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处理劳资纠纷请参阅劳动人事争议案例评析3538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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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妥善处理劳劳资纠纷纷请参阅阅劳动人人事争议议案例评评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是当前我国解决劳资纠纷的一项基本制度。为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应用人单位和职工的要求,我们对近年来本市处理的部分有代表性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进行了整理,从即日起陆续登载。通过对典型案例评析,使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正确理解劳动人事法律规定,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最大限度地降低争议当事人双方的对抗性,更好地推动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和谐稳定。 由于劳动人事争议涉及范围宽泛,劳动人事关系各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政策法规还不尽完善,特别是我们水平所限,
2、选编的案例仅供参阅借鉴,有不当之处,还请批评指正。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处220100年8月月25日日 劳劳动人事事争议案案例评析析(一) 案例一一: 劳动合合同约定定工资低低于全市市最低工工资标准准合法吗吗一、案情简简介: 张某220099年1月月1日入入职于某某制衣公公司,双双方于入入职当日日签订了了一份劳劳动合同同,约定定合同期期限为220099年1月月1日至至20009年112月331日,试试用期一一个月,工工作岗位位为品牌牌导购。试试用期间间工资每每月5000元,转转正后工工资每月月8000元。220099年7月月31日日,张某某被通知知解除劳劳动合同同,其向向被该制制衣
3、公司司提出工工资过低低,不符符合法律律规定,但但该制衣衣公司不不予理睬睬。因此此张某向向劳动仲仲裁部门门提出仲仲裁请求求:1、要要求该制制衣公司司支付其其试用期期工资差差额3220元;2、要要求该制制衣公司司支付其其转正后后工资差差额1220元。某某制衣公公司辨称称:张某某的工资资数额为为双方协协商一致致后的约约定,且且签有劳劳动合同同书,因因此张某某的请求求无法律律依据,请请求仲裁裁庭依法法驳回。 二、查明事实: 根据张某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结果,仲裁庭认定申请人张某于2009年1月1日到被申请人某制衣公司处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工作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
4、1日,工作岗位为品牌导购,试用期间工资每月500元,转正后工资每月800元。在职期间,张某每月均提供正常劳动,某制衣公司亦按照合同约定数额每月支付张某工资,2009年7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丢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者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规定中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19号)中明确天津市
5、2009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820元。据此,本案中,被申请人虽与申请人签有劳动合同书,但合同中对于工资标准的约定有悖于法律规定,因此该合同书中对于工资条款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现申请人试用期间的工资和转正后的工资均低于2009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故被申请人应以每月820元的标准,支付申请人2009年1月1日至1月31日试用期工资差额320元,2009年2月1日至7月31日工资差额120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对于工资支付的条款在合同中已有约定,该约定是否有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劳动合同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本案中,张某虽与该制
6、衣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书,但该合同中对于工资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最低工资规定中的相关法律规定,试用期及转正后工资数额均未达到天津市2009年最低工资标准,因此该份劳动合同书属于工资条款部分无效,该制衣公司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张某补齐在职期间的工资差额。 案例二: 法定定节假日日加班费费可以用用补休代代替吗 一一、案情情简介 王某于于20009年33月到某某科技公公司(以以下简称称公司)工工作,双双方签订订1年期期限劳动动合同,在在职期间间月工资资为12250元元, 220100年2月月王某到到当地劳劳动争议议仲裁委委员会提提起仲裁裁申请,要求公公司支付付其20009年年10月月1日至至3日法法定节
7、假假日加班班费。该该公司辩辩称事后后已安排排王某补补休,王王某不同同意,故故公司无无责任。 二、查明事实 根据王某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结果,仲裁庭认定王某为该公司职工并于2009年3月1日入职,双方当事人合同期限为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续订劳动合同。2009年10月1日至3日,公司因急于处理一个国外订单安排王某上班,未支付加班费。 三、处理结果 仲裁庭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裁决该公司支付王某2009年10月1日至3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四、案件评析 依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规定: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8、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在这起案例中,公司以事后准备安排劳动者补休为借口拒绝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虽然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以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
