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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模拟法庭实习报告-杨昭齐 齐 鲁 工 业 大 学 模拟法庭实习报告 院系名称 文法学院 学生姓名 杨昭 专业班级 法学二专业 13 级 指导教师 姜文明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实 实 习 情 况 一 览 表 时间 地 点 实习内容 指导教师 备注 20_.6.9 模拟法庭 分配角色 姜文明 20_.6.10 模拟法庭 模拟审判 姜文明 20_.6.13 模拟法庭 模拟审判 姜文明 模拟法庭实习报告 一、 实习目的及意义 实习是我们大学学习阶段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之一,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方式,是提高学生政治思想水平、业务素质和动手能力的重要环节,对培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理想、有道德、有文
2、化、有纪律的德才兼备的技能性、应用性人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次实习以模拟法庭的方式开展,通过模拟法庭,让我们进一步熟悉与掌握庭审的程序,也让我们更直接得感受到庭审的庄严肃穆,也让我们更好得把课堂知识与课堂外的实践相结合,提高知识的运用能力的同时,发现自己法学理论学习中存在的不足,这对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今后的学习和工作和生活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二、 实习内容 20_ 年 6 月,在姜文明老师的带领下,我们法学二专业 13 级同学先后在文科楼 374 模拟法庭开展了数场模拟法庭,其中我们组模拟的是刑事一审的庭审,在这次模拟庭审中,我担任的是书记员。(一)案情简介 20_ 年 9 月 27 日 1
3、8 时许,被害人杨某甲带着女朋友到长清不了情 KTV 消费后要求赊账,与该 KTV 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被告人王通发生争执。后杨某甲给杨某乙打电话让来处理此事,杨某乙后与王通协调未果。19 时许,在该 KTV经理陈某甲的提议下,双方到 VIP6 包间协商此事,双方发生口角。杨某乙接到杨某甲电话后,携带三根铝管来到现场,见杨某甲与王通从包间出来在走廊上争吵,进而发生撕扯,便给旁边的杨某甲递了一根铝管,杨某甲、杨某乙与王通厮打起来,王通持刀在杨某乙右臂部捅了一刀,致杨某乙倒地,杨某甲看见后拿着一根铝管扑打王通,王通转身向 KTV 大厅跑去,杨某甲追上后,在王通的胳膊上打了一下,王通持刀在杨某甲胸部捅
4、了一刀,后被他人劝开。杨某甲、杨某乙随即被人送往医院救治,杨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杨某甲生前被他人持锐器刺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杨某乙所受损伤为轻伤。案发后,长清不了情 KTV 给杨某乙、杨某甲共赔偿人民币五十余万元。被告人王通的父亲愿意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十万元。(二)模拟法庭庭审情况 这是我第二次参加刑事模拟审判,在挑选案例、修改确定案情上反反复复进行了多次,最终终于确定,下面对我们的庭审情况作简要说明。模拟庭审进行了一个多小时,主要是以下程序:庭前准备、庭审开始、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庭前准备进行得时间比较长,大概进行了 20 分钟,主要是被告人陈述的事实和检察院
5、起诉书中的事实存在一些出入。在举证质证阶段,公诉方提供了被告人杀人的“黑色匕首”,被告人对此供认不讳。同时,公诉人和辩护律师都申请了证人出庭。在法庭辩论环节,公诉方坚持起诉书的意见,而辩护人坚持做罪轻辩护,第一,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王通有杀害三被人的主观动机和故意。第二,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王通实施了故意伤害杨某甲的行为。第三,公诉人在程序上有严重错误。(三) 对本案焦点的理解 - 故意伤害致死还是故意杀人 本案中,对于王通构成故意伤害致死还是故意杀人罪,存在较大争议。以下谈谈我的看法。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客观上的表现都是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这两个罪行
6、在较易混淆,相比较之下,主要区别如下:首先,案件发生的缘由不同。双方因为什么而发生争执,是因为一点小事,还是积怨已久,是冲动下的本能反应,还是蓄谋已久,经过周密严谨的计划而实施的,等等一些细节都是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界定标准。通常我们判断的标准是,若两人素不相识,因一些琐碎的小事而大打出手,最终导致死亡的,我们通常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反之,若两人早期就结下过仇恨,一方经过严密的安排,而致使另一方死亡的,通常故意杀人的可能性大。其次,考量被告人与被害人平时的关系的好坏。若被告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一直很要好,或是素不相识,只是因为一点小事 而起争执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通常认定为故意伤害
7、致人死亡。但是,若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多年的仇人或是曾有过想要杀死被害人的意图的,当两人再起争执,被告人将被害人杀死的,通常视为故意杀人。最后,使用的工具和打击位置的不同。若被告人使用砍刀、等杀伤性极强的工具并瞄准被害人头部、心脏等部位而 致被害人死亡的,并对该类作案工具早有准备的,通常认定为故意杀人,因为,正常的人都会有遇见对方死亡的可能性,而仍旧希望或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属于故意犯罪,放任或是希望死亡结果发生的即是故意杀人。对于本案,结合以上三点区别,我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理由如下,首先,从案件发生缘由和被告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的好坏方面看,被告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被告人并非存在蓄
8、谋杀人。其次,从被告人使用的工具和打击的部位上看,被告人使用了黑色的折叠刀,且其用刀行为建立在以一抵三和被追赶的情况下,打击部位少数位于胸部,但主要位于手臂、背部和腹部。三、 实习体会 本以为通过在课堂上直接或间接地参加那么多次的模拟法庭,对法庭庭审已有了很深入的理解,但当我真正亲身接触到法庭庭审的时候,才发现自己最多谈得上“了解”。也是这些“了解”,我收获颇丰,感受颇多。首先,通过模拟法庭,我对庭审程序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巩固了前段时间所学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等学科的相关知识。其次,对公检法的分工及工作职责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此外,这次法庭旁听暴露出我法学学习中的很多问题:如基础知识不扎实、
9、实际运用能力差等。其中包括对于基本的刑事诉讼程序掌握得不够透彻,还有对于刑法中有关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别、激情犯罪、正当防卫等知识点有待进一步巩固学习。这也是我要更加努力地学习法律基础知识、扫除法律知识盲点的重要动力,积极为今年的司法考试、研究生考试做准备。同时,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大学生不能总把解决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挂在嘴边而没有什么实质行动,而要更好地将课本上的法律知识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要勇于、敢于和善于运用好法律知识和法律武器更好地保护自身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对这次模拟法庭的体会还不止在法学学习中,还在于生活中,在于为人处世中。这次法庭旁听的“鲜活例子”警示我们,在遇到问题、矛盾、困难、纠纷时,保持冷静,保持理智,用理性的、恰当的、文明的方式方法去面对和解决。同时,也告诫我们,尤其是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我们要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指导教师评语:实习成绩:指导教师:年 月 日 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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