监督督管理机机构可以以对所出出资企业业中具备备条件的的国有独独资企业业、国有有独资公公司进行行国有资资产授权权经营。 被授权权的国有有独资企企业、国国有独资资公司对对其全资资、控股股、参股股企业中中国家投投资形成成的国有有资产依依法进行行经营、管管理和监监督。 第二十十九条 被授权权的国有有独资企企业、国国有独资资公司应应当建立立和完善善规范的的现代企企业制度度,并承承担企业业国有资资产的保保值增值值责任。 第五章章 企业业国有资资产管理理 第三十十条 国国有资产产监督管管理机构构依照国国
32、家有关关规定,负负责企业业国有资资产的产产权界定定、产权权登记、资资产评估估监管、清清产核资资、资产产统计、综综合评价价等基础础管理工工作。 国有资资产监督督管理机机构协调调其所出出资企业业之间的的企业国国有资产产产权纠纠纷。 第三十十一条 国有资资产监督督管理机机构应当当建立企企业国有有资产产产权交易易监督管管理制度度,加强强企业国国有资产产产权交交易的监监督管理理,促进进企业国国有资产产的合理理流动,防防止企业业国有资资产流失失。 第三十十二条 国有资资产监督督管理机机构对其其所出资资企业的的企业国国有资产产收益依依法履行行出资人人职责;对其所所出资企企业的重重大投融融资规划划、发展展战略
33、和和规划,依依照国家家发展规规划和产产业政策策履行出出资人职职责。 第三十十三条 所出资资企业中中的国有有独资企企业、国国有独资资公司的的重大资资产处置置,需由由国有资资产监督督管理机机构批准准的,依依照有关关规定执执行。 第六章章 企业业国有资资产监督督 第三十十四条 国务院院国有资资产监督督管理机机构代表表国务院院向其所所出资企企业中的的国有独独资企业业、国有有独资公公司派出出监事会会。监事事会的组组成、职职权、行行为规范范等,依依照国国有企业业监事会会暂行条条例的的规定执执行。 地方人人民政府府国有资资产监督督管理机机构代表表本级人人民政府府向其所所出资企企业中的的国有独独资企业业、国有
34、有独资公公司派出出监事会会,参照照国有有企业监监事会暂暂行条例例的规规定执行行。 第三十十五条 国有资资产监督督管理机机构依法法对所出出资企业业财务进进行监督督,建立立和完善善国有资资产保值值增值指指标体系系,维护护国有资资产出资资人的权权益。 第三十十六条 国有及及国有控控股企业业应当加加强内部部监督和和风险控控制,依依照国家家有关规规定建立立健全财财务、审审计、企企业法律律顾问和和职工民民主监督督等制度度。 第三十十七条 所出资资企业中中的国有有独资企企业、国国有独资资公司应应当按照照规定定定期向国国有资产产监督管管理机构构报告财财务状况况、生产产经营状状况和国国有资产产保值增增值状况况。
35、 第七章章 法律律责任 第三十十八条 国有资资产监督督管理机机构不按按规定任任免或者者建议任任免所出出资企业业的企业业负责人人,或者者违法干干预所出出资企业业的生产产经营活活动,侵侵犯其合合法权益益,造成成企业国国有资产产损失或或者其他他严重后后果的,对对直接负负责的主主管人员员和其他他直接责责任人员员依法给给予行政政处分;构成犯犯罪的,依依法追究究刑事责责任。 第三十十九条 所出资资企业中中的国有有独资企企业、国国有独资资公司未未按照规规定向国国有资产产监督管管理机构构报告财财务状况况、生产产经营状状况和国国有资产产保值增增值状况况的,予予以警告告;情节节严重的的,对直直接负责责的主管管人员
36、和和其他直直接责任任人员依依法给予予纪律处处分。 第四十十条 国国有及国国有控股股企业的的企业负负责人滥滥用职权权、玩忽忽职守,造造成企业业国有资资产损失失的,应应负赔偿偿责任,并并对其依依法给予予纪律处处分;构构成犯罪罪的,依依法追究究刑事责责任。 第四十十一条 对企业业国有资资产损失失负有责责任受到到撤职以以上纪律律处分的的国有及及国有控控股企业业的企业业负责人人,年年内不得得担任任任何国有有及国有有控股企企业的企企业负责责人;造造成企业业国有资资产重大大损失或或者被判判处刑罚罚的,终终身不得得担任任任何国有有及国有有控股企企业的企企业负责责人。 第八章章 附则则 第四十十二条 国有及及国
37、有控控股企业业、国有有参股企企业的组组织形式式、组织织机构、权权利和义义务等,依依照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公司法法等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和本条条例的规规定执行行。 第四十十三条 国有及及国有控控股企业业、国有有参股企企业中中中国共产产党基层层组织建建设、社社会主义义精神文文明建设设和党风风廉政建建设,依依照中中国共产产党章程程和有有关规定定执行。 国有及及国有控控股企业业、国有有参股企企业中工工会组织织依照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工会法法和中中国工会会章程的的有关规规定执行行。 第四十十四条 国务院院国有资资产监督督管理机机构,省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府可以依依据本条条例制定定实施办办法。
38、 第四十十五条 本条例例施行前前制定的的有关企企业国有有资产监监督管理理的行政政法规与与本条例例不一致致的,依依照本条条例的规规定执行行。 第四十十六条 政企尚尚未分开开的单位位,应当当按照国国务院的的规定,加加快改革革,实现现政企分分开。政政企分开开后的企企业,由由国有资资产监督督管理机机构依法法履行出出资人职职责,依依法对企企业国有有资产进进行监督督管理。 第四十十七条 本条例例自公布布之日起起施行。(完完)企业国有产产权转让让管理暂暂行办法法国务院国有有资产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财财政部令令 第 3 号号 企企业国有有产权转转让管理理暂行办办法已已经国务务院国有有资产监