9、酬就是立法者所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但是,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不完全是一样的,特别是法定节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补休的办法所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故该公司应支付王某日工资300%的工资报酬且不能以补休代替。 案例例三: 陈某的的诉求能能否得到到支持 一一、案情情简介: 申请请人陈某某经人介介绍于220099年1月月2日到到被申请请人某快快餐公司司工作,从从事配餐餐工作,每每天上66:300,下99:000,但是是没有签签订书面面劳动合合同,220100年5月月28日日,因陈陈某配餐餐发生错错
10、误,导导致顾客客投诉,后后快餐公公司通知知解除劳劳动关系系。陈某某对此有有异议,遂遂将快餐餐公司诉诉至劳动动仲裁委委,提出出以下仲仲裁请求求:1、要要求快餐餐公司支支付20009年年1月至至20110年55月没有有签订书书面劳动动合同的的二倍工工资1550000元;22、要求求快餐公公司支付付解除劳劳动关系系的经济济补偿115000元。被被申请人人辩称:快餐公公司与陈陈某建立立的是非非全日制制用工关关系,可可以不签签订书面面劳动合合同,而而与其解解除劳动动关系也也不需要要支付经经济补偿偿,请求求仲裁委委依法驳驳回其申申诉请求求。 二二、查明明事实: 根据据申请人人提交的的证据及及庭审调调查,申
11、申请人于于20009年11月2日日到快餐餐公司处处工作,双双方口头头约定,申申请人从从事配餐餐工作,每每小时工工资标准准为9.5元。双双方未订订立劳动动合同。2010年5月28日,因申请人发生配餐错误,违反了被申请人处的规章制度,故被申请人当日提出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
12、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申请人每天工作不满四小时,其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其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快餐公司可以不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故本庭裁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申诉请求。 四、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被申请人在答辩中主张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为非全日制用工,并基于该理由向仲裁庭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因此仲裁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内容对双方劳动关系的形式做出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13、以及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两条规定为劳动合同法中的特殊规定,其效力优先于一般规定,所以用人单位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可以口头进行约定,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我市为预防非全日制用工发生劳动争议,曾制定了非全日制公共劳动合同书范本,建议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用工时参考使用。 案案例四: 某酒酒店随意意解除劳劳动合同同 员工工三项诉诉求全部部获支持持 一一、案情情简介:20007年77月244日崔某某与酒店店签订了了三年的的劳动合合同,220099年2月月7日酒酒店口头头通知与与
14、崔某解解除劳动动合同。而而崔某认认为自己己并未违违反酒店店的任何何规章制制度,且且已在酒酒店工作作满一年年以上。因因酒店拒拒不支付付经济补补偿金,故故崔某向向区仲裁裁委员会会提出申申诉,请请求裁决决酒店支支付解除除劳动合合同的经经济补偿偿金、工工作期间间的加班班工资和和带薪年年假的工工资报酬酬。 二、查查明事实实: 经经查:崔崔某于220077年7月月24日日到酒店店工作,2008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 2009年2月7日,酒店通知崔某因裁员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酒店认可崔某在工作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8天,平时延时加班37.5小时。酒店在与崔某解除劳动合同后,没有支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补
15、偿金。崔某在酒店工作已满一年,酒店即没有安排崔某休假,也未支付带薪年假的工资报酬。 三、处理结果: 1、被申请人随意裁员的做法显属不当。如果被申请人确需裁减员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否则应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未告知申请人任何原因的情况下,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申请人也不愿意再回被申请人处工作,因此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支付工作期间加班工资的做法也是错误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口头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后,经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只对加班时间予以确认,却迟迟不支付加
16、班工资,依据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办理终止解除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3、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被申请人应安排申请人享受带薪年休假或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按照国务院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本案申请人均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被申请人即没有安排申请人带薪休假,也没有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向申请人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请求予以支持。 仲裁结果: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和年
