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理配置民事执行权的规定》45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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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合理配置民事执行权的规定 浙高法2009312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现将浙江省省高级人人民法院院关于于合理配配置民事事执行权权的规定定、关关于加强强执行程程序运行行重点环环节监督督管理的的若干规规定、关关于加强强执行当当事人对对执行工工作监督督的规定定、关关于人民民陪审员员及社会会各界人人士参与与执行的的若干意意见、关关于执行行队伍廉廉政教育育的若干干规定、关关于执行行工作质质量效率率评查的的若干意意见印印发给你你们,请请认真贯贯彻执行行。执行中有何何问题望望及时报报本院。 二二OO九年八八月三十十日 浙江省高级级人民法法院关于合理配配置民事事执行权权的规定定为进一步完完善民
2、事事执行权权的监督督制约体体系,科科学合理理配置执执行权,确确保执行行工作高高效、公公正、廉廉洁开展展,根据据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民民事诉讼讼法、最最高人民民法院关关于进一一步加强强和规范范执行工工作的若若干意见见及相相关司法法解释规规定,结结合本省省实际,制制定本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法院执行行工作中中的执行行立案权权、执行行实施权权、执行行审查权权、涉执执行的审审判权由由不同的的主体分分权行使使。第二条 执行立立案权由由人民法法院的立立案部门门行使。执执行实施施案件、执执行异议议案件、执执行复议议案件、异异议之诉诉案件等等均由立立案部门门立案后后交由相相关部门门办理。第三条 人民法法院的执执
3、行机构构行使执执行实施施权、执执行审查查权。第四条 案外人人、当事事人分别别提起的的案外人人异议之之诉、许许可执行行之诉、分分配方案案异议之之诉,由由执行法法院相应应的审判判机构负负责审理理。第五条 执行实实施权由由执行法法官、执执行员、司司法警察察等具体体负责行行使。第六条 执行实实施权的的内容主主要包括括:(一)送达达有关执执行法律律文书;(二)调查查核实被被执行人人的财产产状况;(三)实施施查封、扣扣押、查查询、冻冻结、扣扣划、拍拍卖、变变卖、提提取、搜搜查、腾腾退等措措施;(四)裁定定有关财财产权证证照转移移;(五)裁定定以物抵抵债;(六)实施施拘传、罚罚款、拘拘留等措措施;(七)采取
4、取限制出出境措施施;(八)制定定分配方方案;(九)办理理执行款款物的交交付;(十)对违违反协助助义务的的协助执执行人民民事责任任的确定定;(十一)对对约定利利息或者者迟延履履行期间间债务利利息数额额的确定定;(十二)对对执行和和解协议议是否履履行完毕毕以及是是否应当当恢复执执行;(十三)对对案件实实体终结结执行;(十四)对对执行回回转的范范围、数数额、孳孳息的确确定;(十五)涉涉及变更更、追加加执行当当事人;(十六)其其他执行行实施行行为。第七条 第六条条第(一一)(二二)(三三)(四四)项可可由执行行法官、执执行员或或者司法法警察组组织实施施。第八条 办理第第六条第第(五)(六六)(七七)(
5、八八)(十十)(十十一)(十十二)(十十三)(十十四)(十十五)项项应当由由三名以以上执行行法官或或者执行行员、司司法警察察讨论决决定。第九条 为提高高执行效效率,有有条件的的人民法法院对财财产调查查、财产产控制等等环节,可可以由执执行机构构的专门门人员集集中采取取措施。不不具备条条件的,可可以由相相对固定定的人员员行使。第十条 办理执执行款物物交付时时,应当当由案件件承办人人提出意意见报实实施机构构负责人人审核并并报局领领导批准准。第十一条 执行行中财产产的评估估、拍卖卖应当由由执行机机构以外外的其他他部门组组织实施施。执行机构对对执行标标的物的的起拍价价、保留留价有建建议权;并可以以视情决
