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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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章程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标准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方法?(以下简称“?实施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行系依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整体改制,以境内企业法人、自然人,以及Coperatieve Centrale Raiffeis
2、en-Boerenleenbank BA “荷兰合作银行和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国际金融公司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的,效劳于“三农、社区、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的股份制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行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第三条 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全称: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简称:杭州联合银行;英文全称:Hangzhou United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Ltd.,简称:URCB。第四条 本行住所: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99号, :310009。第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15,254,206元。第六条
3、 本行董事长是本行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行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当。本行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当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当责任。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标准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九条 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本行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条 根据业务开展
4、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可设立分支机构。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一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努力为“三农、中小企业、微小企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效劳,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第十二条 本行优先满足辖内农民及农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支农贷款的余额及新增额应占有一定比例,并适时做出调整。第十三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经营范围是: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代理收付款
5、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从事网上银行及 银行业务;十二办理保函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效劳;十四代理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上述业务不含外汇业务。十五从事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外汇拆借、外汇保函、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结汇、售汇等业务;十六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本行总股本为1,515,254,206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分为自然人股和法人股。本行股东必须符合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股东持有股份数及持股比例详见?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股东名册?以下简称
6、:股东名册。其中,本行前13名企业法人股东名单如下: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持有股份数万股持股比例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张锦铭上城区庆春路155号中财开展大厦12楼15152.545210.00%荷兰合作银行Croeselaan 18, 3521 CB, Utrecht, The Netherlands13637.29059.00%浙江柏盛热电集团金柏林绍兴县钱清镇华星村10606.78167.00%福信集团吴迪上海市福建中路205号4楼008室9091.52716.00%国际金融公司2121 Pennsylvania Avenue, NW Washington, DC 20433 USA7576.
7、27255.00%四季青服装集团祝浩泉杭州市杭海路29号1861.99911.23%浙江诚信投资余东青杭州市佑圣观路74号303室1861.99911.23%祐康食品集团戴天荣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377号1861.9991 1.23%浙江中南建设集团吴建荣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康路245号1861.99911.23%浙江华威建材集团童志华杭州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围垦街436号1861.99911.23%杭州长江实业汤忠海滨江区江陵路603号1861.99911.23%杭州钱江制冷集团张海明杭州西湖区天目山路398号1861.99911.23%浙江三丰建设葛瑞平西湖区双浦路轮渡路8号1861.99911.
8、23%0中业借,外汇督管理机构片子混,本行前10名自然人股东名单如下:姓名身份证号码 持有股份数万股持股比例%杨佐勇330*1301X西湖区西溪路51号969.31850.6397%郁国民330*00937锦绣文苑2幢4号931.92960.6150%黄美英330*93329袁浦镇新沙村2-27号597.29070.3942%郭旭日330*70412兴财名都苑1幢801室559.90180.3695%胡永余330*36911求是路公元大厦南601室225.26290.1487%胡叶娟330*9106X丹桂公寓8幢1单元202室156.06560.1030%张晨330*50214建国中路99号1
9、48.99720.0983%王栋330*72718石桥路308号杨家村132.25590.0873%喻建新330*4071X建国中路99号121.09500.0799%张海林330*11152建国中路99号121.09500.0799%第十五条 本行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当相同的义务。本行的股东名册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备案登记,股东股份由本行指定的股权托管机构集中托管,本行指定的股权托管机构为股东出具持股凭证。第十六条 本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单个企业法人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持股占本行总股份的比例,以及本行职工持股总额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均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银行
10、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本行股东持有的股权托管凭证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股东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股份管理的相关规定,向本行指定的股权托管机构申请补发。第十八条 本行或本行的分支机构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置或拟购置本行股份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变更第十九条 本行股份可以依法及依照本章程规定转让、继承和赠予以下统称为股份变更。第二十条 本行不接受以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本行股东以本行股份为本人或他人担保的,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并事先告知和征得本行董事会同意。第二十一条 本行董事、监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转
11、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上述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其他员工在本行工作期间不得转让其股份。但司法强制处置的除外。第二十二条 本行股东变更股份,应按规定向本行董事会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到本行股权托管机构和工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股份变更涉及有关监管规定的,应当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第二十三条 本行制定股份管理方法对本行股份进行管理,具体管理方法由本行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等另行制定。第三节 股份的增加和减少第二十四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开展的需要,依照适用法律的规定,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大会决议,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一) 向特定法人