17、休假工资报酬。 四、案件评析: 此案的起因是由于被申请人突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我们认为,企业既然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事。如果因企业经营发生困难,可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按规定程序办理裁员,并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工作,被申请人没有按时将加班工资支付给劳动者的做法也是不对的。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理应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带薪年休假是为了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而制定的,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创造条件安排劳动者休假,调整劳动者的工作状态,调动工作积极性,如果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劳动者休假的
18、,应按规定支付300%的工资报酬。 案例例五: 职工维维护权益益应及时时主张 一一、案情情简介: 申请请人郭某某20007年44月入职职被申请请人某派派遣公司司,后被被派遣到到某公司司(以下下简称用用工单位位)的派派遣工。郭郭某在用用工单位位工作了了三年多多,因在在工作中中与单位位领导发发生矛盾盾和冲突突,与220100年6月月提出辞辞职,并并要求用用工单位位支付相相应的补补偿未果果,郭某某一纸诉诉状将派派遣公司司和用工工单位共共同诉至至劳动争争议仲裁裁委员会会。申诉诉理由为为用工单单位未给给其缴纳纳各项社社会保险险,工作作中经常常出现超超时加班班问题,要要求其为为其缴纳纳各项社社会保险险、支
19、付付经济补补偿金、未未签合同同的双倍倍赔偿金金、加班班工资等等项目共共计6889444元。 二、查查明事实实: 该该案的起起因系申申请人与与用工单单位因其其工作岗岗位调动动问题发发生冲突突,故提提出辞职职的,11、申请请人入职职时即与与被申请请人签订订了一份份劳务协协议,并并在用工工单位从从事操作作工工作作,申请请人在其其单位工工作期间间被申请请人未给给其缴纳纳各项社社会保险险,而由由申请人人自行缴缴纳。22、申请请人要求求支付经经济补偿偿金之诉诉求,因因申请人人自行提提出辞职职,根据据国家相相关政策策又不能能享受经经济补偿偿金,而而被申请请人认为为因申请请人突然然提出辞辞职,给给用工单单位造
20、成成极大的的损失,要要求追索索其相关关的责任任。3、申申请人要要求支付付未签劳劳动合同同的双倍倍工资之之诉求,因因其申请请人与用用人单位位签订了了一份劳劳务协议议,虽然然不是一一份规范范的劳动动合同,但但其具备备了劳动动合同的的基本要要件,仲仲裁庭确确认了申申请人与与用人单单位存在在劳动合合同关系系,并与与用工单单位存在在用工关关系,无无法支持持申请人人的双倍倍工资请请求。44、申请请人所诉诉支付冬冬季取暖暖及夏季季防暑降降温费之之请求,因因劳动争争议仲裁裁的申诉诉时效为为一年,造造成该请请求只能能支持一一年之内内的诉讼讼请求。5、对于申请人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经查申请人并未休假,本庭
21、应予以支持。 三、处理结果: 调解结案。经过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劝导,并做了大量细致的调解工作,特别对双方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方面做了相关的解释,双方当事人自行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了共识和理解,致使本案调解解决,并达成双赢的效果,最后被申请人以支付申请人22000元了结此案,同时解除了双方当事人的用人和用工关系。 四、案件分析: 该案虽然在仲裁庭的调解下得以调解解决,但回头看该案存在很多值得反思的问题。第一、用工方式不规范,首先是劳动关系不规范,反映在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不规范,按照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应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文本,并办理招录手续,该手续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进而与社
22、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网,双方当事人也就开始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了,也不至于拖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形成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方才解决。本案不排除申请人在用工期间想多挣点工资,或者在职期间不敢提出社会保险和加班费等问题,担心提出以上问题被单位辞掉,等不干的时候老账新帐一起算。而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也恰恰利用了职工的这一心里,而获取各自的利益,其次双方签订一份劳务协议的目的,很可能就是为了规避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的权利与义务,造成事实上的用工关系,而规避其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未签正规劳动合同而支付其双倍工资问题。第二、申请人没有在有效的诉讼时效内提起申诉,造成其应有权利的损失。该案申请人所要求追索的申诉请求,
23、大部分已经超过申诉时效,因为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诉时效为一年,即使裁决进行追索,最多也就维持其一年的权利义务,由于申请人存在“秋后算账”的侥幸及复杂的矛盾心理,从而造成其应有的权利无法维护。该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单位因侵权行为发生争议,职工方一定要在法定的申诉时效内提起申请,其维权方式有多种,例如可以采取及时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劳动监察投诉举报,由监察部门及时查处,或者可以及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而不能在劳动关系解除时方采取维权行为,这样职工的权益会受到损失。该案的解决正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依法采取了调解的方式,使申请人应有的权利得以获得相应的维护,否则会给职工的权益造成更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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