6、决定重新新拍卖和和再次拍拍卖。第十二条 执行行实施过过程中,有有下列情情形的,应应当移送送执行审审查机构构进行审审查处理理:(一)对是是否符合合立案条条件的异异议;(二)对执执行管辖辖权的异异议;(三)对本本规定第第六条第第(三)(四四)(五五)(十十)(十十一)(十十二)(十十三)(十十四)(十十五)项项的异议议;(四)对为为使债务务人的财财产免于于诉讼保保全或者者解除已已采取的的保全措措施提供供保证的的保证责责任的确确定;(五)案外外人异议议审查和和案外人人异议之之诉审理理期间,申申请执行行人提供供担保请请求继续续执行有有错误,给给对方造造成损失失的赔偿偿责任的的确定;(六)转化化执行中中
7、赔偿金金数额的的确定;(七)执行行程序中中对夫妻妻债务性性质的认认定;(八)对公公证债权权文书应应否裁定定不予执执行;(九)对国国内仲裁裁裁决应应否裁定定不予执执行;(十)其他他需要审审查的事事项。第十三条 当事事人、利利害关系系人不服服针对第第十二条条第(一一)(二二)(三三)(四四)(五五)(六六)(七七)项作作出裁定定的,可可以向上上一级人人民法院院申请复复议。该该复议案案件由上上一级法法院负责责办理执执行复议议案件的的机构办办理。第十四条 案外外人对执执行标的的物主张张所有权权或者其其他阻止止执行标标的物转转让、交交付的权权利而提提出异议议的,由由执行审审查机构构审查并并作出裁裁定。第
8、十五条 执行行审查、执执行复议议案件一一般实行行合议制制,由执执行法官官办理。第十六条 本规规定20009年年9月1日起施施行。浙江省高级级人民法法院关于于加强执执行程序序运行重重点环节节监督管理的的若干规规定为规范执行行程序,加加强重点点环节监监督管理理,实现现公正与与效率,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诉讼法等等法律和和司法解解释,结结合本省省实际,制制定本规规定。第一条 执行程程序重点点环节包包括执行行立案,财财产调查查、控制制、处分分、管理理、分配配,执行行标的、款款项的交交付、支支付,异异议及复复议审查查,执行行结案等等。第二条 执行案案件由立立案庭负负责立案案,未经经立案不不得进
9、入入执行程程序。非非实施类类案件经经立案庭庭授权,可可由执行行机构自自行立案案、登记记,受立立案庭管管理。中止执行案案件恢复复执行不不再重新新立案。终结本次执执行程序序案件恢恢复执行行应当重重新立案案。第三条 执行案案件立案案时,立立案人员员应严格格审查立立案条件件,主动动告知风风险、权权利、义义务和其其他事项项,并作作相应记记录。第四条 执行实实施案件件承办人人自收到到案件之之日起33日内,必必须向被被执行人人发出执执行通知知书和和财产产报告令令;向向申请执执行人发发出提提供被执执行人财财产线索索通知书书。符合民事事诉讼法法第二二百一十十六条第第二款的的规定情情形立即即采取强强制执行行措施的
10、的,执行行通知书书可以同同时或者者在3日内发发出。第五条 被执行行人未在在执行行通知书书指定定的期限限内履行行生效法法律文书书确定的的义务,又又不在指指定的期期限内报报告财产产状况的的,执行行法院应应当在110个工作日日内调查查被执行行人财产产状况,必必要时实实施搜查查等措施施。报告财产状状况不实实的,应应当在55个工作日日内采取取相应执执行措施施。第六条 申请执执行人提提供被执执行人财财产线索索的,应应在收到到后3个工作作日内进进行调查查核实。情情况紧急急的,应应当立即即调查核核实,并并采取必必要的执执行措施施。第七条 执行中中遇有下下列情形形之一的的,由承承办人员员提出书书面意见见,执行行
11、实施机机构负责责人指定定人员进进行讨论论并根据据讨论意意见作出出决定:(一)执行行案件不不符合立立案条件件的;(二)被执执行人提提出仲裁裁裁决、公公证债权权文书有有不予执执行事由由的;(三)申请请执行人人申请变变更或追追加被执执行主体体的;(四)当事事人提出出暂缓执执行申请请的;(五)需要要裁定拍拍卖、变变卖较大大数额财财产的;(六)需裁裁定以物物抵债的的;(七)需裁裁定拍卖卖、变卖卖无效的的;(八)需作作出罚款款、拘留留决定的的;(九)需裁裁定中止止、终结结执行的的;(十)执行行程序中中其他需需要讨论论的事项项。第八条 执行中中需委托托评估、拍拍卖被执执行人财财产价值值较小的的,由执执行实施