12、定向募集股份;(二) 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三) 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四)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五)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六)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方式。第二十五条 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但减少后的资本应不低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资本最低限额和资本充足率最低比例的要求。第二十六条 本行以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形式之一增加注册资本并发行或配售股份,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股份发行或配售方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本行股东有权选择按照与其他投资者相同的价格认购本行发行或配售的股份,以维持各股东在本
13、行的持股比例。第四节 股份回购第二十七条 本行不得收购本行股份。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通过,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收购本行的股份: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企业合并;三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本行因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四项情形的,由
14、本行股东大会依法决定股份的处置期限和方式。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二十八条 本行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份权属变更自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本行股东及持有股份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股东名册为准。股东名册载明以下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的组织机构代码如适用及法定代表人姓名或最高负责人姓名;二股东所持股份数;三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股权转让、质押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载明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 本行股东应当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的条件。第三十条 本行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15、,股东权利的行使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那么,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三十一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能够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并享有相关权益的本行股东。第三十二条 本行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所持股份比例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三按照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四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股份;六在缴付本钱费用后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查阅和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复印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
16、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七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八本行终止或清算时,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剩余财产分配;九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本章程第三十二条第(六)项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当向本行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本行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和撤销该违法行为的诉讼。第三十五条 本行股东承当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保守本行商业秘密;二按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
17、除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情形外,本行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得退股;四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五发生法定代表人或最高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业务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企业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企业合并、被其他企业兼并时,法人股东应在前述情形发生后的30日内书面通知本行;六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本行董事会报告与本行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七将本行股份进行质押的,须向本行董事会提出申请,并说明出质的原因、股份数量、出质期限、质押权人根本情况。凡董事会或其授权人认定该质押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将不予批准;股东在本行授信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本行上一年度股权净值
18、,不得将本行股份进行质押或变更。股东在本行有逾期未清偿债务或股份被冻结的,不得将本行股份进行质押或变更。股东质押本行股份数量到达或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比例时,限制其在本行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如该股东为本行董事会派出董事,那么限制该董事在本行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八支持本行采取的有利于控制资产风险及其他经营风险的相关措施;九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十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十一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19、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当连带责任。十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承当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六条 本行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本行对同一股东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股东的关联企业的借款在计算上述比率时应与该股东在本行的借款合并计算。本行不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性担保,但股东以银行存单或国债提供反担保的除外。股东应当如实向本行董事会报告关联方情况;关联方的名单每年确认更新一次,股东应当于每年三月底以前报告上年末关联方名单的变动情况;此后报告事
20、项如发生变动,股东应当在发生变动后的30日内向本行董事会报告。境外股东应当按上述要求向本行及时披露其在中国境内的关联方。第三十七条 股东在本行的借款逾期未还期间,应当暂停行使表决权,本行应当将此种情形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载明,并有权将其应获得的股息优先用于归还其在本行的借款本息第三十八条 本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要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归还。本条所指的流动性困难的判定标准,适用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商业银行支付风险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九条 同一股东只能向股东大会提名一名董事或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不得向股东大会同时提名董事和非职工监事的人选;同一股东提名的董
21、事(非职工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非职工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董事 (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修改本行章程;二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那么和应当由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规章制度;三选举和更换董事、非职工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开展规划,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六审议、批准本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七审议、批准本行回购股份方案;八审议、批准股权鼓励方案;
22、九审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出的议案;十审议、批准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股权投资、重大资产收购和处置事项,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置、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审议批准本行与单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的交易余额超过本行资本净额10%的关联交易授信除外;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但本行从事属于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金融担保业务除外;十二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次级债券或混合资本债券作出决议;十三对本行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十四审议批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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