39、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主任办办公会议议审议通通过,现现予公布布,自220044年2月月1日起起施行。 国资委委主任 李荣融融 财政政部部长长 金人人庆 二二三三年十二二月三十十一日第一章总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范企业国国有产权权转让行行为,加加强企业业国有产产权交易易的监督督管理,促促进企业业国有资资产的合合理流动动、国有有经济布布局和结结构的战战略性调调整,防防止企业业国有资资产流失失,根据据企业业国有资资产监督督管理暂暂行条例例1和国国家有关关法律、行行政法规规的规定定,制定定本办法法。 第二条国有资资产监督督管理机机构、持持有国有有资本的的企业(以下统统称转让让方)将将所持有有的企业业国有产产权有
40、偿偿转让给给境内外外法人、自自然人或或者其他他组织(以下统统称受让让方)的的活动适适用本办办法。 金融类类企业国国有产权权转让和和上市公公司的国国有股权权转让,按按照国家家有关规规定执行行。 本办法法所称企企业国有有产权,是是指国家家对企业业以各种种形式投投入形成成的权益益、国有有及国有有控股企企业各种种投资所所形成的的应享有有的权益益,以及及依法认认定为国国家所有有的其他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国有产权权转让应应当遵守守国家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和政策策规定,有有利于国国有经济济布局和和结构的的战略性性调整,促促进国有有资本优优化配置置,坚持持公开、公公平、公公正的原原则,保保护国家家和其他他各
41、方合合法权益益。 第四条企业国国有产权权转让应应当在依依法设立立的产权权交易机机构中公公开进行行,不受受地区、行行业、出出资或者者隶属关关系的限限制。国国家法律律、行政政法规另另有规定定的,从从其规定定。 第五条企业国国有产权权转让可可以采取取拍卖、招招投标、协协议转让让以及国国家法律律、行政政法规规规定的其其他方式式进行。 第六条转让的的企业国国有产权权权属应应当清晰晰。权属属关系不不明确或或者存在在权属纠纠纷的企企业国有有产权不不得转让让。被设设置为担担保物权权的企业业国有产产权转让让,应当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国有资资产监督督管理机机构负责责企业国国有产权权转让的
42、的监督管管理工作作。 第二章企企业国有有产权转转让的监监督管理理第八条国有资资产监督督管理机机构对企企业国有有产权转转让履行行下列监监管职责责: (一)按照国国家有关关法律、行行政法规规的规定定,制定定企业国国有产权权交易监监管制度度和办法法; (二)决定或或者批准准所出资资企业国国有产权权转让事事项,研研究、审审议重大大产权转转让事项项并报本本级人民民政府批批准; (三)选择确确定从事事企业国国有产权权交易活活动的产产权交易易机构; (四)负责企企业国有有产权交交易情况况的监督督检查工工作; (五)负责企企业国有有产权转转让信息息的收集集、汇总总、分析析和上报报工作; (六)履行本本级政府府
43、赋予的的其他监监管职责责。 本办法法所称所所出资企企业是指指国务院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九条所出资资企业对对企业国国有产权权转让履履行下列列职责: (一)按照国国家有关关规定,制制定所属属企业的的国有产产权转让让管理办办法,并并报国有有资产监监督管理理机构备备案; (二)研究企企业国有有产权转转让行为为是否有有利于提提高企业业的核心心竞争力力,促进进企业的的持续发发展,维维护社会会的稳定定; (三)研究、审审议重要要子企业业的重大大国有产产权转让让事项,决决定其他他子企业业的国有有产权转转让事项项; (四)向
44、国有有资产监监督管理理机构报报告有关关国有产产权转让让情况。 第十条企业国国有产权权转让可可按下列列基本条条件选择择产权交交易机构构: (一)遵守国国家有关关法律、行行政法规规、规章章以及企企业国有有产权交交易的政政策规定定; (二)履行产产权交易易机构的的职责,严严格审查查企业国国有产权权交易主主体的资资格和条条件; (三)按照国国家有关关规定公公开披露露产权交交易信息息,并能能够定期期向国有有资产监监督管理理机构报报告企业业国有产产权交易易情况; (四)具备相相应的交交易场所所、信息息发布渠渠道和专专业人员员,能够够满足企企业国有有产权交交易活动动的需要要; (五)产权交交易操作作规范,连
45、连续3年年没有将将企业国国有产权权拆细后后连续交交易行为为以及其其他违法法、违规规记录。 第三章企企业国有有产权转转让的程程序第十一条企业国国有产权权转让应应当做好好可行性性研究,按按照内部部决策程程序进行行审议,并并形成书书面决议议。 国有独独资企业业的产权权转让,应应当由总总经理办办公会议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按照本本办法规规定的批批准程序序,企业业国有产产权转让让事项经经批准或或者决定定后,转转让方应应当组织织转让标标的企业业按照有有关规定定开展清清产核资资,根据据清产核核资结果果编制资资产负债债表和资资产移交交清册,并并委托会会计师事事务所实实施全面面审计(包括按按照国家家有关规规定对转转让标的的企业法法定代表表人的离离任审计计)。资资产损失失的认定定与核销销,应当当按照国国家有关关规定办办理。 转让所所出资企企业国有有产权导导致转让让方不再再拥有控控股地位位的,由由同级国国有资产产监督管管理机构构组织进进行清产产核资,并并委托社社会中介介机构开开展相关关业务。 社会中中介机构构应当依依法独立立、公正正地执行行业务。企企业和个个人不得得干预社社会中介介机构的的正常执执业行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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