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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9号)常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由常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6月29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7月28日批准,现予 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8月23日常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年6月29日常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通过2022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批准)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促进环境改善,保障公众健 康,维护生态平安,促进可持续开展,根据
2、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 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处理、综合利用的原那么,推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城市、县城的建成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第三十四条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的管理委员会和桃花 源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管理 工作。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常德市城乡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第四条 城
3、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工作应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建的生活垃圾管理专业单位,或者通过公开竞 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当。农村生活垃圾实行户分类、村(居)收集、乡(镇)运输、县(市、区)处理的模式。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因地制宜确定农 村生活垃圾管理方式。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 的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统筹安 排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活 垃圾管理政策。第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城市管理部门主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制定生活垃圾分类 指南和管理目标,建设与管理生活垃
4、圾基础设施,对生活垃圾管理工 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二)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监督农村 地区垃圾中转站之前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工作;(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生活垃圾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监督管理有害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的污 染防治;(四)商务部门负责编制并实施可回收物回收开展规划和其他具 体措施;(五)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等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六)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催促、考核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七)开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
5、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辖区内生活垃圾管 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治理规划;(二)组织、调度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三)指导、催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管理工 作;(四)协助开展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公共区域卫生清扫, 开展生活垃圾管理的宣传和指导,催促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投放等工作。第九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
6、放、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生活垃圾管理知识的宣传教育。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 知识普及和教育。新闻单位应当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示范和监 督等活动。第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基础设施建 设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那么,逐步建立分类计 价、按量收费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 用、管理的具体方法,由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 圾治理专项规
7、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经同级 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会同 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生活垃圾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开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生 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基础设施建 设的选址、立项和审批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生活垃圾治理 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基础设施。配套生活垃圾基础设施应当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8、时投入使用。第三章 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第十四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宜回收、可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的生活 废弃物,包括废灯管、废药品、废电池等。(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 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 活垃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分 类。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集中收集点、回收容器或者交售 可回收
9、物回收网点;(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集中收集点或者交给有资质的回 收单位;(三)厨余垃圾投放至厨余垃圾集中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不得 将厨余垃圾与一次性餐饮用品、酒水饮料容器、塑料袋等杂物混合;(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废旧家具、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的收集暂存场所,或 者预约收运服务人上门回收。第十六条实行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城镇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投放 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业主委员会为投放管理责任人。(二)公共场所、公共建筑(设施)及其管理范围,经营管理单 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无经营管理单位
10、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为投放管理责任人。(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院落,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的,物业服务企业为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 管理的,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四)住宅范围内,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投放管理责任人。(五)河流、水库、城市河道、明渠水面及其沿岸地带,管理单 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第十七条城镇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治理 专项规划,设置收集点和收集容器,指导、催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容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 筹设置。生活垃圾收
11、集点和收集容器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注分类标志。第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设置符合技术规范的 有害垃圾临时贮存场所。设置有害垃圾临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同时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入内。第十九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产、流通、消 费等领域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制定可回收物目录和低价值可回收 物政府补贴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 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设置可回收物回收网点。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 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等
12、,并应当设置醒目提 示标识。鼓励、引导消费者使用可重复利用的物品。鼓励农村分散住户产生的可回收垃圾资源化利用,厨余垃圾和煤 渣灰土就地就近消纳,其他垃圾无害化处理。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建立城镇、农村地区 的生活垃圾清扫制度,明确清扫区域、责任和标准。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本市生活垃圾类别标志、标识的密闭 化车辆,防止污水滴漏、扬尘等;(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分类收集、运输至指定场 所;(三)收集、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四)建立台账,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五)将收集、运输
13、的生活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和行业规范、操作规程。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逐步推行定时投放、限时清运有机衔接的垃圾收运制度,防止产生新的污染。第二十三条可回收物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 合利用企业进行处理。有害垃圾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厨余垃圾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其他垃圾应当通过燃烧发电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 理。生活垃圾燃烧发电厂不能正常运行时,可以通过符合国家标准的 方式处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考核制度,
14、并将考评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机制。生活垃圾输出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接纳地县(市、 区)人民政府支付生活垃圾异地处理补偿费用。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 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执法联动机制。第二十七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燃烧发电厂、填埋 场、餐厨垃圾处理场等处理场所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生活垃圾焚 烧发电厂、填埋场、餐厨垃圾处理场应当依法披露环境监测等信息。第二十八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清 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 特殊情况下生活垃圾管理的正常秩序。第五
15、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 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造成影响公众健康和较大平安 事故的;(三)截留、挤占、挪用生活垃圾管理经费的;(四)其他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 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餐饮经营者、餐 饮配送服务提供者或者旅馆经营单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 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六章附那么第三十二条城市管理部门未派驻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的乡镇辖区内,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政处分, 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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