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T 2235-2022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范(河南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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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1.120 CCS A 01 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 22352022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范 BDB41/T 22352022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2 5 核对内容.2 6 核对流程.3 7 核对时限.3 8 异常信息管理.3 9 工作场所.3 10 岗位设置.4 11 人员管理.4 12 安全要求.4 13 优化管理.5 附录 A(规范性)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样式.6 附录 B(规范性)信息核对委托书样式.7 附录 C(规范性)核对业务流程图.8 附录 D(规范性)跨区域协查流程图.
2、9 DB41/T 22352022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河南省民政厅提出。本文件由河南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郑州市民政局、鹤壁市民政局、商丘市民政局、中科恒运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玉兰、蔡茜、黄仕博、李冰莹、贾韬、刘亚安、马金荣、赵云霞、任晓德、司伟、崔腾、周鹏、卢慧娟、翟鹏博、尚士博、郭政杰。DB41/T 22352022 1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基本要求、核对内容、核对流程
3、、人员管理、安全要求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48 印刷、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 MZ/T 072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总则 MZ/T 073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数据元 MZ/T 074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数据接口 MZ/T 075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档案管理 MZ/T 108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安全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
4、本文件。3.1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 居民家庭或个人拥有的全部收入、财产及支出的状况。来源:MZ/T 0722016,3.1,有修改 3.2 信息核对 在指定时期内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开展的核查比对活动。3.3 核对机构 办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业务的相关单位。来源:MZ/T 0722016,3.4,有修改 3.4 核对对象 接受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的居民家庭或个人。来源:MZ/T 0722016,3.3,有修改 DB41/T 22352022 2 3.5 核对报告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报告。3.6 委托单位 向核对机构提出核对委托的相关单位。来源:MZ/T 0722016,3.5 3.
5、7 信息共享单位 提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数据的单位。来源:MZ/T 0722016,3.6 3.8 跨区域协查 跨省、市开展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活动。3.9 授权书 核对对象授权相关部门查询其经济状况的文书。3.10 委托书 委托单位向核对机构出具核对请求的文书。3.11 协议书 核对业务协同办理部门之间签订的协议文书。4 基本要求 机构设置 4.1 机构设置应符合MZ/T 072的要求。档案管理 4.2 档案管理应符合MZ/T 075的要求。信息安全 4.3 信息安全应符合MZ/T 108的要求。文书 4.4 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应具备授权书(参照附录A)、委托书(参照附录B)、协议
6、书等文书,委托单位应对授权书、委托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5 核对内容 DB41/T 22352022 3 基础信息 5.1 核对对象的户籍、婚姻、健康、教育、就业、行政区划、死亡、殡葬等信息。家庭收入 5.2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家庭财产 5.3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包括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债券、股份、商业保险,贵金属及金融衍生产品等,不动产、车
7、辆或船舶及其牌照,著作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以及其他类型应计入财产。家庭支出 5.4 基础消费、社会保险缴纳、纳税、公积金缴纳、医疗支出、教育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其他信息 5.5 救助信息、司法信息、社会组织信息、优抚信息、涉农信息、第三方支付信息等。6 核对流程 核对业务流程图 6.1 核对业务流程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跨区域协查流程图 6.2 跨区域协查业务流程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7 核对时限 接受委托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工作。对于跨区域协查业务,延期核对时间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8 异常信息管理 结合核对历史记录,对核对对象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形成异常信息记录。9 工作场所 各级核对机构应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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