12、施人员提提出书面面意见,经经执行实实施机构构负责人人批准后后,移交交本院对对外委托托管理部部门办理理。第九条 执行实实施部门门应当对对拍卖的的执行标标的物提提出建议议保留价价。确定的保留留价高于于评估价价的,报报本院院院长决定定。第十条 执行标标的拍卖卖、变卖卖应当在在执行实实施机构构移交之之日起330个工工作日内内进行。有有特殊情情况需要要延长的的,经本本院院长长批准,可可以延长长,延长长的期限限不得超超过100日。第十一条 执行行标的委委托评估估、拍卖卖中产生生的争议议、异议议由对外外委托拍拍卖工作作指导小小组负责责处理。第十二条 执行行案件一一般应在在3个月内执执结。期期限届满满未能执执
13、结的,执执行实施施人员应应将执行行情况报报执行实实施机构构负责人人,由执执行实施施机构负负责人决决定易人人执行。有特殊情况况需要由由原执行行实施人人员继续续执行的的,由执执行实施施机构负负责人提提出建议议,报执执行局负负责人审审批。第十三条 易人人执行的的案件,应应在更换换执行实实施人员员后3个月内执执结。易人执行以以一次为为限。易易人后仍仍未能执执结的案案件,由由执行实实施机构构向执行行局长提提交执行行情况专专题报告告,或提提交审判判长联席席会议讨讨论,作作出继续续执行或或中止、终终结执行行的决定定。第十四条 当事事人、利利害关系系人、案案外人针针对管辖辖权、执执行行为为、执行行款分配配、执
14、行行标的等等提出异异议或复复议的,由由执行审审查机构构处理。执行实施案案件承办办人收到到异议的的,应当当于当天天移交执执行局内内勤。第十五条 执行行审查案案件处理理一般实实行合议议制。事事实清楚楚、权利利义务关关系简单单的可实实行独任任制。是是否实行行独任制制由执行行审查机机构负责责人决定定。合议庭意见见分歧较较大,或或所涉问问题重大大的,提提交审判判长联席席会议讨讨论;第十六条 执行行法院审审查执行行异议,应应当在115日内内作出裁裁定。有有特殊情情况需要要延长的的,须经经本院院院长批准准,但延延长的期期限每次次不得超超过155日。第十七条 执行行款物的的管理应应严格遵遵守有关关规定。各各级
15、法院院设执行行款专用用帐户,由由院财务务部门负负责管理理;院财财务部门门和执行行机构分分别建立立执行款款台帐,并并行管理理,做到到案、款款一一对对应。执行款物应应及时交交付权利利人,因因故未能能在155天内发发放的,须须由案件件承办人人作出书书面说明明报经主主管院领领导审查查批准。第十八条 执行行人员应应在结案案后3个月内按按照有关关制度将将案卷归归档。第十九条 各级级人民法法院执行行局建立立执行案案件办理理期限届届满前的的催办制制度和执执行案件件情况通通报制度度。对违违反本规规定,超超过案件件执行期期限的情情况定期期进行通通报。第二十条 本规定定20009年9月1日起施施行。浙江省高级级人民
16、法法院关于于加强执执行当事事人对执执行工作作监督的规定定为保障执执行当事事人对人人民法院院执行权权行使的的监督,进进一步促促进执行行工作规规范,提提高执行行工作效效率,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诉讼法等等法律和和有关司司法解释释的规定定,结合合我省执执行工作作实际,制制定本规规定。第一条 案件执执行情况况应当向向社会公公开或者者向执行行当事人人告知,涉涉及国家家秘密、商商业秘密密、个人人隐私或或者法律律另有规规定的除除外。第二条 下列情情况应当当向社会会公开:(一)执行行费收取取依据;(二)执行行款专用用帐户;(三)法院院内部监监督执行行工作的的部门和和联系方方式;(四)其他他需要向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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